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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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高度超过规定限制的建筑物。

这类建筑物在现代城市发展中日益增多,但也导致了一系列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定义、挑战、管理方法以及未来发展的前景。

一、定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高度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建筑物。

通常,国家或地方都会制定有关建筑物高度的规定,以确保建筑物在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开始建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二、挑战1. 结构安全挑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高度增加意味着建筑物会面临更大的结构压力。

建筑师和工程师需要设计出更加牢固和稳定的结构,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消防安全挑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高度增加意味着火灾的风险也增加。

因此,应该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加强消防系统的规划和实施,以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保护。

3. 管理挑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通常需要更加复杂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这类建筑工程的管理,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并能正常运营和维护。

三、管理方法1. 制定明确的规范: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规范和标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要求。

这些规范应涵盖结构、消防、电气、设备等各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2.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监管力度,确保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规范。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评估,以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3. 加强技术支持:政府和相关机构应提供技术支持,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专业指导。

这可以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研究等,以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建筑物的质量。

四、未来发展前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推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未来将继续增多。

为了应对相关挑战和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这类建筑工程的管理和监管。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0年版)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注:1、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 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

3、 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款中第(1)~(5)项不规则 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 ~(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 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4、 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5、 若为W 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80%。

6、 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2、房屋高度超过表 4.2所列高度(单位:m )的高层钢结构 建筑。

表4.2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款中第(1)~ (5)项不规则 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 ~ (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 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2、 若为W 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80%。

3、 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3、房屋高度超过表 4.3所列高度(单位:m )的高层混合结 构建筑。

表4.3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1)~ (5)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陕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陕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附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根据国家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归纳整理如下:一、房屋高度超过以下规定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 筑(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烈 度 结构类型6 7 8 9框架 60 55 45 25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50 抗震墙 140 120 10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不应采用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70 筒中筒 180 150 120 80 板柱-抗震墙 40 35 30 不应采用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4、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6.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 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规范条文说明规定“一般降低20%左右”)。

(二)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结 构 类 型 6、7度 8度 9度 框架 110 90 50框架-支撑(抗震墙板)220 200 140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300 260 180 框架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8.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8.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 规则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三)短肢剪力墙较多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7.1.2条 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高度或者结构形式上超过一般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

为了确保超限高层建筑的安全稳定和人员安全,相关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规定。

一、界定条件1. 高度: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通常要求在规定范围之上,一般高度要求在100米以上。

2. 结构形式:超限高层建筑采用的结构形式与一般建筑物有所不同,通常采用特殊的结构形式,如框支剪力墙结构、铆接结构等。

3. 使用功能:超限高层建筑一般用于商业、住宅、办公等多功能用途,与一般建筑物的用途有所不同。

二、设计要求1. 抗震设计: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高于一般建筑物,需要采用更强的抗震措施,确保建筑物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安全通道:超限高层建筑需要设置多个安全通道,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人员能够顺利疏散,保障人员安全。

3. 消防设施:超限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配备更多的灭火器、喷淋器、疏散通道等,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和疏散。

三、施工规范1. 施工技术: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2. 监理要求: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必须由专业的监理机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3. 施工资质: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和经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能够得到满足。

四、监管措施1. 监管机构: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设计和监理都需要由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定期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在使用期间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3. 罚款措施:对于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罚款措施,以强化规定的执行力度。

总结:繁忙的都市中,越来越多的超限高层建筑拔地而起。

为了确保这些建筑的安全性和人员的安全,相关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高层建筑是指高度超过一定限制的建筑物。

一般来说,高度超过规定限制的建筑物被定义为超限高层建筑。

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规和规定,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限制不尽相同。

例如,中国的《城市绿地景观绿化设计规范》规定,超过45米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限高层建筑。

而在美国,根据国土安全法案,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一般被定义为超过75英尺(约22.8米)。

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需要特别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措施。

由于其高度的特殊性,超限高层建筑一般对地基、结构设计、施工工艺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

例如,在基础设计方面,超限高层建筑通常需要采用深基坑、浅基坑加固等技术手段,以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结构设计方面,超限高层建筑通常采用钢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等高强度材料,以增加结构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

在施工工艺方面,超限高层建筑通常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技术,例如塔式起重机、爬升模板等,以便在高空施工中提供更高的效率和安全性。

超限高层建筑的建设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不仅可以满足城市的居住需求,更能够塑造城市的形象和标志。

然而,超限高层建筑的建设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例如,工程投资巨大,施工周期长,需要应对高空风险等问题。

此外,超限高层建筑对于城市的交通、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也会带来一定的压力。

总之,超限高层建筑是高度超过规定限制的建筑物。

其施工需
要特别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措施。

超限高层建筑的建设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发布者:admin 来源:发布时间:2010-10-28 11:13:57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附录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的参照简表表一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注: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表二、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表三、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二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表四、其他高层建筑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doc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说明:1、当规范、规程修订后,最大适用高度等数据相应调整。

2、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咨。

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界定

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界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部分)
一、同时具有下表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1.扭转不规则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 GB50011-3.4.2
2.偏心布置偏心距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较大JGJ99-
3.2.2
3.凸凹不规则平面凸凹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GB50011-3.
4.2
4.组合平面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JGJ3-4.3.3
5.楼板不连续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GB50011-3.4.2
6.高度突变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 GB50011-3.4.2
7.尺寸突变缩进大于25%,外挑大于10%和4m JGJ3-4.4.5
8.构件间断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GB50011-3.4.2
9.承载力突变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 GB50011-3.4.2
二、具有下表所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1.扭转偏大不含裙房的楼层扭转位移比大于1.4
2.抗扭刚度弱扭转周期比大于0.9,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层刚度偏小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4.高位转换框支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5.厚板转换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6.塔楼偏置单塔或多塔与大地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地盘相应边长20%
7.复杂连接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或连体结构
8.多重复杂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类型的2种以上
……。

抗震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判定细则

抗震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判定细则

抗震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判定原则超限建筑结构的定义及文件依据超限审查的必要性及意义超高层自身的抗震要求体型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天马行空”的设计方案规范规程的更新迭代序号年份标准名称编号备注11959《地震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草案,未颁发21964《地震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草案,未颁发31974《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试行41978《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78规范》519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89规范》6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01规范》7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08版》8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0规范》9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6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发展沿革定义及文件依据定义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文件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2各省市相关文件汇编3部分省市超限审查细则一些相关问题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 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 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应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的规定.非高层建筑规则性判别及相应加强措施可按“抗震规范”执行。

1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超限筑工程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主管部门报审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提出的不超限依据进行审查。

若为超限工程而未做超限专项审查的,应补做超限审查4施工图审查时检查抗震专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5设计单位应自行判断所设计的工程是否超限。

界定为不超限的工程,应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说明判断依据2山东建筑物高度超限的认定高度超限建筑范围《抗规》表格《高规》表格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1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2超过《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3表1:房屋高度(m)超过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总体判断要点房屋高度——室外地面(嵌固层——重庆)算起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在城市的天际线上,高层建筑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展现着现代建筑技术的魅力与成就。

然而,并非所有的高层建筑都能随心所欲地设计和建造,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那么,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其界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所谓的“超限”,是指建筑物在高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方面超出了常规的设计和施工规范所允许的范围。

为了确保这些特殊建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就需要有一套明确的界定标准。

从高度方面来看,一般来说,如果建筑的高度超过了一定的数值,就可能被认定为超限高层建筑。

这个数值会因地区、建筑类型和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比如,在某些地区,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 度的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就可能被视为超限;而在另一些地区,或者对于不同的抗震要求,这个高度界限可能会有所调整。

结构形式也是界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些复杂的结构形式,如大跨度的连体结构、带有转换层的结构、悬挑结构等,如果其跨度、转换层位置或悬挑长度等参数超出了常规范围,就可能导致建筑被认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例如,连体结构中两部分建筑之间的连接跨度过大,或者转换层设置在过高的位置,都会增加结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需要更严格的设计和审查。

使用功能的特殊性也可能导致建筑被界定为超限。

比如,某些建筑用于存放重要的设备或物资,对其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极高;或者建筑内人员密集,如大型商场、剧院等,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设计和建造时需要满足更高的标准。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也会影响到超限的界定。

比如,建筑所处的地理环境,如果位于地震带、风灾多发区等,就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其结构的安全性;或者建筑的不规则性,如平面形状不规则、竖向构件不连续等,都可能增加结构的受力复杂性,从而被纳入超限的范畴。

那么,为什么要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严格的界定呢?这主要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

高层建筑一旦出现问题,其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注:1、此条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30%。

3、含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50%。

4、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6、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7、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 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表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第五条房屋规则性超限的界定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1.5倍,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大于1.4倍。

(不含多层裙房部分)(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0.9;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50%。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工程..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2、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30%..3、含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50%..4、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5、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6、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7、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1.5倍;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大于1.4倍..不含多层裙房部分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0.9;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3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50%..4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25%..5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其中有效宽度应扣除凹入和开洞宽度..6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小于2m..7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8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9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5%..10等效剪切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6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平均值的70%..11异形柱错层结构..12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13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1/3;且屋顶塔楼其顶部高度从嵌固层起算超过房屋高度限值的20%..14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类型的3种及3种以上;当丙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7层;乙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5层时;按2种及2种以上控制..转换层位置从嵌固层起算2、具有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1.2倍..不含多层裙房2结构平面凸出或凹进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5%..3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其连接宽度的2倍..4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方向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30%;或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小于5m..5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70%或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的80%..6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75倍..7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9倍;或在结构平面任一方向;楼层外挑尺寸大于4m..8楼层层间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小于其上一层的80%..9结构为复杂高层建筑;且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中的两种类型者..第六条其他超限建筑1、单跨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28m的单跨框架结构..2、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3、超限大跨空间结构: 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4、巨型结构的高层建筑..5、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6、采用新结构体系;新材料或新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附件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人填写;每栋高层建筑工程需填写一张表;2、超限审查结论栏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定并填写;3、填写相关要求详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附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1、抗震设防类别:分甲、乙、丙、丁四类..2、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如抗震措施和抗震计算的设防烈度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3、场地类别:分I、II、III、IV类..4、结构体系:分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筒体、板柱-剪力墙和大跨度空间结构..5、备注:对体系的细分..框架-剪力墙分异型柱框架-剪力墙、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普通柱框架-剪力墙、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的30%的框架-剪力墙..剪力墙分全部落地剪力墙、部份框支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的50%的部分框支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的50%的剪力墙..筒体分筒中筒、框架-核心筒、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6、主楼高度:以嵌固点起算;至大屋面的高度..7、主楼层数:与主楼高度对应的结构层数..8、高度限值:按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第四条确定..9、裙楼高度:以嵌固点起算;至裙楼结构顶板的高度..10、裙楼层数:与裙楼高度对应的裙楼结构层数..11地下室高度:嵌固点至建筑地下室底层地坪的深度..12、地下室层数:与地下室高度对应的结构层数..13、出屋面高度:大屋面以上的结构高度..14、出屋面层数:与出屋面高度对应的结构层数..15、结构转换层层数:当有结构转换层时;转换层所在的楼层数以嵌固点起算..16、有无错层:楼面高差大于500时;为错层不包括仅个别楼层的情况..17、有无连体:当连接体使两侧结构相互影响时;为连体..18、是否多塔:同一结构单元是否有多个塔楼..19、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比值:所有楼层的最大值;不包括地下室和出屋面塔楼..20、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的比值:限值A为≤0.9;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的限值A为≤0.85..21、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百分比:B1/B 的值;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时填写;如无填零..一侧凹进一侧凸出两侧收进22、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占平面宽度的百分比:B-B2/B的值;结构平面有两侧收进时填写;一侧收进时与21项相同;如无填零..23、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一边的比值:A3/A2的值;无角部重叠情况时;填无..角部重叠24、楼板有效宽度占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百分比:B1/B的值;如无开洞;填1..其中有效宽度应扣除凹入和开洞宽度..楼板有效宽度25、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不包括主体结构悬挑部分;如无开洞;填≥5m..26、塔楼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占底盘相应边长的百分比:当有多个塔楼时;以偏心距最大者计算..27、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其连接宽度之比:突出长度指与其连接宽度相对应的长度;如无填零..28、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用于上部收阶的建筑;即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75倍时的情况..房屋总高度指大屋面的结构计算高度;如无填零..29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之比:用于下小上大的建筑;如无填1..30、结构平面任一方向楼层外挑尺寸:指主体抗侧力结构的悬挑;如无;填零..31、大空间结构:非大空间结构可不填..采用本表表述不清的大空间结构可另行制表..32、超限自评结论:填是或否..下列任一情况为超限高层建筑:1表中结构高度超过限值..2表中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类型的3种及3种以上;当丙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7层;乙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5层时;按2种及2种以上控制..3表中不满足限值A一项者..4表中不满足限值B三项及三项以上者..5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类型的2种;且不满足表中限值B一项者..6单跨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8m时..7大空间结构: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8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9巨型结构的高层建筑..10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11采用新结构体系;新材料或新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33、超限审查结论:填对或错..超限审查结论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

(建筑工程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建筑工程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建筑工程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附件: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施工界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施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凡符合本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的高层建筑施工,均应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于初步设计阶段经工程所于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专项审查方案,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我省超限高层建筑施工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施工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符合以下各条中任壹条的高层建筑施工,界定为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施工。

第壹条房屋高度超过表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建筑。

表1等高度;2.表中不含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3.错层结构指楼层相错高度大于梁高或大于600mm的结构,不包括仅有个别楼层错层的情况。

第二条同时具有下列三项或三项之上不规则程度的高层建筑(6度和7度时,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大于40m和36m,其它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高度不大于表1所列高度1/3的高层建筑,为同时具有下列四项或四项之上不规则程度的高层建筑):1.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俩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但不大于平均值的1.5倍(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或1.4倍(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和复杂高层建筑);2.结构平面的长宽比(L/B),6、7度和8、9度时分别大于6.0和5.0;3.结构平面凹进的壹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30%;此外,当平面为工字形、双十字形等其它俩侧均凹进的图形,凹进的壹侧尺寸虽不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30%,但俩侧凹进的尺寸合计大于Bmax的50%(8、9度时为40%);4.当结构平面突出部分的宽度b小于平面长度L的30%时,突出部分长度和连接宽度之比(l/b),6、7度和8、9度时分别超过2.0和1.5;5.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6.除转换层外,楼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壹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7.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注:不包括仅有个别竖向构件转换和顶部壹、二层平面缩小有少量梁托柱的情况。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其次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注:1)、此条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30%。

3)、含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50%。

4)、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其次款中第1~4项不规章状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其次款中第5~8项不规章状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6)、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7)、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 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表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第五条房屋规章性超限的界定1、具有下列不规章状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1.5倍,简单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大于1.4倍。

(不含多层裙房部分)(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0.9;简单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5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附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根据国家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归纳整理如下:一、房屋高度超过以下规定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4、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6.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规范条文说明规定“一般降低20%左右”)。

(二)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8.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8.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三)短肢剪力墙较多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7.1.2条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1(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和60M;(2——8条略)第7.1.3条B级高度高层建筑和9度抗震设计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本规程第7.1.2条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结构。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 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类别丙类乙类框架普通柱框架60 55框架-剪力墙异型柱框架-剪力墙45 40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注1)40(10层) 36(10层) 普通柱框架-剪力墙130 120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注2)的框架-剪力墙110 100剪力墙全部落地剪力墙140 120 部分框支剪力墙120 100 含短肢剪力墙(注3)的部分框支剪力墙110 90 含短肢剪力墙(注3)的剪力墙120 100筒体框架-核心筒150 130 筒中筒180 15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165 140板柱-剪力墙40 35注:1)、此条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30%。

3)、含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50%。

4)、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6)、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7)、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 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结构类型高度框架110框架-支撑(剪力墙板) 220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约束筒)和巨型框架300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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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附件:
四川省抗震设防
超限高层建筑施工界定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施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凡符合本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的高层建筑施工,均应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于初步设计阶段经工程所于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专项审查方案,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我省超限高层建筑施工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施工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符合以下各条中任壹条的高层建筑施工,界定为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施工。

第壹条房屋高度超过表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建筑。

表1
等高度;
2.表中不含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
3.错层结构指楼层相错高度大于梁高或大于600mm的结构,不包括仅有个别楼层错层的情况。

第二条同时具有下列三项或三项之上不规则程度的高层建筑(6度和7度时,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大于40m和36m,其它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高度不大于表1所列高度1/3的高层建筑,为同时具有下列四项或四项之上不规则程度的高层建筑):
1.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俩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但不大于平均值的1.5倍(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或1.4倍(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和复杂高层建筑);
2.结构平面的长宽比(L/B),6、7度和8、9度时分别大于6.0和5.0;
3.结构平面凹进的壹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30%;此外,当平面为工字形、双十字形等其它俩侧均凹进的图形,凹进的壹侧尺寸虽不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30%,但俩侧凹进的尺寸合计大于Bmax的50%(8、9度时为40%);
4.当结构平面突出部分的宽度b小于平面长度L的30%时,突出部分长度和连接宽度之比(l/b),6、7度和8、9度时分别超过2.0和1.5;
5.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
6.除转换层外,楼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壹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7.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
注:不包括仅有个别竖向构件转换和顶部壹、二层平面缩小有少量梁托柱的情况。

8.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壹楼层的80%;
9.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和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0.75倍;
注:不包括单或多塔楼的大底盘建筑和大屋面之上的楼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突出的情况。

10.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9倍;或于结构平面的较短方向,楼层整体外挑尺寸a大于4m;
11.带加强层结构;
12.错层结构;
13.连体结构;
14.多塔楼结构。

第三条不规则程度为下列情况之壹的高层建筑
1.结构平面凹进的壹侧尺寸,6、7度和8、9度时分别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50%和40%;此外,当平面为工字形、双十字形等其它俩侧均凹进的图形,凹进壹侧尺寸虽不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上述比例,但俩侧凹进的尺寸的合计,6、7度和8、9度时大于Bmax的60%和50%;
2.结构平面为角部重叠的平面图形,当重叠部分平面尺寸的长边和短边之比不大于2时,重叠面积6、7度和8、9度时分别小于较小图形面积的25%和35%;
3.当结构平面突出部分的宽度b小于平面的长度L的30%时,突出部分长度和连接宽度之比(l/b),6、7度和8、9度时分别超过2.5和2.0;
4.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或楼板于任壹方向的净宽(可由净宽不小于2m的楼板累计)小于5m,或开洞面积6、7度和8、9度时分别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50%、45%和35%);
5.除转换层外,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壹层的55%(8、9度时为6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平均值的65%(8、9度时为70%);
6.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壹层的65%(A级高度建筑)或75%(B级高度建筑);
7.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和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0.65倍;
注:不包括单或多塔楼的大底盘建筑和大屋面之上楼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突出的情况。

8.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8倍;或于结构平面的较短方向,楼层整体外挑尺寸a大于5m。

第四条于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多塔楼五种复杂类型中同时具有三种或三种之
上复杂类型的高层建筑。

第五条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于地面之上的底部大空间层数,6、7、8度时分别超过6、5、3层,或转换层设置于多塔楼结构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

第六条俩侧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有较大不同的错层结构,或各独立部分体型、平面和刚度有较大不同的连体结构高层建筑(是否属于上述的“较大不同”,由设计单位和设初步设计审查单位根据工程情况确定),或塔楼间设有高位天桥的高层建筑。

第七条单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大底盘高层建筑。

(“偏置过多”壹般为塔楼结构和底盘结构质心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具体界限数值由设计单位和初步设计审查单位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第八条7、8度时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注:不包括仅地下室的转换构件采用厚板的情况。

第九条单跨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

第十条巨型结构的高层建筑。

第十壹条超出国家、行业现行规范、规程适用结构类型或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如下部为钢筋砼结构、上部为钢结构的高层建筑,不包括仅屋盖为钢结构者)。

第十二条采用新的结构材料(主要材料)、新的结构体系或新的结构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

附注
1、文中“6、7、8、9度抗震设防时”简称为“6、7、8、9度时”;
2、文中和“结构平面”、“收进尺寸”、“外挑尺寸”有关的数值,计算时壹般可由抗侧力构件的外边缘算起。

3、文中A级和B级高度建筑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的A级和B级高度建筑。

尺寸Bmax、B、b、L、l、H、H1、B1、a等见该规程第4章。

4、当结构的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和该楼层的俩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之比大于1.5(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或1.4(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和复杂高层建筑)但相应的层间位移角很小时,由超限专项审查确定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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