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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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二节国际税收抵免制度二、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税法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计算题】我国某居民公司,在甲国设立一个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自主申报缴纳甲国所得税;在乙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

某年该公司核算的甲国分公司预提所得税税后营业利润95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率5%;取得乙国公司分回的利润360万元,乙国公司的当年利润缴纳乙国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

要求:分别计算该公司来源于甲、乙两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1)甲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95÷(1-5%)=100(万元)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2)乙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360÷(1-10%)=400(万元)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00×50%=10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00+100=500(万元)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税收抵免

外国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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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本国公司可以抵免其外国关联公司支付的外国所得税。 当国内公司从其国外关联公司取得分配的股息时即可获得该项抵免。 抵免额为支付股息的所得所承担的由外国关联公司支付的外国税收。 间接抵免规定出于抵免目的忽略了本国公司和外国关联公司作为两个 独立公司的法律存在形式。而同时,本国公司拥有的外国关联公司股 份必须达到一个最低比例,125号文件规定为20%,且未要求其具有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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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间接抵免(续)
(3)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虽然D公司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属于不符合 持股条件的公司,所以, C1 对 D 公司的 20% 持股也不得 再计入 D 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来源于 D 公司 20%部分的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抵免范 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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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间接抵免(续)
(8)A企业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A境外子公司B在甲国实际缴纳税额为35万元﹥抵免限额31.25万元, 只能抵免31.25万元;不足抵免部分(35-31.25)=3.75万元。
(9)中国企业A在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1000+125)×25%-31.25=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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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一般方法(续)
财税[2009]125号文件对抵免方法的选择:

抵免法
1、限额抵免(国际通行做法) 2、分国不分项(沿用老税制规定) 3、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简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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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免法
关于抵免限额: 依据抵免法,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外国来源所得最终按照本国和外国税率中 较高的税率纳税。尽管许多抵免限额的规定在执行中较为复杂,却能防止外 国税收抵免的滥用。----各方法间没有绝对优劣之分。

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

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

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跨国经营,涉及到多国税收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尽可能减少跨国税收的成本和税负是非常必要的一项任务。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税收抵免便应运而生。

但是,抵免限额的存在给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税收抵免、抵免限额的概念、抵免限额的计算以及如何提高抵免限额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抵免?国际税收抵免是指将某国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另外一个国家境内所缴纳的税款,按照国际税法规定,从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扣减总额中扣减。

二、抵免限额的概念抵免限额是指因源国财政连续2个或3个纳税年度支出非反抵扣税款给当地公司,而规定的当地公司在指定的年度仅能扣减同等金额的税款。

抵免限额被大部分国家使用,是用来平衡税收收入的基本手段。

抵免限额是按照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它的计算方式是受到各国税法法律的不同而不同的,同时抵免限额还受到国际税法的限制和规定。

如果出现了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税结构的阻碍,也会抵免限额的产生。

三、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受到各国税法法律的不同而不同,但一般都采取下面的计算方式。

1、抵免税款计算:以第二国财政部门实际向企业收取的税款为甲,企业认为可以申报抵免的税款为乙,则乙等于甲乘以税率,即乙=甲×税率。

2、抵免限额计算:三年限额为源国单独征税所得额的30%;二年限额为源国单独征税所得额的20%;一年限额为源国单独征税所得额10%。

国际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受到了各国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的限制。

因此,对于跨国企业,必须了解各个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条款及其具体含义、适用范围及税务监管的规则,才能更好地利用相关的政策,做出最优的税务决策。

四、如何提高抵免限额1、认真阅读并掌握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归类、计算方法和限制方面的规定。

2、通过合理的税务策略来减少所得并降低税收负担,例如增加投资损失或业务成本支出等,并在财务和税务管理上寻求更多的优惠和减免。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在海外工作、投资和生活。

这就给税务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他们需要了解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以便正确处理纳税人的申报和征税工作。

首先,居民海外所得是指在境外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对于这些收入,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双边税收协定,以确定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额。

例如,某些国家对海外所得实行全球征税制度,即无论收入来源于何处,都要纳税;而另一些国家则只对境内所得征税,对于境外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其次,外国税收抵免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境内申请抵免的制度。

这对于海外工作或投资的居民来说非常重要。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抵免规定,包括抵免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

在处理纳税人的申报和征税工作时,他们需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已经在境外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抵免操作。

这不仅需要对国内税法有深入了解,还需要与其他国家的税务部门进行合作和沟通。

此外,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了解国际税收合规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随着国际税收合规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行为。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国际税收合规的标准和规则,确保纳税人的申报和征税工作符合法律和规定。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了解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不仅是一项基本的职责,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

只有深入了解相关规定,并能够正确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服务。

因此,税务工作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更新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总之,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成为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双边税收协定,熟悉外国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税收合规的要求和规定。

第33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3)

第33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3)

第二节国际税收抵免制度二、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五)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2019年调整)1.持股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规定持股方式确定的5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上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2.税额计算(自下而上)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简化公式=(利润税+预提所得税+间接负担税)×向上一层的股息分配比例=(利润税+预提所得税+间接负担税)×本层企业分配比例×上层企业持股比例【例题·计算题】接上图案例:国家:甲国、乙国、丙国;年度:2018年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B公司(A的子公司,假设A公司80%持股)、丙国C公司(B的子公司,假设B公司60%持股)。

税率:甲国25%税率、乙国30%税率、丙国20%税率。

利润: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A从B收到股息100万元;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B从C收到股息20万元;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要求:计算甲国应征A公司的税款。

(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答案及解析】第一步:B公司收到股息在丙国的实缴税款:20÷(1-20%)×20%=5(万元)B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20÷(1-20%)×30%=7.5(万元)B公司收到股息的可抵免额:5万元乙国应征B公司税款:(200+25)×30%-5=62.5(万元)第二步:A公司收到股息所负担的乙国和丙国税款:(62.5+5)×﹛100÷[(200+25)-(62.5+5)]﹜=42.86(万元)A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100+42.86)×25%=35.72(万元)可抵免额:35.72万元甲国应征A公司税款:(500+100+42.86)×25%-35.72=125(万元)。

国际税收 第四章 国际税收抵免

国际税收  第四章 国际税收抵免

含义: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和国
外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
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从中扣除,但扣除额
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额,也称限额抵免法。

承认收入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对本国政府应
征税额,根据两国所得税率差别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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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国与来源国税率同异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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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国抵免限额(line-state limitation):

定义: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 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分别对待。


特征:对来自每一外国所得区别对待,不同国 家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不能相互抵冲
公式:
抵免限额=总所得×居住国税率×分国所得÷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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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演示5-7
特点 22
特点:3
①将跨国纳税人的全部国外所得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 所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不足限 额与超限额部分,可以互相抵冲,对纳税人有利; ② 对于居住国政府来说,上述情况会影响该国的财权利 益,用一国不予抵免的超限额部分弥补另一国不足限 额应补缴部分,从而减少了居住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③假如各国外分支机构有盈有亏的话,会减少国外的总 所得,从而减少纳税人的抵免限额,对跨国纳税人是 不利的,但对居住国政府则是有利的。


实行抵免法的国家都规定本国纳税人只能在抵免 限额以内进行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有这种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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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公式: 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种类: (一)综合抵免限额 (二)分国抵免限额 (三)分项抵免限额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讲义:第一章第四节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讲义:第一章第四节

第四节 国际税法(2007新增) ⼀、国际税法概念及原则 (⼀)什么是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产⽣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概念及分类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所⾏使的在⼀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性和排他性。

独⽴性是指主权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使权⼒的完全⾃主性,即对本国的税收⽴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的管辖权⼒;排他性是指在处理属于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涉、控制和⽀配。

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居民(公民)种类⼀般判定标准特殊判定标准⾃然⼈居民⾝份三个:(1)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2)时间标准(3)意愿标准(1)以永久性住所为判定标准(2)以同个⼈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为判定标准(3)以习惯性住所为判定标准(4)以国籍为判定标准(5)通过有关国家协商解决法⼈居民⾝份四个:管理中⼼标准;总机构标准;资本控制标准;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法⼈双重居民⾝份的判定,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公民⾝份该⼈与本国是否有法律联结因素,即公民⾝份。

⽬前实⾏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基本采⽤两个标准⾃然⼈——国籍标准法⼈——登记注册标准 【例题·单选题】(2008年)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然⼈居民⾝份的⼀般判定标准不包括( )。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简化式)=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比较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指居住国的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在非居民国得到的税收优惠,特准给予饶让。

特点:它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是抵免法的附加。

作用:
(1)鼓励本国居民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2)维护非居住国利益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税法(一)考试辅导: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税法(一)考试辅导: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上的个⼈,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所得税。

实际上,纳税⼈的境外所得⼀般均已缴纳或负担了有关国家的所得税额。

为了避免发⽣国家间对同⼀所得的重复征税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税法规定,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实缴的个⼈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具体规定及计税⽅法如下: 1.实缴境外税款 即实际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是指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2.抵免限额 准予抵免(扣除)的实缴境外税款最多不能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应纳税额或扣除限额)。

我国个⼈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分国限额法。

即分别来⾃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依照税法规定的费⽤减除标准和适⽤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对于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应税项⽬,以其各项的抵免限额之和作为来⾃该国或该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 来⾃某国或地区的抵免限额=∑(来⾃某国或地区的某⼀应税项⽬的所得-费⽤减除标准)×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来⾃某国或地区的某⼀种应税项⽬的净所得+境外实缴税款⼀费⽤减除标准)×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中的费⽤减除标准和适⽤税率,均指我国《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费⽤减除标准和适⽤税率。

不同的应税项⽬减除不同的费⽤标准,计算出的单项抵免限额相加后,求得来⾃⼀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即分国的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不能相加。

3.允许抵免额 允许在纳税⼈应纳我国个⼈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的税额,即允许抵免额要分国确定,即在计算出的来⾃⼀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与实缴该国或地区的税款之间相⽐较,以数额较⼩者作为允许抵免额。

4.超限额与不⾜限额结转 在某⼀纳税年度,如发⽣实缴境外税款超过抵免限额,即发⽣超限额时,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仍来⾃该国家或地区的不⾜限额,即实缴境外税款低于抵免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2023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归纳(关税)

2023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归纳(关税)

关税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二、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三、进出口税则(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1、进口关税税率(1)进口货物税率形式目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a.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b.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c.按照普通税率征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2、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

3、关税税率的运用(P339,表7-2)四、关税完税价格***(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一般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2、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有两类: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A.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货物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向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B.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①厂房、机械或设备等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②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全国注册税务师中的国际税收知识点解读

全国注册税务师中的国际税收知识点解读

全国注册税务师中的国际税收知识点解读税务领域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其中国际税收更是一门特殊的学科。

对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来说,掌握国际税收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读者解读全国注册税务师中的国际税收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

国际税收主要涉及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双重征税协议以及税收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对国际税收知识点进行解读。

一、跨国企业税收筹划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指的是跨国企业通过合理的财务安排和税务策划,以降低其在不同国家间的税收负担。

这涉及到利润分配、转移定价以及避税手段等问题。

在利润分配方面,跨国企业需要根据其在不同国家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分配利润,避免出现将利润集中在低税率国家的情况。

同时,转移定价也是跨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重要环节。

企业需要合理确定内部交易价格,避免利用高低价转移的方式来规避税务监管。

另外,跨国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收负担。

这需要全国注册税务师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政策的了解,并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和建议。

二、双重征税协议在进行跨国合作时,双重征税是常常会遇到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之间签署了双重征税协议,目的是避免纳税人在两个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双重征税协议主要包括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业务所得的分配、避免资本双重征税以及纳税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全国注册税务师在国际税收领域要了解各国之间签署的双重征税协议,熟悉其中的规定和操作方法,以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收筹划建议。

三、税收监管税收监管是国际税收中的关键环节。

各国税务机关通过合作与协调,对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监管,以避免出现税务规避等问题。

全国注册税务师要了解不同国家税收监管的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掌握国际税收合规的核心要点。

他们需要熟悉国际税收合规的各项规则,例如反洗钱、反逃税等,以确保企业在国际经营中的合规性。

在税收监管方面,税务机关还会依靠信息交换来获取涉税数据,全国注册税务师需要了解涉税数据的保密和传输要求,并能应对跨国税收调查和纳税争议解决。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35题)1、关于国际税收抵免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直接抵免法仅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B.允许抵免额等同于抵免限额C.税收饶让与抵免法共同构成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D.抵免限额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答案】 D2、甲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某市,为扩大生产规模,2017 年12 月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厂房,依据受让合同支付地价款3000 万元,并支付了相关税费。

A.775.83B.1255.31C.1104.44D.1157.96【答案】 B3、位于市区的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4 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A.23.04B.21.15C.29.25D.30.6【答案】 A4、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 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A.1842.69B.1845.63C.1732.55D.2532.75【答案】 C5、某企业 2021 年 8 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炉渣 3000 吨,其中综合利用的炉渣800 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 200 吨,炉渣适用单位税额为 25元/吨。

该企业 2021 年 8 月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A.50000元B.55000元C.70000元D.75000元【答案】 A6、位于市区的某中学2019年1月利用学校空地建造写字楼,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A.6602.60B.5788.35C.6181.54D.5925.90【答案】 D7、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契税60万元,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1万元,因拆迁地上附着物支付拆迁补偿费200万元。

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万元。

A.2000B.2060C.2061D.2261【答案】 C8、下列属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是()。

第五章 国际税收抵免

第五章 国际税收抵免

• 二、间接抵免方法 • 在实践中,间接抵免一般可分为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 两种方法。 (一)一层间接抵免 • 一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外国税收抵免。用 此方法可以处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因股息分配所形成的重复 征税问题。在这一方法中,母公司只能按其从子公司取得的股 息所含税款还原数,间接推算相应的利润与税收抵免额。具体 说,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相应利润,就是母 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因而也就可以并入母公司所得进 行征税。根据母公司所获股息,应该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 所得额,可以按照下列还原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子公司所得税×(母公 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 当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时,公式可简化为: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 (1 — 子公司所得税税率)
• 案例5-4中超过可抵免数额的那0.5万元部分, 虽然在当年不能得到抵免,但在有些国家 可以从其他年度向本国补缴的外国所得税 差额中予以轧抵。正像这些国家允许跨国 纳税人用年度亏损来同其他年度盈利进行 轧抵计算缴纳所得税一样。如在美国,允 许轧抵超抵免税额的外国税收抵免税款的 年限,是规定在倒转2年,顺转5年,共7年 期限内。关于轧抵期限的规定,各国也不 一致。日本规定结转期限为5年,中国也规 定为5年。
(二)分国抵免限额 • 分国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 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 式为: 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 在居住国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分国抵免限额 的计算公式也可以简化为: 分国抵免税额=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 我国规定:企业所得税采用分国计算抵免限额的办 法。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3)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5章国际税收抵免

第5章国际税收抵免

3 间接抵免
直 接 抵 免
全 额 抵 免 综合抵免限额 抵 免 限 额
抵 免 法
分国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
间 接 抵 免
按纳税人国内公司与支付其国 外所得的外国公司之间的关系:
两公司是总 公司与分公 司的关系/跨 国自然人/预 提税 两公司是母 公司与子公 司的关系
同一 经济 实体
不同 经济 实体
2 抵免限额
3、分项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本国税率﹚×
分项抵免限额作为综合限额抵免方法的一种补充, 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弥补综合抵免限额方法的不足。
总结:
Back
从居住国政府的经济利益考虑: 在纳税人的国外分公司都为盈利情况下,采用分国 抵免法对居住国更为有利;而在国外分公司有亏损的情 况下,采用综合抵免法居住国政府能征到更多的税。 采用分国抵免法,手续比较繁杂,但可以防止纳税 人用在高税率国家已缴的超限额税额去填补在低税率国 家的不足限额部分,从而可以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而 采用综合抵免法,手续比较简便,但可能会导致纳税人 的避税与逃税。
全额抵免
书上P87例题5-1
甲国一居民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为 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4万元,甲国政府规定的 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税率为50%。 (10+4)×40%-4×50%=3.6(万元)
0.4万
只有国内所得时:10 ×40%=4(万元)
税收收益
甲国
乙国
1 直接抵免 全额抵免
累进税率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
率。是税率的一种类型。 累进税率的确定是把征 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 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 税率时,表现为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 的增长速度。它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 通常多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累进税率对于调节 纳税人收入,有特殊的作用和效果,所以现代税 收制度中,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一)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一)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一)在世界现代税收制度中,在国际税收方面,关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它对于解决重复课税和实行税收鼓励,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都有着积极意义。

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

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

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

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

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

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

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许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

其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

即绝对免税法。

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

国外所得税抵免

国外所得税抵免

境外所得税抵免相关规定一、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他收入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第2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别)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境外税额抵免1、直接抵免,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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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一、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二、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某-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2)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三、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又称为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只是抵免法的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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