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一)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目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中占据极大的比重,本文通过分析参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职务发明相关制度,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权利归属,以及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定,现有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制度,提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方向。
一、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立法概况1984年,我国《专利法》首次提出“职务发明”的概念,理论界往往将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三大内容定义为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内容,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1984年专利法与1992年专利法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专利法将职务发明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方面,根据实际国情,法律针对所有制不同的单位制定了不同的权利归属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有权进行持有;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由企业所有。
关于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职务发明创造做出后,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去权利,专利被授予后,单位负有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的义务。
但我们认为,这种奖励更具有精神慰藉的意义,与现有《专利法》所规定的对职务发明人物质报酬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2000年专利法与2008年专利法2000年与2008年专利法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仍按照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来界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权利归属方面,前者与后者基于国情改变,不再根据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进行区分,单位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利。
在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方面,前者与后者专利法的规定与前述专利法的规定有所变动,采取奖励与报酬相结合的方式。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此外,如果职务发明专利被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职务发明人一定的报酬,报酬的具体数额应当参考专利的推广应用范围、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等因素。
论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第 4期 ( 总第 2 期 ) 2
20 0 2年 7月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 n f Don e ur alo gb iUni e s t na e and E c v r iy ofFi nc ono is m c
执 行 本 单 位 的任 务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 专 利 权 归 单 位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 指 本 单 位 分 配 给 该 是 工 作 人 的 任 务 。对 此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又 细 分 为 三 种情 况 : 1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做 出 的 发 明 创 造 。 本 职 . 工 作是 单位分 配 给工作 人 员个人 的职务 范 围 , 既 不 是 指 他 所 学 的 专 业 , 不 是 指 单 位 的 全 部 也 业 务 范 围 。每 个 人 都 有 本 职 工 作 , 是 并 非 所 但 有 本 职 工 作 执 行 的 结 果 都 有 可 能 产 生 发 明 创 造 。 里 所 说 的 本 职 工 作 专 指 研 究 、 计 和 开 发 这 设 的工 作 ; 外 。 然 是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 另 既 自不 应 超 越 本 单 位 的业 务 范 围 。 2. 行 本 单 位 交 付 的 本 职 工 作 之 外 的 任 履 务 所 做 出 的发 明创 造 。工 作 人 员 的 本 职 工 作 虽 然 不 是 研 究 、 计 和 开 发 的 工 作 , 是 经 单 位 分 设 但 配 参 加 短 期 或 者 临 时 的 研 究 、 计 和 开 发 的 工 设 作 , 出 的发 明 创 造 应 是 职 务 发 明 , 过 , 种 做 不 这 短期 的 、 时 的任务 要有 明 确 的 、 体 3. 作 人 员 退 职 、 休 或 者 调 动 工 作 后 一 工 退 年 内做 出 的 、 其 在 原 单 位 承 担 的 本 职 工 作 或 与
浅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
浅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作者:葛梦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摘要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吸引创新要素投入到创新中去。
在这些创新要素中,人是科技创新的最关键因素。
只有不断完善职务发明法律制度,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得到尊重,才能激励其创新积极性并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原动力。
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实际经验中职务发明归属的相关问题,同时比较了世界主要的几个国家关于职务发明归属的规定,从最近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引入的“发明报告制度”和再次重申的“约定优先制度”入手,对我国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职务发明发明报告制度约定有限制度作者简介:葛梦蕾,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2782014年4月,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标志着最新的专利法修改的大幕开始缓缓拉开,我们关注到在这次专利法的修改也顺应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新的阶段的要求,对于如何激发国家创新力,做了相当多的制度设计。
发明创造的根本动力在于人,如何充分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一直都是专利法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而对于身处单位和公司中的发明人,因为拥有着更加丰富的资源和信息,所以其发明的质量和数量都相当的高。
但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中,截止到2005年,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申请量仅占国内申请数量约为41%,这一比例到了2012年,也只上升至68%。
且相较发达国家90%以上的职务发明总量,中国职务发明所占比例偏低。
随着个人发明时代的过去,单位凭借强大的资金和人力逐渐成为发明的主体。
因此,职务发明相关制度设计在专利法中的地位也在不断上升。
它不但是保障雇员的专利权的利器,此外,在协调公司与发明个人之间的利益时,也可以帮助不断激发公司员工的创造积极性,从而达到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研发的积极性,进而可以持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达到促进整个社会创新能力不断进步的目的。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问题研究
2019年04月(中)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职务发明专利权属问题研究李明宽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专利法领域中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占据着重要地位,审视我国职务发明有关制度的现状,存在缺陷仍有可改进之处,针对我国有关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有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于完善我国职务发明中的专利权属制度问题提出浅薄思考,以期能帮助完善职务发明相关制度。
关键词:职务发明;专利权;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94-01作者简介:李明宽(1995-),男,汉族,河南周口人,硕士,甘肃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职务发明概述《专利法》第6条对职务发明的相关概念有明文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又详细地规定了其认定和权属。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本职工作”的明确定义,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认为“本职工作”是指根据雇佣合同而确定的职员工作职责[1]。
卞昌久认为“本职工作”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同时与自身工作性质有关的工作,一般认为是某项具体的在单位里长时期进行职务范围内的工作[2]。
《职务发明条例》第7条对此也作出了补充规定①。
二、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缺陷(一)职务发明适用范围过宽法条认定中,第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显然扩大了“任务标准”下完成的发明创造范围,比如这里面的第3项———离职一年之后由个人利用自身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就存在单位攫取离职职工个人发明成果的可能;第二,“物质技术条件标准”忽略了发明人的创新性劳动,只单方面重视物质条件在发明中的影响,其定义确实太过宽泛。
利益平衡始终是职务发明制度中的一个难题,对发明成果的专利权属进行合理确定,协调单位与个人的关系,进而激发单位的投资热情与发明人的创造热情,推动社会和科技进步,是我国目前职务发明制度首要解决的问题。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理论探讨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理论探讨在国家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际,职务发明制度再度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从已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草案缩小了职务发明的范围,但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并没有突破。
本文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出发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职务发明应归于发明人,反映在专利法上即: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受让人。
标签:发明人劳动利益平衡随着国家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职务发明制度再度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已经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的修订主要表现为缩小了职务发明的范围,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即权利归于单位、发明人享有“一奖两酬”,草案没有丝毫改变。
我国现行专利法通过激励投资者,促进智力成果的商业生产;而投资者通过支付报酬,激励其雇员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
设想是好的,但事与愿违。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比例只有40%左右,国外则高达90%多;每年专利转化为商品并能取得规模效益的只有10%,而发达国家可达50%以上。
职务发明的创造和实施现状说明,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
一方面,发明人对于“一奖两酬”只有被动地接受,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挫伤了发明人创造和实施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国家对单位利益的一味庇护使单位领导觉得“大树底下好乘凉”,缺乏对发明人重要性的认识和追求新技术的紧迫感,从而对发明人应得的“一奖两酬”不积极兑现,对职务发明这种无形资产往往也疏于管理、怠于实施。
因此,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于单位的规定是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的致命伤。
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学界的主要观点有:权利仍归于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共有制;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契约化;明确职务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权。
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从法理角度来探讨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兼对上述四种观点进行思考。
论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论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部分国家在职务发明领域崇尚对于雇主的优先保护,这些国家认为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天然属于企业”,在实践当中将企业抽象为为法律上的“人”,认为其可以进行发明创造,企业发明创造的功能,通过职务发明人来完成,英国、法国即是持此种观点的典型国家,我国《专利法》也基本持此种观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之后,该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
法国对于职务发明的立法态度存有过一定的转变。
法国在1791年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受到当时特定历史环境的影响,贯彻了“天赋人权”的立法思想,将人的地位进行了极大的提升,在其中规定“各种工业中的每一新发现或新发明均属其发明者的财产”,并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发明者的相关权益。
但是在后来的立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则被持续改变,尤其是后来通过1979年的《雇员发明条例》对于雇员和雇主的规制,将职务发明的归属逐渐转移到雇主,雇主天然地享有了雇员发明的主要权利。
在法国,虽然也规定了职务发明中对于雇员的保护,但其核心则是强调雇员基于对雇主资源的享用和雇佣合同关系的本质,由此而引出雇主对相关权利的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认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天然属于企业”的国家也以法律改变了职务发明“一贯属于企业”的现状,允许职工和企业进行谈判,允许企业放弃专利权,努力建立起了一定的配套制度。
对于发明人优先模式国家中,一般规定雇员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属发明人,但雇主可以继受所有权或享有独占或非独占的实施权。
如美国、日本专利法规定,雇员发明的原始权属于发明人,雇主可通过协议取得发明的所有权,或享有法定的实施权,当雇员将职务发明专利权转让给雇主时,发明人可从雇主处获得合理报酬。
美国的专利制度体系中对于职务发明的相关规范主要来自于联邦法院的判决之中。
在以发明人保护为核心的美国职务发明体系中,加入了对于受雇发明和一般雇佣关系的发明的区分,这种区分实质是是对于发明者在雇佣合同以外的范围内进行的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利归属的明确,这在实质上是对发明人更加额外的保护。
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
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1.我国法律关于专利权利归属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有专门的规定。
由上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是从职责履行和资源利用两个角度加以认定的。
以下兹分述之。
(1)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 条第1款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为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20号)第2 条第1款进行了具体的细化。
以下主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简要介绍一下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理解这种职务发明创造的关键是本职工作的范围究竟为何。
所谓本职工作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具体的工作责任、工作职责的范围,而不是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本职工作,但并非所有本职工作执行的结果都有可能产生发明创造,这里所说的本职工作是指研究、设计和开发的工作,其他的工作不包括在内。
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位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内部职能分工越来越细。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职工只对本人所任岗位的职能承担责任,而不能对其他岗位职能也承担责任。
如果把职工一切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都认为是本职工作,无疑扩大了职工的责任范围,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工作人员(雇员)的本职工作虽然不是研究、设计或开发工作,但是经单位分配参加比较短期或者临时的研究、设计或开发工作,从而作出发明创造的,也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指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是单位领导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工作人员承担的特定工作,如参加为特定目的设立的研究、设计小组等。
其范围要严格加以限定,不能把一般的号召、要求、构想或提议看成是单位交付的任务,随意扩大单位交付任务的范围,否则在职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将会受到影响。
2024年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2024年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一、职务发明定义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员工在执行本职工作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一定义包含了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员工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
这些发明创造可以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是新设计、新材料、新配方等。
二、归属判断因素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职务性质:员工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产生了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员工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设备、资金、原材料等。
合同约定:员工与单位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规定了发明创造的归属。
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三、单位权益体现在职务发明创造中,单位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所有权:单位通常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人,即享有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性支配权。
使用权:单位有权使用职务发明创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处分权:单位有权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处分行为。
四、个人权益保障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主要权益归属于单位,但个人作为发明创造的贡献者,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署名权:个人有权在职务发明创造上署名,表明自己是该发明创造的贡献者。
奖励和报酬:单位应根据约定或规定,给予个人相应的奖励和报酬,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发明创造活动。
专利权:如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个人可以作为发明人享有专利权的相关权益。
五、特殊情形处理在职务发明创造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特别处理,如:离职后的发明创造: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可能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合作研发: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发时,应明确各方在职务发明创造中的权益归属。
争议解决:当单位与员工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指在员工或者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创造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成果所涉及的权利归属问题。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即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不使用公司资源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发明创造权利通常归属于个人;二是属于单位的权利,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或使用公司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发明创造权利通常归属于单位。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员工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明创造的申报程序、奖励和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也会在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中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员工和企业双方都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来说,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一个涉及法律、劳动合同
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复杂问题,需要在法律框架和企业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职务发明创造及专利权归属探析
科研管理Science Research Management1999年 第20卷 第5期 Vol. 20 No.5 1999职务发明创造及专利权归属探析高 华摘要: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主体是职务发明人。
它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体现了单位与发明人两方面的意志。
我国现行《专利法》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不合理: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只赋予单位所有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非单位交付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应确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对于职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应确认其专利权归单位和发明人共有。
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专利权归属Study of the Service Invention-Creation and Ownership of Patent RightGao Hua,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Abstract: It is the inventor who belongs to an entity that makes the service invention-creation. The service invention-creation is one that made by inventor in execution of the tasks of entity to which he belongs, which embody the will of both the entity and the inventor. The judgement standard about service invention-creation——mainly by using the material means of the entity, which stipulated in our present Patent Law of the State, is not reasonable. It doesn't conform the law principle of equity that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and the patent right of the service invention-creation is only granted to the entity. Author think, the invention-creation should be confirmed to be the non-service invention-creation generally, which made by the inventor mainly by using the material means of the entity to which he belongs, in the meanwhile it isn't made in execution of the tasks of the entity; the patent right of the service invention-creation made by the inventor in execution of the tasks of the entity to which he belongs, should be confirmed to be owned by both the entity and the inventor.Key Words: Service Invention-Creation; Patent Right; Ownership of Patent Right 当前,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就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纠纷也不断增多,如何权衡国家、集体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是关系到科技进步的重要问题,也是摆在法律界同仁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1.引言1.1 概述概述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指在特定的职务关系下,对由职务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归属问题。
在现代社会,知识经济不断发展,创新与创造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
因此,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适用,旨在保护创造者的权益,激励创新活动的开展,并合理分配创造财富。
此外,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也关系到创新环境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及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
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定义和背景出发,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原则,并进一步深入分析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和归属原则的适用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也为创新主体在实践中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和优化创新管理提供借鉴。
最终,希望能够促进创新环境的良好发展和创新创造活动的持续推进。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大纲中的要点进行编写,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文章结构和内容安排。
以下是可能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以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为后续的讨论提供背景和引导。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
首先,我们将定义并介绍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概念和背景。
我们将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产生原因和其与个人发明创造权利的区别。
同时,我们也将介绍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在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和保护措施。
其次,我们将重点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原则。
我们将分析不同国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比较不同归属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势和局限性。
同时,我们也将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与企业创新激励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领域(如学术界、企业界等)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看法和实践。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比较研究
目的。
二、 现 行职 务 发明 制度 比较研 究
( 一) 国外 主要 国 家比较研 究
通 过 对 国外主 要 国家职务 发 明制度 的研 究 , 我们 可 以发 现 ,
关于职 务发 明 的权 利 归属制 度 , 德 国于 1 9 5 7 年7 月施行 《 雇 主 要有 两 种划 分方法 用来 界定 什么 是职 务发 明 : 员发 明法》 中率 先采 用 单独立 法 的方式 。 明确 了职务 发 明的权 利
( 一) 美国
通 过对美 国相 关判例 的研 究 , 基本 可 以得 出美 国职 务发 明专 发 明在 主观 状态 上是 积 极主动 地追 求发 明创造 的完 成 。在客观 权 属遵循 两大 基本 原则 : 一 是职 务发 明是当发 明人 在受雇 期 间主 投入 的物 质 技术 的投入 上 , 二者 并没有 实质 上 的区别 。 多 国 内学 要利 用雇 主 的物 质技 术条件 做 出的 , 如 果事前 没有 对权属 作 明确 者认 为 , 职 务发 明成 果 的主要权 利 归单 位享有 。 因为 , 这 既符合 的 约定 , 专 利 申请权 归发 明人享有 , 雇 主拥有专 利 的实施权 ; 二 是 经济 效率 原则 , 也能够 达 到鼓励 发 明创 造, 推到 社会科 技进 步 的 如果 从事特 定 的创造 活动 , 在雇佣 合约 条款 中事先 明确约 定发 明 成 果转 让给雇 主 , 则职 务发 明专 利权 归雇 主享 有 。 美 国的专 利法 没有 明确 的提 出职 务发 明的概 念 , 仅 对雇 员发 明作 了规 定 。
纵观 世界各 主要 国家 , 职务发 明在所 有 的专利 中 占据 了绝大 可见 ,日本 既承认 发 明者享 有职 务发 明的 原始权 利, 即在 职 务发 部分 , 成 为衡量 一个 企业 和 一个 国家 技术 发展 水平 的重 要标 志 。 明权利 问题 归属上采 用“ 发 明者主 义” , 又 承认雇 主对 职务发 明成
浅谈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
单位之 闻利益平衡。 尊 葺 鄙 职 务发明 ; 专利权 ; 权利 归属
一
、
我 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概述
张。I 也就是说 ,职务发明原始权利属于雇员 ,只有经过一 定的程序和
5 0 %以上 , 职务发明专利远没有发挥出其在 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
二 、发达国家E 只 务
( 一 )美 国
准, 宜窄不宜宽。一是将 传 利杰 第 6条规定的 “ 主要利用本单位 的 物质技术 条件完成 的发明创造 ” ,从职务发 明的范围 中删除 ,也就是说 认定为职务发明刨造的情形只有执行本单位 的任务这一种。二是将 ( 专
法是:如果雇主与雇员有事实的雇佣关系并且定有雇佣合同,又事先在 合同中对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进行 了约定 , 那么就依照合同处理 :但对
利法实施细贝 l D第1 2 条第 1 款第 3 项删除,即退休 、 调 离原单位后或
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均 归属于发明人个人。立法之 所 以将其规定为职务发明,主要是期望用至 少 1 年的期限与发 明的新颖 陛相抗衡,但实践 中, 发明人通常等到 1 年以后再 申请 ,阻碍 了我国科 技创新。建议审查发明专利时,通过对该项发明对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的利用情况、与原单位正 在开展 的项 目核心技术的相 关度等进行审查 ,
关于一般债务期限十年的规定,而在 日 本, 要求支付普通工 资的诉讼 时 效仅为两年 , 体现 了国家对发明创造 活动的鼓励态度。 日本是世界上对 雇员发明保护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 以职务发明是发明人的原始权利为
立法宗 旨, 确立了合 同 优 先原则,对于转让报酬也规定 了较高柿 隹、较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探析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探析
张艳峰
【期刊名称】《发展》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发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关系着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严格区分发明的职务性.笔者从职务发明的现状等入手,对当前有关职务发明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
【总页数】1页(P105)
【作者】张艳峰
【作者单位】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问题探析 [J], 胡诗萍
2.产权分离与产权分割--职务发明国防专利权归属的新思路 [J], 纪建强;黄朝峰;张继东
3.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若干问题浅析 [J], 刘锟峰;刘建佳
4.职务发明共有制——对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思考 [J], 许义文
5.职务发明创造及专利权归属探析 [J], 高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试析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研究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中)试析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研究李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16摘要: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能协调好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还能有效调动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但目前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度还有待完善。
因此,本文主要对我国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为专利权属的分配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01-01作者简介:李菁(1978-),女,陕西西安人,本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法律。
一、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的现状(一)对职务发明划分所谓职务发明就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等当中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的任务或者利用工作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相关职务发明创造。
目前我国对职务发明的划分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的发明;第二是完成了本职工作之后,在单位布置的其他任务中创造出的发明;第三是单位退休人员以及调离原单位的人员在一年之内只用单位物质条件创造出的发明。
(二)对职务发明权属的主要认定标准在对职务发明以及非职务发明进行认定时,其标准是不一样的,因为职务发明必须是要在员工在单位内受雇的时间之内完成的创造,由于雇佣双方都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对员工的发明拥有一定的权利,所以法律不能将职务发明的权利完全赋予发明职工。
对职务发明权属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员工在任职期间产生的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单位根据意志对其进行处理,单位可以依照法律申请专利,也可以依照法律对专利权进行转让;第二是当申请的专利得到批准之后,单位就拥有该项发明的专利权,具有明确的主张权;第三是对于使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的发明创造者,单位与发明创造者之间可以依据法律签订相关的合同,对发明的专利权属进行规定,有效避免发生权属纠纷。
《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法律构造研究》范文
《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法律构造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职务发明已成为科技创新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职务发明的长期使用权问题,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利用,还涉及到企业、科研机构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因此,对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的法律构造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职务发明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及长期使用权的法律构造,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职务发明的法律属性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职务发明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上。
一般来说,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单位,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相应的荣誉权和经济权。
三、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是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法律构造的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单位,但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应的奖励和报酬。
在处理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长期使用权的法律构造(一)长期使用权的定义与特点职务发明的长期使用权是指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享有对该项职务发明的独占使用权和收益权。
长期使用权的法律构造主要包括使用权的归属、行使方式、限制与保护等方面。
其特点在于具有独占性、排他性、时效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
(二)长期使用权的归属根据《专利法》及相关规定,职务发明的长期使用权归属于单位。
单位在行使长期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单位在行使长期使用权时,应当合理利用职务发明,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三)长期使用权的行使方式单位在行使职务发明的长期使用权时,可以通过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转让等方式实现。
在行使过程中,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使用方式和收益分配,确保职务发明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论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论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发表时间:2019-12-27T14:44:36.82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7期作者:郭柳[导读] 合理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有利于平衡发明人、发明人所在单位与整个社会等多方利益,不仅影响着发明人及发明人所在单位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影响着单位创新的持续发展与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生产效率,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实施应用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通过介绍了职务发明的权属制度现状,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西北政法大学,陇西西安 710063)摘要:合理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有利于平衡发明人、发明人所在单位与整个社会等多方利益,不仅影响着发明人及发明人所在单位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影响着单位创新的持续发展与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生产效率,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实施应用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通过介绍了职务发明的权属制度现状,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专利法》(2008)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在申请专利时,涉及到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与行使问题,本文主要探讨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一、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属制度现状(一)职务发明的构成要件职务发明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其一,发明人和单位存在一定的劳务关系,其二,该发明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
1.发明人和单位存在一定的劳务关系单位取得发明人的劳动成果的所有权的合理性在于其为发明支付了实质性的成本。
之所以强调劳动关系,是因为这样能够有效地将职务发明关系和委托发明或合作开发关系区分开来。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职务发明的劳务关系时,通常采用的标准比较严格,即一般要求有明确的聘用合同。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摘要:职务发明的界定及其专利权归属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我国专利发展现状,根据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重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一次、第二次修改均对其相关内容作了改进,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单位为原则,同时准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即将启动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又将其列入拟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本文拟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学术界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修改提供完善的立法建议。
1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及其运行现状概述(1)在对雇员作出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上,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及美国为代表,权利首先归雇员,雇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该权利;另一种以法国、英国、俄罗斯为代表,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
尽管立法模式存在差异,但各国职务发明在发明创造中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形并无不同。
以日本为例,尽管其法律规定雇员发明创造原始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雇员,但事实上,公司在雇佣雇员时大多以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将继受雇员的发明创造,在日本,雇员发明占日本全部专利申请的97%(2002年数据),其中绝大多数专利申请者为日本公司、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也大体如此,职务发明一般占全部发明创造的95%左右,这显示出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性,也表明两种立法模式的差异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并无明显影响,尤其重要的是,在当代,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拥有雇员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专利权,一方面能刺激企业的科研投入,促进高质量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产业化;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创造了有利条件:便于企业有目的地进行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整合相关专利技术形成竞争优势,从而钳制竞争对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一)
摘要:职务发明的界定及其专利权归属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我国专利发展现状,根据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重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一次、第二次修改均对其相关内容作了改进,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单位为原则,同时准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即将启动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又将其列入拟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本文拟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学术界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修改提供完善的立法建议。
1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及其运行现状概述
(1)在对雇员作出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上,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及美国为代表,权利首先归雇员,雇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该权利;另一种以法国、英国、俄罗斯为代表,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
尽管立法模式存在差异,但各国职务发明在发明创造中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形并无不同。
以日本为例,尽管其法律规定雇员发明创造原始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雇员,但事实上,公司在雇佣雇员时大多以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将继受雇员的发明创造,在日本,雇员发明占日本全部专利申请的97%(2002年数据),其中绝大多数专利申请者为日本公司、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也大体如此,职务发明一般占全部发明创造的95%左右,这显示出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性,也表明两种立法模式的差异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并无明显影响,尤其重要的是,在当代,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拥有雇员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专利权,一方面能刺激企业的科研投入,促进高质量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产业化;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创造了有利条件:便于企业有目的地进行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整合相关专利技术形成竞争优势,从而钳制竞争对手。
(2)中国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立法采取第二种模式,即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直接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并且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归结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的范畴来看,中国比日本要广,且中国采取职务发明直接归属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不需要通过雇佣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来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然而自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累计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远远低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从1985年4月-2006年2月,国内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中国专利中职务发明仅占36.9%,而非职务发明占63.1%,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而且国内专利的实施率很低,只有20%,低于发达国家,其中,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率就更低,这也表明,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中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制度的设计要把改善专利结构、提高职务发明专利比例、提高专利技术实施率作为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
2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波斯纳指出:“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获得的一个重要发现是,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专利制度在其300多年的历史里,一直扮演着促进发明创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角色;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也始终以效益为其主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公平(正义)也是专利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首先,它肩负着协调和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使命,过度地强保护和弱保护都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经济发展;其次,它要合理协调和平衡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然,作为一项
科技法律制度,专利制度所追求的公平应该是有效率的公平,是整体价值最大化下的公平,“有时正义指的是分配正义,是一定程度的经济平等;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
”
2.1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率目标及其实现
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自然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专利制度效率价值目标,就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而言,判断其效率状况应当从三个方面指标来考察:①能够促进产生相当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发明创造并且能形成规模效应;②能够有利于发明创造推广应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③企业既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又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一个国家产业竞争能力,主要取决于该国企业,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要从根本上有利于该国企业形成专利竞争优势。
科学技术的纵深发展,使得高质量的技术研发越来越依赖于现有技术和产业,依赖于对现有技术和产业的分析,其智力、财力投入相当大,而这依靠单个发明人很难完成,即使研发成功,专利技术也还不是一个能够直接转化的技术,大部分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离产业化还有相当的差距,还需要把相关各种技术组装配套,结合市场,研发有关工艺,然后才能生产出有竞争力的产品,专利技术的转化依赖于资本和市场,需要专门的工作部门和技术、管理人才,单个发明人难于胜任,而且,现有高技术产品往往包含几十上百甚至上千的专利技术,如果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分享或者独享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那么对于分散于各个独立的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技术,如何协调其利益并实现产业化是一个大难题,企业实施专利战略,谋求专利技术竞争优势,依赖的往往是一系列专利集群。
如果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那么企业很难整合现有专利技术形成竞争优势,相反,企业甚至反受自身投资研发产生的专利技术的制约:即使赋予企业享有免费的实施权,但企业并不能排除他人实施,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实施;即便是由发明人与单位共享专利权,企业与发明人之间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协调成本过高,也不利于企业利用专利技术形成整体优势,因此,从效率的角度看,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为宜。
2.2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公平目标及其实现
就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公平性而言。
第一,要兼顾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所属单位利益,实现二者之间的均衡:既要看到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贡献,又要看到单位对发明创造的贡献,还要考虑发明创造完成后产业化过程中单位的贡献,尤其必须看到,随着技术竞争加剧,研究开发的纵深发展,研究开发投入的规模越来越大,研究开发需要良好的组织才能完成,单位在职务发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第二,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所追求的公平应该是有效率的公平,是整体价值最大化下的公平,而不是妨碍效率的公平,因此,必须考虑效率,应该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获益,笔者在佛山、武汉调研时发现,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个体的发明创造,其产业化相当艰难,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而穷困潦倒的比例很高,究其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因素:①发明创造本身质量不高,或与现有产业和技术脱节,或限于资本、技术力量的制约其后续配套研发没有跟上;②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发明创造往往只是该领域有限的几项技术,与该领域成千上万的专利技术相比,很难突破本领域企业专利大户的专利封锁,无法形成竞争优势;③发明创造的产业化依赖于市场、资本,需要专门的经营管理人才来运作,相当一部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缺乏这种职业素质,第三,健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保障机制,鉴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与单位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因此,不仅要明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的利益,而且更要明确其利益受到损害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及其程序,确保其合理预期利益得到实现,第四,实现公平并不意味着必须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为专利权人才能解决,完全可通过完善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来实现,更不能因为现有奖励、报酬制度不完善影响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及其积极性而否定奖励、报酬制度本身,事实上,
针对现行雇员发明制度存在雇员不满意雇主支付的“适当报酬”,在程序上获得救济比较困难的情况,日本专利局(JPO)在其发布的《雇员发明制度改进报告》中建议:①如果雇主决定的“报酬”不合理,雇员应当被授予可要求“适当报酬”的权利;②“适当报酬”可由雇主与雇员双方自主确定;③应综合评判“报酬”是否适当;④判断“报酬”适当与否,还应考虑发明完成后雇主的贡献。
可见,JPO针对现有报酬制度不完善的情况,采取的也是完善报酬制度,而不是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成为专利权人,因此,即使从公平的角度看,职务发明专利权也以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为宜,但单位应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3中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变革的若干观点及其评析
(1)关于职务发明的内涵与外延,中国现行立法采取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归入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同时准许当事人就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一些学者则倾向于缩小职务发明的范畴,认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应界定为职务发明,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该专利享有免费的、非专有的、不可转让的实施权”;“仅仅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归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单位享有优先有偿实施权”,尽管一些学者也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观点,但关于其归属却不赞成由法律直接规定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而认为应通过合同约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单位得以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为由向专利权人主张合理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