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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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一)公司律师机构的设立条件

1、企业有较强的依法经营意识,能够独立设立公司律师工作部门;

2、具有二名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3、有名称、办公场所、章程及经费保障。

公司律师机构统称为“浙江+企业全称+律师事务部”,负责人称主任。(二)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设立申请书,包括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② 市司法局《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设立该律师事务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③ 《律师事务部登记表》;

④ 律师事务部章程;

⑤ 拟任公司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⑥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拟任公司律师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⑦ 拟任公司律师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⑧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材料→市局15日内审核→省厅30日→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申领公司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② 身份证;

③ 最高学历证书;

④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⑤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该人员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⑥ 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⑦ 上岗培训结业证;

⑧ 二寸近期证件照二张;

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律师材料→市局15日→省厅30日→颁证

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2〕174号

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

2012年12月31日

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设有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依托于公司律师事务部从事法律事务,由所在公司统一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运作和公司律师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调整。

公司律师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司律师事务部

第五条公司律师事务部是经省司法厅批准专门从事本公司法律事

务的工作部门。

第六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开展公司律师事务部试点工作:

(一)公司具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公司有两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专职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正

式员工;

(三)公司为律师事务部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名称,应当包含“浙江”、“公司名称”、“律师事务部”字样,经省司法厅批准后使用。

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人为该律师事务部主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名称和负责人变更的,应当书面向批准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近三年发展情况、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的运行情况和拟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准备情况;

(三)公司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对公司设立律师事务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公司设立律师事务部的意见;

(四)《公司律师事务部登记表》;

(五)公司律师事务部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六)拟任公司律师名单和个人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包括:拟任公司律师个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

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省律师协会律师上岗培训结业证明、与公司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七)公司出具的拟任公司律师已在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书面证明;

(八)拟任公司律师曾担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公职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注销证明;

(九)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应当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局。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对不同意设立或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同意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批准设立;对不同意设立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申请单位。

第十条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申请设立和批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设立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的批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设立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加入公司登记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当地律师协会团体会员。

公司律师事务部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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