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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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怀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队标准第三章岗位职责和管理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六章附则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GB/T 35547-2017)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本规定所称乡镇消防员分为乡镇专职消防员和乡镇志愿消防员,乡镇专职消防员是指在乡镇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后投入执勤,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章建队标准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以上的全国重点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以上的其他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四)辖区内100户以上的农村大团寨超过5个以上的乡镇;(五)辖区有3A级以上风景名胜旅游区的乡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不足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人以下的全国重点镇;(二)建成区面积2km2~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乡镇;(三)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四)历史文化名镇;(五)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农村大团寨较多的乡镇。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乡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和改、扩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已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改建达标。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根据辖区面积、保护人口以及被保护对象的性质、规模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分为Ⅰ级消防队和Ⅱ级消防队,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营房设施、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已建立公安消防队但辖区面积超过《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增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二章专职消防队建设第六条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1—5的规定。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指挥员、班(组)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组成。

人员数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生产经营性质、火灾类别相近的单位,经过评估并签订协议,可以建立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应不低于本实施细则有关Ⅰ级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十条单位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6—10的规定。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XX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XX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调整XX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军事素质高、专业技术精、骨干作用强的政府兼职消防队伍”的思想,加强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为抓好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政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长:XXX(XX镇人民政府镇长)XXX(XX区消防大队大队长)XXX(XX区消防大队教导员)成员:XXX(XX镇党委副主任)XXX(XX消防中队中队长)XXX(XX消防中队指导员)三、管理办法(一)镇政府和消防大队共同加强对镇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所需经费由XX镇财政部门结合本镇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二)镇政府参照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兼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实行以月为单位“四班倒”执勤制度,确保招收兼职队员满20个,每班有5个人在XX消防中队执勤。

(三)镇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兼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与兼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XX镇政府应组织政府兼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五)兼职消防队员的月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由政府支付;执勤岗位补贴(300元)由区公安消防大队支付。

(六)政府兼职消防队员由政府监督,XX区公安消防大队XX消防中队统一管理、使用。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XX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XX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调整XX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军事素质高、专业技术精、骨干作用强的政府兼职消防队伍”的思想,加强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为抓好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政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长:XXX(XX镇人民政府镇长)XXX(XX区消防大队大队长)XXX(XX区消防大队教导员)成员:XXX(XX镇党委副主任)XXX(XX消防中队中队长)XXX(XX消防中队指导员)三、管理办法(一)镇政府和消防大队共同加强对镇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所需经费由XX镇财政部门结合本镇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二)镇政府参照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兼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实行以月为单位“四班倒”执勤制度,确保招收兼职队员满20个,每班有5个人在XX消防中队执勤。

(三)镇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兼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与兼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XX镇政府应组织政府兼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五)兼职消防队员的月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由政府支付;执勤岗位补贴(300元)由区公安消防大队支付。

(六)政府兼职消防队员由政府监督,XX区公安消防大队XX消防中队统一管理、使用。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和《××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并根据出警情况适时增加人员和消防车辆。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消防救援大队验收。

- 1 - / 1- 2 -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各镇级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聘、解聘,并报市政府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二)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30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三)无违法违纪情形。

第六条人员构成:(一)根据灭火及应急救援执勤备战要求,各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应独立建制,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二)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由各镇级政府下发任命文件,并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三)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安全- 1 - / 1- 2 -员岗位确定后,应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七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积极引导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专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发展原则,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站房规模和人员装备配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以上的乡镇;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3、全国重点镇;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乡镇;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6、历史文化名镇;7、乡镇联合建立的消防队。

(二)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10000~30000人的乡镇;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3、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类型的省级开发区所在乡镇;4、省级风景名胜区;5、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三)下列情况,宜建立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小于10000人的乡镇;2、历史文化名村;3、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村。

(四)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标准建设乡镇消防队。

阳谷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

阳谷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

阳谷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能力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

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政府领导、乡镇派出所监管、消防部门业务指导的原则建立运行。

各乡镇派出所除向专职消防队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场所外,应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消防部门负责队员招收、培训、考评,并按照绩效考核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章队员构成与职责第一节队员招收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对象为年满18-26周岁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凭的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驾驶、炊事等岗位招收对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队员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要参照《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治审查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体格条件》及《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队员的招录程序:(一)消防部门根据编制和缺员情况制定招聘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分配原则、名额、资格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报名时间、地址等事项。

(二)由消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组织,接受现场报名并开展资格审查。

(三)由消防部门组织招聘队员进行体能、理论测试和面试。

维修、驾驶、炊事等特殊岗位进行分类考核。

(四)专职队员试用期由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其中岗前集中培训不少于1个月。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街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镇街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并根据上年度出警情况适时增加消防车辆。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 1 -和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招聘、解聘,并报市政府和市公安机关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原则上在属地招聘;(二)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合同用工规定方可录用,原则上年龄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部队复转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人员构成(一)镇街专职消防队应设队长1名;(二)明确驾驶员、战斗员各自职责。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命和驾驶员、战斗员岗位的确定,应报市公安局和消防大队备案。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队长、驾驶员、战斗员必须经过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镇街专职消防队队长应该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 2 -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熟悉所在镇街、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四)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六)管理本队人员,确定任务分工,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持续发展、规范运行的原则,推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制度。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确保队伍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应急管理部门、省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全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指导、建设、保障、优待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二)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三)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四)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纳入消防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建设。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点布局、建设方案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储备

可燃的
未 建 立公安 消 防



基地

队 的应
建 立政 府专职 消 防 队
消防站 数








第 、项 规 定
未达到 国 家


城市
以 外 的 火 灾危 险 性 较 大
趴离 公 安 消 防 队
消 防站 建设 标 准 》 规定 的 城市
二 乡

较远的其 他大型 企业


建成 区 面积 超过


民政


财政

人力 资 源社
民用 机场

主 要港 生产



会保 障

国 土资 源

交 通 运 输 等部 门 应 当


储存 易燃易爆危险 品 的
重 要物资 的 大 型 仓
二项

按照职责
制 定 促 进 和 支持专职 消 防 队 伍

大 型企 业


建设的 政 策
第 七条
共同 促 进发 展
下 列 地方

消 防 条例
等 相 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 省实


制 定 本办法 第二 条
第 三条
专 职消 防 队 伍建设 和 管理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省行政 区 域

应 当坚持政 府主导
的 原则 和 专 业 化

。 、

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第三条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将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管理.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竞赛、培训和考核,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第六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思想素质高,无违法记录,自愿从事消防管理和灭火救援辅助性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会议、执勤、巡查、检查评比、奖惩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队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第九条专职消防队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一每年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和单位开展巡查,排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或无力查处的,应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汇报并抄告消防大队或派出所;二在巡查过程中对各类场所和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三建立、完善消防检查工作台账和档案;四自觉参加岗前培训和考核,加强消防知识学习;五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进一步熟悉辖区内水源、道路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对辖区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力,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该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消防救援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二、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1.专职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应清晰明确,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设立消防队、消防中队等单位,并配备相应的消防人员。

2.专职消防队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消防队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专职消防队应加强装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消防救援装备的完好可用。

4.专职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三、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1.志愿消防队应与专职消防队密切合作,共同参与消防工作,加强对志愿消防队的组织、培训和管理。

2.志愿消防队人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志愿消防队员具备一定的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应注重宣传和宣教工作,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志愿消防队应与社区、学校等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消防教育和宣传活动。

四、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协作管理1.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各方在消防救援行动中的协同作战和相互配合。

2.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共享信息资源,以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准确性。

3.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定期进行联合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火灾事故的能力。

4.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整体消防救援水平。

五、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督导和评估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督导,检查其建设和管理情况。

2.对于工作出色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

3.相关部门应加强考核和评估工作,确保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工作始终保持高水平。

以上是关于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通过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我们可以提高消防救援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乡镇消防建设实施方案

乡镇消防建设实施方案

乡镇消防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乡镇是农村地区的基本组织单位,人口密集、建筑分布广泛,消防安全形势严峻。

近年来,乡镇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乡镇消防建设,提高乡镇消防安全水平,已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

二、目标设定。

1. 提高乡镇消防设施的覆盖率和有效性,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健全的消防设施和配备齐全的消防器材。

2. 提升乡镇消防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乡镇消防队伍能够熟练操作消防器材,有效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3. 加强乡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乡镇消防设施建设。

(1)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完善乡镇消防设施建设,确保每个乡镇都有消防站、消防栓、消防水池等基本设施。

(2)加强对乡镇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确保设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2. 提升乡镇消防队伍的能力。

(1)加强乡镇消防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实战演练,提高队员们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2)配备乡镇消防队伍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确保他们能够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出动并有效处置。

3. 加强乡镇消防宣传教育。

(1)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乡镇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乡镇居民的自救逃生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确保乡镇消防建设的顺利实施。

2. 加强对乡镇消防建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方案的要求得到落实。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乡镇消防建设的合力,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五、结语。

乡镇消防建设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只有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才能有效提高乡镇消防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希望各级政府和广大居民都能够重视乡镇消防建设工作,共同努力,共同推动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XX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志愿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的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政府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转型,逐步组建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七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队站建设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消防规划要求的城市;(二)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专职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

专职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

专职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专职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目标•建立一支专职消防队,提升城市的火灾救援能力•加强火灾预防意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打造高效的火灾应急响应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服务实施步骤1.人员招募–制定招募方案,明确要求和条件–利用媒体、招聘平台等渠道进行招募–完善面试和选拔流程,筛选出合适的候选人2.人员培训–设计消防员培训计划,包括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进行消防器材使用和维护培训–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3.装备采购与更新–根据实际需求,采购消防器材和装备–建立健全的装备更新机制,及时更新老旧设备–确保消防队具备应对各类火灾事故的装备4.基础设施建设–确定专职消防队驻地–进行场地规划和设计–负责建设消防训练场所、办公室等基础设施5.宣传与教育–制定宣传方案,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消防救援热线电话6.建立合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协同应对火灾事故–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建立消防安全交流机制–建立志愿者消防队伍,增强消防力量7.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消防队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队员优异表现–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和训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预期效果•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消防队伍•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增强公众对火灾安全的认识和意识•构建起高效的火灾救援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8.定期演练–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包括灭火器使用、逃生演练等–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队员的应对能力和协作能力–分析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9.持续改进–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消防队的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培训和管理制度–引进新技术和装备,提升救援效率和质量10.社会参与•鼓励市民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和救援行动•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扩大消防力量•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救能力实施时间•人员招募和培训:3个月•装备采购与更新:2个月•基础设施建设:4个月•宣传与教育:持续进行•建立合作机制:长期推进•完善管理制度:持续进行•定期演练:每季度进行•持续改进:每年进行评估和改进•社会参与:持续推进财务预算•人员招募和培训费用:XXX元•装备采购与更新费用:XXX元•基础设施建设费用:XXX元•宣传与教育费用:XXX元•其他费用:XXX元风险和应对措施1.人员流失–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激励队员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定期评估和调整薪酬待遇,提供发展空间2.装备故障–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转–配备额外备用装备,以备不时之需3.演练效果不佳–分析演练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演练计划和方法–加强演练指导,提高队员的应对能力和协作能力4.社会参与不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参与消防行动的认知和重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市民参与消防志愿者队伍结束语通过实施以上方案,我们将建立起一支专职消防队伍,提升城市的火灾救援能力,加强火灾预防意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XX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XX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调整XX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军事素质高、专业技术精、骨干作用强的政府兼职消防队伍”的思想,加强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为抓好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政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长:XXX(XX镇人民政府镇长)XXX(XX区消防大队大队长)XXX(XX区消防大队教导员)成员:XXX(XX镇党委副主任)XXX(XX消防中队中队长)XXX(XX消防中队指导员)三、管理办法(一)镇政府和消防大队共同加强对镇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所需经费由XX镇财政部门结合本镇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二)镇政府参照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兼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实行以月为单位“四班倒”执勤制度,确保招收兼职队员满20个,每班有5个人在XX消防中队执勤。

(三)镇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兼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与兼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四)XX镇政府应组织政府兼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五)兼职消防队员的月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由政府支付;执勤岗位补贴(300元)由区公安消防大队支付。

(六)政府兼职消防队员由政府监督,XX区公安消防大队XX消防中队统一管理、使用。

丽水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丽水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丽水市新时代消防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丽委办发(2023)30号)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地方政府组建的乡镇级的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专职消防队伍中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等一线岗位工作的行政事业在编人员或聘任制人员。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是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重要辅助力量。

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体系,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五条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消防救援站有效保护范围外的区域或者乡镇(街道),应当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和《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

第六条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省级重点镇、省级中心镇以及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

其余乡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第七条年接警量或者GDP占比靠前的乡镇(街道),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现实需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将专职消防队升级为消防救援站。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附件:浙江省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城市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本条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经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批准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乡镇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执行以下建队标准:(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乡镇,执行一级标准;(二)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执行二级标准;(三)建成区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少于2万人的乡镇,可联合建队,不应低于三级标准;(四)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队标准不应低于三级标准。

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街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个)第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标准2300m2以上;(二)二级标准1700m2以上;(三)三级标准1100m2以上。

各地在确定建设用地面积时,可按0.5~0。

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标准1400m2以上;(二)二级标准1000m2以上;(三)三级标准600m2以上。

第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内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表2 乡镇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m2)第十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开展各类业务的需要;(二)消防队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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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积极引导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专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发展原则,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站房规模和人员装备配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以上的乡镇;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3、全国重点镇;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乡镇;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6、历史文化名镇;7、乡镇联合建立的消防队。

(二)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10000~30000人的乡镇;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3、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类型的省级开发区所在乡镇;4、省级风景名胜区;5、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三)下列情况,宜建立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小于10000人的乡镇;2、历史文化名村;3、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村。

(四)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标准建设乡镇消防队。

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分级和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乡镇消防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宜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500~2000㎡;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200~1500㎡;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800~1200㎡。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700~900㎡;2、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500~700㎡;3、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300~500㎡。

4、乡镇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但必须设置消防车库、值班通讯室和器材库。

表2 乡镇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四)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独立建造,层高可按单层或多层设计;二、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可独立建造,也可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层高可按单层或二层设计。

(五)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应小于3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宜小于2个;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宜小于1个;乡镇消防队的车库可视情况增设备用车位。

第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并不小于下列规定: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2台,消防摩托车不少于2台;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台,消防摩托车不少于1台;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台;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其他消防车。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1的规定;泡沫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2的规定。

随车器材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基本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3的规定。

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抢险救援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4的规定。

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乡镇专职消防队通信摄影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5的规定。

通信摄影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乡镇专职消防队应设置业务体能训练设施及必要的室外训练场地。

(六)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宜按照不低于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20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15人;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10人;第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招聘,并经当地县级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上岗。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三)身高160cm以上;(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队长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上岗培训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队员的上岗培训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业务,进行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第十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事故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和非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应当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迅速出动,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称谓、车辆、人员着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乡镇消防队称谓:××(市、县、区)××乡(镇)专职消防队。

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救援执勤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

应按照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GB8108)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身按照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应统一着装,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暂行管理规定》(公消〔2009〕10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灭火救援服的背面和正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乡(镇)简称+消防”。

第十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为扑救辖区外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消防器材装备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补偿。

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消防常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辖区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宜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休假制度,每年应当安排二十天的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和队员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二)乡镇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乡镇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乡镇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标准表A.2 泡沫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表A.3 乡镇消防队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表A.4(续)附件:岗位职责乡镇消防队职责根据火灾报警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熟悉辖区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完成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队长职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执勤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技能训练、落实安全措施;组织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和灭火救援预案,掌握辖区内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及时报告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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