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进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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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规定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规定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规定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的处理流程,有效防范申请环节的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称“推广机构”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文所称“申请进件”指信用卡申请人在申请邮储信用卡时按照我行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邮储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附属证明资料。

申请进件包括社会散客申请进件、员工申请进件、推荐申请进件、团办申请进件和邀请申请进件及其他风管委批核的进件类型。

第四条本文所称“推广人员”指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宣传和营销,负责申请表的填写指导及附属证明资料回收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进件人员”指负责信用卡申请进件的收集、整理、递送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文所称“邮政系统员工”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工作的人员。

“推荐申请客户”指符合本办法第五章“推荐申请进件规定”的客户。

“团办申请客户”指符合本办法第六章“团办申请进件规定”的客户。

邀请进件客户是指通过我行邀请式销售进件的客户。

“社会散客”指除“邮政系统员工”、“推荐申请客户”、“邀请进件客户”、“团办申请客户”外的申请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推广人员禁止向以下禁推人群推广信用卡:一、失业人员、无业人员。

二、以临时工作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人员。

三、清洁公司、搬家公司、家政公司、洗车厂的一线操作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及保安。

四、与我行无往来关系的个体工商户。

五、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六、各类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务工。

七、非法职业。

中信信用卡个人申请进件规范

中信信用卡个人申请进件规范

中信信用卡个人申请进件规范申请件的规范性对信用卡申请及信用卡管理都非常重要,申请表上的各项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规范性不仅仅对信贷部审批、催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营运部、市场部等也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销售部初审岗的主要工作是审查,而不是审核。

审查的内容:1、申请资料的完整性,2、申请表上各项资料填写的完整性,3、申请人具备的申请条件,4、申请资料的逻辑性。

在审查的过程中,初审人员不允许打电话核实申请人资料,如要求申请人补件,必须一次补齐,不可多次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一、申请资料的完整性1、申请人必须提供的申请资料:主卡:已签名的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证明+ 收入证明附卡:已签名的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2、特定人群:国家公务员,中信控股子公司员工,国家金融机构及各大商业银行、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各公用事业单位、公立院校/市级以上(含)科研机构或市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已签名的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证复印件或名片3、简易团办申请(事先由信贷部已批准的)已签名的简易团办申请表(A3纸)+ 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信息表(单位盖章)+《已批复的团办单位推荐表》简易团办进件时,每位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申请进件时身份证复印件应按申请表上填写顺序粘贴或复印于空白A4纸上,另附于《简易团办申请表》之后4、一般团办申请(必须事先由信贷部批准)已签名的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收入证明(或单位盖章员工信息表)+《已批复的团办单位推荐表》5、企业通项目(必须事先由信贷部批准)已签名的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通”进件需统一填写《中信信用卡“企业通”申请资料汇编》(包含已批核的《中信信用卡“企业通”单位推荐表》以及《中信信用卡团办申请客户信息表》) 6、大学生提供的资料已签名的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 学生证7、房贷客户提供的资料已签名的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 与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或借据复印件或由我行电脑系统直接打印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与操作员名章的贷款还款明细记录或由分支行业务推广人员填妥并加盖分支行公章的“中信实业银行信房按揭贷款客户信息表”二、申请表的完整性申请表上各项资料都是重要信息,所有空项都必需认真填写清楚,它对信用卡审批及后期催收都非常重要,每份申请需对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行业风险、职业状况及其它的详细资料等进行仔细的审批,所以申请表各项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规范性对于审批环节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一般规定 (4)第三章社会散客申请和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的一般要求. 7 第一节申请表填写基本要求 . (7)第二节社会散客申请证明资料 . (12)第三节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 . (16)第四章社会散客申请和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的检查要求17 第一节对申请进件完整性、合规性的检查 . (17)第二节对申请进件真实性的检查. (18)第三节申请进件规格及装订要求. (19)第五章分行预审件规定 (21)第六章推荐申请进件规定 (23)第七章团办申请进件规定 (28)第八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的处理流程,有效防范申请环节的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称“推广机构”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文所称“申请进件”指信用卡申请人在申请邮储信用卡时按照我行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邮储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附属证明资料。

申请进件包括社会散客申请进件、员工申请进件、推荐申请进件、团办申请进件和邀请申请进件及其他风管委批核的进件类型。

第四条本文所称“推广人员”指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宣传和营销,负责申请表的填写指导及附属证明资料回收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进件人员”指负责信用卡申请进件的收集、整理、递送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文所称“邮政系统员工”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工作的人员。

“推荐申请客户”指符合本办法第五章“推荐申请进件规定”的客户。

“团办申请客户”指符合本办法第六章“团办申请进件规定”的客户。

邀请进件客户是指通过我行邀请式销售进件的客户。

“社会散客”指除“邮政系统员工” 、“推荐申请客户” 、“邀请进件客户” 、“团办申请客户”外的申请人。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关于公司信用卡管理制度

关于公司信用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信用卡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子公司及项目组等。

三、信用卡申请与审批1. 员工因工作需要,可以向财务部门提出信用卡申请。

2. 财务部门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及工作性质,审核信用卡申请。

3. 信用卡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4. 信用卡仅限于工作用途,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四、信用卡使用规范1. 员工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用卡发行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制度。

2. 信用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严禁超限使用。

3. 信用卡消费应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得虚构交易。

4. 员工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泄露信用卡信息。

5. 员工不得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信用卡。

五、信用卡报销与还款1. 员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发票、收据等凭证。

2. 员工应在次月5日前将消费清单、发票等凭证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3.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申请,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4. 报销金额应与信用卡消费金额一致,不得虚报、冒领。

5. 员工应按时归还信用卡欠款,逾期还款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信用卡管理与监督1. 财务部门负责信用卡的申请、审批、报销及还款等工作。

2. 财务部门定期对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合规使用。

3. 对违规使用信用卡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4. 公司定期对信用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求。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通过以上公司信用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用卡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秩序。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 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 DWK ”字样,在“ 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 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八、娱乐休闲业从业人员,如:卡拉OK、夜总会、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机中心、美容美发、桑拿按摩中心。
九、国家安全部门、军队及军队编(武警、消防等)人员。
十、以交付指定工作成果为收入来源的无雇佣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特约摄影师、自由美术创意设计者、个体演员、歌手等。
十一、申请人公司在国内,但长期派驻到境外工作或长期在海上作业,如: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
第三十条申请人的“其他联系人”不得为推广人员或进件人员。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的账单地址信息(含住宅地址、单位地址和邮编)必须完整、详细、准确填写,以确保邮件准确寄达。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中小商户,在单位名称栏位填写“商户”,单位地址栏位内应填写该商户的完整详细准确的经营地址。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推广人员禁止向以下禁推人群推广信用卡:
一、失业人员、无业人员。
二、以临时工作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人员。
三、清洁公司、搬家公司、家政公司、洗车厂的一线操作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及保安。
四、与我行无往来关系的个体工商户。
五、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六、各类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务工。
七、非法职业。
第四十条境内申请人依据其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与就业地是否属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分为本地户口申请人和非本地户口申请人。本地户口申请人必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工作证明文件。非本地户口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住所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持有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必须以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文件。不接受以户口本、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等作为身份证明。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卡的申请与发放第一节信用卡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2.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3. 申请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包括个人联系明、收入证明等。

第二节信用卡审批程序1. 信用卡申请资料的提交;2. 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3. 银行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用评估;4. 银行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决定不予发放,并向申请人告知决定理由。

第三节信用卡发放规定1. 银行发放信用卡时,需要与申请人签订协议;2. 信用卡的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结果决定;3. 信用卡发放后,银行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使用须知。

第三章信用卡的使用与还款第一节信用卡的使用规定1.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2.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确保使用场所的安全;3. 持卡人应当按照信用卡的使用须知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

第二节信用卡的还款规定1. 持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2. 持卡人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3. 持卡人未按时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第四章信用卡的管理与监督第一节银行内部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 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3. 银行应当定期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节政府监管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2.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引导和规范信用卡市场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订,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维护银行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的申请进件和审批流程管理。

第三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的申请进件,需符合国家和银行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条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的管理原则为合规、风险控制、公平公正、高效便捷。

第二章申请进件条件第五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第六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2.收入证明文件(包括工资流水、纳税证明等);3.信用记录证明文件(包括征信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等);4.其他银行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申请进件流程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官方网站或手机APP上进行在线申请;2.窗口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的柜台窗口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在申请进件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和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审核结果。

第四章审批流程管理第十条个人信用卡的审批流程分为以下环节:2.定额: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确定信用额度;3.审批: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和信用额度,决定是否批准信用卡申请。

第十一条在审核环节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内部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核对其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第十二条审批环节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结合银行的整体风险控制要求,作出审批决策。

第五章结果通知和申请结果的处理第十三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发出审核结果通知,包括批准、拒绝、待补件等情况。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XX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XX国际卡)。

为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XX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XX国际卡的有关业务。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XX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XX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办理XX国际卡的各项业务,原使用中国银行BINNUMBER的国际XX卡将换发新的XX国际卡。

二、XX国际卡的属性和业务流程(一)XX国际卡的属性1.定义;XX国际卡是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供持卡人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特约商户中使用的信用凭证。

2.功能:XX国际卡可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取现和直接购货业务。

XX国际商务卡不论每张卡享受的信用额度多少,每日可提取的现金最高额为港币2,000元或美元250美元。

XX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

3.清算货币:持卡人可选择美元或港币作为清算货币。

4.种类:发行万事达和威士(VISA)系列的国际个人信用卡和国际商务卡,使用XX有限公司的BINNUMBER。

XX国际卡按清算货币分为美元卡或港币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有效期分为短期卡(有效期六个月)和长期卡(有效期两年),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商务卡不设短期卡。

(二)XX国际卡的业务流程1.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负责发展客户,受理并审批客户办卡申请,将已批准发卡的客户申请表等资料寄送XX。

开办行留存申请表原件,寄送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予XX。

2.XX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负责打卡并将打制好的信用卡寄回开办行。

开办行通知客户领卡。

3.XX负责处理持卡人日常用卡交易的授权请求、与收单银行的清算等工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2013版) 精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2013版) 精品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2013版)修订说明一、一般规定(一)第六条修改为:“推广人员禁止向以下禁推人群推广信用卡:1.失业人员、无业人员。

2.以临时工作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人员。

3.非法活动参与人员:私家侦探、地下钱庄、赌博、传销、流动商贩、信用卡代办中介。

4.娱乐休闲业从业人员,如:卡拉OK、夜总会、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机中心、美容美发、桑拿按摩中心。

5.以交付指定工作成果为收入来源的无雇佣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特约摄影师、自由美术创意设计者、个体演员、歌手等。

6.以下行业的一线服务人员:餐饮服务员,搬运公司、清洁公司、家政公司、洗车店及洗衣店的服务人员。

7.以下行业的一线操作工人:工厂的车间工人,农林牧渔业、矿业、采掘业工人,国企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除外。

8.保安、押钞员。

9.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10.与我行无往来关系的个体工商户。

11.个体工商户的雇员。

12.国家安全部门、军队及军队编(武警、消防等)人员。

13.市政、市容、环卫、监察、城管、公安类单位中非正式编制的外勤执行人员,如非正式编制的城管、辅警、协警、市容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和社会治安联防队员。

14.申请人公司在国内,但长期派驻到境外工作或长期在海上作业,如: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

15.各类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务工。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邮储信用卡主卡的申请人须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居民;申请邮储信用卡附属卡的申请人须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中国大陆居民。

附属卡只限主卡申请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

”(三)增加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推广人员不得向非本地工作的客户推广信用卡。

”二、社会散客申请证明资料(一)第四十条修改为:“主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下任意一类证明文件:1.工作证明文件;2.符合一定标准的财力证明文件;3.符合一定标准的我行往来关系证明文件。

公司信用卡管理制度

公司信用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用卡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持有公司信用卡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信用卡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卡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信用卡申请:1. 申请信用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2. 申请人需填写《公司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财务部门。

第五条信用卡审批:1. 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2. 信用卡批准后,财务部门将信用卡发放给申请人。

第三章信用卡使用与管理第六条信用卡使用范围:1. 用于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等。

2. 严禁使用信用卡进行个人消费。

第七条信用卡使用限额:1. 信用卡使用限额根据申请人职务、职责和实际需求确定。

2. 超出限额使用需事先报备,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信用卡报销:1. 信用卡消费后,持卡人应及时将发票、报销单等材料提交至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九条信用卡还款:1. 持卡人应按时足额还款,确保信用卡账户余额为正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还款的,应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条信用卡管理与监督:1. 财务部门负责信用卡的日常管理,包括账户查询、报销审核、还款提醒等。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信用卡使用符合公司规定。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以下行为属违规使用信用卡:1. 超出信用卡使用范围进行消费;2. 使用信用卡进行个人消费;3. 擅自变更信用卡信息;4. 拖欠信用卡还款;5. 其他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违规使用信用卡的处理:1. 对违规使用信用卡的持卡人,根据违规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停卡等处罚。

2.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范本)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范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定 (4)第三章社会散客申请和员工申请进件的一般要求 (8)第一节申请表填写基本要求 (8)第二节社会散客申请证明资料 (12)第三节员工申请进件 (14)第四章社会散客申请和员工申请进件的检查要求 (15)第一节对申请进件完整性、合规性的检查 (15)第二节对申请进件真实性的检查 (16)第三节申请进件规格及装订要求 (17)第四节信用卡申请资料拍照打印规定 (19)第五章分行预审件规定 (21)第六章推荐申请进件规定 (22)第七章团办申请进件规定 (29)第八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信用卡申请进件的处理流程,有效防范申请环节的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称“推广机构”指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文所称“申请进件”指信用卡申请人在申请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时,按照我行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邮储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进件包括社会散客申请进件、员工申请进件、推荐申请进件、团办申请进件和邀请申请进件及其他风管委批核的进件类型。

第四条本文所称“推广人员”指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宣传和营销,负责申请表的填写指导及相关证明资料回收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进件人员”指负责信用卡申请进件的收集、整理、递送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文所称“社会散客申请进件”指以零星方式申请的进件形式;“员工申请进件”指邮政集团公司或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工作人员申请本行信用卡的进件形式;“推荐申请进件”指对欲申请本行信用卡且对额度有特殊需求的优质客户以推荐方式办理的进件形式;“团办申请进件”指以批量方式进件的申请进件形式;“邀请申请进件”指通过邮政储蓄银行邀请式销售进件的申请进件方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推广人员禁止向以下禁推人群推广信用卡:(一)失业人员、无业人员。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9日银发〔1992〕29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凡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四)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凡具备开办条件,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其所属分、支行申请发行人民币信用卡,由该银行总行审核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报告;(二)信用卡业务章程;(三)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四)拟发行信用卡的名称、卡样、发行范围、发行对象的资料,以及拟代理的境外信用卡的委托银行或国外组织的有关资料;(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业务协议,应将其协议副本和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按季报送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办理人民币信用卡或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联营合作。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4.01•【文号】银发[1996]27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月5日实施日期:1999年3月1日)废止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银发〔1996〕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卡的管理,保护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1. 信用卡的发行应遵循以下原则:发卡银行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具备偿还能力和信用记录良好。

信用卡的额度由发卡银行依据申请人的收入和信用评估结果确定。

信用卡应当设置有效期和最高额度限制。

2. 信用卡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并不将信用卡逾期借给他人使用。

持卡人应按时还款,并承担由于逾期未还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

持卡人不得盗刷、伪造信用卡,如有发现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报告。

发卡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交易的监控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第三章信用卡的管理1. 发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卡客户管理系统,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2. 发卡银行应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足够的信用卡信息,包括账单明细、消费记录和还款提醒等。

3. 发卡银行应定期对信用卡持卡人进行信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信用额度。

第四章信用卡的风险控制1. 发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信用评估模型、反欺诈系统和监控预警机制等。

2. 发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信用额度和利率。

3. 发卡银行应加强对商户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欺诈行为。

4. 发卡银行应建立客户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打击信用卡诈骗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信用卡的维权和处理1. 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交易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投诉,发卡银行应积极处理,并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维权渠道。

2. 信用卡持卡人对发卡银行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和信用记录的影响。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信用卡管理办法,希望能够有效规范信用卡行业,保护持卡人的权益。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规定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规定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的处理流程,有效防范申请环节的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称“推广机构”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文所称“申请进件”指信用卡申请人在申请邮储信用卡时按照我行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邮储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附属证明资料。

申请进件包括社会散客申请进件、员工申请进件、推荐申请进件、团办申请进件和邀请申请进件及其他风管委批核的进件类型。

第四条本文所称“推广人员”指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宣传和营销,负责申请表的填写指导及附属证明资料回收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进件人员”指负责信用卡申请进件的收集、整理、递送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文所称“邮政系统员工”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工作的人员。

“推荐申请客户”指符合本办法第五章“推荐申请进件规定”的客户。

“团办申请客户”指符合本办法第六章“团办申请进件规定”的客户。

邀请进件客户是指通过我行邀请式销售进件的客户。

“社会散客”指除“邮政系统员工”、“推荐申请客户”、“邀请进件客户”、“团办申请客户”外的申请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推广人员禁止向以下禁推人群推广信用卡:一、失业人员、无业人员。

二、以临时工作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人员。

三、清洁公司、搬家公司、家政公司、洗车厂的一线操作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及保安。

四、与我行无往来关系的个体工商户。

五、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六、各类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务工。

七、非法职业。

八、娱乐休闲业从业人员,如:卡拉OK、夜总会、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机中心、美容美发、桑拿按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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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者,如自由撰稿人、特约摄影师、自由美术创意设计 者、个体演员、歌手等。 申请人公司在国内,但长期派驻到境外工作或长期在海 上作业,如: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 僧侣、道士。 私人矿主、矿业挖掘工人。
1.2 一般规定
联系人
联系人必须是通过电话能联系到的人 直系亲属与其他联系人不得为同一人
附卡申请:
不接受以户口本、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等作为身 份证明。
1.3.1 散客——申请资料
工作证明——以下材料均有效
带工作单位名称或企业标识、申请人照片、姓名、员工编 码(或工作部门)的工作证(或出入证)复印件;
单位开具的带有机构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或财务部门公章 的工作证明原件,或收入证明原件;
标明参保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的医疗保险手册的复印 件或社保卡打印的最近半年缴费清单凭证(须带有参保单 位);带申请人照片、工作单位名称和姓名的医保卡复印 件;
非本地户口申请人(就业地与户籍非同省)
▪ 填写完整、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申请表 ▪ 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 工作证明文件 ▪ 住所证明
声称与邮储存在业务往来的客户还应提供业务往来证明 附卡申请必须提供附卡使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主卡卡号
1.3.1 散客——申请资料
身份证明文件
持有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必须以居民身份证作为身 份证明文件。
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自有产权证明文件。
3.如为基金或保险客户,还须提交其证明在我行已存 续3个月以上(含)的基金或保险证明文件。
1.3.1 散客——申请资料
住所证明——以下材料均有效
包含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原住地址、暂住地址且在有 效期内的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信用卡进件管理办法
路漫漫其悠远 2020/3/31
1.2 一般规定——目标客户
申请人:
主卡:年龄18岁——60岁 附卡:年龄16岁以上 中国大陆居民
1.2一般规定——优先推广优质客户
中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家机关、县(含)以上地方行政机构、区级以 上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区级以上政府所属预算单位的公 务员。
外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组织的中国籍雇员。 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国务院国资委下辖大型中央国有企业或各省级国资委
人签字项目时不得涂改,否则该申请件作废;申请表上的其 他填写项目如有涂改,申请人必须在涂改处签字确认。任何 情况下推广人员均不得代客户签名。 如推广人员在客户填表时发现涂改过多应及时提示客户重新 填表,废表交由客户保留。 推广人员、进件人员应如实填写“银行专用栏”各项信息。
1.3.1 申请表填写基本要求
推广人员应检查核实申请资料,保证申请资料完整、 规范、真实。
不得对申请进件资料进行伪造、变造、篡改。 应确保申请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申请人任何相关信
息。 不得擅自翻抄客户信息。
1.3 进件管理——散客
一般要求 检查要求 回收与递交
1.3.1 申请表填写基本要求
申请表填写:
用黑色或者蓝色签字笔填写,字迹务必要清晰、可辨认。 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各项信息。 申请人的“其它联系人”不得填写推广人员或进件人员。 申请人在填写证件号码、姓名、账单地址、电话信息、申请
若填写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家庭住所的固定电话时必须在申请表 该栏位旁注明电话归属人与本人的关系;若填写单位电话应注明为 单位电话,该单位电话不得与职业资料栏位填写的单位电话重复。
1.3.1 散客——申请资料
散客必附材料
本地户口申请人(就业地与户籍地同省)
▪ 填写完整、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申请表 ▪ 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 工作证明文件
主附卡不得为同一人 申请主卡时,只能同时申请1张附卡,其余在主卡申请
成功后单独申请 单独申请附卡,需用与主卡申请一样的申请表 单独申请附卡,附卡单独进件必须由主卡持卡人携带本
人主卡及身份证递交申请
1.2 一般规定——人员职责
推广人员应亲自核实申请人申请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的一致性,并亲见本人签名。
申请人的地址
住宅地址、单位地址和邮编必须完整、详细填写,确保邮件准确寄 达。
联系方式 申请人必须填写住宅电话、手机、单位电话和联系人电话。
至少四个电话不得重复,即申请人的固定电话、手机、直系亲属联 系人的一个电话以及其他联系人的一个电话不得重复;
当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本人的住宅电话时,可选择填写其直系亲属 或兄弟、姐妹家庭住所的固定电话或申请人单位第二个电话;
单位出具的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的注明具体地址的住 所证明原件,仅用于单位提供员工住所的情况。
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证、购房首付款发票、购房合同或购房按揭 合同复印件(如上述产权证明文件属于申请人配偶名下,还应 出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书复印件)。
带有房屋出租专业中介机构公章及申请人姓名的租房合同复印 件。
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及保安。 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与我行无往来关系的个体工商户。 各类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务工。 非法职业。 娱乐休闲业从业人员,如:卡拉OK、夜总会、歌舞厅、
酒吧、网吧、游戏机中心、美容美发、桑拿按摩中心。
1.2 一般规定——禁止推广
国家安全部门、军队及军队编(武警、消防等)人员。 以交付指定工作成果为收入来源的无雇佣单位的自由职
加盖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调令、调函或任职通知。
1.3.1 散客——申请资料
中小商户如无法提供工作证明,需同时提交如下证明
1. 证明个体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的,经过验证程序的工商 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商户姓名、成立时间,或执照首次核 准时间等要素);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特许行业(如烟 草零售业)准入许可证复印件;或其所在经营市场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及摊位合法性经营证明;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下辖地方重点企业、上市公司(非ST状态)正式在 编人员(金融、航空、电信、电力、石油、石化、钢 铁、交通、烟草、传媒等重点行业的优先)。 财富500强企业在华设立的公司或办事处正式人员。
1.2 一般规定——禁止推广
失业人员、无业人员。 以临时工作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人员。 清洁公司、搬家公司、家政公司、洗车厂的一线操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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