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口计生委: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奖励优惠新政策,初步形成了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等为基本内容,集“奖优免扶保助”六位一体的利益导向政策框架体系。
不少地方也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拓展政策覆盖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增加政策项目,制订了许多奖励优待政策。
为落实这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把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形象,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省委、省政府把落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作为2009年省委省政府承诺办好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定期进行督查。
省政府纠风办今年也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作为对人口计生行业行风评议的重点。
可以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诚信和执行力,关系到人口计生工作的作风和形象,更关系到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
因此,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提高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为人口计生部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豫政办[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职责。
3.取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职责。
4.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5.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酸碱度)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6.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酸碱度)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7.取消医师资格许可职责,取消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取消建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血型配比实验室审批职责。
9.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职责。
10.取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责。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豫人口办[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42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稳步推进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
现将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委科技处反映。
附件:1、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2、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宣传工作指导意见3、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营养素补充指导意见4、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单位名单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简称《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研究探索适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模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31个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简称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理念,把开展项目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切入点,依靠党委、政府重视,争取财政支持,利用计生服务网络优势,加强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多层次需求,为实现中原崛起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豫人口[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07〕45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管理(简称优质服务先进县),促进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持续、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评估指标体系》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质服务先进县分为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两个档次。
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从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中择优产生。
第三条优质服务先进县的评选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优质服务先进县评选程序进行,落实逐级申报推荐制度。
第四条优质服务先进县推荐评选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对照标准,规范评估,确保质量。
第五条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的申报确认程序为:1、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县级人民政府向省辖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2、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相关资料审验,优质服务先进县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六好”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评估验收;3、评估验收符合标准的,由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向省人口计生委提交推荐报告、被推荐单位创建工作报告和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评估验收报告;4、省人口计生委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相关资料审验;5、组织各业务处室进行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6、根据评议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产生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备选单位;7、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评估指标体系“三十三条”》,进行省级评估验收;8、根据评估验收结果,确定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候选单位,推荐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由国家人口计生委验收并确认资格。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豫人口办[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豫人口办〔2009〕23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口计生委:现将《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二○○九年四月十三日附件: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2009年是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工作任务关键之年,是普法工作巩固成果、开拓创新的重要一年。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2009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政法〔2009〕22号)精神,特制定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率先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治化为目标,以提升人口计生部门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育龄群众依法自我维权意识为出发点,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以下简称“一学三讲五进”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1、以“一学三讲五进”活动为载体,提高育龄群众权利和义务意识。
一是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健全的优势,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突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所规定的公民依法生育权、知情选择权、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以及获得奖励与优待权等权利的宣传,真正把法律交给群众,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增强依法生育和维权意识。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豫人口办[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豫人口办〔2007〕13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相关网站、宣传资料、宣传窗(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
二、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方便、可及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现居住地应及时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农民工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现居住地要畅通服务渠道,在流动人口、农民工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或者向流动人口、农民工公布就近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机构名称、地址和服务电话。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时间:2016-06-02 浏览: 91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字号:【大中小】(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许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举办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县[1]
关于举办“十一五”期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县、乡、村、户命名活动的工作预案(参照筹备,文件另发)一、指导思想: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巩固我市“十一五”期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既得成果,创新“十二五”期间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加强生育文化建设,营造良好人口环境,同时也为了迎接中共中央、国务院“9.25”《公开信》发表31周年到来,经研究决定举办“十一五”期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县、乡、村、户命名活动。
二、活动主题广泛深入地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传播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生殖保健知识,宣传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倡导婚事新办、简办,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弘扬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
三、活动内容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和活动主题,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命名“十一五”期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县(市、区)2个(由省命名,市公布),示范乡(镇、办)10个,示范村(居)100个,示范户1000个。
四、活动形式召开命名大会集中公布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五、活动步骤制定评选标准,逐级评选、审核、认定。
六、时间安排8月20日以前,乡、村两级评选工作结束,县(市、区)审核。
8月31日以前,县(市、区)评选工作结束,市级审核。
9月5日以前,名单确定。
七、大会发言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上报经验材料和大会视频资料。
经验材料以1000字为宜,视频资料限时3—5分钟(发言单位和个人均同期播放视频资料)。
确定县级发言单位1个(为省命名的示范单位之一),乡级发言单位1个(待定),个人发言暂定为:好丈夫2人,好媳妇2人,好公婆2人,好妯娌2人,好女儿2人,好邻里2人,共16人发言。
时间严格限制在3—5分钟以内。
禹州市、襄城县各上报县级发言材料1份,乡级发言材料各3份。
其他县(市、区)上报乡级发言材料各1份。
另外,所有县(市、区)上报好丈夫、好媳妇、好公婆、好妯娌、好女儿、好邻里、好专干发言材料各1份。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豫人口办[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86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中牟县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现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请按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要求,现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解释如下: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河南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
(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具体确认条件解释:(一)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一般地,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
受特别扶助的家庭女方须年满49周岁,并且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纳入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从2008年开始,我省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请各地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豫财办教〔2008〕330号)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86号)要求,切实做好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范运行。
二、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提高奖励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40元,其中对于国家提高的每人每年12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市、县按50%、30%、10%和10%比例分级负担;对于我省提高的每人每年12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按60%、20%和20%比例分级负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8•【字号】豫政办[2000]29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29号2000年5月8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和人口、计划生育新闻评奖等职能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员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篇一: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计生委XX年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河南省人口计生委XX年工作任务分解》已经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XX年3月6日河南省人口计生委XX年工作任务分解2月23日至24日,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培训会上,省委副书记陈全国、副省长宋璇涛发表重要讲话,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孟宪臣就贯彻落实两位领导讲话精神,做好XX 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现依据孟主任提出的工作要求,参照各处室制定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将XX年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紧紧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坚定不移地落实四大重要任务(一)坚定不移地稳定低生育水平1、开展生育秩序整顿分管领导:鲍常勇责任人:周宏目标任务:改革完善生育证管理办法,整顿二孩生育秩序。
具体措施:针对生育证发放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调查、专项督查,总结、推广、借鉴规范二孩生育证发放的好做法,理顺生育证发放管理体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严格执行生育政策,规范再生育审批制度,遏制违法生育。
10月份完成。
2、加强人口预警分管领导:鲍常勇责任人:周宏目标任务:做好人口预警,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
具体措施:(1)3月份起草《河南省XX年人口形势预警报告》;(2)运用监控调查结果,做好上半年和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报告;(3)组织开展以《人口发展功能区》为主要内容的XX年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二)坚定不移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分管领导:陈若黎责任人:许辉华目标任务: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问题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
强化社会公众的优生优育意识,提高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普及率、孕前优生筛查接受率,使年度出生缺陷人数明显减少,优生技术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具体措施:(1)进一步抓好焦作市预防出生缺陷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一级预防工作模式。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许政[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许政[200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鉴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变动,经研究,对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登喜同志负责工业、科技、商务、对外开放、安全生产、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县域经济、招商引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地震、供电、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市科学技术局、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供电公司、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地震局、市盐业管理局、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市工商银行、市中国银行、市网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许昌火车站。
协助杨献波同志分管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能中的工业经济运行工作。
负责与市工会的工作联系。
熊广田同志负责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林业、水利、烟草、城乡一体化推进区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市农业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农机局、市南水北调中线办公室、市畜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市扶贫开发办)、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农科所、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办公室、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市烟草公司、市农业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农信办。
负责与市政协的工作联系。
秦春梅同志负责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外事、食品药品监督、邮政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邮政局。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许政办〔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8日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区)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承接的职责。
1.外国医疗团体来许昌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校验工作。
3.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职责。
4.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职责。
6.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职责。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许政[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许政[2007]25号)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完成人口控制目标、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连续六年荣获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市称号,为许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政府决定对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等20个单位和王贵州等100名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为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各级各部门及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完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任务,不断开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许昌社会经济发展而努力奋斗。
附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二○○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先进集体名单(20个)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顺店镇人民政府禹州市财政局禹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长葛市长葛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大周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南席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许昌县苏桥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将官池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椹涧乡计划生育办公室鄢陵县鄢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化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望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襄城县王洛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双庙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颍阳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魏都区西大街道办事处高桥营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许昌市公安局政治部直工处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二、先进工作者名单(100名)王贵州许昌市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科科长刘淑敏(女)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所所长杨国俊禹州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科员杨晓莉(女)禹州市人口计生委信访股股长刘慧珍(女)禹州市人口计生委流动办主任张彩君(女)禹州市人口计生委财务股股长杨新禹(女)禹州市人口计生委宣传股股长张良卿禹州市人口计生委股长王淑芬(女)禹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党支部书记谢文娟(女)禹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副站长王金明禹州市方山镇副镇长郝丽云(女)禹州市夏都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崔国战禹州市文殊镇党委副书记丁彩玲(女)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主任李拴记禹州市郭连乡计生办主任段晓民(女)禹州市韩城办事处计生办主任耿朝选禹州市鸿畅镇计生办主任李秋月(女)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王根霞(女)禹州市古城镇小集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陈春英(女)禹州市梁北镇梁北村妇女主任樊风玲(女)禹州市韩城办事处焦寨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田素芹(女)禹州市火龙镇西王庄村妇女主任翦惠敏(女)长葛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周淑琴(女)长葛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张贵轩长葛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燕文杰长葛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党支部书记张荷花(女)长葛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李建华(女)长葛市人口计生委信访股股长王喜安长葛市后河镇人民政府副科级干部邢振华长葛市大周镇计生办主任李保敏(女)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李建华(女)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朱建民长葛市南席镇计生办主任郭新伟长葛市董村镇计生办主任娄红喜长葛市坡胡镇计生办主任郑丽(女)长葛市石象乡人大主席刘晓红(女)长葛市增福庙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魏翠荣(女)长葛市南席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高丽(女)许昌县人口计生委副股长谢丽(女)许昌县人口计生委科员刘艳丽(女)许昌县人口计生委副股长罗京京(女)许昌县人口计生委科员田文峰(女)许昌县人口计生委科员辛津津(女)许昌县人口计生委科员李进平许昌县邓庄乡党委副书记许三保许昌县榆林乡党委副书记赵清波许昌县陈曹乡党委副书记徐志敏许昌县张潘镇党委副书记杨伟峰许昌县五女店镇计生办主任廖建华许昌县苏桥镇计生办主任王玉芳(女)许昌县长村张乡计生办王朝峰许昌县桂村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主任杨旭辉许昌县艾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封宏德鄢陵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党总支书记晋松如鄢陵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杨洁(女)鄢陵县人口计生委执法队指导员梁玉龙鄢陵县南坞乡计生办主任王小红(女)鄢陵县张桥乡计生办主任王红涛鄢陵县只乐乡计生办主任田义锋鄢陵县大马乡计生办主任耿建山鄢陵县陶城乡计生办副主任刘晓凤(女)鄢陵县彭店乡计生办主任李月丽(女)鄢陵县马栏镇计生办丁长见鄢陵县马坊乡计生办主任胥新春鄢陵县陈化店镇人大主席孙建华鄢陵县望田镇人大副主席刘红跃鄢陵县柏梁镇计划生育工作队队长杨云(女)鄢陵县安陵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徐永强襄城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崔恩普襄城县人口计生委党组副书记XXX平(女)襄城县人口计生委副股长米伟峰襄城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副主任孙卫东襄城县范湖乡党委副书记张振波襄城县汾陈乡党委委员于伟潯襄城县紫云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姚西安襄城县十里铺乡计生办主任王伟强襄城县茨沟乡计生办主任霍贵军襄城县姜庄乡计生办主任王群召襄城县库庄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王长生襄城县山头店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田德林襄城县颍阳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李红伟襄城县湛北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国旗魏都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段兴沛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孟琳魏都区北大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赵华民(女)魏都区五一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于彩霞(女)魏都区新兴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刘玲(女)魏都区东大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邢占峰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肖婧(女)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王明生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洞上社区党支部书记朱世新魏都工商分局注册股股长段翠萍(女)许昌市人事局监察室主任鲍江红(女)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主任薛凌花(女)许昌市教育局主任科员苏征(女)许昌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副科长郑瑶(女)许昌市财政局计生专干李雪芬(女)许昌市中心医院计生专干牛声玲(女)许昌经济开发区妇联副主席张淑敏(女)许昌东城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共176项)一.行政许可(6项)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
2.医师执业注册审批。
3.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4.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校验.许可变更。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二.行政处罚(125项)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罚。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3.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8.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1.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3.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4.对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15.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的处罚。
16.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17.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河南省卫健委、省计生协调研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工作
河南省卫健委、省计生协调研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工作
作者:王素敏
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2019年第04期
最近,河南省卫健委家庭發展处处长郎清义、省计生协调研员张惠生、郑州市卫生健康委调研员李长友、郑州市计生协专职副会长杨占国等一行11人对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工作进行考察调研,并召开交流座谈会。
许昌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银鹏,许昌市计生协秘书长王素敏等人陪同调研。
座谈会重点围绕许昌市在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进行探讨。
李银鹏副主任对该项保险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详细汇报,太平洋保险公司许昌总经理巩黎敏对住院护理保险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汇报发言。
郎清义对许昌市在该项保险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并给出具体指导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相关规定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提出并拟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负责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督查,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应诉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许政[2012]3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许政[201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要求,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经严格审核论证,许昌市第十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项。
全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92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47项,行政服务事项45项。
二、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三、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
四、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项目,确需新增的,必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报请市政府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未经核准、备案的,一律不得实施。
五、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14项)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共1项)3.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共192项)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8个单位,14项)一、市教育局(1项)中等及以下学校教育网站、网校设立审批二、市科学技术局(1项)科技开发企业和机构设立审批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项)1.乡镇煤矿开办或设计审核2.煤炭生产许可四、市体育局(1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五、市畜牧局(2项)1.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准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六、市文化新闻出版局(5项)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核3.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录制审核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审核5.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核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输卵(精)管绝育后复通术审批八、工商局(1项)商品展销会登记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个单位,1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非农业二孩生育证核准附件3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单位和项目市本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44个,共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9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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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名称:
职能区域:河南
部门职能
职能介绍:
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相关规定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提出并拟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负责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督查,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应诉工作。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监控调查,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编制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财产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等经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指导许昌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组织计划生育医学鉴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等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编制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及药具的中长期需求计划;编制部门预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审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指导、审计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作。
政策法规与奖励扶助工作科
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制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
织开展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相关规定的研究;提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工作建议;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利益导向政策。
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负责向有关县和部门转办、交办、催办信访事宜,督促检查重要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发展规划与信息科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指导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宣传教育科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
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科学技术服务与出生缺陷预防科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规范;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开展出生缺陷干预预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人事科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和基层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内设机构职能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