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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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司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与本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企业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五)关于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六)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司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一)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对所在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拆分、改制、上市、投资、破产、清算等重大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可行性分析;(三)参与所在企业的商务谈判,并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四)参与所在企业订立合同的工作,管理所在企业订立的合同,代理所在企业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五)对所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指导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七)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担的工作。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司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号)、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020年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2020年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2020年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2)第三章公司律师服务内容及程序 (4)第四章执业申请及申报 (5)第五章执业管理 (6)第六章培训管理 (7)第六章履职考核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律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及省司法厅《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在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在本公司执业的公司律师以及需要法律服务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法务部隶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律师的日常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公司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为;(二)管理、指导、培训公司律师;(三)接受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公司律师服务申请,指派公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四)对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建议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罚;(五)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保持日常联系;(六)负责公司律师执业证的申办、注册和年审。

第五条法务部由公司聘任的公司律师负责人直接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法务部日常工作;(二)指定法务部公司律师的管理人;(三)批准公司律师的人选;(四)以法务部名义发布公司律师的管理性文件。

第六条法务部公司律师的管理人,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法务部的公司律师是本公司的员工,由本公司录用、聘任、考核,主要职责如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行业制度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二)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负责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负责法律事务相关制度的起草;(四)参与合同的审核、管理,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五)负责诉讼、仲裁、调解事务,受本公司或子公司的委托,代理本公司或子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经济纠纷非诉讼调。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吉司律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司律发[2010]101号)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现将《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由所在企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第四条公司律师在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岗位;(二)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五条申请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三章公司律师申请与核准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企业设立公司律师申请书;(二)所在企业公司律师岗位规则;(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申请律师工作证登记表。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人员,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州)司法局审核。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二、申请条件(一)根据《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根据《律师法》第十二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根据《律师法》第七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司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与本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企业同意担任公司律师。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五)关于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六)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司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一)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对所在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拆分、改制、上市、投资、破产、清算等重大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可行性分析;(三)参与所在企业的商务谈判,并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四)参与所在企业订立合同的工作,管理所在企业订立的合同,代理所在企业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五)对所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指导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七)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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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管理,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司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法治建设,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管理,根据《律师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司律师,作为依法治企骨干队伍培养,为公司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保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履行集团公司律师管理职责,负责**企业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企业公司律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统一组织公司律师资格申报、监督考核等工作;(三)组织协调公司律师研究全网性重大问题、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四)组织开展公司律师培训交流;(五)对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六)联系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

第六条寄递事业部、各控股子公司、各省(区、市)分公司和各直属单位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的执业管理和执业监督工作,配合办理本单位公司律师证书的申请以及集团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企业公司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二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八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公司律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企业公司律师工作,加强企业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治行,加快我行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司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通过企业向当地司法局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资格,专司在企业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企业公司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我行依法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第四条公司律师基本任职条件:(一)企业在职工作人员;(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四)不良资产清收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1年(含试用期);(五)江西省司法局、企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二)参加企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三)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企业公司律师履行以下主要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二)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三)勤勉尽责执业;(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五)不得以公司律师身份办理企业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公司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第七条企业公司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起草我行公司律师管理制度;(二)协调、指导、督促我行公司律师工作;(三)统筹使用我行公司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四)组织实施我行公司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五)负责我行公司律师执业管理工作;(六)配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七)承担我行规定的其他工作。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公司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国有企业员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司律师:(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五)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六)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国有企业员工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六条申领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资格证;(二)身份证;(三)申请人与国有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关于其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相关工作经历或律师执业经历的承诺书;(五)申请人关于其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承诺书。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第三条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的条件:(一)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三)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四)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试点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司律师申请与核准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申请书;(二)本人申请书;(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五)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六)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公司律师聘用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聘用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聘用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受公司委托或指派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聘用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律师聘用工作。

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聘请律师代理:1 .案件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2 .公司和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具备处理相关案件的知识和经验。

不具备上述情形,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聘用律师代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经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聘用律师代理。

第六条公司实行律师服务准入管理,聘用的律师必须在合格服务律师信息库中选取。

第七条公司合格服务律师信息库由公司和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推荐的律师组成。

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格服务律师信息库的建立及维护。

第九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律师的业绩、经验及为公司或成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记录等因素对律师进行综合考评,维护、更新合格服务律师信息库。

第十条公司和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拟聘用律师代理案件的,需提出聘用律师的申请(见附件1)。

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在提出申请时,一并报送本部门推荐的拟聘用律师名单。

被推荐律师不应少于3名,且该等律师必须在不同律师事务所服务。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在提出申请时,一并报送本单位推荐的拟聘用律师名单。

被推荐律师不应少于2名,不应多于3名,且该等律师必须在不同律师事务所服务。

第十三条推荐的拟聘用律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具备处理相关案件的知识和经验。

2 .与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有较密切的工作联系。

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公司律师设立条件(一)公司律师机构的设立条件1、企业有较强的依法经营意识,能够独立设立公司律师工作部门;2、具有二名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3、有名称、办公场所、章程及经费保障。

公司律师机构统称为“浙江+企业全称+律师事务部”,负责人称主任。

(二)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设立申请书,包括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② 市司法局《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设立该律师事务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③ 《律师事务部登记表》;④ 律师事务部章程;⑤ 拟任公司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⑥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拟任公司律师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⑦ 拟任公司律师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⑧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材料→市局15日内审核→省厅30日→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申领公司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登记表》;② 身份证;③ 最高学历证书;④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⑤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该人员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⑥ 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⑦ 上岗培训结业证;⑧ 二寸近期证件照二张;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律师材料→市局15日→省厅30日→颁证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2〕174号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2年12月31日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律师 设立条件

公司律师 设立条件

公司律师设立条件公司律师是一家企业中至关重要的职位,他们的设立条件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合法运营和法律风险的控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设立条件:1. 学历背景:公司律师通常需要具备法学学士或以上学历,以确保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专业素养。

2. 执业经验:公司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执业经验,特别是在商业法律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各类与公司相关的法律事务。

3. 法律知识和技能:公司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4. 沟通能力:公司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公司内部各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理解并满足公司在法律事务方面的需求。

5. 解决问题的能力:公司律师需要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快速分析和解决公司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

6. 保密能力:公司律师需要具备严格的保密能力,能够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并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7. 团队合作能力:公司律师通常需要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员工合作,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团队成员紧密协作,共同推动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8. 自我学习能力: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公司律师需要具备自我学习能力,不断更新法律知识,跟进法律法规的变化。

9. 忍耐力和应变能力:公司律师经常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挑战,需要具备较强的忍耐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压力下保持冷静并有效应对。

10. 遵守职业道德:公司律师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法律底线,保持职业操守,为公司提供诚信、可靠的法律服务。

公司律师作为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和风险控制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良好的沟通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的高度责任感。

他们的设立条件的严谨性和专业性对于保障公司的合法运营至关重要。

实行公司律师制度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相关材料

实行公司律师制度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相关材料

实行公司律师制度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相关材料1、实行公司律师制度企业的要求。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2〕3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遴选聘任、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应当明确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律师事务部)和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审核等。

所需要件材料:(1)企业情况简介、营业执照,企业股份、股权情况说明;(2)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设立申请及机构登记表;(3)公司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公司盖章确认);主要包括:1、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中符合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基本条件的人员情况;2、公司律师事务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3、单位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作用的发挥。

(4)公司制定的有关公司律师工作相关规定(单位盖章确认);包括但不仅限于:1、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工作职责;2、公司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3、公司律师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规定;4、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5、公司律师业务培训机制;6、公司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年度);7、公司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5)公司盖章确认的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负责人、及经遴选拟担任公司律师人员名单。

2、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要求。

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员工,经所在单位同意(遴选)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所需要件材料:(1)《江苏省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与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担任所在公司法律顾问的任职文件;(7)申请人所在公司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与本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的正式员工;2.申请人品行良好;3.本公司遴选、审核申请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情况;4、负责申请人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8)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个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9)二寸近期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二张。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管理,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司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司律师证申请条件

公司律师证申请条件

公司律师证申请条件
在中国,公司律师证是指专门为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证书。

如果您想成为一名公司律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执业律师资格
申请公司律师证的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具有执业律师资格。

如果您还没有执业律师资格,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资格证书。

2. 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工作
申请公司律师证的人员必须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这包括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等法律服务。

3. 拥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
申请公司律师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这意味着您需要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少三年以上,或者在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中工作满三年。

4. 无不良记录
在申请公司律师证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无不良记录证明。

这包括无刑事犯罪、违法违规记录等。

5. 通过公司律师考试
申请公司律师证的人员需要通过公司律师考试。

这项考试由中国律师协会组织,考试内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

总之,想要成为一名公司律师,需要具备执业律师资格、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工作三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并通过公司律师考试。

希望
这些条件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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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律师设立条件(一)公司律师机构的设立条件1、企业有较强的依法经营意识,能够独立设立公司律师工作部门;2、具有二名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3、有名称、办公场所、章程及经费保障。

公司律师机构统称为“浙江+企业全称+律师事务部”,负责人称主任。

(二)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设立申请书,包括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② 市司法局《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设立该律师事务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③ 《律师事务部登记表》;④ 律师事务部章程;⑤ 拟任公司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⑥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拟任公司律师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⑦ 拟任公司律师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⑧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材料→市局15日内审核→省厅30日→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申领公司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登记表》;② 身份证;③ 最高学历证书;④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⑤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该人员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⑥ 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⑦ 上岗培训结业证;⑧ 二寸近期证件照二张;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律师材料→市局15日→省厅30日→颁证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2〕174号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2年12月31日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设有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依托于公司律师事务部从事法律事务,由所在公司统一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运作和公司律师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调整。

公司律师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司律师事务部第五条公司律师事务部是经省司法厅批准专门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六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开展公司律师事务部试点工作:(一)公司具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二)公司有两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专职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正式员工;(三)公司为律师事务部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名称,应当包含“浙江”、“公司名称”、“律师事务部”字样,经省司法厅批准后使用。

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人为该律师事务部主任。

公司律师事务部名称和负责人变更的,应当书面向批准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近三年发展情况、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的运行情况和拟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准备情况;(三)公司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对公司设立律师事务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公司设立律师事务部的意见;(四)《公司律师事务部登记表》;(五)公司律师事务部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六)拟任公司律师名单和个人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包括:拟任公司律师个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省律师协会律师上岗培训结业证明、与公司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七)公司出具的拟任公司律师已在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书面证明;(八)拟任公司律师曾担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公职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注销证明;(九)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应当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局。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对不同意设立或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同意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批准设立;对不同意设立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申请单位。

第十条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申请设立和批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设立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的批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设立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加入公司登记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当地律师协会团体会员。

公司律师事务部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公司律师第十二条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与所在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劳动用工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三)所在公司已设立或正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四)已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尚在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或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不足一年的,应在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累计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形;(六)所在公司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并承诺对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所在公司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本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已与本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的正式员工;2.申请人在本公司律师事务部或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且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3.申请人品行良好,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并负责申请人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申请人曾担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公职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注销证明;申请人未曾从事律师执业的,提交省律师协会上岗培训结业证明。

(八)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九)二寸近期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二张。

(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由公司律师事务部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公司律师申请条件的,批准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报送单位和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的申请和批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申请的批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申请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四章公司律师职责范围第十六条公司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公司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对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二)审核公司规章制度,参与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三)审查和管理公司合同;(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参与公司的谈判与行政复议,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代理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活动;(六)指导分(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七)本公司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五章公司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公司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担任公司律师期间履行公司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五)公司律师连续任职两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律师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所在公司和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三)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其他应当参加的教育培训;(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律师是其所在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和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所在公司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不得以公司律师事务部名义开展公司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事务部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司法厅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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