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沪深上市、交易规则总结(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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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总结二、沪深上市规则总结(一)共同且需关注:1、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董秘资格禁止性条件:(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4)本公司现任监事;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深交所为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6、上市所需股本:主板5000万,创业板3000万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3年内转让的例外条件:(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均有)(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深交所主板特有)8、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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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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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本所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债券进行适当性管理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原规则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本办法实施后不符合相应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不得再行买入该等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272356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69.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公司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f0bd730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3d.png)
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投资和融资(以下简称“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融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融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
第三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投融资事项的管理、实施、推进和监控;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以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公司在实施投融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二章投融资决策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自行或通过全资、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以获取收益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六条依据本制度进行的融资事项包括:(一)综合授信;(二)流动资金贷款;(三)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四)信用证融资;(五)票据融资;(六)开具保函;(七)其他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事项。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投融资管理机构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融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https://img.taocdn.com/s3/m/354db0c2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bf.png)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问答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
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9c0f8bcacaaedd3382c4d334.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2)第一节总体要求 (2)第二节股东大会 (3)第三节董事会 (5)第四节监事会 (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总体要求 (8)第二节任职管理 (10)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0)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1)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5)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6)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7)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2)第一节总体要求 (32)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4)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1)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3)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47)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51)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1)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0)第一节总体要求 (6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63)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9)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71)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71)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75)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9)第八章内部控制 (83)第一节总体要求 (8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85)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87)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89)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91)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92)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93)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96)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97)第十章社会责任 (101)第十一章附则 (103)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5f95c8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c7.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0dd88d8dfc4ffe473268ab40.png)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及问答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及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23a25443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b.png)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及问答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保荐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为保证《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
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2、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2.13条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下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所。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2006 年5月19 日颁布实施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变革,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股权激励的试行,使市场格局、市场规模、市场参与主体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投资理念得以更新,股市交易趋于繁荣,市场重组融资的创新手段丰富多样,但与此同时,选择性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凸现。
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https://img.taocdn.com/s3/m/b15210e86edb6f1afe001f5f.png)
复习备考资料: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第一章:总则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2、中小板公司也需要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1、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两大类标准: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
2、制定明确的重要性标准很难:重要性标准时相对的,每家公司情况不同;需要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信息过量之间取得平衡.3、我国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选择: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主要采取了“投资者决策标准”、对临时报告主要采用了“股价敏感标准"、上市规则规定了最低披露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自由裁量权(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平原则为核心原则,为最新上市规则修订新增加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消息满天飞,也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实其他四个原则任何一个实施不好,最终违反的都是公平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中的基本职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回忆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6ee53b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ab.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深证上〔2022〕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b6af9c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4c.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深证上〔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深证上〔2024〕28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适用于本所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21c6a8001f69e3142329408.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深圳为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深圳为或达到20%】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6c58e164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28.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申报、上市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主要规范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其后续管理事项,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
一、上市公司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法人信用及财务状况:公司的会计报表、监管和第三方交易数据必须反映公司的良好财务状况,并配合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应包括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2、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稳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应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实际控制人应为定期任职,有资格和能力在把控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方面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企业道德和行业经验。
3、具有可公开流通的条件:上市股票的中期持股比例不低于10%,目标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25%,申报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30%,在深交所和竞争对手披露后,从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
4、符合市场基本需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形态、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实力以及治理结构应符合市场基本需求;5、具有良好的股东架构:企业应有健全的股东架构,目标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200家,申报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500家,其中流通股东不少于30家。
二、上市公司审核流程1、申报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报申请书,并向深交所提交上市材料;2、深交所收到上市申请后,通过严格的审查、考察和核查,对申报公司的经营能力、财务实力、股东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定位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等进行检查;3、深交所对申报企业进行反馈评估,然后将建议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4、中国证监会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深交所反馈信息,审查和评估客观情况,作出最终审核决定;5、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深交所正式办理公司上市手续。
三、上市公司管理工作1、完善披露制度、严格执行披露责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坚持定期披露要求,如实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2、建立内控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财务监管,建立企业内控制度,定期向投资者及运作方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并公示;3、实施股权结构管理,加强股东人大管理:企业要实施划分股权结构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股东大会管理,在股东大会有效性的基础上,保证其提案审议过程合法有效和准确;4、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上市公司要积极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对外环境变化及时高效作出应对,稳定监管环境;5、注重投资者教育、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上市公司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选择权和了解权,全面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11efc413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69.png)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控制证券投资风险,应制定规范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下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ee30f5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e6.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2〕1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证上〔2020〕4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https://img.taocdn.com/s3/m/9e09608fec3a87c24028c40b.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8d03e0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eb.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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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2 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2.3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2.4 对外投资的产权明晰,风险可控。
第二章对外投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评估后的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3.1 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投资子公司、购买他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3.2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3.3 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风险投资包括部分证券投资的内容);3.4 委托理财;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牵头编制对外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定期跟进项目进展。
根据项目需要,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评审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
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九条对外投资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9.1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9.2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9.3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9.4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9.5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机构应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十一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如下:11.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11.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运用资金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子公司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且应当适用本制度。
第十四条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应以审计或评估值为作价依据的,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面报告。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编制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要论述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和评价。
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方案的初步设想及投资环境的初步分析;投资金额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的测算。
第十七条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项对外投资是否对公司有利,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同时,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目,详尽记录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
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财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控制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十七条在对外投资需要处置时,必须对拟处置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处置价格、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后提交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处置对外投资的批准参照适用实施对外投资批准权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三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对外投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执行情况、财务处理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层,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29.1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29.2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29.3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十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31.1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31.2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31.3 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31.4 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