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 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旧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现行“有利解释”原则的法律规定 :
❖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 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和 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 条款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 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 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案情背景:1998年该市建委根据建设部的要求,本着减少逐年上升 的建筑施工人员的伤亡率、提高建筑公司的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 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宗旨,发文要求在本市范围内施工 的任何一家建筑公司,必须于施工前为全体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 害险,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但为了不致给企业增加过多的 负担,对最低投保的保费(每人120元)和赔偿金额(5万元)做 出明确规定。由此乙保险公司主张该行政文件已经实行七、八年, 在本市建筑行业内已形成惯例,甲建筑公司作为本地企业,熟知 该行业习惯,其按照最低投保额为施工人员缴纳保费,当然明知 赔偿金额为5万元的事实。而原告及甲建筑公司认为,保险合同 中的“空白”就相当于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即等于损失多少就应 当赔偿多少,死亡民工的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 万元,应全部由乙保险公司赔偿。
有利解释原则运用的意义
❖ 保险业是一极端专业化、商业化的领域,为了保护一 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的利益, 各国在长期的 保险实务中逐步形成、积累并发展了有利解释原则, 以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有效的救济。保险合同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不仅可以促使保险人将条款拟定 得尽量清晰明了, 更可以使保险人对自己造成的“疑 义”负责,有效地防止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凭借合同 自由之名故意设置陷阱而企盼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 解释, 从而有效制止保险人滥用经济权利, 削弱其优势 地位以平衡双方利益, 消除因保险人实际处于优势地 位而给处于不利地位的投保方带来的不平等
相关案例:
❖ 2001年6月29日陈某为自己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 wenku.baidu.com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单受益人为其儿子陈子。 2002年2月6日,陈某因肺癌死亡,陈子持相关证明材 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 2001年7月5日,陈某因左骼骨部肿痛至医院就诊而被 确诊为“右下肺癌左骼骨转移”,其后一直在间断治 疗,未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依 照《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5条责任免除第7款“被保 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 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 止。”故保险公司给予拒付处理。陈子不服,于是向 法院起诉。
❖ 经过审理一审某市中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求。乙保险 公司不服上诉至某省高院,二审法院因合议庭意见分 歧,将案件在庭内进行扩大合议,参加人员除庭长、 副庭长和各合议庭审判长外,还有庭里德高望重的资 深法官,经过讨论,最后以压倒多数的比例决定维持 一审判决 。案件终于被提到二审法院的最高审判组 织——审判委员会上讨论,并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结果
经调查,涉案火灾导致了惨重的损失,甲建筑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包括行 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刻意瞒报了伤亡人数,医院统计结果证明,因 火灾导致死亡人数已超过3人,伤者达40多人,其中不乏重伤、残疾者。 经粗略估算,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确立的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乙保险公 司在收取3.8万保费的情况下,需支出过千万的赔偿款
有利解释运用出现的问题:
❖ 第一,任意引用有利解释原则,无视合同解释 的基本原则。
❖ 第二,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无视签约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忽视案件基本事实。
❖ 第三,司法裁判人员个人主观因素介入过多, 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难免偏颇。
分析
❖ 一审时法院无视人身价值因不可用金钱衡量, 故只能是定额保险的基本保险原理、无视商事 合同应等价有偿,无视案件客观事实、无视合 同解释基本原则,有利解释原则的运用优于一 般解释原则 。同时法院片面强调保护“弱势 群体”,无视签约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忽视案 件基本事实。事实上很多时候,保险条款争议 的产生并非都基于保险人的过错,而有可能是 保险相对人自身的理解错误,或者是想获得额 外利益的欲望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 这一原则也被称为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性合同,其条款和内容都是由 保险人事先拟订好的,这样就非常容易发生保险合 同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太有利的情况。
❖ 所以,根据规定,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对保险合同进 行解释时,要作有利于非起草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的解释。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 款第5条第7款本身理解上使人产生歧义,针对格式条 款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故对此条款的解释应
以受益人解释为准。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二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为: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含
义,首先应从保险条款整体内容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出发,故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
❖ 2005年3月,甲建筑公司因承揽一大厦的建设, 作为投保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本次施工在册 的全部人员,并交纳保费。05年11月,该施工 工地因管理疏漏发生重大火灾,造成若干人员 伤亡。其中一死亡民工的近亲属将乙保险公司、 甲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诉上法庭,要求保 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合同“赔 偿金额”一栏空白未填写 ,保险公司认为应 是该地惯例50000元,而建筑公司认为是实际 损失额56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