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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会计核算

出口企业会计核算

出口企业会计核算出口企业会计核算生产企业出口业务核算一、外销收入的确认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就其性质不同,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

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

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是什么成交方式下的,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相关。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

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

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企业应将计算出口销售收人时的汇率与实际收汇时的汇率加以区别,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以入账时规定的汇率计算,同时记应收外汇账款,收汇时按当日银行现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与对应的应收外汇账款人民币差额部分记入汇兑损益。

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应作财务费用处理。

(三)支付国外费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卖方负担,其含义如下:(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记账【会计实务优秀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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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记账【会计实务优秀文档】
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单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该项交易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4000美元,保费1000美元。

对于该笔出口收入如何入账呢?财务部小张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该笔收入应按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对于运费、保险费则列在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按FOB价确认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来说,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可按CIF价确认收入,运费、保险费不用单列。

分析:以CIF价出口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呢?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 价确认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都以FOB价确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申报退(免)税。

目前,我国对企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入账时间规定: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时间。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

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

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出口业务的会计实与核算

出口业务的会计实与核算

出口业务的会计实务与核算一、生产企业一般贸易的出口会计实务与核算目录二、一般贸易进口和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三、生产企业来料加工的出口会计实务与核算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出口会计实务与核算五、外贸企业一般贸易的出口的会计处理与核算六、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委托的出口的会计处理与核算七、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的出口的会计处理与核算八、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会计处理与核算2019年7月3日会计小白网上自检,当月090820120084116055,关单信息未到。

090820120084116066,关单信息收齐。

6月份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万元人民币,销项税26000元,当期进项发生额5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退税率适用10%,征税率13%,美元6月1日中间汇率为6.70。

(二)生产企业一般贸易的出口会计实务8月应交增值税账:年88888续表一般贸易进口来料加工进口进料加工进口成品出口后退税计算的不同成品耗用的国内、国外原材料进项税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出口部分免税。

成品耗用的国内原材料进项税不退税、不抵扣进入成本,出口全部免税。

成品耗用的国内原材料进项税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出口部分免税。

出口成品所有权的归属不同所有权属于国内公司所有权属于国外公司所有权属于国内公司案例、某生产企业,2019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1.当月1日的美元汇率中间价6.70,取得来料加工报关单,材料费40000美金,加工费收入80000美金,合计120000美金。

2.当月发生内销价税合计113000元人民币。

3.当期取得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100000元,进项税额13000元。

4.当期取得国内原辅材料发票不含税价300000元,进项税额39000元。

(1).6月确认来料加工收入:借:应收账款-某公司536000(80000×6.70)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536000(2).6月确认内销货物收入:借:应收账款-某公司113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3).购原材料:借:原材料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0贷:银行存款339000(4).购进生产用电:借:制造费用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银行存款113000(5).结转用于免税货物耗用原副材料的进项税转出:A:可以明确划分来料加工免税耗用的,按确定金额39000元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办妥银行委托收款手续,应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应及时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并向征税机关申报免税收入。

待企业收齐出口单证,再向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发票号码编写规则应填写:年份(发票代码的第7位)+批次(发票代码的末位)+发票号码(全部的8位),合计10位。

例如:一份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代码为:132050910770,号码为:12345678,则录入申报系统时,应填写“9012345678”。

提醒:一份出口发票开具多条纪录,只须合计数申报一条免税。

出口报关单号码编写规则应填写: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编号的最后9位+三位商品项号。

合计12位。

其中,商品项号是报关单上记录的出口货物条数,第1条为001,第2条为002,依此类推。

举例1: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项号为1,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

举例2: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有项号1,有项号2,有项号3,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123456789002,123456789003。

提醒:举例1,退税申报时,只有一条退税记录。

举例2,退税申报时,应有三条退税记录。

出口日期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

不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申报日期”。

不是企业申报退免税日期。

不是出口发票开具日期。

商品代码库(SH编码)国家公布新商品代码库,企业应在擎天申报软件中及时更新。

商品代码库可以从擎天公司或税务机关等相关网站上下载。

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址:关联号15位,年度(4位)+月份(2位)+批次(2位)+顺序号(7位),这是进货记录与出口记录建立关联的纽带,即进货明细必须与其对应的出口明细关联号保持一致;进货凭证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18位+项号3位(001,002…),项号顺序与专用发票的顺序相同,如果同一项号的货物出口商品代码不同,则必须拆分登录,但拆分后的项号保持不变。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案例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单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该项交易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4000美元,保费1000美元。

对于该笔出口收入如何入账呢?财务部小张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该笔收入应按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对于运费、保险费则列在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按FOB价确认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来说,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可按CIF价确认收入,运费、保险费不用单列。

分析以CIF价出口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呢?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确认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都以FOB价确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CIF价包含的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税本身就是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这价外费用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中。

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种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这两种出口收入确认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利润并没有改变,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基数不同,第二种方法收入基数增大了,企业计提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大了。

目前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出口收入的确认应该采用哪种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你的出口业务以什么确认收入-【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你的出口业务以什么确认收入-【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你的出口业务以什么确认收入?【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 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运保费是客户承担的,那就有点问题了。

三是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5条件判断以离岸价为收入。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第一篇: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外销收入是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

外销收入不管以何种方式成交,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商品退运等密切相关。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企业出口业务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不同的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确认也不同。

(1)企业自营出口,水论是海、陆、空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外销收入的实现。

外销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外销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

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外销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

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商品外销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入入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

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商品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商品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

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其外销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导言: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选择和应用合适的确认方法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本篇文章将探讨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进行确认,并分析各种方法的优劣势。

一、收现实现确认方法出口销售收入的收现实现确认方法,即以收到货款为实现条件的确认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来自出口销售的货款后,才能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确保了收入的实际存在和实现,避免了确认不存在的收入。

然而,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可能导致收入的延迟确认,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货权转移确认方法货权转移确认方法是指在货权转移给买方时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这种方法,当出口商品的拥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企业可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准确反映企业交付商品后的经济利益转移,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货权的转移可能难以确定,例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等情况。

三、百分比完成度确认方法百分比完成度确认方法是指将出口销售合同的执行程度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根据这种方法,企业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已发生的成本,计算出合同的实际完成度,并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较长周期或复杂的出口销售合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出口销售项目的进展情况。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如何准确确定合同的执行程度、计算百分比完成度等问题。

四、应收账款确认方法应收账款确认方法是指以收到出口销售货款的预期性高于50%为确认依据。

按照这种方法,当企业预测到货款收回的概率较高时,可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可以较好地平衡实际收现和确认延迟之间的关系,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风险,因为预测未来货款回收的准确性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结论:综上所述,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来确定。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第一篇: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

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

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会计实务:出口销售收入是什么?

会计实务:出口销售收入是什么?

出口销售收入是什么?
出口销售收入是指外贸企业将出口商品远销国外购买者并收取外汇的业务收入。

包括以贸易形式对国外销售的商品,进口原材料加工复制出口的商品,以进顶出的商品和出售出国展品、样品、小卖品,以及批准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友谊商店、贸易中心、外国驻华使馆的商品等,收取以外汇计价的商品销售收入等。

 分类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它是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出口和转口商品销售业务取得的收入。

其收入以离岸价格为准,在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以及其他费用,由银行按外汇市场价格折成人民币转帐。

 代理出口销售收入
 它是外贸企业接受国内其他单位委托代办出口销售的业务收入。

其业务一般采用两种形式:
 一是代委托单位办理外销和交单结汇,由委托单位自行办理出口商品的装船发运;
 二是代委托单位办理外销和交单结汇,并代办出口商品装船发运。

 代理出口销售收入,以出口发票扣除国外佣金后的金额,按规定汇价折合人民
币进行核算。

 援外出口销售收入
 它是我国政府通过外贸企业对国外无偿援助的出口物资、工程项目和赠送物资的销售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这种业务一般在取得货运单据。

并开出结算凭证向银行交单结算后,作为销售;赠送物资在发运或交接后。

作为销售。

其销售收入是按我国与受援国之间所订的合同价格或上级规定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以外币计价的,按银行结汇牌价折成人民币。

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间和确认方法

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间和确认方法

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间和确认方法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点问题一、出口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的第一项条件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所遭遇的灭失、损坏等意外损失。

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各国法律主要有三种不同做法:一是以货物交付确定所有权转移;二是以合同成立确定所有权转移;三是将货物所有权与买卖合同相分离(即双方须就货物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合意)。

对于货物的风险转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分以下几种: (1)规定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那么,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亦随之转移。

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可转移;(2)在运输途中交货的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则此原则不予适用;(3)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在卖方的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风险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

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各国在法律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总体而言,各国法律不外乎两种做法:一是将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联系在一起,二是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互分离。

一直以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采取第二种做法,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共13种。

该通则对每一种贸易术语项下的风险转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在CIF、FOB及CFR的合同项下,其风险转移点是完全相同的,即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指定船只的船弦后转移给买方。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

至V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

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如采用L/C 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 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 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 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典型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

【典型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

【典型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我们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我们是按照收到报关单的日期,还是按出口日期确定?汇率是按确认收入的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来记账吗?关于你的问题,大白菜答复如下:1、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对生产型企业,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对外贸型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大白菜提醒您注意,第一是按会计规定做销售,不是按税法规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次月,放宽了申报期限。

因此,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是确认出口收入的准确时间!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理解,自营出口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委托出口的,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3、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企业要在出口当月记销售账。

这是一个起码的规范。

在现实中有更多的生产企业滞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这当然违背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也违反了以上退税法规,这么作有什么后果?后果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收入准则案例】出口销售不同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新收入准则案例】出口销售不同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新收⼊准则案例】出⼝销售不同模式下的收⼊确认在新收⼊准则分步实施中,境内全部上市企业⾃2020年1⽉1⽇起施⾏新收⼊准则。

新收⼊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旧收⼊准则”)。

旧收⼊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新收⼊准则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引⼊了收⼊确认计量的“五步法”,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辨析新旧准则在实务应⽤中的差异,有助于正确应⽤新收⼊准则,并顺利实现新旧准则差异衔接过渡。

⼤信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部推出新收⼊准则下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系列参考案例,供执业⼈员参考。

案例背景某公司制造玩具以CIF及DDU/DDP条件进⾏出⼝销售,销售收⼊⾦额是否包括保险费和运输费?分析与谈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上述价格术语的主要内容如下:CIF(Cost、Insurance andFreight)包括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的港),是指卖⽅将货物交⾄运往指定⽬的港的船上,办理货运保险,⽀付保险费,负责租船订舱,并⽀付从装运港到⽬的港的正常运费。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表⽰未完税交货(指定⽬的地),是指卖⽅将货物运⾄进⼝国指定的⽬的地交付给买⽅,不办理进⼝⼿续,也不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DDP(DeliveredDuty Paid)表⽰进⼝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的地),是指卖⽅将货物运⾄进⼝国指定地点,卖⽅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前的⼀切费⽤和风险。

DDP是卖⽅责任最⼤的贸易术语。

根据上⾯3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可以清晰地发现CIF、DDU/DDP3种价格条件下均包含货物离岸后的保险费和海运费。

新收⼊准则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份是主要责任⼈还是代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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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
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
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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