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丶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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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商业银⾏董事履职评价办法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年第7号《商业银⾏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已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发布之⽇起施⾏。
主席:刘明康⼆〇⼀〇年⼆⽉⽇商业银⾏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完善商业银⾏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为,保护商业银⾏.存款⼈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评价的⾏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应当建⽴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作。
第五条商业银⾏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作负最终责任,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董事履职评价⼯作进⾏监督。
第⼆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章程的要求,专业.⾼效地履⾏职责,维护商业银⾏利益,推动商业银⾏履⾏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利益冲突的⾦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回避义务。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6c69ad2783e0912a3162aa0.png)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 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第八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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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本行董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董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独立董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独立董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监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监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四、对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高级管理层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高级管理层能够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以上是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我们将继续加强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感谢各位股东和代理人对本行的支持和信任。
在本年度,本行的高级管理层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本行的各项工作。
高级管理层能够根据本行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推进本行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
高级管理层能够积极引进人才,优化组织架构,提高本行的管理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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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 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于每年度完结之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 作为本行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自评报告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表》(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每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 定期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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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五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
第三十条 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 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 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 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 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 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 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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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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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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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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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本行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
在过去的一年中,董事会充分发挥了决策和监督功能,制定了合理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他们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董事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董事会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二)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能够独立地进行决策和监督,保障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评估,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也积极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和事项,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保护做出了贡献。
三、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
监事会能够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能够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监事会的工作得到了股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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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本行董事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本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董事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即执行董事、股东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监事会、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五条本行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本行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本行对董事的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时间的充足性、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三方面内容。
第七条工作时间的充足性。
(一)董事每年是否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是否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是否载明授权范围;(二)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是否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工作的规范性。
(一)董事是否如实告知本行其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二)董事是否如实、及时的向董事会报告其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情况(包括关联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变动情况),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三)董事是否在任职前书面签署尽职承诺;(四)独立董事是否存在评价期内因任职变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明显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若存在,是否及时通知本行或在必要时提出辞职。
第九条工作质量。
(一)董事是否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并就本行董事会运作、战略规划、高管层的选聘监督和执行力、资本管理及补充、风险管理、重大对外投资、薪酬及绩效考核、关联交易等重点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其所在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三)独立董事是否就关联交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四)执行董事是否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dbe79aa6bd97f192379e96c.png)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履职情况 的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履职情况 的评价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7588078c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89.png)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 年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1. 引言部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1.1 概述:引言部分应该在开始阐述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之前,简要介绍本次评价报告的背景和基本概况。
可以提及公司名称、评价的对象范围以及报告涵盖的主要内容。
1.2 文章结构:在这一小节中,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可以提及本文将按照大纲中列出来的顺序,依次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公司战略执行与控制情况进行分析。
最后,总结给出结论与建议。
1.3 目的:阐明撰写此评价报告的目的和意义。
例如,指出为了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客观评估,以便提供给相关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准确有力的反馈和建议。
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确保文章内容准确、全面、连贯。
2.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 年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2.1 董事会履职评价: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在2023年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在过去一年中,董事会以高度责任感和专业精神有效地履行了其职责。
董事们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制定和决策过程,并通过不断的沟通和协作,有效推动了公司的发展。
首先,董事会积极关注行业趋势和市场变化,准确判断了市场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在保证公司运营稳定性的同时,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董事会与各级管理团队保持密切合作,在战略执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通过定期召开董事会议、审查报告和决策文件等方式,对公司治理、财务状况、重大投资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他们对内部控制机制进行全面审查,并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合法、公正和透明。
此外,董事会积极参与公司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事务。
他们制定了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公司在履行商业使命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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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2009 年7 月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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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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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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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XXX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强化董事自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外派董事。
第二章董事履职要求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董事应当认真监督搜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形,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敷陈董事会。
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会商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其本职及兼职情形,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抵触。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联系关系交易的正当性和公允性;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4、可能损害股东相关方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判方法第十三条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卖力组织实施董事履职评判工作。
1、对董事长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股东加权平均分×40%+董事加权平均分(不包括董事长及担任总经理的董事的评价分)×20%+监事加权平均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2、董事履职评价,各股东对委派董事进行分别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各股东评分×35%+董事长评价分×25%+董事互评加权平均分×10%+监事加权平均分×20%+董事会办公室评价分×10%第十六条董事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0第7号)令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0第7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356e3e2fe2bd960590c67781.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