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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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旅行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
第五条公司采取股本募集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宗旨:以优质的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旅游及其相关服务,并以此为回报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及其相关服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八条公司股本分等额股份,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元,
计股,共计万元人民币。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自然人(表一)
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参股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出资形式:公司采取内部职工及其他自然人以人民币认购出资的形
式,由公司财务出据出资证明。
第十条公司股东在公司供职期内不得撤股,但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职工和股东内部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经董事会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方式按下述方式进行:
1、部职工配售新股。
2、配发红利股份
3、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十三条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必须在内部职工或股东间进行。
2、股值以转让之日的当月财务报告为依据核定。
3、股东因故调离公司,所持股份需在调离之前办理转让;如转让不成,由现有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认购。股本以现金或实物兑付,自调离之日起三月之内付清。
4、除公司统一协调认购或自由转让公司股份外,调离股东股份转让
时之上两年公积金不得参与股值核定。
5、按公司章程的出资时间,一年内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如有特殊原因,由董事会2/3以上股东表决。
第四章股东、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力:
1、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和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4、优先按股份比例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6、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以其所认购股份认交其出资额;
4、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5、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9、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1、董事缺额1/3;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有出席大
会的2/3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普通股应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十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
连任。董
事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20%
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也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以下列权力: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制定公司增减股本及股票认购范围和方案;
5、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6、制定公司分离、合并、终止的方案;
7、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8、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9、审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11、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需有出席董事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
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会会议;
3、签署公司重要合同和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
5、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但这种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并事后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
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成员为1-3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本及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状况;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代表股东与董事交涉。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