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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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它规范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效力。

本文旨在从概念、定义和规范角度,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一、概念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纠纷的一部法律,它旨在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使行政纠纷解决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效解决。

行政诉讼法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操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受理权限、原审判断、双方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定义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从事的一种法律处理活动。

三、规范(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复议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等。

首先,行政复议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原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申请来进行抗辩,以此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构不得以任何不当行为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公正原则是指解决行政诉讼的司法行为应符合公平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准确性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应有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审理,不得凭借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决定程序及执行程序四个部分。

受理程序是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后,该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受理。

审理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决定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决,并确定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案。

执行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将双方的裁定结果和解决方案强制执行,以确保其及时有效地执行。

(三)行政诉讼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律效力是指由法院审判提出的行政诉讼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就失去了它的法律意义,行政纠纷也就无法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法律,它旨在从概念、定义和规范角度解释行政诉讼,使行政纠纷有效解决。

行政诉讼法 解释

行政诉讼法 解释

调整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法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法是一种诉讼程序法。

2、行政诉讼法是确定行政审判权的法律规范。

3、行政诉讼法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

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指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其内容涉及到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前言:新解释虽只有27条,但与新解释、新法不冲突的旧解释、各种规定仍为现行有效,可以援引、适用。

经一年半载的实践、磨合后,可望看到大篇幅的新解释,结束“27条”与“98条”解释并用的局面。

蓝字部分是@阿些和2015年4月28日对新解释的解读(之后会有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解释条文取自高法公布的文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解读:【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表述不恰当,应为“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

所谓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主要是指以下四项:①所诉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注:诉前须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②起诉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③起诉未逾起诉期限;④诉讼请求合乎规范的要求。

【行诉诉请写作二要点】诉请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往往决定着受理与否及成败。

规范写作行诉诉请有二个要点:一、先确定所诉案件的类型,二、再按案件类型的判决结果确定诉请。

确定案件类型以及诉请的依据是:法发[2004]25号文即《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和本解释第二条规定。

此乃行诉秘籍,建议实务工作者熟读。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 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八、附则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全文阐述,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受理通知、答辩状等。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裁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行政诉讼执行主要包括:判决、裁定的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行政赔偿主要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赔偿;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

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

八、附则本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但是并非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具体而言,原告资格的要件为: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任何一种诉讼的发生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才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不同的情况下,被告的确认有所不同。

(1)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

实践中有时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一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需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这就产生了如果有人起诉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谁作被告的问题。

就具体制度而言,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上级机关的批准只具有程序的意义,即告知上级机关,让其了解,下级机关具有决定权;另一种是上级具有实质决定权,下级机关只不过做一些材料收集、提出初步意见的工作。

对此,司法解释采取了一种简便的方法: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也就是说谁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视为是谁的行为,谁就是被告。

因为谁有决定权,谁就署名,而谁署名,该行为也就可以视为是谁的行为。

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谁署名,谁被告。

(2)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核心内容:新行政诉讼法看点一共有二十七处,上文赢了网小编已为您详细介绍二十三处,接下来将会为您详细介绍剩下的四处看点,内容包括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明确不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审限延长、无故不到庭、拒绝履行裁定将被公告,欢迎阅读。

二十四、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分析:这是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及其例外情形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要求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案件,不得将调解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行政案件结案的方式。

不过,不适用调解原则也存在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通过庭外和解、协商等纠纷化解方式处理,并采用撤诉方式结案,但有相当一部分庭外和解脱离社会监督,其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均无从得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调解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前一类案件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经济权益,对经济权益的自由处分并不会影响行政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行政合同、行政补偿等。

在后一类案件中,行政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处分公权力,妥善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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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八)完善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减少地方 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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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二)完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处理 机制,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可一并审理
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 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 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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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三)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行政 行为的效率将受到一定影响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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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九)合法性审查内涵扩大,行政机关需更 加注重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不当的行为也作为违法 行为,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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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四)诉讼门槛降低,行政机关应当尽快适 应 新《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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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五)诉讼参加人扩大,行政活动更要审慎 新《行政诉讼法》第29条: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34条是该法律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应当与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行政机关所在地等因素相对应,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第3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逾期起诉,无法受理。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利,避免长期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限制,促使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第34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的非法性、要求赔偿等。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仅仅是口头抱怨或一些不具体的要求。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审理时予以充分证明。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只有充分证据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第34条第四款规定,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必须公开进行,任何人都有权进入法庭旁听;同时,法庭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有权提出证据。

这是因为,庭审程序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的辩论和证据交换才能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第34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引言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在1990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行政诉讼法,分析其构成要素、诉讼程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构成要素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司法机关裁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和组织。

公民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组织拥有平等的起诉权利和法律地位。

2. 客体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针对具体个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

3. 争议行政诉讼需要存在争议。

争议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

4. 法院裁决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裁决,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

法院裁决以法律为依据,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及特点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分为诉前准备、立案受理、审查调查、开庭审理和裁判执行五个阶段。

1. 诉前准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前准备是提交诉状的前置步骤。

公民和组织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诉状。

2.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

法院将对诉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会立案并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3. 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阶段,法院将对诉讼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

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可以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

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和申辩,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证人传唤、专家意见征询等。

最终,法院将对争议进行裁决。

5. 裁判执行在法院作出裁决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裁决结果进行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a. 专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精选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逐条解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精选文档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概述2篇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检察、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法治的正常运行。

行政诉讼法的出现,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大进步。

在过去,行政机关享有相对优势的地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争议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有了行政诉讼法,公民和法人等在行政争议中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实现公正合理的解决途径。

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和法人等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审理。

行政机关的行为经法院判决违法,应当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公民和法人等在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就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使行政机关的运行更加规范。

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受到司法追究,这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监督和约束。

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合规,不能违法使用职权,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种监督和约束作用,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行政法治的建设。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民和法人等在行政争议中可以依法维权,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特点,能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时,也能够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行政法治提供了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7月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7月整理).pdf
(逐条解读)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 103 条,比旧法的 75 条多出 28 条,在管辖、 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 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 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 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 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 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 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 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 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 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 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 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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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立场,故很 [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现已实施三十多年,期间已屡次发布多项解释、变更及补充,已成为当今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实施其职责所必须遵守的重要法规之一。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尊重宪法、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诉讼改革为目的,深化对行政诉讼的理解和实施。

一、《解释》的总体目的《解释》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明确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裁决应当遵循的原则;二是明确行政文书上载明的事实和法律信息应当被法院采信的原则。

首先,《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裁决应当遵循的原则,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首先,要求行政裁决具备法定的法律效力,权力应当在调查、复议、诉讼等程序中正确行使,基于正当的理由作出裁决;其次,要求行政裁决要坚持宪法的精神,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的范围,不得超越其规定的范围;第三,要求行政裁决要符合正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正当理由,并符合正当程序;第四,要求行政裁决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从事科学思维,合理客观,准确的裁决应当是可以承受的。

其次,《解释》明确行政文书上载明的事实和法律信息,应当被法院采信的原则,即这些事实和法律信息应当是被法院采纳的。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行政文书上载明的事实,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认定及证明资料有了确定的观点或裁决,这些观点或裁决应当被法院采纳;二是关于行政文书上载明的法律信息,如果行政机关当事人提出的法律信息被行政机关的认可,这些法律信息也应当被法院采纳。

此外,法院也有改变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认定及裁决的权利,但改变观点或裁决应当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宪法及法律的精神,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适的判断。

二、《解释》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影响通过《解释》,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取得了重要进展。

行政诉讼法 解释

行政诉讼法 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诉讼法解释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规,它为行政诉讼的实践提供了具体的解释和规范,为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意义、内容和实践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意义行政诉讼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它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细则和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诉讼的实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行政诉讼法解释的内容行政诉讼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行政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行为等方面。

2.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利益: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利益,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3.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包括行政诉讼的立案、调查、听证和判决等方面。

4.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和赔偿: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和赔偿标准,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和赔偿的计算等方面。

5.其他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解释还包括其他相关规定,如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调解程序和司法救助等方面。

三、行政诉讼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行政诉讼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指导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1.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诉讼法解释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解释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3.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行政诉讼法解释可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逐条解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 三是细化第三人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 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 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八、增加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的规定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 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意义:促进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 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 用。
• 【例】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案 • 区国土局认为某开发商应当补交出让金, 但是开发商认为出让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不 存在补交的问题。随后,区住建局根据区 政府的要求停止了开发商在建楼盘的预售 许可手续,开放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 诉讼过程中,区住建局同意办理预售许可 手续,但是前提是撤诉并按区政府要求签 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将1.3亿多 元商品房预售款转入国资专户用于担保开 发商可能要向国土局缴纳的出让金。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泽晟
• 一、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行政诉 讼制度的首要目的 • 【例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争议 • 【例2】变更抵押登记案 • 【例3】土地出让方案未经政府批准,
土地局就与开发商签订聊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履行完毕。事后 土地局认为该合同无效引发争议。
• 【例1】被许可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届满 的那一天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十天作出准予 延续许可的决定。第三人认为安监局的决定违 法。双方发生争议。
• 七、完善当事人制度
• 一是明确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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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案件增长仍集中于公安、城建、环保等重点领 域,资源、交通类行政案件有所下降。 新收行政一审案件中,城建拆迁、公安、环保 等案件增势较明显。部分新收案件类型情况:涉公 安、治安行政案件553件,同比上升26.54%。涉城建 行政案件1545件,同比上升19.77%,其中,城建规 划类案件214件,增长2.82倍;拆迁案件689件,增长 32.76%。涉资源类行政案件2528件,同比下降3.51% ,其中,涉土地行政案件1759件,下降11.12%;涉 林业案件614件,上升6.23%。涉交通行政案件236件 ,同比下降4.02%。涉环保类案件38件,同比上升 137.5%。涉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01件,同比下降 35.68%。涉民政类案件31件,同比下降18.42%。
(二)调整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

一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行政复 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 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一审、二审新收案件上升态势不减,新收一审 案件数排名全国第15位,一审案件人口比为2.23,全 国排名第7,高于1.69的全国平均值。 出现这种趋势,一方面是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确立立案登记制度,导致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驳回起诉;另一方面,旧 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协议类案件增速较快 导致案件数量增多。



201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4468件,受理4012件,受理率89.8%。其中,省 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0件;各市、州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 案件3788件。 1.被申请人情况。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538件 ,占13.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 2887件,占71.95%;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 为被申请人的367件,占9.14%;省级政府及其部 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26件,占3.14%。 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 政复议机关的1446件,占36.04%,市(地)级政 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320件占57.83% ,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46件,
85%);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

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 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 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 政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 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
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都纳入了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解读
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现状 二、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关 问题对比 四、怎样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的参谋助手
2016年贵州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769件,同比增 长6.85%。其中一审收案7759件,同比上升4.51%。二审收案 3010件,同比增长13.37%。 省高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26件,同比增长47.68%(2015 年受理1101件)。 从一审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贵阳法院和遵义法院一审分别 新收案2120件和1653件,占全省新收案件总数的27.32%和 21.30%。 2016年度,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885件, 同比增长16.07%。一审案件结案率为92.96%,在全国排名第 三位,说明全省法院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审判效率较高。
(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

三是对妨碍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的行为,如对人民法院的协 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 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
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产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等,人民 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 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

一是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 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的,只有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当被告。因此,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实施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加,以贵州省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013年统计的行政复议数据测算,将会增加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 管理各个领域,公安领域的案件最为集中 ,共受理1254件,占比为31.26%,土地、林 业、房屋征收、城乡规划、领域相对集中 ,受理案件数分别为766件、520件、342件 、294件,占比分别为:19.09%、12.96%、 8.52%、7.33%,占总数的47.9%,其他领域 案件占比均在5%以下。案件涉及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 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 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行政处罚类案件 所占比重最高,为39.58%;其次是行政确权 类案件,所占比重为19.99 %。
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 从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分析,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根据司法统计报表 ,行政机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等原因被 依法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一审行政案件有601件,约占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29.76%。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由于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 而导致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一审行政案件有 88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2.62%。 三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 责而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审行政案件有335件, 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16.21%。
(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
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
Hale Waihona Puke 二是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法院行政诉讼审 查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 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 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4.案件审理结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共审结案3660件(含上期结转),占案件总 数的84.62%。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 行为的1463件,占39.97%;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287件,占7.84%;改变行政机关行为的 1245件(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607 件,占 16.58%;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483件,占 13.2%;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的104件,占 2.84%;变更行政机关行为的51件,占1.39% ),占34%;调解的11件,占0.3%;终止的 575件,占15.7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9件 ,占2.16%。
(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

三是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理范围。对明显不当的行 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 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
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
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 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 件可以调解。


一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 作人员出庭。 二是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 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处分的司法建议。


2015年、2016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15年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共收到917人次提出的 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受理94件,受理率41.96%。 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受理 80件,因不 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向 其他有权机关请求解决28件,作其他处理的22件 。 1.被申请人情况。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29件,占30.85%;市(地)级政府作 为被申请人的28件,占29.79 %;省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16件,占17.02%;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 人的21件,占22.34%
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 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 法,对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 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行政机关带来了新的 挑战。

(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

一是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将对行政确认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 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 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 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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