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银行如何应对企业破产行为风险
1 企 业破产 行 为 不规 范 . 害 银行 侵 利 益的表现
11 利 用 法人 制 度 不健 全 逃 废 金 融债 务 .
我 目公 司 企 业 法 制 度 目前 还 不 完 善 . 还 要 首 先 用 于 安置 职工 .银 行 债 权 当然 要 不 再 用 行 政 手 段 去 处 理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问 对 很 多 问题 还 没 有 具体 的规 定 .企 业 的重 落 空 为 了保 护 债 权 人 . 免 除企 业 分 立 前 题 , 在 而依 反 映 市 场 经 济 规律 的法 律 操 作 . 建 组 、 权 变 更其 债 权 、 务 的处 理 没 有 明确 清 偿 债 务 或 者 提 供 相 应 担 保 的 条 件 下 . 产 债 应 立 健 全 社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用 与之 相 的 规范 有 些企 业 借 企 业 改制 重 组 之 际 . 将 当依 照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家 经 贸 委 、 国 国家 国 适 应 的再 就业 制 度 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解 决 破
诉 讼 时 , 些 文 件 在法 律 上 有 什 么 效 力 . 这 能
为 了 挽 救 濒 临 破 产 的 企 业 . 国 务 院 否 作 为 裁 决 的依 据 .如 何 运 用 法 律 手段 去
最 突 出 的问 题 就 是 由 于 企业 破 产 行 为 不 规 19 9 4年 《 知 》 宽 了试 点 城 市 企 业 分 立 解 决 以 行政 手 段 设 计 的 逃 债 行 为 就存 在 问 通 放 范 . 银 行 的权 益 受 到 严 重侵 犯 由于 银 行 的条 件 即 “ 临破 产 的企 业 在 申请 破 产 题 了 使 濒 按 照 现 代 民 法理 论 . 人 具 有 独立 的 法
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流程
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流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良资产也伴随而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处置不良资产,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首要问题。
在此,本文将从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流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1. 安全原则安全原则是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仅要安全处理,还要注意保护权益,尽可能地减少财产损失。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信用。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保证公平、公正、透明,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公平的平台。
4. 风险原则风险原则是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终极原则之一。
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要根据资产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处置风险。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流程1. 确认不良资产首先,要清楚地了解不良资产的本质,确定是否为不良资产,并且进行分类。
2. 制定处置计划在确认不良资产之后,制定合理的处置计划,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重组、租赁等方式。
此外,应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标准、流程、时间等。
3. 筹集资金筹集足够的资金,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重要步骤。
需要根据处置计划,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方案。
4. 实施处置方案实施处置方案的过程中,应注重风险防范。
对涉及财政、税务、法律等领域的问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良资产的合法处置。
5. 监督评估在处置过程中,需要对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评估。
通过不断地评估,不断地完善处置方案,提高处置效率和处置效果。
三、总结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要考虑到资产的特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处置计划。
同时,在整个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也需要注重风险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不良资产处置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不断地评估、调整,以提高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不良债权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债权清收处置方案不良债权清收处置方案是指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问题制定的一套相应的操作措施和管理制度,以最大化地实现债权的回收,降低债权损失。
本文将围绕不良债权清收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展开具体阐述。
一、不良债权清收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不良债权清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2.公正性原则:根据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公平对待各类债权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积极性原则:不良债权清收应积极主动,采取主动出击的态度,降低不良债权的风险。
4.灵活性原则:根据不同的债务对象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清收手段,以最大化地实现债权回收。
二、不良债权清收的方法1.友好协商:通过沟通和协商,了解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寻求债务解决方案,尽可能减少损失。
2.法律途径:如果友好协商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债务,如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
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
3.资产转让:将不良债权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和定价,寻找合适的买方进行资产转让,实现债权回收。
4.追偿保证人:对于有担保人的债权,可以通过追偿担保人的方式进行债权回收。
5.资产处置:对债务人的抵押物或担保物进行评估和处置,将其变现,用于偿还债务。
三、不良债权清收的程序1.风险识别:通过内外部渠道获取债权信息,对不良债权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
2.优先清收:根据债权的优先级进行清收,优先回收高优先级的债权。
3.信息公示:对不良债权进行公告和公示,告知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关债权清收的情况和措施。
4.清收调查:对债务人进行调查,了解其还款意愿和能力,为制定合适的清收方案提供依据。
5.清收方案制定:根据不良债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制定相应的清收方案。
6.清收执行:按照清收方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执行清收措施,实施债券回收。
7.债权结清: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从债务人处收回全部或部分债权,实现债权的结清。
总结:不良债权清收处置方案是一套用于回收不良债权的操作措施和管理制度。
银行破产程序流程
银行破产程序流程一、破产程序的概述银行破产程序是指在银行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系列程序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通过有序、公正的方式处理银行破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信心。
二、破产程序的主要步骤银行破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申请破产银行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由银行自愿申请破产,或者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申请破产时,银行需要提交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债务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2. 破产审查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将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定银行是否真正无法偿还债务,并评估破产程序的可行性。
审查过程可能涉及对银行的财务记录和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
3.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在破产审查通过后,法院将任命一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银行的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代表债权人,协调和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破产管理人通常是专业的法律或会计人员,他们将负责处理银行的资产和债务,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高效进行。
4. 资产清算资产清算是银行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在资产清算阶段,破产管理人将对银行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清理,并将其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可能包括出售银行的财产、追讨债务和清算银行的各项权益。
资产清算的目标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导向,同时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5. 债务重组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可能会涉及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重新安排债务的方式,使银行能够继续经营并最终偿还债务。
债务重组可能包括减免债务、延长偿还期限、降低利率等措施,以减轻银行的负债压力并恢复其经营能力。
债务重组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6. 破产结算当银行的资产清算和债务重组工作完成后,破产程序将进入最后的结算阶段。
在破产结算阶段,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偿还。
债权人的优先顺序通常是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一般包括国家税务机关、雇员工资和福利、优先债权人等。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良资产越来越多,且不断新增。
针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必须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
如果处置程序不合法,可能会引起各种诉讼或者其他问题。
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债权人权益不良资产是指债权人的财产,因此处置不良资产一定要尊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置过程中,应注意让债权人参与,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并采纳债权人的合理要求。
否则,债权人可能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三、对买方的约束对于买方,要求其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同时,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在合同中应加入违约责任条款和追索权条款,明确责任和义务,减少争议。
此外,要求买方进行资产评估和融资审查,防止买方采取欺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资产评估问题资产评估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结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应选择资信良好、资质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保障评估结果的真实、公正、准确。
同时,评估结果也应经过债权人认可,以便协商处置方案,减少各种争议和风险。
五、合规操作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金流动、数据处理等操作必须合规。
这包括资金转移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数据处理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
如果操作不合规,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总之,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买方的约束,选择资质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保证合规操作,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商业银行债务重组与破产处理的原则
商业银行债务重组与破产处理的原则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它们在金融市场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在经历过多次金融危机后,银行积极进行改革和重建,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银行可能会陷入负债重组和破产处理的困境中。
如何进行负债重组和破产处理,成为了商业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从商业银行负债重组和破产处理的原则、程序、实践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负债重组的原则商业银行负债重组是指银行通过减少负债,提高清偿能力,来改善财务状况的过程。
在进行负债重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清偿原则优先清偿原则是指优先保障银行的法定义务,如支付存款、债券、工资等。
银行在进行负债重组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债务合同的规定,优先清偿已到期的债务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同时,银行还需合理规避或降低清偿优先级较低的债务,以保障优先级较高的法定义务的清偿。
2. 整合资源原则整合资源原则是指通过整合银行内外部的资源,优化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增加资产收益和降低负债成本。
银行可以通过销售不良资产、出售股权、兼并重组、减少营业场所和员工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
在进行资源整合时,应注重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避免因整合资源而导致风险的增加。
3. 合理评估原则合理评估原则是指在进行负债重组时,应准确评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状况和负债重组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银行应依据财务数据和市场情况,对资产的收益率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确定负债重组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同时,银行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负债重组方案。
二、商业银行破产处理的原则商业银行破产处理是指银行无力清偿债务,被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过程。
在进行破产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障存款人权益原则优先保障存款人权益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破产时,应优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银行应根据破产清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破产方案,先偿还存款人的款项和各类债务,以保障存款人不受损失。
银行倒闭如何处理
银行倒闭如何处理
银行倒闭是由多个因素共同导致的,它对经济、货币和金融市场的影
响是极其重大的,因此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正确处理这一问题。
一是国家应维护法定货币的稳定,加强监管力度,积极采取措施确保
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针对发生破产的银行,国家应及时介入,采取调整、整合或收购的措施,以稳定金融市场环境,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如果采
取收购或并购措施,应当尽量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使他们能够获取
相应的赔偿。
二是政府应尽快出台政策,为银行倒闭中涉及的投资者和客户提供必
要的赔偿。
比如,为客户补偿部分损失的资金,让投资者拿回部分投资收
益等。
同时,政府还可以给予受灾银行和客户补偿,帮助他们把损失减至
最低。
三是要加强市场定位,限定市场竞争,确保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倒闭现象,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因此,银行应加强内控,遵守国家金融
政策,改进营运模式,加大风险控制力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改善企业
治理结构,使银行经营更加透明、稳定。
总之,银行倒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其处理和对策也需要有一个
多方面的考虑。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案件频繁发生,而其中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企业破产案件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一项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1. 银行金融债权的特点银行金融债权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债权,具有高额、风险分散性强、法律保护完善等特点。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2. 企业破产案件对银行金融债权的影响企业破产案件往往会对银行金融债权造成一定的损失,影响银行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如何保护银行金融债权,成为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3. 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方式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保护银行金融债权的方式主要包括申报、与债务人协商和诉讼等多种途径。
银行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债权保护制度等措施,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
二、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保护银行金融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金融信贷的重要角色,其金融债权的安全与稳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银行金融债权是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机构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加强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就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加强对债务人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提前预防和化解风险;另建立健全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银行金融债权的合法权益。
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还需要银行自身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强化信贷审查和监督管理,提高对债务人的信用评估和债务追踪能力,防范企业破产风险,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债权保护制度等措施,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
法律知识:不良债权的处理规定
法律知识:不良债权的处理规定不良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力追讨但无法收回的债权。
产生不良债权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借款人的无力偿还、债权人的不慎审慎等等。
在商业领域中,不良债权会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如何处理不良债权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良债权的定义、形式以及处理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良债权的定义不良债权是指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信用的过程中,由于债务人的违约或其他因素导致债权的实现受到严重威胁或完全无法实现的情况。
在企业和金融机构中,不良债权被认为是风险的一种,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理。
二、不良债权的形式不良债权的形式主要包括欠款、拖欠、违约、无法收回等。
在企业中,不良债权通常会表现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债权的坏账。
在金融领域中,不良债权则包括不良贷款、呆账、不良债券等。
三、不良债权的风险不良债权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来说都存在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不良债权会导致资金困难,甚至导致破产。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不良债权则会影响资本充足率,甚至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及时处理不良债权是非常重要的。
四、不良债权的处理规定1、多方协商在处理不良债权时,双方应该首先进行协商。
债权人应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问题,并给予债务人一定的优惠。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需要寻求第三方协调解决。
2、诉讼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不良债权问题。
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债权关系并强制执行。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可能会导致案件败诉。
3、清收在处理不良债权时,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委托清收机构来清收不良债权。
清收机构会通过合法手段收回债权。
清收机构一般会收取一定的清收费用,这些费用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承担。
4、资产处置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资产处置来清偿不良债权。
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
这些财产可以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来偿还不良债权。
四大银行倒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银行因经营不善、风险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导致了倒闭。
本文将以我国四大银行之一为例,分析其倒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的银行,以下简称“甲银行”,是我国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近年来,甲银行因不良贷款率上升、资本充足率下降等问题,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
在一系列努力无效后,甲银行最终被认定为资不抵债,宣布破产倒闭。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资本充足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甲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资本充足率长期低于法定要求,导致其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二)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部分业务;(三)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经营;(四)依法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甲银行因资本充足率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最终导致了破产。
2. 不良贷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止不良贷款发生。
”甲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未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导致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超过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二)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部分业务;(三)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经营;(四)依法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和微观金融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处理不良资产的问题。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法有:出售、转让、资产证券化和资产重组。
然而,如何
处理不良资产,还需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如贷款风险分析、资产拍卖、债权转让等。
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制定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对策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审批的监管。
随着金融的
发展,各类贷款产品不断涌现,品种繁多,风险性不尽相同。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更
为细致的贷款审批制度,严格把关风险控制,确保向有信誉保障的客户借贷。
其次,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理,商业银行需要制定精准的处置计划。
根据资产的性质、
规模、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以确保资产可以得到有效的流转,最大限度
地减少损失。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合理配置专业的不良资产管理人员,确保不良资产处
理能够得到及时的跟进和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商业银行需要加大对资产证券化的支持力度。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定的资产打
包成证券产品出售。
这种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不良资产和损失,提高银行的资产
效益和流动性。
然而,资产证券化仍存在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进行严格控制。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许多因素。
商业银
行应当制定精准的不良资产处置对策,切实加强贷款审批制度的监管,并精准制定处置计划,加大对资产证券化的支持。
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够有效地减少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确保银行的健康发展。
法律知识:不良债权的处理规定
法律知识:不良债权的处理规定不良债权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或者难以偿还的债务。
在实际生活中,不良债权的处理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如何有效地处理不良债权,追讨欠款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法律上,不良债权的处理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同时也需要债权人在处理不良债权时遵守一定的程序,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不良债权的处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不良债权的定义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不良债权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良债权是指债务人无力或难以履行的债务。
不良债权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拖欠债务、拒不履行还债义务或者通过欺诈手段取得债务的情况。
不良债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对不良债权的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和保护措施。
二、不良债权的种类不良债权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种类:1.逾期债权: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的债务情况。
2.恶意拖欠债权:指债务人明知欠款仍拒不支付,或者借故拖延支付拖欠的债务。
3.欺诈债权:指债务人通过虚假陈述、不实陈述、不披露真实情况等手段取得的债务,或者在还款过程中采用诈骗手段躲避还款责任。
以上这些不良债权的种类,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和处理。
三、不良债权的处理程序对于不良债权的处理,债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下是不良债权的处理程序:1.催收通知:一旦债务逾期,债权人应当立即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催收通知应当包括债务明细、催收要求、催收期限等相关信息。
2.协商和解:债权人在发出催收通知后,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和解,寻求还款事宜的协商方案。
通过协商和解可以尽量避免诉讼及法律程序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3.诉讼维权:如果协商和解失败,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债务人的不良债权行为,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和判决,追回欠款。
银行在处置风险维护银行债券利益方面存的政策诉求
银行在处置风险维护银行债券利益方面存的政策诉求
1.利用企业改制的机会逃避银行债务。
这是借款人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另一种重要方式。
比如企业通过分立重组的方式进行改制,将现有的企业一分为二或者一分为三,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和债务承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相互推诿或拒不还款的问题,造成银行坏账,无法清偿银行债权。
除此之外,借款人企业还会通过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等方式,造成债务责任主体不清晰,使银行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或造成程序性障碍。
2.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
破产重整本是为了救活还有生存价值的企业。
但当前已在国内成为一些企业逃废债务的工具。
这些企业通过重整将逃废债行为变得合法合规。
按照现行规定破产重整时,即便债权人不同意,还可以通过法院强裁强制实施。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总是本着放水养鱼的原则,最终妥协勉强通过重整法案,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直至本金以及延缓债权实现时间。
3.利用虚假诉讼恶意抽逃资产,逃废银行债权。
近年来,些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含仲裁)逃废银行债务、转移资产或者拖延银行清收进度也呈上升之势。
通过虚假诉讼,银行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或部分转移给虚假的债权人,或者将虚构的债权与真正的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干扰银行获得清偿。
商业银行如何处理债务重组和破产事务?
商业银行如何处理债务重组和破产事务?一、债务重组的意义和目标债务重组是商业银行处理债务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债务重组旨在通过重新安排债务的结构和条件,减轻企业的偿债负担,使其能够重新获得偿债能力并恢复运营。
债务重组的目标是实现债务的兑付和银行资产的保值增值,既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又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债务重组的步骤和要点包括:1. 评估企业状况:商业银行首先需要评估企业的运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和现金流情况,了解其还款能力和债务结构,为重组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2. 制定重组方案: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
方案应当平衡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还款,并鼓励其未来良好的经营表现。
3. 沟通协商:商业银行需要与债务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释重组方案的理由和意义,争取其支持和配合。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与其他债权人、监管机构和法律顾问等进行协商,确保重组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 执行监督:商业银行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执行监督,确保债务方按照重组方案履行义务。
监督过程中要注重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防止重组失败或重新出现债务问题。
二、破产事务的处置原则和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债务重组无法达成共识,企业陷入严重困境,商业银行不得不考虑采取破产事务的处置方式。
商业银行在破产事务中的角色主要包括:1. 及时发现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债务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破产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应对。
2. 制定处置方案:商业银行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制定破产程序和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实现资产的最大价值。
3. 审慎选择破产程序:商业银行在选择破产程序时要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评估,选择适合的破产程序,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4. 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商业银行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控,防止资产流失、债权受损和其他潜在风险的产生。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随着金融体系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银行在实施债权保护措施时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以下是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在银行债权保护中,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银行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债权关系,保障自身权益。
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规定模糊、执法难度大等问题是导致保护债权难度加大的根本原因。
针对这一问题,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应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提出银行债权保护的专门要求,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银行可以加强与法律机构的合作,提升自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确保债权保护合规性。
银行还可以加强对执法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更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
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银行债权保护困难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银行在借贷过程中难以获得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关键信息,这使得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准确评估,增加了债权风险。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是多方面的。
银行可以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良好的关系,确保能够及时了解到借款人的真实情况。
银行可以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银行还可以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和共享,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的共享,提高对债权的管理水平。
三、追索难度大在银行债权保护中,存在着追索难度大的问题。
一方面,债权人在债权追索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难题和实际操作问题,如判决难执行、资产难变现等。
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虚假破产等手段逃避还款责任,使得银行难以追回债权。
为解决这一问题,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银行应加强对债务人的风险评估,通过质押、担保等方式减少债务人逃避还款的可能性。
银行可以加强与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银行还可以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的力量进行债权追回,提高追索效率。
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参与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作为一种特殊投资机会,在挽救破产企业、促进社会资源高效配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和以市场化特殊机遇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投资机构来说,破产重整中同样蕴含大量投资机会。
破产重整业务介入模式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参与破产重整业务可以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模式。
直接参与即直接对接破产企业的债权、股权及资产实施重整。
间接参与则是为破产企业的重整方提供资金或信用支持,帮助重整方顺利实施重整。
其中,直接参与模式主要包括不良债权收购、共益债模式和破产投资模式三种。
近年来,在上述模式基础上还产生了受托清偿和预重整阶段介入等创新模式。
1.不良债权收购在问题企业已经具有明确的破产重整预期基础上,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打折收购金融机构对破产企业的不良债权,待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根据破产重整方案,将所收购的不良债权进行留债或转股,留债部分按年收取本金及利息,转股部分收取股利或转让,从而实现投资退出。
2.共益债模式共益债投资主要适用于资产盘活后或工程续建后销售能力能够迅速恢复的企业,常见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项目续建融资,如对烂尾楼提供资金支持。
通常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SPV并通过银行委贷等通道向破产企业提供资金,该资金通过破产管理人专项用于偿还债权人存量债权本金和相应费用,或用于破产企业“继续营业”。
3.股权投资模式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作为重整投资人介入重整项目。
既可以直接作为投资人,也可以成立联合投资体,投资资金专项用于缴纳破产重整资金、处理重整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破产重整企业实施追加投资。
对于依托不动产运营管理实现盈利的投资人,股权受让可以避免资产交易产生的高额税费。
4.受托清偿模式受托清偿是资产管理公司以代偿身份和职责获取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导权,进而实现对相关资产权益的控制权。
一般包括受托清偿、股权转让和债务重组三个步骤。
受托清偿方式可以帮助资产管理公司较好地掌握主导权,更加主动地推动重整进程。
5.预重整阶段介入模式预重整是将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骤,包括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计划制定、表决和通过等,迁移至司法程序之前进行。
银行破产处置方案模板
银行破产处置方案模板概述银行破产是一种财务危机,其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偿还债务并倒闭。
这会波及银行的债权人、股东、大众以及金融市场。
因此,为了防范银行破产对经济造成的损害,应该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银行破产处置方案。
本文档旨在为银行破产处置方案提供一个模板,该模板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银行。
步骤第一步:调查状况首先,需要对银行进行彻底的调查。
这包括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组织结构。
此外,还需了解银行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市场趋势等因素。
这样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处置方案。
第二步:制定处置策略根据调查结果,需要制定适当的处置策略。
策略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银行的经营状况•银行的财务状况•银行的组织结构•银行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市场趋势•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等利益相关方应该根据这些因素制定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债权人、股东和金融市场的方案。
第三步:实施处置方案制定完处置方案后,需要立即实施。
执行团队应该由银行的管理人员和破产管理人组成,并应该负责监督整个处置过程。
实施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各种风险因素,并随时调整策略。
如果需要,可以进行破产重组或资产出售等行动。
第四步:管理资产和财产在破产期间和实施处置方案时,需要对银行的资产和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
这包括妥善管理银行的现有财产,以及开展必要的收入和支出操作。
同时,应该建立遣散资金,为银行的员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步:重新评估在实施任何处置方案之后,需要对该方案进行重新评估。
这可以帮助判断方案是否成功,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
结论银行破产是一种严重的财务危机,但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处置方案,银行可以最小化损失,并在破产事件中保持信誉。
这个银行破产处置方案模板可以作为制定有效处置方案的基础。
但我们也需要注意,每个破产事件都独一无二,所以方案的具体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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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作者简介:袁翠——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律师事务部律师。
摘要:在破产程序中银行不良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及法律意义,我国《企业破产法》与银行不良债权保护有关的制度主要有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以及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等制度。
破产法虽规定了以上制度,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仍不足以起到对银行不良债权的现实保护作用。
针对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过程中,银行不良债权保护遇到的现实问题,笔者从启动再生企业的信用记录重建机制、揭开公司面纱、扩大银行债权人参与机会、规范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之规定、加强刑事打击力度等6个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银行不良债权破产程序保护引言国务院《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依法处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同时对企业退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积极处置“僵尸企业”的大环境下,根据现有的破产法相关的制度,如何解决在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过程中就银行债权保护遇到的问题,如何实现银行不良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护银行不良债权的意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即按照风险等级高低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保护银行不良债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银行作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债权人,一般银行债权金额巨大,由于银行是我国企业的主要资金支持主体,因而形成了大量的银行不良债权,如若银行债权得不到保护,不仅影响了银行特有职能的发挥,还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相对于一般的债权,银行不良债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从立法宗旨上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利益综合本位的变化过程。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破产法成为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破产程序中不能受偿的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义务,因此,这也使得企业破产银行不良债权保护变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银行不良债权已有的保护制度(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我国《企业破产法》指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创举,其授予破产管理人明确的职责,这决定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法定特征。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随着破产法逐步发展到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管理人的中立特征更加明确。
我国破产法还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因此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法定、地位中立及团队专业性,使得破产财产的管理及分配有了制度和人员的保障,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债务人企业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不法行为,使破产程序更加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
(二)重整制度的设立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重整制度,充分体现了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取向,是社会价值取向的一次重大突破。
重整制度的诞生,使得我们定义破产法不仅仅是退出法、淘汰法、死亡法,更是再生法、拯救法,企业获得涅槃重生,保障了银行不良债权的实现,实现银行不良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的出资人均有权申请重整,这项规定赋予了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有利于银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以此保障银行债权人的权益,尽快实现银行债权,避免形成银行呆坏账。
(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破产法设定该行为无效。
以上撤销权、无效制度的设立,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各个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保护了设立抵押的担保物,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四)清偿顺位的调整我国《企业破产法》公布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后不足清偿的部分,以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该规定重新界定了新破产法公布后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受偿顺位,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前拖欠的职工债权不足清偿时从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拖欠的职工债权则清偿顺位后于担保债权人。
因此,新《企业破产法》的公布即为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位的“分水岭”。
我国《企业破产法》虽已规定了保护银行不良债权的相关制度,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仍会出现“人去楼空”和财务资料被毁损、隐匿等情形,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影响了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的清查与核实。
重整程序中,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破产法虽规定了例外情形,但担保物一旦毁损灭失即对担保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即陷入无法挽救的地步。
因此,破产法对银行不良债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制定有效切实可行的担保财产的保护制度和加强刑事惩罚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实务操作过程中银行不良债权遇到的风险及改良措施如前文所述,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部分与保护银行债权的相关制度,对银行不良债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在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过程中,银行不良债权仍会遇到实现不能的风险。
因此,根据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程序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良措施。
(一)揭开公司面纱,企业人格否认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往往会有重大资产、主营业务及职工转移至改制后的企业中,但基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资质,改制后的民营企业通常会通过改制前的国有企业对外开展营业事务,导致国有企业与改制后的民营企业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这时的国有企业虽然形式上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企业法人的人格只有象征意义,这时的国有企业已实际被改制的民营企业进行控制。
因此,为防范借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破产等形式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维护银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要善于揭开公司面纱,将存在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一起纳入破产程序中,进行合并破产,以实现破产法的目的,公平清偿债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启动再生企业的信用记录重建机制浙金融办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51号文中提到,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搭建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市场机制引入上市公司、龙头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司法重整,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
破产重整制度避免了企业破产,消除了企业破产原因,使得面临破产原因的企业获得再生。
再生企业经历过破产原因,企业信誉受到严重质疑,通过改善重生企业的信贷服务,重建企业信誉,实现企业实质上的涅槃重生,保障了银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三)规范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之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这一规定从而整体保护了债务人资产的完整性,更有利于顺利实现重整程序,因此对担保债权人的权力行使做了限制规定,同时我国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当重整计划的规定有失公平,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宣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实现担保债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债权人的权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对银行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了相应的保护,因此银行担保债权人应时刻关注担保物的状况,一旦发现担保物有损毁、灭失的可能,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行使担保权。
实际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这种问题很难发现并且银行担保债权人很难取证,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的司法结束或规定对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保护作出详细规定。
为了实现公平的原则,在银行担保债权限制行使期间,法律可从其他方面对担保债权给与适当的补偿。
(四)扩大银行债权人的参与机会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只需审查债权是否属于合法债权,合法债权是否到期债权,经债权人催收债务人是否未清偿到期债务。
因此,相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条件,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更为宽松。
结合破产法此规定,银行可以制定内部申请企业破产的相关制度,避免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重整原因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银行债权无限期拖延得不到实现。
除此之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当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得不到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时,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己制定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
另外,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同时,管理人对债务人重大资产实施转让或设定财产担保等行为时,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因此,银行作为大额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债权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做好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工作,以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五)破产清算程序中增加银行担保债权人的催告期限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享有担保权的银行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折价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银行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还应当遵循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印章、账簿及证照实施接管,根据债务人财产的具体情况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并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实施管理。
在管理人保管担保物的情况下,银行债权人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并及时与管理人进行工作上的协调对接,难免会出现担保物权行使的期限滞后。
因此,为使管理人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银行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够及时实现,可以设定适当的期限,作为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权的催告期限,并设立担保物权人自行处置担保物的相关规定,若管理人在银行债权人催告期限届满未协助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享有担保物优先受偿的银行债权人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处置担保物,从而实现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