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合集下载

法律案例冷冻胚胎案(3篇)

法律案例冷冻胚胎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辅助生殖技术(ART)在解决不孕不育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ART过程中产生的冷冻胚胎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法律、伦理和道德上的争议。

本案即是一起因冷冻胚胎归属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6年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

2017年,张某在一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手术成功后,医疗机构将张某体内剩余的冷冻胚胎保存于该机构的胚胎库中。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张某要求分割冷冻胚胎,但李某拒绝。

张某认为,冷冻胚胎是双方婚姻关系的产物,其具有生命潜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冷冻胚胎并非有形财产,无法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且分割冷冻胚胎违背伦理道德,应予以驳回。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2. 冷冻胚胎的保存费用由张某承担。

四、判决理由1.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然而,冷冻胚胎并非有形财产,其具有生命潜能,属于生物医学领域的技术成果。

因此,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伦理道德考量:分割冷冻胚胎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

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胚胎应予以销毁。

分割冷冻胚胎可能导致胚胎的滥用,违背伦理道德原则。

3. 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法院认为,冷冻胚胎的保存费用由张某承担,一方面可以减轻李某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护张某的权益。

至于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双方可协商解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伦理道德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本案判决明确了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助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

2. 伦理道德考量:本案判决强调了伦理道德在处理冷冻胚胎问题中的重要性,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 解密冷冻胚胎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 解密冷冻胚胎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解密冷冻胚胎*导读:冷冻胚胎是将试管婴儿培育技术所得到的受精胚胎冷冻在液氮环境,使其得到长时间保存的一种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

质量合格的胚胎唤醒后所孕育的宝宝和正常孕育的宝宝一样健康。

不过,冷冻胚胎有一定的指征,正常人不宜为了隔期生育而冷冻胚胎。

……江苏宜兴的一对夫妻,2010年结婚,2012年因为原发性不孕症等原因决定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即试管婴儿。

不幸的是,医院在取得了四枚胚胎之后,正准备移植,夫妻俩却在车祸中双双离世。

不幸发生之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四位老人为了延续香火,都要求取得这个冷冻在医院里的胚胎的继承权,两家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今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不属于可继承的标的物,驳回了老人们的起诉。

时隔3个多月,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改判4枚胚胎由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

据了解,对于受精胚胎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法。

第一,销毁。

第二,继续冷冻在医院里。

第三,让它变成宝宝。

这也只有三种可能。

第一,找人代孕。

第二,找双方女性亲属代孕。

第三,双方女性老人自己怀孕。

第一第二种方式很明显不是老人们的选择,否则也不会对簿公堂。

而若要让胚胎发育成宝宝,于情于理于法又都不太合适。

不过,老人们千辛万苦争取到的胚胎如何处理也不是我们能够置喙的。

我们只能去解析,这个还在沉睡中的“宝宝”——冷冻胚胎。

*何谓冷冻胚胎所谓冷冻胚胎其实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所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使其得到长时间保存的一种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

具体方法为,医生在确定患者符合做试管婴儿的条件后,借助促排卵药物的刺激来增加成熟卵子数,一般情况下每次可以采集8-12个卵子,然后从中选出质量较好的卵子进行体外受精,最终培养出三到五个高质量的胚胎进行移植。

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胚胎都能置入母体孕育成生命。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35岁以下的妇女第一次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2个,35岁以上或第二次移植可以放3个。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作者:罗山来源:《莫愁·智慧女性》 2014年第12期南京富二代车祸身亡,羞忿至极的妻子收回丈夫生前赠与小三的爱巢;小三以冷冻胚胎怀上孩子,取得巨额财产继承权;妻子绝地反击……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审结的一起离奇案件,为您揭开案件背后鲜为人知的秘密。

一1999年7月,23岁的张战从安徽机电学院毕业,直接进入父亲的建材公司。

次年,张战结束爱情长跑,与相恋3年的大学同学孙甜甜结婚。

孙甜甜出生于干部家庭,个性好强,在南京一家外企当白领。

然而,结婚七八年,孙甜甜的肚子没半点动静。

夫妻二人去医院检查,结果孙甜甜被诊断为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

这以后,夫妻矛盾不断,张战渐渐感情外移。

2010年夏天,河海大学女生黄芸到公司暑期实习。

她老家在南京六合农村,乖巧可人,让张战乍一交往就有了好感。

黄芸来实习的第二周,家中突遭变故,父亲黄志国遭遇车祸摔成重伤,在东大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了两天两夜,虽保住了性命,但断了九根肋骨,其中一根刺入肺部,引起积液并感染,持续低烧。

张战及时伸出援手,垫付了6万多元医疗费,还天天给老人送去可口饭菜,为老人请了护工。

黄芸深为感动。

一次,张战聊天得知黄芸刚考上研究生,正为大笔费用犯愁,更主动表示会负责一切开销。

黄志国出院半月,通过“大病统筹”报销了一笔费用。

黄芸去还钱,张战说:“我的钱不急,你先用到紧要处。

”那晚,几杯红酒下肚的黄芸架不住张战火辣的表白,两人有了肌肤之亲。

腊八节那天,张战暗中购置了一套装修豪华、拎包入住的公寓供黄芸居住。

他承诺,等黄芸研究生毕业就娶她,与她生子以续香火。

黄芸想,等自己毕业,张战近40岁了,不利于优生优育。

她委婉地说出心思,张战心头一热,盘旋好久的想法脱口而出:“我们上医院储存冷冻胚胎吧。

”他解释说,冷冻胚胎是指无法生育、不想生育的情侣或夫妇,到医院取出优质卵子和精子在体外受精,培育成胚胎后,保存在-196℃液氮罐中,等生育条件具备时,再将胚胎解冻,移植到母体子宫内生育婴儿。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民事判决书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民事判决书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新南。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妹。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杏仙。

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光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玢,该院生殖中心医生。

委托代理人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

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

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刘敏
彭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5
◆生命伦理 与法律
中 国首例冷冻胚 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术
刘敏 彭玲
摘 要: 围绕我 国首例人 体 冷 冻胚胎 权属 纠 纷案 的终 审判 决 , 引发 了对 于人 体 冷冻胚 胎 法律属 性 、 冷 冻胚 胎 能 否被 继承 等 问题 的广 泛讨 论 。 本 文从 该案例 判 决 的争议 焦点入 手 , 通 过整 理 相 关的 学说 来界 定 冷 冻胚 胎 的 法律地 位 , 明确 死者 家属 对冷 冻胚 胎 享 有特 定 的人 格 利 益 ; 并认 为 由此 而在 不 违 反公 序 良俗 的前提 下 , 应
对死者的冷冻胚胎赋予其 家属一定限度 的监 管权和处置权 , 从而实现对冷冻胚胎的保护。 关键 词 : 冷 冻胚 胎 ; 继承 ; 人格 利 益 ; 监 管
Co mme nt o n t he Fi r s t O wn e r s hi p Di s put e o f Fr o z e n Em br y o s i n Ch i n a
b yo r s ,e t c . . S t a r t i n g f r o m t h e c o n t r o v e r s i l a f o c u s o f t h e c a s e j u d g m e n t ,b y c o l l a t i n g r e l a t e d t h e o r i e s ,t h i s p a p e r
e r a t i o n ,w e s h o u l d g i v e t h e r e l a t i v e s o f t h e d e a d a l i mi t s u p e r v i s i o n a n d d i s p o s i t i o n r i g h t ,s o a s t o r e a l i z e t h e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法学研究Һ㊀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刘㊀倩摘㊀要:冷冻胚胎的属性研究ꎬ不仅关乎着众多不孕家庭的生命繁衍ꎬ而且关乎着整个社会上伦理秩序的和谐稳定ꎮ这是伦理道德的守护和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所必需的ꎮ受精胚胎的特殊性在于它是融合物之财产利益和特定人格利益的权利客体ꎬ相较于一般物有很大的区别ꎮ但目前我国立法对该方面的滞后已经阻碍了辅助生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ꎬ相关研究可谓是在诸多争议中停滞不前ꎮ我国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ꎬ尽快完善相关的民事立法ꎬ促进生命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ꎮ关键词:冷冻胚胎ꎻ法律属性ꎻ立法保护ꎻ处置权中图分类号:D913.5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8-0143-03一㊁问题的提出沈杰和刘曦夫妇在结婚后由于不孕但又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孩子ꎬ夫妇二人决定实施人工辅助生殖ꎮ2012年8月小夫妻俩来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实施助孕手术ꎮ在这期间ꎬ鼓楼医院冷冻了夫妻俩的四枚受精胚胎ꎮ但灾难突如其来的降临到这个家庭ꎮ2013年3月20日夫妻俩在给岳母过完生日后ꎬ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了车祸ꎬ夫妻俩均当场死亡无一生还ꎮ小夫妻俩的死亡给双方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ꎬ双方老人都只有一个孩子ꎮ孩子们的死亡使得他们都成了 失独家庭 ꎮ男方父母难以忍受这样的悲痛ꎬ想到在儿子去世前ꎬ曾在鼓楼医院冷冻过受精胚胎ꎮ于是沈杰的父母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女方的父母告上了法庭ꎮ双方老人都想拿回在鼓楼医院存放的四枚受精胚胎ꎬ为了胚胎的处置权归属老人们都不让步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ꎬ宜兴法院还追加了鼓楼医院为第三人ꎮ本案的一审法院宜兴法院ꎬ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ꎮ原告最初的想法是拿回这些冷冻胚胎ꎬ为两家人保住最后的 血脉 ꎬ谁曾想竟遇到了当下的法律空白ꎮ随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又提出了上诉ꎬ二审的判决结果完全推翻了之前一审的判决结果ꎮ判决书从伦理㊁情感以及特殊利益的保护三个因素确定胚胎相关权利的归属ꎮ从伦理上讲ꎬ这些冷冻胚胎不仅含有小夫妻的血液信息ꎬ还含有双方父母的血液信息ꎮ将冷冻胚胎交由双方的父母是契合伦理道德的ꎮ从情理上讲胚胎如果交由双方父母保管ꎬ既合乎人伦亦可减轻丧失子女的痛楚ꎮ从特殊利益的保护来讲ꎬ父母理应是胚胎最密切利益的享有者ꎮ①以上三个方面是二审判决书的核心ꎬ二审判决也是本案的终审判决ꎮ判决一经做出立刻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ꎬ涉及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又成了社会的热点案例ꎮ(一)案件争议焦点与裁判困境进一步来说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关系着对人伦秩序的尊重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ꎮ宜兴案的矛盾点在于人伦与法律秩序的冲突ꎬ小夫妻去世后的冷冻胚胎是四位老人的精神寄托ꎬ老人们想拿回胚胎的心情值得我们去理解ꎮ关于我们担心的问题ꎬ四位老人得到胚胎的处置权后又能拿什么办法使胚胎存活ꎮ笔者认为ꎬ这一点担心的问题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去代替解决ꎬ老人们可以选这起胚胎继承纠纷案的问题集中在双方争夺的这四枚胚胎的属性当如何认定?原告认为胚胎在还没有植入母体前是一种权利客体ꎬ而且是可以被继承的ꎮ追加的第三人鼓楼医院认为胚胎根本无法像财产一样用来继承ꎬ因为胚胎的性质都尚未明确ꎬ何来继承之说呢?(二)冷冻胚胎实例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近年来ꎬ在我国由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越来越多ꎬ首要问题就是冷冻胚胎在法律体系中是 人 还是 物 ꎮ受术夫妻死亡后ꎬ遗留下来的受精胚胎的处置权应当交与谁?有双方均死亡的ꎬ也有夫妻打算胚胎移植后一方死亡的ꎮ一方不幸去世后ꎬ在世的一方对胚胎的权利是否会因为对方的去世而受到影响?受术夫妻生前对胚胎的指示有瑕疵或者就单纯的没有指示ꎬ将受精胚胎交与直系亲属的法律理由究竟是其享有的继承权还是监护权?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胚胎移植的机构或者后续胚胎冻存的机构ꎬ在遇到受术夫妻事后对胚胎置之不顾的情况又该作何处理?现实生活中就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李某男和王某女夫妇结婚后都在广州打工ꎬ由于女方的一侧输卵管不通导致不孕ꎬ夫妇俩结婚多年后都没有自己的孩子ꎮ为了能够有自己的孩子ꎬ夫妻俩决定到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实施人工授精移植ꎮ第一次手术得出的受精胚胎由于质量原因ꎬ医院建议先不要进行胚胎移植ꎮ夫妇俩原本打算再进行第二次的胚胎移植ꎬ不幸的是在第二次移植之前丈夫遇车祸当场死亡ꎮ丈夫死亡后ꎬ妻子含着泪水仍然打算按期进行第二次胚胎移植ꎮ但医院根据当年广东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 单身妇女 的定义ꎬ认为丧偶的王某也属于 单身妇女 ꎬ从而终止了王某的二次胚胎移植ꎮ为了能够有自己的孩子ꎬ王某多次向省卫生厅㊁卫计委发出申请函ꎮ申请函中王某女认为ꎬ 单身妇女 是指没有结过婚的女子ꎬ像她这样已经结过婚但丧偶的育龄妇女不应该被当作 单身妇女 ꎮ文件中单身妇女不能做人工辅助生育的规定对她来说并不适用ꎮ之所以阻止王某移植胚胎的原因除了 单身妇女 这一问题外ꎬ还考虑到假设胚胎移植成功ꎬ那么出生的孩341①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ꎬ(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ꎮ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失去了父亲ꎬ以后孩子成长的道路上亲生父亲的角色由谁替代ꎮ这对孩子来说是一个不公平的待遇ꎬ会对他的身心产生巨大的影响ꎮ①在左右为难的处境下ꎬ同年10月13日ꎬ经过专家组的讨论ꎬ王某终于获准可以进行胚胎的二次移植ꎮ对于这起胚胎移植案ꎬ至今仍然是人们讨论胚胎案例的热点话题ꎮ二㊁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一)学说上的各种主张1.主体说主体说主张受精的开始也是生命的开始ꎬ冷冻胚胎等同于母体之外的胎儿ꎬ属于特殊民事主体ꎬ享有民事权利ꎮ参照外国建立的胚胎收养制度ꎬ在继承中享有与胎儿一样的特留份ꎮ出于对生命的基本尊重ꎬ反对任何以冷冻胚胎为研究对象的活动ꎮ主体说并不是直接把胚胎视为简单的人ꎬ而是委婉的重视胚胎的生命价值ꎮ每一枚受精胚胎都是一个经低温保存冷冻的人ꎬ很大可能将会从受精卵发展成为鲜活的生命ꎮ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法益ꎬ生命作为最高位阶的权利ꎬ没有理由拒绝给予保护ꎮ主体说将受精胚胎置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ꎬ就是想在受精胚胎的萌芽阶段就给予有力的保护ꎮ这样才能符合我们所一直提倡的尊重生命的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ꎬ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ꎮ主体说的另一个支持理由是面临着科技的创新ꎬ医学领域的很多技术都可以创造人体器官与人身的重新结合ꎬ被重新结合的器官不再是冰冷的可以随意抛弃的人体组织ꎮ科技的创新使得我们必须重新思考ꎮ2.中间说中间说主张冷冻胚胎不是简单的法律主体ꎬ也不是最简单的物ꎮ它兼具主体与客体的元素ꎮ虽然是一种人体组织ꎬ但同时也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准物质ꎮ中间说与主体说相似的是都认为胚胎应该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保护ꎬ非生殖目的制造受精胚胎是一种不能接受的做法ꎬ是为法律所禁止的ꎮ提倡中间说的学者们认为ꎬ冷冻胚胎即使有发展成为人的可能ꎬ但也不能间接的承认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地位ꎮ建立一种中间物的处理模式ꎬ区别于传统民法的人物二分ꎬ是对现行民事法律框架的根本变革ꎮ变的是民事法律框架ꎬ不变的是民法所推崇的绿色原则ꎮ绿色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ꎬ既不过度提高胚胎的法律地位ꎬ也不过度降低对胚胎的保护力度ꎮ模糊于人和物的中间地带ꎬ控制胚胎出生线和死亡线上的数量ꎮ3.特殊物部分学者主张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应当定性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ꎬ对其应该进行潜在的人格保护ꎮ因为如果将物再细化分ꎬ类型化分析后可以分为特殊物㊁一般物以及伦理物ꎮ冷冻胚胎的目的既然是要发展成为生命ꎬ就应当将其归类于伦理物ꎮ现实生活中ꎬ我们可以随意丢弃身边的一个物品ꎬ可以是手上的水杯也可以是简单的白纸ꎬ但我们绝对不会随意地丢弃受精胚胎ꎮ伦理物往往都是区别于一般物的ꎬ比一般物的层次要高ꎮ至于特殊物就是类似于特殊纪念品这样的ꎬ可以被继承或请求侵权损害赔偿ꎮ但特殊物也无法上升到伦理物的高度ꎬ伦理物与人的最高权力属性相关ꎬ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和重视ꎮ(二)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分析1.冷冻胚胎非 人 之法律分析胚胎与人生活所处的环境不同ꎬ处在纷杂的社会环境中的人ꎬ必须有脱离母体后独立生存的可能ꎮ具备自我意识和经验能力ꎬ可以独自解决社会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ꎮ存活的生命出生前遭受的损害在出生后可以控诉ꎬ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ꎮ就是因为以上的特征ꎬ人才能被赋予主体资格ꎬ否则人与动物并无二异ꎮ笔者虽然在前文重复的提到冷冻胚胎具有发育为人的潜能ꎬ但人的发育岂是一蹴而就的ꎮ人的发育过程是一个动态的ꎬ连续的过程ꎮ就算把胚胎视为人ꎬ也只能是生物意义上的 人 ꎮ法律意义上的人都是具有人格意义的ꎬ以人际交往的能力和自我意识的挖掘来衡量ꎬ冷冻胚胎显然不能划分到人格意义上的 人 的范畴ꎮ从民法学基本概念的解释来看ꎬ民事主体解释为能够参与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然人ꎬ是权利义务的可归属者ꎬ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ꎮ我国是大陆法法系ꎬ传承于罗马法系ꎮ在最古老的罗马法系中ꎬ民事主体的概念解释为可以按照自身意愿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完全自由的处置人身和行动自由的自然人ꎮ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功就是解释好民法最基本的概念ꎬ分析民事主体的概念ꎬ冷冻胚胎与其真的很难吻合ꎮ由上分析ꎬ冷冻胚胎不具有和 人 同等的法律地位ꎮ其虽具有人的生命潜能ꎬ但尚不具备人体形态ꎬ未出现人的意识能力ꎬ应被排除在理性人之外ꎬ不能将其视之为民事主体ꎮ换言之ꎬ冷冻胚胎这种含有人的潜在生命能力的遗传物质ꎬ始终处于一种被利用的境地ꎬ植入孕育仅为其存活生命的一种可能ꎬ并非必然ꎬ如果在它们的身上没有唤醒自然人必备的理性ꎬ就不能作为私法主体ꎮ2.冷冻胚胎非 物 之法律分析如果是作为物ꎬ就一定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ꎬ或者是去标志后用作科学研究ꎮ不能否认冷冻胚胎的确具有物作为客体的属性ꎬ是一种混合了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特殊物ꎮ但冷冻胚胎的目的是为了生育而存在ꎬ不能进入商业流通领域ꎬ如果单纯地去标志用作科研也无法解释ꎮ这样看来冷冻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物与流通物存在着巨大的区别ꎬ一味地将其归类于物未免太过于牵强ꎮ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和发展ꎬ虽然从伦理角度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ꎬ但并不必然要求在民事法律物质要素的评价中要进行根本性的改变ꎬ人物二分的民法基础不应失去其最基本的作用力ꎮ这段话就是本文引用的坚持胚胎在人物二分的基础上认为胚胎属于物的最著名的观点ꎮ坚持这些观点的学者都是认为传统的民法无论发展到什么时候ꎬ人物二分始终是它必须要树立的框架ꎬ我们只能在这个框架里填东西ꎬ而不应该拆掉这个历史悠久的框架ꎮ本文认为ꎬ物权是以物为客体ꎬ但何谓 物 ꎬ民法并未设规定ꎮ通说认为物是指除人的身体外ꎬ凡能为人力所支配ꎬ具有独立性ꎬ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并且能够被人类所支配使用的ꎮ但在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的当下ꎬ该定义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了ꎮ如果将物的定义范围比喻成为渔网ꎬ冷冻胚胎作为一种跟随新科技而来的新事物ꎬ区别于渔网里以往存在的鱼ꎬ已经突破了渔网的 涵盖范围 ꎬ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编织渔网ꎬ重新界定民法学中物的概念和范围ꎮ否则要是总出现以往我们不熟悉㊁不了解的物ꎬ民法学中物的相关界定就如鸡肋一般弃之不惜ꎮ传统的民法认为物质的基本构成一贯就是人物二分ꎬ不是人就是物ꎬ不是物就是人ꎮ人永远是主体ꎬ物只能是客体ꎬ不可能通过后天的变化而产生实质性的转变ꎮ除了发育过程难以解释ꎬ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如果承认冷冻胚胎是441 ①«丈夫车祸身亡妻子为留种要求继续胚胎移植»ꎬ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s/2004-10-29/11264077883s.shtmlꎮ法学研究Һ㊀物ꎬ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胚胎将随时面临着被继承ꎬ当胚胎受到侵害时还会被请求损害赔偿ꎮ受精胚胎所在的医院如果毁坏了胚胎ꎬ请求权基础能否是侵权损害ꎬ这些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ꎬ不能单纯为了解决问题而将冷冻胚胎定义为简单的物ꎮ3.冷冻胚胎应界定为 人 与 物 之间的特殊存在民法的发展应当敢于做出改变ꎬ不能永远都是一成不变的ꎮ社会发展给传统民法带来的冲击我们应该敢于正面去回应ꎬ而不能一直死守着传统民法的那一套理论ꎮ冷冻胚胎非 人 非 物 的这样一种特殊的界定ꎬ就是对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的一种大胆的挑战ꎮ我国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写过不少关于胚胎属性的文章ꎬ在他的文章中提到应当给予胚胎足够的保护ꎬ给予胚胎足够的尊重ꎬ胚胎是凌驾于一般物之上的伦理物ꎮ伦理物在前文也提及过ꎬ伦理作为一种修饰词ꎬ并不能掩盖仍然是把胚胎定义为物的看法ꎮ无论你再怎么细分ꎬ把物再分为几个类型ꎬ只要你还在物的类型范围内就仍然是物ꎮ如果学术的发展都只是一味地妥协ꎬ没有大胆的想法ꎬ如何接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ꎮ将胚胎界定为 人 与 物 之间的特殊存在ꎬ是一种保护性的过渡ꎮ既不会忽视胚胎能够发展成为人其自身潜在的人格ꎬ又能够真正地实现对胚胎的保护ꎮ冷冻胚胎不同于自然分娩的婴儿ꎬ也不同于初期就着床于母体的受精卵ꎮ冷冻胚胎的存活率以及能否发展成为生命ꎬ是与科技相关的ꎬ当然也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ꎮ不能将冷冻胚胎视为人ꎬ并不是不承认胚胎的人格属性ꎬ而是冷冻胚胎与自然生殖的受精卵的确是有差别的ꎮ但为了顾及人的尊严和给予胚胎足够的尊重和保护ꎬ也不能将胚胎定义为简单的物ꎮ物是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任何外在物ꎬ冷冻胚胎在孕育的前期也可能去标志用作科研ꎬ但为了生殖目的培养的胚胎在后期发育成人ꎬ就不能作为简单的能够被支配的物了ꎮ三㊁冷冻胚胎的法律保护对冷冻胚胎进行立法的保护ꎬ是目前来说最中肯切实的保护ꎮ有一纸法律条文ꎬ就明确了在有关于胚胎遇到纠纷时该如何处理ꎮ我们不能指望在关于胚胎的问题上永远靠学者的诸多争议或学说来明确是非ꎮ可以说对于这样的新颖的科技人工结合的问题ꎬ并没有是非之争ꎬ早就应该止步于争议中ꎮ正如本文的初衷一般ꎬ积极的倡导制定相应的法律ꎬ是我们对保护冷冻胚胎问题最好的回应ꎮ为进一步推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和生命科技的发展ꎬ规正冷冻胚胎相关研究的正确方向ꎬ有效预防并处理冷冻胚胎所引发的各类纠纷ꎬ对我国的法律来说ꎬ应当及早地制定相关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ꎮ以下是本文提出的关于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具体构想ꎬ从它的保护对象和相关权利主体的行使权利的内容出发ꎮ(一)保护对象:权利抑或其他利益制定法律的初衷就是保护法定的权利ꎬ让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救济ꎮ但法定的权利以外还会存在着类型化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ꎬ已经制定好的法律难免会无法全部涵盖层出不穷的法益ꎮ实践中很多个案的发生都会引起我们对法益保护的思考ꎬ不是所有法益的保护都能在已经制定好的框架内解决ꎮ我们所要保护的冷冻胚胎ꎬ究竟是保护什么?是保护胚胎的本身ꎬ防止胚胎被任意的丢弃被剥夺成为生命体的可能ꎮ还是保护胚胎权利的归属ꎬ受精胚胎的父母一旦发生意外ꎬ应当将剩余的胚胎判决归于冻存机构还是归于其他家属?本文认为ꎬ既然要给胚胎相关的保护ꎬ就应当给胚胎足够的保护ꎬ这两点是不冲突并且不矛盾的ꎮ既要保护胚胎的本身ꎬ也要保护受精胚胎的原生父母出现意外事故后ꎬ受精胚胎的何去何从ꎮ胚胎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ꎬ一种是为了科研用的胚胎ꎬ一种是为了生殖目的受孕的胚胎ꎮ对于前一种胚胎给予适当的保护ꎬ在用作科研时不能随意地毁弃ꎮ对于后一种用作生育目的的胚胎ꎬ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ꎬ要清楚地认识到其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能ꎮ存放于医院或者冻存机构的受精胚胎ꎬ在父母失去联系或者父母打算丢弃时ꎬ医院或者冻存机构也不能任意的抛弃或毁坏ꎮ在受精胚胎的父母发生意外后ꎬ还要保护胚胎的去向ꎮ将胚胎交由与胚胎有紧密联系的人ꎬ以确保胚胎利益的利用能够发挥ꎮ制定法律时不能仅是在部门法或模糊的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ꎬ因为在未来的案件处理中万一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ꎬ不能排除会出现法律条文冲突的解释问题ꎮ冷冻胚胎的确值得保护而且值得全面的保护ꎬ但保护的方式不能模糊ꎬ否则在使用法律来进行保护时很难有说服力ꎮ(二)相关行权主体及其内容在涉及胚胎的处置权归属问题上ꎬ本文认为ꎬ如果受精胚胎的夫妇双方一方死亡的ꎬ不应该阻止另一方选择仍然移植胚胎ꎮ胚胎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生育ꎬ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生育权ꎬ而不是因为受精一方的缺失就剥夺另一方的生育权ꎬ这显然既不合情又不合理ꎮ如果受精胚胎的夫妇双方均死亡的ꎬ剩余胚胎的处置应当首先遵循当事人生前的意思表示ꎮ如果当事人生前已经有意思表示的ꎬ应当遵从ꎮ权利行使的内容只要不违反目前国内法律所明确禁止的ꎬ谁也不能扼杀四位老人对孩子们遗留的胚胎的殷切希望ꎮ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0. [2]冷传莉.论民法中的人格物[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11. [3]徐国栋.民法典与民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2007.[4]利明.物权本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5. [5]崔建远.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ꎬ2005.[6]王素娟.民商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2010.[7]徐海燕.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处分权[J].法学论坛ꎬ2014(4).[8]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ꎬ2005(5).[9]杨立新.一份标志人伦与情理胜诉的民事判决 人的体外受精胚胎权属争议案二审判决释评[J].法律适用ꎬ2014(11).[10]沈铭贤ꎬ张利萍.走出生命伦理的两难困境[J].中国医学伦理学ꎬ2007(1).[11]刘晓枫ꎬ陈志伟.人类胚胎及胎儿的法律地位分析[J].科技与法律ꎬ2011(3).[12]刘君丽.受精卵㊁胚胎的法律地位初索[J].法治论坛ꎬ2007(29).作者简介:刘倩ꎬ女ꎬ江苏人ꎬ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ꎮ541。

冷冻胚胎之争

冷冻胚胎之争

3月 2 0 日下 午 ,医 院 向夫 妻俩 发来 喜 讯 ,人 工 受 精 胚胎 发 育 很 好 , 5天后 刘 曦 就
冷冻胚胎之争
案 件背 后 , 有 许 多复杂 的 法律和 伦理 难题 需要 我们 一一解 开
文图 \ 孟 亚 生
场 惨 烈 的 车祸 ,无 情 地 夺 去 了一 一 对 年 轻 夫 妻 的生 命 ,留下 了 四位
无 助 的失 独 父 母 。 万念俱灰之时 ,
小 夫 妻 俩 保 存 在 医 院 里 孕 育 生 命 的 冷 冻 胚 胎, 成 了 双 方 二 老 最 后 的期 盼 。 然 而 , 冷 冻 胚 胎 的归 宿 却 成 了 一 个 难 题 ,如 果 不 让 继
承 ,等 于 在 已经 失 去 独 生 子 女 的 4位 老 人
伤 口上又撒 了一把 盐 , 似乎不合情理 ; 如果
让他 们 继 承 ,涉 嫌 冷 冻 胚 胎 将 来 会 找 人 代
孕, 这与现有 的法规 不符 , 似 乎违背 法理 。
情理与法理 , 孰 轻 孰 重 ?今 年 5月 1 5日 , 全 国首 例冷 冻 胚 胎 处 置 权 争 夺 案 在 江 苏 省 宜
妻俩 在 刘 曦 的娘 家为 其 母亲 庆 祝完 生 日
后 , 驱 车返 回 2 0公 里 外 的 家 中 , 谁 知 在 距 家 不 到 一 公 里 路 段 时遭 遇 了不 测 。
4个 失 独 老 人 不 敢 想 像 没 有 子 女 相 伴
的 后 半 生 ,其 孤 苦 的 晚 年 如 何 安 放 ?很 多 次, 他们想追随儿子 、 女儿而去 。
兴 市 法 院审 理 , 引 发全 民关 注 。法 院经 过 审 理, 当 庭 作 出 了判 决 。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作者:王千阁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1期摘要: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胚胎移植术的实施,引发了众多的伦理争议。

2014年,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开庭,经过一审二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终于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此案中涉及的“失独家庭”“冷冻胚胎”等敏感词汇引起了社会公众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冷冻胚胎;失独老人;法律属性一、引言据相关资料显示,20年前我国的不孕不育率处于世界较低的水平,在育龄人群中仅为3%。

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生活压力、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突出,不孕不育状况在我国愈演愈烈。

目前,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着生育方面的问题,接近发达国家的比率。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尤其是胚胎移植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造福了千万不孕不育的夫妇,但同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伦理问题上的纠纷。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但对于体外受精的冷冻胚胎,因其有别于自然生殖的胚胎,在处理起来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国家应该如何立法,我们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显的十分棘手。

本文所举的例子是夫妻意外离世后双方父母以及第三方医院来争夺胚胎的处置权的案例,此案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描述江苏宜兴的沈某夫妇因自然生育困难于2012年2月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技术繁育后代。

在准备手术的前几天,这对夫妇不幸遭遇车祸双亡。

男方父母为争夺已故儿子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将女方父母及鼓楼医院告至宜兴法院。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冷冻胚胎有生命潜能,属于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2014年5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訴讼请求。

原告上诉后,2014年9月,无锡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近年来,随着生殖科技的发展与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冷冻胚胎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透过“无锡冷冻胚胎案”谈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透过“无锡冷冻胚胎案”谈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摘要“无锡冷冻胚胎案”严格遵循法律适用规则,成为中国十年来少见的好判决。

而法律适用就是“找法”的过程。

首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法院需对其进行法律解释。

冷冻胚胎兼具物的实体性及人的人格性,因此无论如何法律均应给予其充分保护。

其次,在目前立法空白的情形下,法院可依“法理”进行创制性地补充,将本案争议归纳为对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

最后,结合“事理”与“法理”,兼顾冷冻胚胎与双方老人间情感上的密切联系与“法无禁止皆可为”、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进一步论证胚胎权属分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法律适用请求权基础法理事理法律补充作者简介:潘晟,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58-02一、案例简介2012年8月,无锡夫妇沈某和刘某因始终无法孕育,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医院未直接将胚胎移植于母体,而是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双方约定医院在限期内对胚胎负有保管义务。

2013年3月,夫妇二人不幸死亡。

2013年11月,为获得4枚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沈某父母向刘某父母和该医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特殊之物,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且我国禁止代孕、买卖胚胎,对其使用既要合法也不得违反伦理道德。

因此双方父母均不能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胚胎。

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胚胎的法律属性,但双方父母与胚胎联系最为密切。

双方老人应获得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不仅是对胚胎的尊重与保护,更是对老人精神上的慰藉。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父母对4枚冷冻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此案因涉及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学者称赞,这是十年来全国少见的好判决。

二、“无锡冷冻胚胎案”的法律适用规则凯尔森说,“有法律必有法律适用,法律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

冷冻胚胎案二审判决

冷冻胚胎案二审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新南。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妹。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杏仙。

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光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玢,该院生殖中心医生。

委托代理人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

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

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09-23付金苏振胚胎能否继承?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人”还是“物”?对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权利主体的确定或转移会产生哪些隐患?我国又该如何健全胚胎管理制度?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其对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而此引起公众的热烈讨论。

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人”还是“物”。

本案中,一审判决以胚胎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为由未支持“失独老人”的诉求,二审法院从伦理、情感和胚胎的特殊利益保护角度肯定了“失独老人”对已故夫妻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不同判决结果的根源在于对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

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人”还是“物”?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确定并不等同于放松监管。

有关胚胎权属案的各方观点中,有观点认为不能将胚胎简单定义为“物”,不能按照普通遗产进行继承,因为这不仅和夫妻离婚时的生育权行使有冲突,更可能由此引发更为严重的胚胎滥用,典型的胚胎滥用是代孕。

虽然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并禁止实施代孕,但这仅是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国内目前对于胚胎的监管仍处于空白。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广州八胞胎的事件,当事人为避免生育痛苦的出发点引起人们对社会伦理思考。

而此,引发了人们对代孕行为合法化的质疑,也让人们对胚胎继承持否定态度。

而“失独老人”对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主张,赢取了人们情感上的认同,更引发了对胚胎权益的理性思考。

笔者认为,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肯定,不能等同于对代孕等行为的肯定。

在法律并不禁止随身携带冷冻胚胎的前提下,胚胎的监管和处置者将胚胎携带出国寻求合法代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冷冻胚胎继承权案

冷冻胚胎继承权案

二、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一)案情简介沈某与刘某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

由于沈某和刘某自然生育存在困难,因此夫妻二人于2012年8月前往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体外受精成功后,医院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不幸的是,2013年3月20日,沈某和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双身亡。

沈某与刘某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事故发生后,留下4位失独老人。

此时沈某与刘某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沈某的父母与刘某的父母都想得到冷冻胚胎。

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某的父母向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的父母,请求由己方监管处置胚胎,并追加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沈某与刘某对受精胚胎可行使的权利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

现在沈某和刘某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因此,一审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沈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从伦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保护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在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后,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综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冷冻胚胎处置:法律观点下的是与非

冷冻胚胎处置:法律观点下的是与非

冷冻胚胎处置:法律观点下的是与非————————————————————————————————作者:————————————————————————————————日期:冷冻胚胎处置:法律观点下的是与非-法律冷冻胚胎处置:法律观点下的是与非新闻影像2014年9月17日,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迎来终审判决:冷冻胚胎可继承,双方老人共同拥有胚胎的监管处置权。

2013年3月,一场车祸夺走宜兴市沈某夫妻的生命。

此前,小两口为了做试管婴儿,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签订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

然而,沈某夫妻意外死亡后,胚胎应该由谁处置,双方的父母与医院争执不下。

双方父母争相请求继承冷冻胚胎,却被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

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四位老人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

最终,无锡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要求南京鼓楼医院将4枚冷冻胚胎交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使冷冻胚胎的监管始终处于“无主之地”,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物”予以继承,引发人们在法律、生命伦理、社会道德领域的诸多争论。

法眼聚焦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理论界众说纷纭,国外判例也多有分歧。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决定着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出生的标准有多种解读,但尚未植入母体完成着床的冷冻胚胎在现行法律下显然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人”看待。

由于冷冻胚胎具有生长为一个完整生命的可能,法学界也不愿将其归为一般仅用作生产、消费的物,而将其称为特殊物、伦理物、人与物的中介。

法律上,物的主要特点在于能被法律主体依其意志控制、处分。

从这个角度上说,冷冻胚胎依据法律上关于物的规定处理是更为妥当的。

冷冻胚胎的重要性在于其用途。

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或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下,事先保存的冷冻胚胎可能是延续这对夫妻共同血脉的唯一希望,这是其他辅助生殖医疗措施所无法替代的。

冷冻胚胎处置的法律之困

冷冻胚胎处置的法律之困

冷冻胚胎处置的法律之困作者:胡洁人李硕颖常潇斐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9期“冷冻胚胎”并非新鲜词汇。

自1988 年中国第一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出生,试管婴儿技术在我国发展已将近30 年。

正是通过胚胎的冷冻和移植等辅助生育技术,许多不孕不育的夫妇享受到了为人父母的快乐。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推出,晚婚晚育现象以及不孕不育的年轻化等现实问题的凸显,冷冻胚胎解冻与移植的数量势必大幅增加。

然而,在实践中,围绕冷冻胚胎的种种社会现象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2014年5月15日,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

儿子儿媳不幸车祸身亡,四位老人为了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胚胎诉诸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含有血缘传承的DNA等遗传物质和两个家族遗传信息的冷冻胚胎,是双方家族血缘传承的唯一载体,承载着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因而享有私法上的权利;不管是基于有利于保护胚胎的目的还是考虑情理和道德层面的因素,四位老人都应该获得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这件案子在实务界以及理论界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老人失独之痛,以及冷冻胚胎属性在法律上的空白,均在这场诉讼中得以体现。

此外,关于丈夫因特殊情况死亡或者丧失完全行为能力时,妻子是否有权要求医院继续为自己实施移植这一问题也存在争议。

浙江舟山的一对夫妻,在完成取卵、取精术并保存了五个胚胎,计划在四个月后植入女方体内。

然而,丈夫在原定植入日期前因海难失踪,女方因要求继续完成移植被拒绝,将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做出判决:医院需继续为女方实施胚胎移植术。

无独有偶。

有媒体报道,在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的胚胎实验室里,保存了七万多个冷冻胚胎。

其中,竟然有多达一万余枚逾期保存长达十年之久仍无人缴费与认领,院方对这一万多枚逾期冻胚进行了销毁处理,也因此颇招争议。

种种社会现象以及带给当事人和医疗机构的无奈均指向了冷冻胚胎领域存在的三个问题。

冷冻胚胎的民法属性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直接关系着整个法律制度的架构,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基石。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作者:张博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从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引发的社会轩然大波,可以看出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迫在眉睫需要解决。

虽然说此案已锤敲落定,判定夫妻双方父母享有监管和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但其所引发的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这一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关键词:冷冻胚胎;继承;监管;处置一、国内首例有关冷冻胚胎纠纷一案沈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与南京某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合同,分别取13枚精子和卵子,其中冷冻了四枚受精胚胎。

二人与医院签订了同意书,约定冷冻胚胎保存一年,超过一年,需补交费用,否则不予保存。

2013年2月,夫妻两人开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当场死去,丈夫十几天后也去世,男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之后,男方父母依《继承法》,主张四枚胚胎是沈某遗留的财产,将同样主张的刘某父母和南京某医院起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其监管处置胚胎。

一审法院认为,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一审法院驳回了男方父母的诉讼请求,男方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将冷冻胚胎由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二、冷冻胚胎可继承性的相关法律分析冷冻胚胎并不符合《继承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至于第七款,立法者原意中并无冷冻胚胎,对其扩大解释到包括“冷冻胚胎”也并不适宜。

原因就在于,将冷冻胚胎当作“财产”貌似掩盖了其所具有的特殊伦理性和潜在人格性,这与大众的情感需要不相符合。

但反过来说,其实对这个问题,我们要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不能一味的迎合社会普通大众的需要。

法律是最低的行为底线,对待法律不能感情用事,只要在法理上可以将冷冻胚胎论证为“财产”,这些其它的旁枝末节没有必要过分纠结。

论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陈友平;丁伟【期刊名称】《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6【摘要】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

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

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

但是,基于冷冻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总页数】6页(P70-75)【作者】陈友平;丁伟【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4【相关文献】1.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吴晓洪2.体外胚胎的基因遗传权保护问题探析兼评“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 [J], 杨遂全;李早早3.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J], 牛立夫4.浅析人工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 [J], 陶晓苏;5.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J], 刘倩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牛立夫
【期刊名称】《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但冷冻
胚胎的法律属性却在学界引发了长期且热烈的讨论。

关于冷冻胚胎,学界有主体说、折中说、客体说和器官权说,文章重点分析了四种学说,并对它们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最终试图提出,把冷冻胚胎当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物的客体说
应该是最为妥当的选择。

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在物的等级体系中,处于较高等级即人格利益物的地位。

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后,就可发现法院的两个判决各有其合理之处,一审定性准确,二审结果正当。

【总页数】5页(P120-124)
【作者】牛立夫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
【相关文献】
1.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吴晓洪
2.论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陈
友平;丁伟
3.体源者生故后遗留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评释 [J], 瞿灵敏;
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J], 刘倩
5.论人工胚胎的人格伦理物属性及其法律地位——以“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案”为例[J], 申欣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全国首例胚胎被弃案:单方能否割舍“生育权”_

全国首例胚胎被弃案:单方能否割舍“生育权”_

2018年1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男方私自废弃冷冻胚胎案。

妻子徐丽和丈夫张平在感情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在美国州立医院成功移植存活了6枚胚胎,其中一枚移植到徐丽肚子里,余下5枚存放在医院内。

谁知后来徐丽流产,夫妻感情受损,丈夫张平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法院却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没有判处离婚。

为彻底斩断妻子的念想,张平在医院告知他必须续费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妻子徐丽,而是单方面选择不再续费,主动废弃了冷冻的5枚胚胎。

徐丽认为丈夫这么做侵犯了自己健康权、身体和生育知情权,要求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

如果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都有决定权,那么张平单方面废弃胚胎,是否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假如胚胎依旧存在,离婚后的徐丽是否还能擅自孕育生子?此案涉及的赔偿数额不大,但法律意义非凡。

2004年正月初十,北京某大学大三学生徐丽从山东枣庄老家返校,没有买到坐票只能在火车过道里站着。

旁边一位男孩见她背着书包,手上还挎着东西,便把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凳让给她坐。

徐丽十分感激,便跟对方聊了起来。

两人惊讶地得知,他们不仅是山东老乡,而且还是大学校友,只不过对方比她高一个年级,也不在一个专业。

徐丽一下子记住了这个名叫张平的男孩,并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到校后,为了表达谢意,徐丽特意请张平吃了一顿饭。

一来二往中,互有好感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这一谈就是五年,五年间,两人感情深厚,始终如热恋中的情侣,张平也是努力做到把女友当成孩子宠。

2009年,张平决定去美国留学。

虽然不舍,但徐丽还是支持男友出去看看。

好在跨国恋并没有给两人带来什么影响。

2010年9月,张平回国和徐丽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徐丽便以陪读的身份来到美国照顾丈夫的饮食起居。

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让两人的生活既稳定又幸福。

2013年12月,张平和妻子还在南京玄武区购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投资和自住两用。

2014年下半年,工作稳定的张平和妻子商量后决定生孩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2014年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

原告沈新南起诉他的亲家,要求继承儿子沈杰和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

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失独老人之痛以及冷冻胚胎管理法律上的空白,均可在这起诉讼中一窥端倪。

判决
胚胎不能被继承
一审判决宣布,52岁的原告沈新南掩饰不住脸上的震惊,他转头看了看被告席上53岁的亲家刘金法,两人苦笑着对视片刻后,各自带着自己的妻子一同缓缓地走出法院。

“把咱们之间的争执先放放,现在先要把胚胎拿出来。

”沈新南说。

去年3月20日深夜,沈新南的儿子沈杰、儿媳刘曦在返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当天,夫妻俩刚获知一个喜讯,5天后刘曦将可以进行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为了这一天,他们等待了整整一年。

这对小夫妻婚后一直未孕,在朋友推荐下,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人工受精。

沈杰、刘曦均为各自家中独子、独女,意外发生后,留下了4位失独老人。

2014年春节前,沈新南在江苏宜兴法院将亲家刘金法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儿子、儿媳存放于鼓楼医院的受精胚胎的继承权。

“我希望由我来监管胚胎的储存。

”沈新南说。

出乎双方意料的是,由于胚胎属性及是否具有继承权尚未确定,宜兴法院将目前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方。

沈新南认为,从鼓楼医院方面出现在法庭上开始,这场诉讼便成为四位失独老人与医院之争了。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医院方面给予明确拒绝。

医院委托代理人郑哲兰表示,目前对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属性还没有明确,而且我国对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因此不能将冷冻胚胎交予任何一方。

郑哲兰认为,从医学角度讲,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是中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

对此,原告律师郭伟表示,“代孕”对双方父母的意愿进行有罪推断,“他们只是想换家医院保存,以等待政策改变的那天。


主审法官陆亚琴在解释判决理由时称,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陆亚琴称,夫妻双方对胚胎的权利的行使也是受到限制的,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

现在两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俩手术留下的胚胎本身受限制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因此原告主张由其监管储存胚胎,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院的判决,令双方父母“心急如焚”。

根据沈杰、刘曦与医院签订的协议,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为一年。

如今保存期已过,让老人们最担心的是医院根据协议可能会抛弃胚胎。

“我们还会上诉,这是我们4个失独老人最后的希望。

”沈新南说。

失独
两个家庭的悲哀
从2013年3月20日车祸那夜起,沈新南的家便静了下来。

之前,儿子、儿媳和沈新南夫妻住在一起,那一夜后,儿子的大嗓门、儿媳钢琴声,都从这栋3层别墅中消失,只留下两个老人压抑着的啜泣。

白天,沈新南夫妻都在对方面前强忍悲伤,沈新南照旧出门做生意,老伴做好早饭便坐
在客厅里看电视,偶尔打打麻将。

就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

但一切都变了,他们发现自己总是会突然在生活中“断线”。

出事地点离家只有一公里,怎么都避不开。

路过那里,沈新南会突然把车停在路旁,头靠在方向盘上大哭一场。

老伴则会一个人晃晃悠悠地走到那里,念念叨叨地对着空气诉说着菜又涨价了,家里太大太空不好打扫,“好像他们就在那儿”。

最难熬的是夜晚,担心夫妻俩承受不了,亲戚早就清空了两个孩子的东西,连床都搬走了。

沈新南记不清有多少个失眠的夜晚踱步到儿子的房间,坐在空无一物的地板上发呆。

好几次,他和妻子在空房子里“偶遇”,相拥哭泣。

在距离沈家近20公里的刘家,刘曦的父母用不同的生活方式表达着相似的悲哀。

女儿和女婿出事那天是刘曦的母亲胡杏仙的生日,两人在陪她过完生日返家途中遭遇车祸。

一年多来,她都在自责当天应该留下俩人在家过夜。

今年,胡杏仙早早地撕去了日历上她生日的那一页,“就当自己没有生日了”。

女儿刚刚去世时,胡杏仙总是不停地盯着手机,以前每天女儿至少要给她打四五个电话。

后来,她觉得伤心,便很少用手机了。

女儿是幼儿园老师,刘金法的手机里还存着她练习跳舞的视频,有时他会一个人躲在厕所看,总是以笑开始以泪收场。

刘金法夫妇很少出门了。

婚礼、小孩、一家老少,这都是他们害怕看见的,他们经常拉上家里的窗帘,好像这样就能隔开外面的欢笑和鞭炮声。

四个失独老人不敢想象没有子女相伴的未来,他们都曾动过轻生的念头,但最终被劝阻。

“不是还有子女的胚胎吗,那也是血脉啊。

”亲戚对他们说。

反目
“敌人”:从亲家到医院
料理完儿女后事,四个老人便一同到鼓楼医院索要子女留下的4个冷冻受精胚胎,但数次前往均被医院以“法律不允许”为理由拒绝。

屡遭拒绝的四位老人不再相信鼓楼医院。

沈新南说,他们至少也要取出胚胎放到上海或北京保管。

两家人都清楚,目前法律不允许代孕,他们打算换个“更保险”的地方保管胚胎,等到政策允许那一天,自己的孙子或是外孙就能出世了。

“最坏的打算,我们也可以送给其他夫妇啊。

”沈新南说。

“留香火”是四位失独老人最后的愿望。

无奈之下,沈新南找到律师,了解案情后,律师郭伟建议沈新南和亲家先确定胚胎继承权,“你们得先确定胚胎属于谁”。

郭伟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他查看资料发现,对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卫生部出台的条例所限制的均为医疗机构。

如不允许转让、赠送,所规定的并非针对个人,“没有哪条法律说他们不能继承。


2014年春节前,刘金法收到了应诉通知书。

让他有些不理解的是,起诉前沈新南从未找过他商议,只是在电话里说了句“我们走法律途径吧”。

从前,沈、刘两家是令人羡慕的儿女亲家,两家人每逢周末总一起聚餐,偶尔还一同出游。

胡杏仙回忆,每次旅游时女儿总会陪着公婆,女婿则陪着丈母娘,“从来没起过争执。


从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起,四位老人便再未见面。

偶尔联系也只是通过电话,说着说着便会发生争执,“胚胎是我们家的”,双方都在电话里喊。

沈新南认为,嫁夫从夫是中国的传统,江浙地区传统也是女儿不继承家产,因此他觉得儿子留下的胚胎理应由他继承,未来的种种可能性,也应由他来处理。

而刘金法则觉得胚胎为小夫妻双方所有,自己作为女方家长也应具有继承权,为此他还准备了辩护词。

双方相持不下,谁都想由自己管理儿女留下的胚胎。

5月15日刚开庭时,4位老人还是怒目而视,互不让步。

随着庭审的进行,沈新南知道,阻碍自己得到胚胎的并不是亲家,而是坐在一旁的鼓楼医院。

判决宣布后,胡杏仙说,他们暂时不打算争了,目前双方共同的“敌人”是医院。

回家的路上,四个老人近半年来第一次坐在同一辆车上,哭声不时响起。

空白
法律难解伦理问题
这并非冷冻胚胎第一次成为争议的焦点,相关法律的空白使得冷冻胚胎的监管始终处于“无主之地”。

目前国内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其中《规范》在2003年进行了修订,沿用至今。

《规范》对冷冻胚胎的定义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这也成为鼓楼医院与宜兴法院认为胚胎无法被继承的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认为如果两对老夫妻拿到了胚胎不去代孕,只是保存着,从情理上来讲,应该是可以的。

但原被告两方如何分割胚胎,也很难达成一致。

陈志华表示,更棘手的是,冷冻胚胎是技术和伦理的问题相混杂,伦理的问题往往是没有答案的,法律也很难设计出标准来。

四个老人提出,自己当年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如今自己失独而二胎政策又已放开,“怎么看我们都是牺牲品,该被照顾”,胡杏仙说。

卫计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翟晓梅认为,特事特办虽然从情理上更容易理解,但会带来更多问题,比如代孕所涉及的医学伦理以及未来可能会开启胚胎买卖的口子。

即便是国外相关判例也对四位老人不利。

美国曾有一对夫妻进行人工受精,受精胚胎植入子宫后未成活,离婚时两人争夺剩余的几枚胚胎。

美国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财产”,只是由于它们有变成人类的可能性而暂时给予特殊的尊重。

因此,夫妻拥有的对胚胎的权利不能算作真正的财产权。

对于美国的判例,郭伟表示这是由于那对美国夫妻当时未签订剩余胚胎处理方式而引起的。

在沈杰夫妇与鼓楼医院的协议中明确标注剩余胚胎的处理方式为丢弃。

但由于沈杰夫妇没有使用胚胎生育,因此胚胎还处于未使用状态,并非剩余胚胎,因此不能丢弃,而应由家属继承。

据一位鼓楼医院医生估计,目前南京市约有冷冻胚胎10万枚,其中超过半数存放在鼓楼医院。

对四个老人而言,继续上诉是目前唯一的选择。

“希望也许只有一丝吧。

”沈新南站在儿子、儿媳空空的房间里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