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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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组织模式探讨

摘要:工程监理作为对施工的一种监督模式在我国工程历史上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立足于工程监理的定位和作用,从问过工程监理的现状出发,来探讨我国工程监理组织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工程监理定位作用组织模式

从1992年2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工程监理的组织实施在我国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工程监理事业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工程监理的正常有序发展,甚至对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工程监理组织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工程监理的作用和定位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四控、两管、一协调”。

1998年3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台目,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显然.根据健筑法规定,监理代表建设单位。而目前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

在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该是全过程,有的认为应是施工阶段监理;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在强制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覆盖所有工程项目,有的认为应该取消强制监理,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工程监理实施的现状

我国目前实践中的建设监理主要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我国首次实行建设监理是在1984年开工的大型水电站工程——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道工程上。1988年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得到推广。

十多年来我国监理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监理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工程监理范围,确定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工程受监率逐步提高,监理与业主、施工承包商一样,已成为建筑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目前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都实行了监理,建设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三峡工程和其它无数工程取得了显著的监理效果,证明实行建

设监理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建设质量、控制造价和工期的有效方法。

第三、监理产业初具规模,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据统计,目前,全国各类资质监理单位已有6000多家,近30万人。

尽管建设监理市场已初具规模,但是从监理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企业实力、企业的信誉、企业人员的配置、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仍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对监理服务行业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监理的定位和作用,对监理的模式,对监理的工作机制仍然存在模糊认识。

三、我国工程监理组织模式展望

根据监理单位是否从属于业主,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监理模式:社会监理、自行监理及混合监理。

1、社会监理模式

社会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督管理,由业主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进行。理论上讲,监理工程师起着中介机构的作用,相对独立、客观、公正地确保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这种监理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也是国内有关部门鼓励和提倡的监理方式,三峡第一、第二阶段工程建设采取的基本上就是社会监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业主项目部门比较精简,其职能重点在于宏观关系处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重大事项的审批不直接介入日常的监理工作,只对监理行为进行监督,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弊端是社会监理的专业素质、执业道德、责任体系不到位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社会监理起不到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的作用,会导致业主协调任务量过大。

2、自行监理模式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业主直接进行项目管理,不聘请社会监理,业主项目管理与监督管理完全合二为一。采取这种模式的前提是业主有极强的管理和技术力量,一般适合规模较小的工程。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建设体系只有业主和施工承包商两方,业主能够充分地直接地控制工程建设的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但这种方式是与社会化专业化分工的趋势相违背的,特别是在业主仅仅只建设一个工程项目而不是持续滚动开发新项目的情况下,难以培养和维系足够数量具有资质的专业管理人才。

3、混合监理模式

介于前述两种模式之间的是混合监理模式,即业主与社会监理单位相结合进行监理的模式。其主要特点为:业主自行组建总监办公室或总监代表处;社会监理主要负责现场监理,基本上只承担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等主要由业主直接控制;业主办事机构中仍设置项目管理部门,并派出人员直接参与现场监督或监理工作。应用这种监理模式较成功的有二滩工程和小浪底工程。

当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工程行为的水平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要求还

有很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混合型的监理模式,业主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现场管理或部分地进行监理,可部分弥补社会监理本身的不足。

上述三种模式中,第二种模式适用于工程项目规模不大、业主有足够技术和管理实力的情况,第三种模式主要适合于业主有足够的专业人才且希望培育发展工程监理产业的情况,第一种模式下监理的地位、作用、责任比较清晰,关系比较明了,是主导监理模式。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要使其适合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我们就要不断探讨恰当的模式,吸取国外工程监理的经验,总结适合我国工程监理发展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姚兵,论工程建设制度和建筑业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刘贞平等,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北京,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苏乾民:男,民族:汉族,籍贯:四川-德阳,出生年月:1973-01-20,四川工业学院,土木系,职称:工程师,研究方向:主要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单位四川弘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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