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养殖场入场动物检疫管理1. 所有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必须进行健康检疫。
在动物进入养殖场之前,必须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2. 对进场动物进行体温检测,确保体温正常,无发热现象。
3. 检查动物的疫苗接种情况,确保已接种相关疫苗并符合要求的时间间隔。
4. 对动物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是否有异常症状、皮肤病和呼吸道病等。
二、疫情报告和监控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疫情报告和监控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
2. 养殖场应及时报告任何异常疫情,例如动物群体发病、异常死亡等。
3. 对疫情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清洁消毒和环境管理1. 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清洁消毒,包括动物圈舍、饲料槽、水槽等。
2. 保持养殖场的环境整洁,控制蚊蝇、老鼠等病媒生物的滋生。
3. 严格管理养殖员工的卫生和个人防护措施,确保不会成为疫情传播的潜在来源。
四、动物疫苗接种管理1. 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疫苗接种,并按时补充疫苗。
2. 确保动物疫苗的合格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3. 建立动物疫苗接种记录,做好疫苗管理台账。
五、养殖员工培训和教育1. 对养殖员工进行相关疫病防控的培训和教育。
2. 提供养殖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更换。
3. 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和评估员工的身体状况。
六、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1. 制定养殖场的疫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 定期进行疫情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以上是一份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养殖场动物的防疫管理,保障动物健康,保证畜产品平安,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殖场动物的防疫管理,防止动物疾病的传播,爱护养殖场的经济效益,提高畜产品的质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四、基本要求(一)养殖场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动物防疫人员,负责动物的健康监控和疫情防控工作。
(二)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兽医卫生制度,定期进行对动物进行检疫和疾病筛查。
(三)养殖场应加强动物的饲养管理,提高动物的抗病力量。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四)养殖场应建立疫苗接种记录和防疫档案,并定期对全部动物进行接种疫苗。
(五)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动物防疫设备和药物,预备应急状况。
五、防疫措施(一)养殖场应定期对全部进场动物进行检疫,确保动物的健康。
(二)养殖场应供应适宜的饲养环境和饲料,保证动物的健康和养分需求。
(三)养殖场应对动物进行定期的疫苗接种,提高动物的免疫力。
(四)养殖场应定期进行消毒工作,确保饲养场所的卫生环境。
(五)养殖场应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定期对动物进行疾病筛查,防止疫情集中。
六、惩罚措施(一)对于不依据防疫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防疫工作的养殖场,责令整改并赐予警告。
(二)对于情节严峻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法从重惩罚,包括停产停业、吊销养殖场执照等。
七、监督检查(一)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处理。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二)养殖场应协作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并乐观整改不合格的状况。
八、附则(一)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养殖场应依据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三)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养殖场全部。
通过制定和执行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养殖场可以有效避开动物疫病的发生和集中,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进展,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平安。
同时,通过加强防疫工作,可以降低养殖场的经济损失,爱护农夫的利益。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高养殖效益,制定以下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养殖效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包括养猪场、养鸡场、养鱼场等各类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应制定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兽医保健体系,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养殖场应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保证养殖场的卫生、清洁和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二章动物检疫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养殖动物档案,记录养殖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接种疫苗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养殖场应对进场的新动物进行检疫,确保新动物没有传染性疾病,防止将疫病带入养殖场。
第八条养殖场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禁止携带动物疫病的食品、药品等物品进入养殖场。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疫情。
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消毒,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三章疫苗接种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制定疫苗接种计划,按照计划定期给养殖动物接种疫苗,提高养殖动物的抵抗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选择正规的疫苗生产厂家,确保使用的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建立疫苗接种记录,记录接种时间、接种种类等信息,便于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四条养殖场在接种疫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疫苗接种操作规范,确保接种效果。
第四章疫病防控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疫病防治档案,记录疫病监测情况、防控措施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动物防疫管理的,应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罚。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规模养殖场的发展也日益壮大。
然而,随着养殖动物密度的增加和人工活动的增加,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障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安全,保证畜产品的质量与合格率,依法依规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养殖行业,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动物疫病防控措施1.制定严格的进出场常规管理制度建立进出场检疫制度,要求严格检查出入场护照、疫苗接种证、病历等文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及进场检疫要求进行检查,排查潜在的疫情和病原体。
入场动物应隔离观察,必要时进行血清学检测和隔离期观察;同时,建立可追溯制度,对所有动物实施身份识别和兽医随时查看。
出场前也必须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场。
2.养殖场日常卫生制度规模养殖场应定期对动物舍、设施设备、通风、排放等实行清洗、消毒,保证场地干净整洁、无异味。
对于不合格的饲料、药品、水源,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3.全员培训加强预防意识为了更好地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必须加强全员的预防和治疗知识自主学习,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与诊断能力,确保出厂产品质量。
4.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制度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疫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科学合理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声称和处理疫情,防止动物疫病的扩散。
二、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制度1.建立应急预案规模养殖场应建立严格的应急预案,确保疫情一发生,能够快速、迅速地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损失。
2.及时上报发现疫情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和上报,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3.采取隔离措施对于遇到疑似疫情的动物,必须进行隔离,严防传染病扩散。
隔离场所、条件要满足居住、饲养、清洁、消毒等要求。
4.流行病学调查在疫情发生后,应及时展开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病因、发病情况、传播路径等,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控。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加强动物卫生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二、防疫措施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一)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情况,确保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对引进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严格检疫,必要时进行隔离饲养或处理。
(三)对饲养的动物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和驱虫,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六条疫情监测与报告(一)设立疫情监测网点,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二)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三)发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条疫情处理(一)对确诊为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消毒,消除疫情隐患。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动物及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生物安全(一)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质量管理规范。
(三)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监管,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三、检疫制度第九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一)动物在出售、运输、屠宰前,应当进行检疫。
(二)动物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当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进入市场。
第十条检疫机构(一)设立动物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三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引言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养殖场内动物的健康和安全,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和扩散,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包括动物养殖环境管理、防疫措施、疫病监测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养殖场动物养殖环境管理1.饲料和饮水管理(1)饲料和饮水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动物获得营养均衡的饲料和清洁安全的饮用水。
(2)饲料和饮水的储存和配送应符合卫生要求,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并定期清理和消毒。
2.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1)保持养殖场环境清洁,定期清理和消毒动物圈舍、饲养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严禁养殖场内放置垃圾和废弃物,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3)加强鼠害和昆虫等害虫的防治,采用无害化方法进行杀灭和防止再次侵入。
3.环境温度和通风管理(1)根据动物种类和不同生理阶段,调节和控制养殖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确保动物的舒适。
(2)养殖场内应设有通风设备,保持空气流通,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
三、养殖场动物防疫措施1.动物疫苗接种(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感动物进行规定的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降低疾病的发生风险。
(2)疫苗接种应由具备资质的兽医师进行,记录接种情况,并及时更新动物健康档案。
2.动物隔离管理(1)新购进的动物应进行隔离观察,并进行必要的体检和检测,确保其健康状态。
(2)发现有可能携带疾病的动物,应立即隔离起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动物实验室检测(1)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液、粪便、尿液等样品的检验,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
(2)将检测情况记录并归档,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动物防疫消毒(1)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圈舍、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消毒,采用有效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
(2)消毒记录应详细记录消毒的时间、地点和消毒剂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确保消毒工作的落实。
四、养殖场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1.动物疫病监测(1)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监测,包括体温测量、观察行为和食欲等方面的情况。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篇一: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制度动物隔离制度1、为进一步防控动物疫病流行,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区或隔离设备定期消毒。
3、动物饲养场在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先申报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入场时,必须先隔离观察,确认无规定动物疫病时方可入圈饲养,在发生可疑畜禽疫病时须隔离治疗。
4、屠宰场待宰可疑畜禽隔离观察作无害化处理。
5、诊疗场所对染疫动物应使用隔离设备进行治疗预防,确保卫生安全。
6、隔离区或隔离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随意出入。
动物免疫制度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1-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是指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等环节的动物进行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科学依据基础上,加强前期预警、疫情监测、疫病防控等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畜禽养殖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由设区的动物卫生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测机构应当设置动物防疫科,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防疫科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包括动物卫生监测师和兽医。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测师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资格,熟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够独立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十条养殖场和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做好动物群体的疫苗接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强制性疫苗接种,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消毒场所和器具,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
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做好动物禽类的检疫工作,对符合质量标准的动物进行屠宰,不得屠宰病死或患有传染病的动物。
第十四条运输动物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运载的动物应当有动物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动物销售市场应当做好动物的检疫查验工作,不得销售患有传染病或有质量问题的动物。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动物防疫监测和抽检工作,对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和销售市场进行随机检查。
第四章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动物防疫工作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八条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和销售市场应当配合提供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与生产安全,制定了以下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1. 防疫计划制定
养殖场应根据不同动物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防疫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防疫计划包括疫苗接种、疫病监测和预防药物使用等。
2. 动物健康监测
养殖场应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温、食欲、粪便等指标的观察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疫苗接种
养殖场应根据防疫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剂量为动物接种相应的疫苗。
接种前应检查疫苗的有效性和质量,并妥善保存接种记录。
4. 环境卫生管理
养殖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洁和消毒动物舍、饲料和饮水设施等。
减少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滋生和传播。
5. 疫病防控
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防疫人员,定期检测和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隔离和治疗疫病。
同时,做好动物的隔离与销毁工作,确保疫病不扩散。
6. 饲料和水源管理
养殖场应购买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饮用水,并定期检测其质量,确保为动物提供安全的饲料和水源。
7. 人员培训和宣教
养殖场应定期组织防疫知识的培训和宣教活动,提高防疫人员对疫病防控的认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各项防疫措施的有效实施。
8. 记录和报告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记录系统,对动物的健康情况、疫苗接种情况、药品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同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动物饲养、繁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防疫、检疫、监测、监督等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经费,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动物防疫安全生产水平。
二、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二)全面覆盖,属地管理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全面覆盖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责。
(三)科学防控,依法监管依据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手段,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
(四)社会参与,共同治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政府、企业、养殖户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动物防疫安全生产格局。
三、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政府职责1.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责。
2.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经费。
3.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4.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二)有关部门职责1.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措施,监测动物疫情,指导养殖户进行疫病防治。
2.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贩运、买卖、加工、食用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秩序。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防控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分类管理、依法行事、全民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1. 设立动物防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动物防疫防控工作。
2.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设立兽医机构或者配备兽医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防控工作。
4.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防控工作,设立动物防疫协会、兽医服务组织等,提供技术培训、防疫咨询等服务。
三、预防措施1. 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1)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发现疑似疫病应当及时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疫苗接种和疫病防控(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动物免疫力。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疫病防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3. 生物安全措施(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措施,防止外疫传入和内部疫病扩散。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对出入场人员进行消毒、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建立健全消毒记录。
四、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1. 疫情报告(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发现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2. 应急处理(1)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扑灭疫情。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动物防疫制度是养殖场必备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护养殖动物的健康和养殖业的持续发展。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一下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首先,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动物疾病的爆发将严重影响养殖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的实施可以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护养殖动物的健康,确保养殖业的持续发展。
此外,动物防疫制度的完善也是公众和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之一,合格的防疫制度能够保证食品安全,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健康检疫:养殖场要定期对从外部引进的动物进行健康检疫,确保引进的动物没有携带疾病。
同时,对于提供给其他养殖场的动物也要进行检疫,确保不会将疾病传播到其他场所。
2.疫苗接种:根据养殖动物的品种和疫情情况,制定相应的疫苗接种计划。
及时给养殖动物进行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预防疾病的发生。
3.良好的养殖环境: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环境进行消毒和清洁,并保持适当的通风和温度。
同时,要合理安排养殖动物的密度,避免过度拥挤和压力,降低疾病的传播风险。
4.隔离治疗:发现有疾病症状的动物需要及时隔离,并进行适当的治疗。
隔离区要与其他区域隔离开来,严格控制动物的交流,防止疾病的传播。
5.饲料和水源的管理:养殖场要使用优质安全的饲料,确保饲料没有污染,防止由于饲料感染疾病。
同时,要确保水源的干净和安全,防止水源成为疾病传播的途径。
6.病死动物的处理:养殖场要对病死动物及时进行处理,避免继续传播疾病。
病死动物可以进行无害化处理,如焚烧、埋地或通过环保单位处理。
7.员工培训和宣教:养殖场要定期对养殖员工进行动物防疫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防疫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的了解和支持。
总之,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是养殖场必备的重要制度。
其完善的制度能够帮助养殖场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护养殖动物的健康,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生产安全而建立和实施的管理制度。
1. 动物健康监测:建立动物健康监测制度,定期对养殖场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动物患病或异常情况。
2. 动物疫苗接种:建立动物疫苗接种制度,对养殖场动物定期进行必需的疫苗接种,提高动物的免疫能力,预防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3. 动物屠宰检疫:建立动物屠宰检疫制度,对屠宰前的动物进行检疫,确保屠宰的动物健康和安全。
4. 饲料卫生管理:建立饲料卫生管理制度,对养殖场使用的饲料进行合理配制和消毒处理,避免饲料污染引发疫病。
5. 动物消毒和卫生管理:建立动物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对养殖场的场地、设备、饮水设施、消毒设备等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减少病原微生物的存活和传播。
6. 疫情报告和处置:建立疫情报告和处置制度,养殖场应及时向相关疾病防控机构报告发现的疫情,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置。
7. 人员培训和宣教:建立动物防疫人员培训和宣教制度,确保养殖场的人员了解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8. 外来动物管控:建立外来动物管控制度,加强对养殖场周边环境的监测和外来动物的管控,减少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和扩散。
9. 疫区交通管制:建立疫区交通管制制度,对疫情严重的养殖场实施封控措施,限制疫区交通和动物流通,防止疫情扩散。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养殖场的生产安全和动物健康非常重要,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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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的通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街道)开发区: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管理,县畜牧兽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养殖场防疫制度2.屠宰场防疫制度3.无害化处理场工作制度4.活动物交易市场防疫制度5.兼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防疫制度6.动物诊疗场所制度7.隔离场工作制度8.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防疫制度**县畜牧兽医局2014年7月10日附件1养殖场防疫制度一、动物免疫制度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场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六、经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八、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
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二、检疫管理制度一、出售、运输动物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未经检疫的,禁止调离本场。
二、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除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凡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引入继续饲养的动物,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指定通道进入及隔离观察制度。
五、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后方可引进。
六、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后,向当地动。
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肠渣、羽毛粉等);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十、对投入品实行专库专用、专人管理。
各项采购、使用记录按规定保存。
七、牲畜耳标使用制度一、根据养殖数量,定期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牲畜耳标。
二、按规定时间对牲畜加施耳标。
新出生的牲畜,在出生后30日内加施;30日内离开养殖场的,在离开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牲畜,到达养殖场10日内加施耳标。
三、对牲畜首次加施耳标,在左耳中部进行;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的,及时加施新的耳标,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的编码。
五、未加施耳标的牲畜,不得进行检疫申报。
六、做好耳标使用管理,建立真实的耳标入库、出库、使用档案,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牲畜耳标。
八、人员、车辆、物品进出管理制度一、养殖场(小区)人员、车辆、物品进出,应严格进行消毒,本场以外人员、车辆进入,需进行登记。
二、人员进出:人员进出应通过独立的通道进入,进出场均须在消毒室消毒后方可进出,除本场饲养人员和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养殖区人员外,其他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养殖区,养殖人员在进入饲养区前应更换衣物并彻底消毒,离开饲养区,需更换饲养时所穿工作服。
来访者如需要进入饲养区,经过有效消毒后,须穿戴具有隔离防护作用的防护服装进入饲养区。
三、车辆进出:车辆进出应进行严格消毒,实行净道入场、污道出场,除运送动物车辆,其他运输药品、饲料等物品车辆禁止进入动物饲养区。
四、物品进出:物品进入场区,需要消毒处理的,应严格进行熏蒸等消毒措施消毒,进入饲养场后,存放于生活区、饲料加工区、诊疗室等独立区域,非饲养动物直接接触饲养用具不得进入饲养区。
九、外引动物隔离制度一、养殖场(小区)兽医主管责任人负责外引动物管理工作,兽医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外引动物隔离观察、强制免疫等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的隔离场对外引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三、隔离期间,每日进行 1 次群体健康检查,每两天进行 1 次个体测温;每两天进行 1 次活体消毒和环境消毒。
四、隔离期间,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监测工作。
五、隔离期间,发现动物发病、死亡,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监督机构报告,并做好消毒工作。
六、外引动物在隔离期满,无动物疫病发生,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许可,方可与养殖场动物混养。
七、做好外引动物隔离记录。
附件2屠宰场防疫制度一、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制度一、屠宰场(厂)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制度。
二、屠宰场(厂)设立专人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工作,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厂)官方兽医的监督。
三、屠宰动物进场时,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牛和羊必须佩戴畜禽标识。
四、查验登记负责人必须向货主或购销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清点动物数量、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准入进场予以卸车,并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往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五、查验登记负责人发现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无畜禽标识以及检疫证明不在有效期的,应当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
六、登记内容包括动物种类、进厂时间、动物货主名称、进厂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等。
动物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保存2年。
二、防疫消毒制度一、屠宰场(厂)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的监督和指导。
三、屠宰场(厂)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
卸载动物的装卸台、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
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四、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
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五、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
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六、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
三、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屠宰场(厂)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厂)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驻场官方兽医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厂)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七、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八、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2年。
四、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厂)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场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屠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等基本信息,生猪屠宰场(厂)还提供“瘦肉精”自检报告。
三、场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屠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同时提供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四、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的官方兽医在屠宰场(厂)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的,屠宰场(厂)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生产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场方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可应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场方应当妥善保存驻场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申报受理单》、《准宰通知书》、《隔离观察通知书》、《急宰通知书》、《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以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确认单》等检疫监管执法文书。
五、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时限、程序上报。
二、确定专人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三、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刻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报告动物疫情时,以书面形式真实报告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紧急情况时用电话报告。
五、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控制,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场(厂)区,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
六、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动物疫情,对于因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六、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一、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非本企业工作人员及车辆,无正当理由一律禁止入内。
二、厂区出入口设置门卫室及建造消毒池、配备消毒器械。
三、门卫室工作人员对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问明事由。
登记内容包括进场时间、人员姓名、人数、车牌号码、事由等。
四、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出)厂区时必须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经消毒通道进入厂区,车辆必须经消毒池进入厂区并接受车体消毒,否则不得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