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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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习俗作为一种民俗,它是具有共同自然环境、文化传统、历史、宗教信仰背景下的特定人群,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并稳固化的制度形态,瑶族历来重视婚姻问题,瑶族婚姻习俗有着自己的特征,它形成于瑶族人民特定的历史、地理、文化生态环境当中,并逐渐发展形成具有显著个性特征的习俗惯制。瑶族婚姻习惯法作为瑶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瑶族婚姻家庭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少数民族;瑶族;婚姻;习惯法;

瑶族习惯法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为了保障团体生存、促进群体的发展、维护本民族利益、解决社会冲突而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瑶族婚俗具有婚姻习俗的一般特征,它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地理的生态环境,同时,它还受到当地特定的文化传统的影响,因此,逐渐发展和形成具有独特性的习俗惯制。

瑶族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结婚年龄

瑶族习惯法对婚龄、通婚的范围、婚姻的审核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有具体规定。在婚龄上,早婚现象突出。文山州麻栗坡县许多瑶族村的早婚现象仍然突出。很多夫妻结了婚,生了孩子,但结婚证都没领,这和国家婚姻法相关规定是相冲突的。

(二)结婚对象的限制

在结婚对象的选择上,瑶族基本奉行民族内婚的习惯法,主要原因是

历史上瑶族人民长期遭受外民族,特别是汉族剥削阶级的压迫奴役,加之语言、民族习惯、生产方法、生活方式的不同,使其在择偶对象主要以本族人为主。不过现在思想开放了很多,已经没有很严的限制。(三)婚姻自由

瑶族青年在婚前有一定的社会交往自由,一些地区还专门为青年男女提供公开交际的场所,如允许瑶族男女青年互对山歌。尽管青年人有恋爱自由,但婚姻决定权却仍把握在父母手里。如果父母不同意,子女的婚事基本没有成功的可能。可见瑶族的婚姻自主权仍受很大限制。门第高低、财产多寡仍是求婚的主要条件。若是青年人希望通过自由恋爱结婚,那么女方父母索取的彩礼比通常高,以此限制自由恋爱结婚维持包办婚姻制度。

(四)结婚形式

婚姻缔结包括订婚和结婚等程序。瑶族习惯法对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即订婚和结婚的程序、仪式的规定,体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如蓝靛瑶的婚俗,一般都是经过订婚再到结婚,订婚就是下彩礼,结婚则就是把对方娶到自己家中。结婚是婚姻成立最关键的阶段,也是人生的重要阶段。结婚操办酒席,聚会宴请亲戚朋友也是不可缺少的。娶亲婚一般都要遍请亲戚朋友,大办酒席。而入赘婚请客则较少,酒席简单,办酒时间,大多数主办方用正日,对方用预日。

二、婚姻关系

(一)婚姻制度

现在瑶族婚姻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以血缘关系来说,有同姓婚和异

姓婚。以地域来说,因受到生存环境限制,多为近地婚。以民族来说,多为族内婚。

(二)婚姻形式

瑶族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形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娶亲婚,二是入赘婚。娶亲婚就是男娶女嫁的婚姻形式,俗称"讨亲"。入赘婚也较普遍,男方俗称"上门"。入赘婚是远古人类婚姻习俗的反映,特别是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入赘婚的存在打下了思想基础。

三、婚姻的终结

(一)自然终结

婚姻的自然终结,指配偶一方死亡,双方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丧偶之夫再婚也是理所当然的。寡妇再嫁或招赘均比较自由。

(二)人为终结

人为终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离婚。过去瑶族地区处理离婚,多依据习惯法进行,以习惯法为准则。过去瑶族地区处理离婚,多以习惯法为准则。如我们蓝靛瑶就是依据习惯法,在村长的主持下,分家产、分田地,分孩子,通常孩子都是离婚争议最大的,双方都希望孩子跟自己,那就由孩子自己决定跟谁。但受到世俗的影响,觉得离婚时不光彩的,所以每个家庭不管分裂到什么程度,基本上都不会离婚。四、瑶族婚姻习惯法的合理性

瑶族婚姻习惯法作为一个民族长久的历史积淀,是建立在瑶族人民广泛心理认同基础之上的,是在瑶族独特的社会环境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瑶族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和共同意识的集中表现。

它能够在瑶族地区普遍长期地存在,并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说明它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适应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基本上是适应瑶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合理内容对现代社会也有着一定的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符合瑶族人民的心理趋向

因为习惯法是特定地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潜移默化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自然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较强的心理认同性,人们依据自己认可的、也是当地民众认为的理所当然的习惯法去处理问题,不存在任何疑问。就算是宣传不到位或是国家制定法没有规定,民众依据习惯法也能解决问题。瑶族婚姻习惯法是瑶族人民潜在的自觉意识和族群传统的反映,它得到了瑶族人民的广泛认同与自觉遵守,这也是其生命力的源泉。瑶族人民的婚姻习惯法观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不论从其深度还是广度,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信仰力量。

(二)反映了瑶族人民的社会需要

瑶族婚姻习惯法形成于瑶族特定的历史和地理环境中,来源于瑶族人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更加具体和细致地反映了瑶族人民的需求和利益,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瑶族人民对其习惯法的认知和感受更直观、更深刻,这也更能满足瑶族人民的社会需要。

(三)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

受传统儒家思想中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很多地区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入赘婚在文山州麻栗坡县的许多瑶族村寨里被人所接受和倡导,

这反映了男女平等的思想渐渐深入人心。这种独特的婚俗不仅反映了女性在婚姻中地位的提高,也反映了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生活中的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承担义务,这也促进了婚姻的和谐稳定。

结语

瑶族婚姻习惯法来源于瑶族人民的自觉和自发行为,它是瑶族人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积累而形成的行为规范,它对于维护自身秩序有积极作用。长期形成的这种习惯法观念已经扎根于人们内心深处并转化成民族意识和民族心理,演化为本民族人民行为的思想指导,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瑶族人民对本民族的习惯法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心理和思想观念上都具有强烈认同感和归属感。鉴于瑶族婚姻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重视瑶族婚姻习惯法存在的价值和功能,通过对瑶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关系的研究,从实际情况到理论知识,从点到面,促进瑶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在当前中国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协调和解决好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具特色和成效。

参考文献

[1]蒋超陈焜如.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及原因[J].科技创业月刊,2008年第9期

[2]王珣.瑶族婚姻习惯法调查研究[J].广西师范大学硕士专业论文,2012

[3]高其才.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J].云南大学学报,200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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