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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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口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理学大家朱熹为何沦落到人设崩塌

满口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理学大家朱熹为何沦落到人设崩塌

满口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理学大家朱熹为何沦落到人设崩塌原创2021-12-15 20:00·酒肉池林集大成而绪千百年绝传之学,开愚蒙而立亿万世一定之归。

-清·康熙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上,从来不缺“大家”,我们比较熟悉的肯定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时代,那个时候出现的文化思想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璀璨的一个时代,有儒家代表的孔子和孟子,墨家代表的墨子,法家代表的韩非子,道家学说创始人老子等,可以说,“百家争鸣”时代的文化思想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阶级。

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是后世的另一个“大家”,他是南宋著名的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等,是“程朱学派”的代表人物,更是继孔子之后,儒学思想又一集大成者,世人尊称为:朱子。

一提起朱熹,我想学过历史的小伙伴都知道这个人,他的理学思想在当时的社会以及后世影响非常巨大,成为元、明、清三朝的官方哲学;而且他是唯一非孔子亲传弟子而享祀孔庙,位列大成殿十二哲者中,受儒教祭祀。

由此可见,朱熹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是何等高。

图片来源于网络朱熹的思想符合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所以得到后世帝王的强烈推崇。

但是,跟他的理学思想一样出名的还有他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很多人认为他“满口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伪君子。

那么,朱熹为什么从一个满腹经纶的理学大家沦落到人设崩塌?他又干了一些什么让大家接受不了的事情呢?有人说,朱熹崇尚孝道,号召人们孝顺父母,可他自己却让老母亲吃残羹剩饭,艰难度日。

有人说,朱熹跟自己的儿媳妇勾搭成奸,甚至搞大了儿媳妇的肚子,简直就是禽兽行径。

更有人说,朱熹一边宣扬“存天理灭人欲”思想,一边自己和尼姑私通甚至娶尼姑为妾,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伪君子。

那么,真实的朱熹,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人,他真的干了那些事情吗?这些罪名又是从何而来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索一下这位理学大家在他71年的人生生涯中,到底都干了些什么事,导致他晚节不保,成为人人得而诛之的伪君子的。

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朱熹生活的南宋初期,国内各种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已十分尖锐,对外有北方金贵族集团的入侵,对内有南宋政权的腐败与无能和不断爆发各种形式的农民起义。

针对当时内外患忧的时局,从维护封建王朝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从理学上提出和阐述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唯心主义思想。

一、朱熹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哲学宇宙观。

首先,他从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出发,将“理”看成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它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是自然界的主宰,它是人类社会最高精神的本体;“理”必须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变就构成“理”具体的多样化的宇宙万物。

自然界的人自然是“理”与“气”的混合物,“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在人性上称作“天地之性”。

“气”在人性上则表现为“气质之性”,它含有为恶的危险性,即“人欲”。

“圣人君师”是“无人欲之私”的,所以才具有主宰人类社会的神圣资格,封建皇帝便成了“理”在人间的杰出代表者。

他们的职责是“代天而理物”,谁违背了他们的意志,就是违背“天理”。

他认为人间的忠孝仁义、三纲五常这些道德伦理观念是千古不变的,是上天规定下来的,是天理的组成部分,那么人间的立法和司法当然必须以“天理”作为指导。

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一切措施、方法,如德、礼、政、刑,其目的无非就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曰“存天理,灭人欲”。

一方面,因为人们的“气质之性”不同,因而“人欲”的多少也不同,所以要针对性运用德、礼、政、刑四项措施,逐渐改善人们的道德面貌,针对屡教不改者只能以刑罚严惩之,决不能心慈手软。

但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能尽绝“为恶之心”,因此,根本的措施还是教化。

促使人们改恶从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最高准则和标准,是先天地而生的,它是世间万物的本源,是千古永恒的真理,它是理学的最高范畴。

第二,因事致宜进行变法和改革主张针对南宋当时政权腐败、外族入侵及民不聊生的局面,朱熹从历史的观点来裁判“天理、人欲”。

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 朱熹思想

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 朱熹思想

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朱熹思想【摘要】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由于其所处的历史时代和阶级地位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是,这不等于说它在当代就失去了使用价值。

文章以《朱文公政训》为例,从平易近民、为政之本,忠于职守、勤政敬业,秉公去私、勇于任事,求真务实、严信执法等几个方面梳理了朱熹的行政理论思想,以期对当今行政伦理道德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朱熹行政伦理平易近民严信执法自国家产生以来,我们的祖先就注重对行政伦理—官德的思考,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官箴书。

本文就以《朱文公政训》为例,对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和实践进行梳理,以期对当今行政伦理道德建设提供借鉴。

平易近民,为政之本”①同时这也是各级官吏应当具备的基本的行政伦理道德。

朱熹对此非常重视,“为守令第一是民事为重,其次则便是军政。

”②“平易近民,为政之本”。

③既然以民事为重,首先应当爱民,爱民就应当有一颗为民之心,民众就会为之感动,“因论郡县政治之乖曰:民虽众,毕竟只是一个心,甚易感也。

”④关心民众的疾苦,为民兴利除害,“而不能为斯民除害去恶,岂不诚可罪耶。

某尝谓今之世姑息不得,直须与他理会,庶几善弱可得存立”⑤。

对于民事要“事如大小,为之必成;害无大小,除之必去”。

⑥爱民重民、关心民众疾苦必然通过具体的事项反映出来,在传统社会老百姓最关心的莫过于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具体到民政事务可概括为:省赋税,兴水利,善赈济等措施。

朱熹在这几方面都有所关注:其一,在赋税方面,他指出“今之赋轻处更不可重,只重处减似那轻处可矣。

”⑦在与杨通老论及纳米事时,朱熹认为“今日有一件事最不好:州县多取于民,监司知之当禁止,却要分一分,此是何义理。

”⑧其二,在兴修水利方面,主要强调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减少灾害的发生,占据主动的地位。

“平居须是修陂塘始得。

到得旱了,赈济委无良策,然下手得早,亦得便宜。

”⑨“赈济无奇策,不如讲水利,到赈济时成甚事。

”⑩其三,在赈济方面,朱熹主张赈灾济民之事应当未雨绸缪,事先做好准备,如朱熹在南康时,“才见旱,便刬刷钱物,库中得三万来贯,准拟籴米,添支官兵,却去上供钱内借三万贯籴米,赈籴早时籴,得却籴钱还官中解发,是以不阙事”。

朱熹查严刑拷打名妓严蕊 只为清除政治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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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朱熹是南宋着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宋以后儒家理学的大师,他建立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所着的《四书集注》被明清两...
朱熹是南宋着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宋以后儒家理学的大师,他建立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所着的《四书集注》被明清两代定为士子必读教科书。

学识渊博的朱熹,其实同时还是一位反腐斗士。

朱熹强调做官要公。

他说:“官无大小,凡事只是一个公字,若公时做得来也精彩,便若小官,人也望风畏服;若不公,便宰相做来做去也只得个没下梢。

”朱熹一生从政九年,职位不高,但始终受百姓爱戴。

因为他惩贪官、正官风、举荒政、薄赋敛、纾民困、育人才,始终为老百姓的利益着想,曾六次弹劾台州知府唐仲友。

唐仲友是宰相王淮的亲家,唐的弟妻是王的胞妹,朱熹1181年的提举浙东常平茶盐公事之职还是王淮推荐的。

1182年7月,朱熹作为浙东常平茶盐公事去台州视察灾情,接到了不少有关唐仲友的举报信。

深受“文死谏,武死战”影响的朱熹,立即着手展开了调查,没几天就查明唐仲友在台州任知府八条违法乱纪行为:一是违法收税,骚扰百姓。

二是贪污官钱,偷盗公物。

三是贪赃枉法,敲诈勒索。

四是培养爪牙,为非作歹。

五是纵容亲属,败坏政事。

六是仗势经商,欺行霸市。

七是蓄养亡命,伪造纸币。

八是嫖宿娼妓,通同受贿。

朱熹从残民、贪污、结党、淫恶等方面列出了唐仲友的24条罪状,对唐仲友进行弹劾。

同时,朱熹从唐仲友嫖宿娼妓的罪状入手,展开了取证工作。

生活常识分享。

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罪人——朱熹

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罪人——朱熹

纵观中国历史,旧中国输于世界,不是输在人力和物力,主要是因为思想的禁锢导致这一落后局面,旧中国就如同一个身强力壮的大汉,但是脑袋中确实空之又空:除了顽固不化的旧思想就没什么好称道的了。

而我所认为,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罪魁祸首就是——朱熹!朱熹不得不说算得上中国历史上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他的教育观和思想影响了南宋后的中国很长一段时间,但是我不得不说,他的思想也着实祸害了整个中国!朱熹是宋代理学的集大成者,他继承了北宋程颢、程颐的理学,完成了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系,也就是所谓的程朱理学。

其理论是将天理是为哲学最高范畴,认为理无所不在,不生不灭,不仅是世界的本原,也是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

程朱理学是建立在儒学的基础上,但细想,其实就会发现,这种思想是脱离了儒学“仁者爱人”的思想。

而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在人性论方面,程朱理学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为了所谓的理而去禁锢人欲。

而程朱理学这种理论也确实迎合了当时统治者的胃口,因而,宋元明清时期,程朱理学从而成为了官方的统治思想,虽说此思想确实在当时的教育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总的来说,弊大于利!自从程朱理学成为统治思想之后,当时社会上的人都将这种思想当做了自己的行为准则,这种顽固的思想一旦成为准则,后果可想而知:理学越来越脱离现实,成为了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社会众人越来越依赖它,一切依它而定,程朱理学也就成了封建礼教的典范。

程朱理学的危害也可从其他方面来看。

南宋差不多算是古代中国科技发展的分水岭,在南宋之前,中国古代发明层出不穷,中国也长久占据着世界BOSS的地位。

而在南宋之后,中国的发明创造也基本没有了,剩下的只是总结性的理论书籍,正因为程朱理学的统治地位的确立,导致有才学之人个个成为了害怕创新,一心只有“理”的榆木脑袋。

而在宋朝起源的裹小脚的陋习,为何会如此兴盛于后来的中国,也差不多有着程朱理学推波助澜的“功劳”。

清朝让中国彻底走向了衰败,其原因也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程朱理学禁锢了整个社会思想的原因,而其重大的危害也一代又一代传了下去,走过旧中国又进入了现在,大家可以发现,就是现在的社会,也残留着程朱理学迂腐的气味!朱熹的理论的发展壮大,虽说也是因为当时统治者的需求,但是朱熹作为此现象出现的根源,不得不说其罪太深!说了这么多,我的意思也很明显,我所认为的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罪人就是朱熹!而程朱理学的危害也留给我们一个警告:“社会想要发展,依靠的是创新的思维,懂得正确学习的国家和人民,不会去灵活变通的国家,只会走着老路的国家,只会走在世界的后面!”。

朱熹法律思想简析

朱熹法律思想简析

朱熹法律思想简析作者:王剑叶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9年第04期朱熹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天理说、三纲五常说是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德礼政刑、刑以弼教的德刑观;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的司法观;任贤使能的人治观构成其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朱熹法律思想是对孔子以来的儒家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其法律思想具有革新性和经世致用性,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一)天理说1.存天理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其理学基础之上的。

“理”与“气”是朱熹理学中的一对重要范畴。

在朱熹看来,“理”是创造并主宰宇宙与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本体。

“宇宙之间,一理而已。

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

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

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

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

” “理”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就是三纲五常的道德伦理观念,即“天理”。

2.灭人欲朱熹认为,圣人以外的普通人均有两种属性,即源于“天理”的“天命之性”和源于“气禀”的“气质之性”,即人的情感和欲望,称之为人欲,人欲具有为恶的可能性。

由于人的气禀有清浊厚薄之分,其接受的天理的多寡各不相同,因而获得不同的社会身份。

这就是朱熹的“理同而气异”的人性论。

正是由于人存在着先天的气质之性,气质之性的本体状态是纯然至善,气质之性的现实状态则有善恶之分。

人所秉承的昏浊气质是人的恶质据以产生的根源,它对人性造成污染、蒙蔽,从而使人的善质无法充分展现出来。

故人的气质之性善的一面表现为道德理性,其恶的一面则表现为膨胀的私欲。

所以朱熹认为,人欲横流是社会不安、世风日下和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必须“存天理、灭人欲”。

这是朱熹法律思想的指导原理。

3.重圣人然而,“存天理、灭人欲”这一过程并不能自行完成,它需要社会中的现实力量来实现。

谁有资格来实现这一目标呢?只有“圣人”以及国家的法律才可以充当“天理”的代表来完成这一使命。

朱熹对“明刑弼教”的阐释和发展

朱熹对“明刑弼教”的阐释和发展

朱熹对“明刑弼教”的阐释和发展作者:姜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摘要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明刑弼教”一直是儒家推崇的法律指导思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明刑弼教”逐渐成了主流的刑政原则。

朱熹对“明刑弼教”原则的阐释和发挥,不仅使之适用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很多方面具有新的闪光处。

关键词明刑弼教朱熹法律思想作者简介:姜颖,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宋代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11-02任何社会的存续和发展,都必须以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保障。

如何实现这一理想状态,中国古代的明君贤臣和有识之士一直在探索和追求,其集中点则是道德教化与刑罚制裁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分歧。

经过长期的冲突与融合,逐步形成了一种“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迹,使法制成为维护礼教纲常和君主统治的有力工具。

而在刑罚与教化的关系上,南宋朱熹对其做出的诠释具有新的涵意。

一、“明刑弼教”内涵的演革“明刑弼教”一词最早是由周公提出来的。

据《尚书·大禹谟》中记载:“明于五刑,以弼五敎。

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①大体含义是将刑法晓谕人民,使人人都知法、畏法从而守法,以期收到不用刑罚便能遏制犯罪的效果。

这实际上有着以刑去刑的意味。

周公同时还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世轻世重”等一系列的法治指导思想,在将其付诸实际的过程收到了积极效果。

孔子对西周初期“明德慎罚”思想进行了借鉴和发展,强调以德礼教化民众,反对“不教而杀”。

他认为道德教化的力量大于刑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②主张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

孔子重教化并不意味着他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③认为应遵循宽猛相济,以刑辅德的原则。

论朱熹的犯罪学说与和谐社会

论朱熹的犯罪学说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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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7 期 总第 14期 5
兰 州 学 刊
L n z o u al a h ux ek r
No. 2 o 7 o6 Ge ea. . 5 n r1No 1 4

法学研究 ・
论 朱 熹 的 犯 罪 学 说 与 和 谐 社 会
行。他说 :孝 悌也者 , 为仁之本 欤 ” “ 为人也 孝悌 , “ 其 ,其 而好犯
上者鲜 矣 ; 不好犯上 , 而好作乱 者 , 之有也 。孝悌是 仁德 之本 , 未 ”
做人 坚持 孝悌 的根本道 德修 养 , 就不 会犯上作乱 。因此孔 子说 :
“ 君子无终食之 间违仁 , 造次 必于 是 , 沛必 于是 。 即做人 得仁 颠 ” 德则有所成就 , 而失仁德则陷于犯 罪 , 应重 视仁德教 化。针对产 生犯 罪的原因 , 他又提 出了相应 的预防措施 。首 先 , 为了防止 因
到预 防犯 罪的 目的。可见 , 先秦儒 、 法两家对 犯罪原 因的分析及 采取 的预防措施根本对 立 , 但最终 追求 的 目标一致 , 均是为 了预 防犯 罪 , 达到无讼或无刑 的境 界 , 这正 是儒法合 流的契合点 。苟 子认 为儒家德 治可 以从 根本 上消除 犯罪 , 但是 不能 及时有 效打 击 罪犯 , 法家 法治却 只能收一 时之功 , 而非 长远 消灭犯罪之 计 , 主张将 两者有效结 合 , 综合治理 , 同防止犯罪 , 共 他说“ 立君上之 势 以临之 ” “ , 明礼 义 以化 之 ” “ 法正 以治 之” “ 刑 罚 以禁 ,起 ,重 之” L 这样苟子初步完 成 了儒 法合 流 , 。 3 J 其预 防犯罪 理论 不失偏
思想体系 。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认为犯罪产生 的根源是 贫富不均 。他 说 :有国有 家 者, 患 贫而 患不 均 , 患寡 而患 不 安。盖 均无 “ 不 不 贫, 和无寡 , 安无倾 。西 汉大儒 董仲 舒亦认 为 :大 富则 骄 , ” “ 大贫

朱熹法律思想研究

朱熹法律思想研究

朱熹法律思想研究朱熹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他的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他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对朱熹法律思想进行探讨,以期深入理解其内涵和价值。

朱熹法律思想概述朱熹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礼法合一、以德治国、天理为上。

他主张礼法合一,即礼是法的根本,法应该服务于礼。

同时,他认为德治优于法治,主张以德治国。

在此基础上,朱熹强调天理为上,认为天理是万物的本源,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

朱熹法律思想的分析朱熹的法律思想的形成受到了当时社会背景的影响。

在宋代,社会矛盾加剧,朱熹认为只有通过道德教化才能缓解社会矛盾。

因此,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治国,而非以法治国。

此外,朱熹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他主张人与人之间的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观念,并把这些道德观念融入到法律之中。

朱熹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朱熹法律思想对现代社会仍具有启示和影响。

首先,他的礼法合一思想提醒我们在现代法制建设中,要注重道德和法律的结合。

其次,朱熹的以德治国思想提醒我们要注重道德教化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最后,朱熹的天理为上思想提醒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注重符合天理、符合人情,不仅要合乎法律,更要合乎道德。

在借鉴朱熹法律思想解决现代社会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应用。

例如,在应对某些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时,我们可以借鉴朱熹的主张,从道德和法律两个角度出发,更好地解决问题。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朱熹法律思想的局限性,他的思想是基于古代社会的特点提出的,有些内容可能不适用于现代社会。

因此,在借鉴过程中,我们需要进行批判性思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结论综上所述,朱熹的法律思想具有深远的影响,对现代社会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他的礼法合一、以德治国、天理为上的主张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然而,在借鉴其思想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进行批判性思考,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应用。

略论朱熹的荒政思想与实践

略论朱熹的荒政思想与实践

略论朱熹的荒政思想与实践所谓荒政,是指救济灾荒的措施及其法令制度。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荒政制度。

宋朝“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 [1] 。

南宋时期的朱熹不仅是著名的理学大师,而且关心百姓疾苦,在荒政思想与实践方面也多有建树。

本文试图对朱熹的荒政思想与实践作初步论述,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朱熹的荒政思想朱熹在多年的地方官仕途生涯中,亲眼目睹了灾荒之年,饥民或流离失所,或饿死道路,或揭竿而起的现实,对荒政的认识极为深刻,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荒政思想。

(一)、提出“蠲阁、赈恤本是一事”的主张南宋淳熙六年(1179年)夏,天下大旱,宋孝宗诏令“监司、郡守条其民间利病”。

朱熹随上疏提出,“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 [2] ;推行荒政,“蠲阁、赈恤本是一事,首尾相须”。

如果“蠲放后时失实,使饥民已被输纳追呼之扰,然后复加赈恤,则与割肉啖口无异”[3] 。

在朱熹看来,蠲免受灾地区的赋税与赈济是一体的。

蠲免赋税为救灾之首,赈恤是救灾的重要环节,二者紧密相连。

如果蠲免赋税不落实,受灾地区的饥民先受追输赋税骚扰,然后政府再去赈恤救济,就如割自身的肉给嘴吃一样,达不到安抚灾区老百姓的目的。

朱熹还特别提出,“救荒之政,蠲除赈贷固当汲汲于其始,而抚存休养尤在谨之于其终”。

也就是说,政府实施荒政,要善始善终,蠲除、赈贷只是荒政的前期工作,要使灾区百姓恢复生业,还必须让其有喘息之机,不能“责以累年之逋负,与夫去岁倚阁之官物” [4] ,急于向灾民追收所欠钱物。

朱熹的这一主张充分体现了其安民的思想。

(二)、主张减免苛捐杂税,备灾备荒朱熹以陆贽“民者邦之本,财者民之心” 的话,来表达自己的荒政思想。

他主张减免苛捐杂税,以备灾荒。

他在请求减免星子县税钱的奏疏中指出:该地区的“人户尽力供输,有所不给,则复转徙流亡,无复顾恋乡井之意;其幸存者,亦皆苟且偷安,不为子孙长久之虑,一旦小有水旱,则复顾而之他;观其气象,如腐草浮苴,无有根蒂”[5] 。

朱熹民本思想对朱子学者的影响(2)

朱熹民本思想对朱子学者的影响(2)

朱熹民本思想对朱子学者的影响(2)朱熹民本思想对朱子学者的影响二、惩贪为民,清廉勤政朱熹认为裕民富民的最大障碍是来自豪强地主与贪官污吏的勾结,主张严厉打击扰民敛财的贪官污吏,为官者则应做到清廉自守。

朱熹在为弟子们授课时也表露了为官要以民事为重的思想:“为守令,第一是民事为重,其次则便是军政,今人都不理会。

”[9]所谓“民事为重”,就是“以民为本”,全心全意地为老百姓办事。

朱熹关心民生,反对官吏贪恶,他在同安为官时在米仓墙上题诗作为他和官吏们的信条:“度量无私本至公,寸心贪得意何穷?若教老子庄周见,剖斗除衡付一空。

”[10]淳熙八年,朱熹任浙东常平茶盐公事,他六劾台州贪官唐仲友,为民请命,受到了当地百姓的称赞。

朱熹也严格要求朱氏子孙如果从政一定要以民为本,严禁贪贿,在武夷山星村镇大年村,至今仍然生活着二十多户人家,他们都是朱熹的直系子孙,村里朱子家祠墙上至今仍保留着乾隆时期留下的禁贿碑,碑文写明朱氏子孙当官若有贪贿行为死后不得进朱家祖坟。

朱熹的为官态度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朱子学者。

黄干(1152—1221),朱熹四大弟子之一,他在浙江嘉兴石门酒库任上揭露库吏同奸商公造私酒;嘉定五年,黄干在江西新淦县令任上,上奏揭发该县胥吏勾结豪民,将职田当作官田变卖,“遂使一千二百余石之职田,一旦尽变而为豪民田。

”[11]朱子学者真德秀非常重视民生,提出为官要以身作则,以通下情,他说:“某愿与同僚各以四束自勉而为民去其十害。

何谓四事“曰律已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于公、莅事以勤是也。

何谓十害?曰断狱不公、淹延囚系、惨酷用刑、泛滥追呼、招引告讦、重叠催税、纠罚取财、纵吏下乡、低价买物是也。

”[12]真德秀作为地方官吏能想到这些是难得可贵的。

真德秀认为为官要存心以公,他说:“居官临民而逆天理,违国法,于心安乎?雷霆鬼神之诛,金科玉条这禁,其可忽乎?故愿同僚要以公心持公道而不汩于私情,不挠于私请,庶几枉直适宜而无冤抑不平之叹。

《2024年论朱熹的道德批评及其在文学史上的影响——以朱熹对屈原与扬雄、陶渊明与王维的评价为例》范文

《2024年论朱熹的道德批评及其在文学史上的影响——以朱熹对屈原与扬雄、陶渊明与王维的评价为例》范文

《论朱熹的道德批评及其在文学史上的影响——以朱熹对屈原与扬雄、陶渊明与王维的评价为例》篇一一、引言朱熹,南宋时期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文学家,以其深邃的学术思想、严格的道德要求和深厚的文学造诣著称于世。

他对于历史上的众多文人的评价,特别是对屈原、扬雄、陶渊明以及王维等人的道德批评和文学价值的评定,在文学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朱熹的道德批评及其在文学史上的作用。

二、朱熹的道德批评理论朱熹的道德批评,主要是基于儒家思想的“理”来审视人的道德品质和文人的作品。

他主张文学与道德不可分割,文人的创作应当遵循伦理道德,服务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他对历代文人的评价充满了强烈的道德评判色彩。

三、朱熹对屈原及扬雄的评价屈原是中国古代文坛的重要人物之一,他的忠诚和悲剧性的命运成为历代文人感慨的对象。

朱熹对于屈原的评价集中在他的爱国精神和忠贞不屈的品质上,但同时也批评其过于执着于个人情感而忽略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对于扬雄,朱熹则更注重其学识和道德修养,认为其学问深厚且为人正直。

四、朱熹对陶渊明与王维的评价陶渊明和王维是古代文学中田园诗的代表人物。

朱熹对陶渊明的评价极高,认为其诗作体现了淡泊名利、归隐田园的道德理想。

同时,他也赞赏陶渊明作品中的自然之美和人生哲理。

对于王维,朱熹则更看重其画中有诗、诗中有画的艺术特色,以及作品中蕴含的宁静致远的境界。

五、朱熹道德批评在文学史上的影响朱熹的道德批评不仅对当时的文学创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后世文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他的评价标准为后世的文学批评提供了借鉴,使文学与道德的关系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同时,他的批评也促进了文人对于自身道德修养的重视,使得文学作品更加注重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六、结论朱熹的道德批评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刻的思想内涵,在文学史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他以儒家思想为基础,通过评价历史上的文人及其作品,传达了对于道德和文学的独到见解。

朱熹的贡献和影响

朱熹的贡献和影响

朱熹的贡献和影响朱熹的贡献和影响/轩辕学堂朱熹是学习了儒家学说,并且形成自己的体系,后人称他的学说为程朱理学。

而他对后世的贡献多和他为了宣传思想所做的事情有关。

他的学说很受后来的统治者欢迎,朱熹为了宣传自己的学说,收了许多弟子,还建造书院,朱熹当时建立的白鹿洞书院和修复的岳麓书院,如今都是中国四大书院之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他宣讲古代的“四书”是学者必读的经典书籍,使得“四书”成为封建社会的教科书,后世的科考也必定从中选取考点。

以上这两点在当时贡献非常大,两所书院为国家培养了很多人才,后面的四书也使得当时的学子们可以有重点的学习。

虽然到了今天,四书已经不再适用,但是不得不说朱熹当时的思想还是非常先进的。

一、朱熹理学思想的贡献朱熹在“二程”的理学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理学,属于客观的唯心主义,对于后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1、理气论。

理是先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形而上者。

他认为理比气更根本,逻辑上理先于气;同时,气有变化的能动性,理不能离开气。

他认为万物各有其理,而万物之理终归一,这就是“太极”。

真佩服古人的吸收,内化能力理是事物的规律。

理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准则。

朱熹又称理为太极,是天地万物之理的总体,即总万理的那个理一。

“太极只是一个理字”。

太极既包括万物之理,万物便可分别体现整个太极。

这便是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

每一个人和物都以抽象的理作为它存在的根据,每一个人和物都具有完整的理,即理一分殊。

理在人身上就是人性。

朱熹又称理为太极,是天地万物之理的总体,即总万理的那个理。

气是朱熹哲学体系中仅次于理的第二个范畴。

它是形而下者,是有情、有状、有迹的;它具有凝聚、造作等特性。

它是铸成万物的质料。

天下万物都是理和质料相统一的产物。

朱熹认为理和气的关系有主有次。

理生气并寓于气中,理为主,为先,是第一性的,气为客,为后,属第二性。

在元朝、明朝、清朝三代,一直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官方哲学,标志着封建社会更趋完备的意识形态。

《2024年论朱熹的道德批评及其在文学史上的影响——以朱熹对屈原与扬雄、陶渊明与王维的评价为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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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朱熹的道德批评及其在文学史上的影响——以朱熹对屈原与扬雄、陶渊明与王维的评价为例》篇一一、引言朱熹,南宋时期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以其独特的道德批评体系在文学史上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朱熹的道德批评不仅关注文学作品的艺术性,更注重其道德内涵和社会价值。

本文以朱熹对屈原与扬雄、陶渊明与王维的评价为例,探讨其道德批评的理论体系及其在文学史上的影响。

二、朱熹的道德批评理论朱熹的道德批评理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道德修养和人文精神的重要性。

他主张文学作品应具备教化功能,通过艺术形式传达道德观念,引导人们向善。

在评价文学作品时,朱熹注重作品的情感表达、人物形象塑造以及社会背景等多方面因素,将道德评价与文学审美相结合。

三、朱熹对屈原、扬雄的评价及其影响朱熹对屈原和扬雄的评价,体现了其道德批评的理论特点。

他高度评价屈原的忠诚和爱国精神,认为屈原的《离骚》等作品体现了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文精神。

同时,朱熹也对扬雄的文学成就给予了肯定,认为其作品具有教化功能,有助于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这些评价不仅肯定了屈原和扬雄的文学地位,也推动了儒家道德观念在文学领域的发展。

四、朱熹对陶渊明、王维的评价及其影响对于陶渊明和王维的评价,朱熹同样体现了其道德批评的特点。

他赞赏陶渊明的高洁品格和超脱世俗的精神境界,认为陶渊明的诗歌体现了自然与道德的和谐统一。

而对于王维的诗歌,朱熹则称赞其意境深远,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道德内涵。

这些评价不仅提升了陶渊明和王维在文学史上的地位,也进一步丰富了儒家道德批评的内涵。

五、结论朱熹的道德批评理论在文学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将道德评价与文学审美相结合,为后世文学批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对屈原、扬雄、陶渊明、王维等文学家的评价,朱熹进一步推动了儒家道德观念在文学领域的发展,为后世文学创作和批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在当今社会,朱熹的道德批评理论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它提醒我们,文学作品不仅应具备艺术性,更应具备道德内涵和社会价值。

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摘要】朱熹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宋代国力积贫积弱、封建专制达到顶峰。

朱熹以天理说为基础,以维护封建三纲五常为核心;轻立法,注重人治;坚持执法从严,而而以宽济之。

其法律思想具有经世致用性质,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

【关键词】朱熹法律思想天理人治严刑朱熹(公元1130-1200年),字元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南宋理学家。

为官总计不足十年,一生的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讲学和著述。

朱熹被认为是理学的集大成者,尊称为“朱子”。

朱熹建构了一个庞大的理学体系, 其伦理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律思想等都被纳入其理学体系之中。

朱熹的法律思想就是在他的理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论述的,博大精深,对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朱熹的法律思想很明确,此便不做更多赘述。

本文仅就朱熹法律思想的几个问题作探讨。

一、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依据:天理论朱熹用理学观点解释世界的一切事物。

他认为,“理”是“形而上之道”,是万物的根本。

世上每种事物都存在自己的理。

“气”则是“理”的外在表现和万物的构成材料。

朱熹认为,“理”是宇宙本体,它与气结合而派生万物, 在派生万物之后又存于万物之中, 成为万物生存发展的内在根据。

“天地之间, 有理有气。

理也者, 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

气也者, 形而下之器也, 生物之具也。

是以人物之生, 必察此理然后有性, 必察此气然后有形。

”(《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

而人也是如此,所谓“人之所以生, 理与气合而已”(《朱子语类》卷四)。

因此,人禀受“理”而生“天命之性”,纯然至善;禀受“气”而生“气质之性”,善恶不明。

朱熹又说“天命之性, 若无气质, 却无安顿处。

”(同上)故理存于气中, 即天命之性存于气质之性中。

朱熹以珠水为喻,说珠在水中, 犹天命之性在气质中,水有清浊,故珠有显隐,就象“气质”有清浊,而天命之性有显隐一样。

在人“性本善”的前提下,气之恶质对人性污染、蒙蔽,导致善的无法展现,产生人性善恶。

朱熹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朱熹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朱熹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摘要:在中国古代众多思想大家中,朱熹属于其中的佼佼者,他是儒学思想及二程的理学思想集大成者,他的法律思想具有主张以儒家三纲五常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严格加强法官公正司法为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等特征,他坚决反对重罪轻刑,主张罚当其罪,明确提出刑罚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慎刑原则。

他的法律思想深切的表现出围绕政治和儒家传统的特征。

关键词:朱熹;法律思想;内容;特征朱熹是我国古代知名的理论家,由其集大成、被统治者奉为官方哲学的理学在封建社会后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与对朱熹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和经济思想相比,其法律思想显然没有受到重视,而在一些法律专著和法制史教材中谈及他的法律思想时,往往被说成是反动思想的典型,认为其法律思想是保守的、反动的,并成为为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的思想武器。

笔者以为这些论断值得商榷,应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重新认识朱熹的法律思想。

一、朱熹法律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一)经济环境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纸币出现在流通领域并成为通用的货币。

长期实行的各种国有土地所有制度早已崩坏,限制大土地所有制的限田法令亦被“不立田制”所取代。

政府采取将原本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官田进行私田化的方式使土地实现了大量的私有化,并且使其进入了流通的领域;“庄田买后频移主”成为普遍现象。

社会政治方面六朝以来士族势力在唐末被摧垮,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二)政治环境政治上的的腐败现象使得思想上的非儒家化观念和和社会的功利倾向逐渐加剧。

意识形态的这一变化,又促进了平民出身的官吏们利用腐败的机制和优厚的特权巧取豪夺,从而加剧了王朝的内外交困,直接威胁王朝的有效统治。

政治制度上,宋代奉行右文政策,官僚士大夫势力加强,享受着种种特权。

在官吏豪强的压迫下平民除向“包公们”遮道申冤外,往往不乏揭竿而起者。

(三)思想文化环境唐代盛行的佛道之学特别是佛教在宋代平民乃至士大夫中仍然有着普遍而深远的影响。

政治的颠覆使得正统儒家学说受到严峻挑战,包括家庭伦常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出现危机。

朱熹善恶思想研究

朱熹善恶思想研究

朱熹善恶思想研究朱熹是中国宋代著名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他的善恶思想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研究的焦点。

朱熹的善恶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周易》中,他认为万物皆有其内在的规律和道德标准,也就是说,存在着某种绝对的善恶之分。

本文旨在对朱熹的善恶思想进行探讨,并举出五个例子进行说明。

一、朱熹的善恶观朱熹的哲学思想核心是儒家思想,他认为人类天性善良,欲望容易滋生,所以在原有的道德准则基础上,他强调了人格修养和内在的道德自觉性。

在朱熹看来,善是理性和自然的表现,是符合道德的行为,而恶则是不符合道德和理性的行为。

朱熹认为,善恶是客观存在的,但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触达其中。

他提出“诚”、“中”、“正”的道德标准,人要追求“诚”、“中”、“正”的道德境界,才能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因此,朱熹的善恶思想落实到人际关系、社会风气、文化生态等方面,都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谏诤制度首先,中国古代朝廷中的谏诤制度可以说明朱熹的善恶思想。

朱熹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道德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应该为了利益精神奉献。

在古代,朝廷设立了谏诤制度,以便那些有才德和勇气的人能够公开谏言,让君主知晓他的得失。

这样一来,朝野政治便能实现公正和透明,更好地为国家民生服务。

三、祭拜天地其次,古代中国的祭拜天地及祖先的礼仪也证明了朱熹的善恶思想。

在古代,祭祀天地、祖先、神灵等是人们的基本信仰,同时也是道德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朱熹认为,祭祀天地需要谨慎、认真和恭敬,因为这影响到人们的情感和行为,进而决定了他们是否符合道德标准。

四、民间故事第四,中国民间故事中的道德价值都是朱熹善恶思想的实践。

像《白蛇传》、《孔雀东南飞》、《偷桃秘诀》等作品,诠释了人的善恶之分、重善抑恶的道德观念,也展示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在这些故事中,朱熹的道德理念被深入的贯彻执行,提醒人们要慎重地对待道德准则。

五、文学作品最后,文学作品中的道德思想也展现了朱熹善恶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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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论文摘要朱熹的刑罚观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刑罚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刑罚合理性之论证;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对重刑的推崇。

朱熹的刑罚观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与法律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刑罚合理性德刑关系重刑朱熹的有关刑罚的观点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他的刑罚观与其它法律思想一样,都以其“存天理,灭人欲”的天理观为理论基础。

笔者拟对朱熹有关刑罚的观点进行梳理,并对其刑罚观点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朱熹的刑罚观点(一)朱熹对刑罚的合理性之论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是孔子主张用道德和礼仪来教化百姓的经典表述。

朱熹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这一思想,他认为,统治者治国理政当然首先要用“德”与“礼”来教化人民,但对于不服从“教化”或不服从“礼”的约束的人,则应该放弃教化,使用刑罚,以达到制止犯罪,维护“三纲五常”的目的。

(1)在“德”“刑”与“天理”的关系上,朱熹认为,“德”与“刑”都是“天理”的表现,在维护三纲五常上是本质相同的东西。

把“刑”看作是与“德”在其“天理观”体系中本质相同的东西,就是赋予了“刑”的某种合理性。

(2)在“德”与“刑”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对于维护封建纲常伦教都是不可偏废的。

他说:“若夫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则其精粗本末虽若有间,然其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则又不可得而分。

”这样,朱熹在其“天理观”的指导下,在承认“教化”与“刑罚”具有本末之分的基础上,认为“教化”与“刑罚”具有相同的作用,二者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同等重要。

至此,通过(1)与(2),朱熹就在其“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体系中确认了刑罚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朱熹之所以要首先论证刑罚合理性的问题,是因为在宋代之前,儒家虽然是一种外儒内法,但在对外宣传上一直以一种重“德”卑“刑”的姿态出现,如董仲舒提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唐律疏议》更是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原则。

既然以前是卑“刑”,“刑”仅仅是政之“末”,若要使“刑”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从理论的层面对“刑”做出肯定的回应;(2)当时的社会环境的需要。

两者缺一不可。

故解决刑罚合理性的问题既是为下面的“德”“刑”关系的阐释提供一种理论的合理性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为什么要提高刑罚的地位,突出刑罚的作用。

(二)朱熹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朱熹在对刑罚进行了合理性论证之后,对“德”与“刑”的关系进行新的论述:首先,朱熹突出了刑罚对教化的维护作用,驳斥了以往重视教化、轻视刑罚的论点。

他说:“如何说圣人专意只在教化,刑非所急?圣人固以教化为急,若有犯者,须以此刑治之,岂得置而不用!”又说:“殊不知‘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虽尧舜亦不免。

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以辟止辟’。

”这两句话的意思是,圣人并没有重教化、轻刑罚,圣人很重视刑罚对教化的维护作用。

很明显,朱熹的这些言论,有点类似于法家的“以刑去刑”。

朱熹提高刑罚的地位,突出刑罚的作用,最终目的还是在于维护封建伦常,是为统治者服务的。

其次,在适用教化与刑罚时,朱熹主张两者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是先“教”后“刑”,还是先“刑”后“教”,必须根据维护“三纲五常”与统治者巩固统治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他说:“明刑以弼五教,而期于无刑焉。

盖三纲五常,天理各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

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从朱熹以上的言论可以看出,其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已经打破了原来的“先教后刑”模式。

在朱熹看来,“教化”与“刑罚”只是为维护“三纲五常”服务的,至于实施的先后顺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处理。

(三)朱熹对重刑的推崇有关朱熹的“德”与“刑”关系的观点,上面已经进行了论述。

既然“德”与“刑”都是“天理”在世间的表现形式,并且“德”与“刑”在治国时的作用同等重要。

那么,使刑罚在维护“三纲五常“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便没有理论上的障碍。

实际上,朱熹关于刑罚的言论,已使他成为重刑的推崇者。

他认为:“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

”前已论述,朱熹提高刑罚的地位,突出刑罚的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伦常,那么,立法者制定残酷的法律,司法人员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即使造成“伤民之肌肤,残民之躯命”的后果,也是正常的、合情合理的。

不仅如此,朱熹还大力主张恢复肉刑,他认为;“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

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剕之辟当之,则虽残其肢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从肆焉。

”从朱熹的言论可以看出,其主张恢复肉刑的原因是既可以“全其躯命”又可以“绝其为乱之本”,避免出现“不当死而死“的情况。

表面上看来,朱熹恢复肉刑的原因似乎很正当。

其实不然,朱熹主张恢复肉刑的本意是要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量,首先是使作乱者失去作乱的根本,其次是震慑其他社会成员,也就是最大限度的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除了从正面主张重刑之外,朱熹还通过驳斥“轻刑论”的途径来证明其重刑的合理性。

他说:“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

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

”朱熹认为轻刑论者是只考虑犯罪者,而不考虑被害者是无辜的,忽视了被害者及良民的感受。

又说:“杀其人之所当杀,岂不是天理?”“如残贼之事,自反了恻隐之心,是自反其天理。

”按照朱熹的理解,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是他们自己违反了恻隐之心,违背了天理,杀了他们是天理所要求的。

换言之,轻刑论者同情犯罪者同样是违反了天理,那么轻刑也就同样不符合天理。

(四)小结以上是对朱熹的刑罚观的论述。

朱熹为了适应当时高度集权的政治的需要,也为了应对尖锐的阶级的、社会的矛盾,对儒家粗糙的“天命观“进行了系统化的哲理思辨,创建了自己的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朱熹的刑罚观乃至他的其他法律观念是其哲学思想在法律方面的必然逻辑结果。

笔者想要强调的是,朱熹论对刑罚合理性的论证,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以及对重刑的推崇,都是出于维护“三纲五常”和天理的需要。

他的理学为他的刑罚观及其他法律思想提供哲理支撑,而其刑罚观又在实践中强有力的维护着其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天理观,从而使朱熹的思想在中国封建后期的意识形态领域牢牢的占据着统治地位。

二、朱熹刑罚观的影响朱熹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以及对刑罚地位与作用的重视,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与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制指导原则的影响众所周知,宋代之前的法制指导原则是“德主刑辅”,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成文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开宗明义的讲:“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主刑辅”的核心是“重德”,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首要的与主体的地位;而刑罚只是起一种辅助作用,虽然并没有否定刑罚的必要性,但显然有贬低刑罚作用的倾向。

但是,如前所述,出于维护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需要,在其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理学指导下,朱熹对“德”“刑”的关系进行了新的阐释,并且同时强调刑罚在治国中与教化的同等地位与作用。

受他的这种刑罚观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指导原则由宋代以前的“德主刑辅”发展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一词并不是朱熹创造的,而是古已有之。

《尚书·大禹谟》:“帝曰:‘皋陶,惟茲臣庶,罔或干予正。

汝作仕,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后人将其概括为“明刑弼教”一词。

但是,在宋代以前,“明刑弼教”思想既没受到思想家的重视,更没受到统治者的青睐。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统治者的统治并没有受到过分的挑战,用道德教化仍然能够维护其统治的合理局面,根本不需要强调刑罚在统治中的特殊作用。

另一方面,“明刑弼教”毕竟与传统儒家推崇的“德主刑辅”有明显的区别。

虽然“明刑弼教”是受制于并最终服务于“德教”的,但是“明刑弼教”的核心含义是“重德而不轻刑”,强调的是刑罚在治国理政,尤其是在维护封建礼教方面发挥更大的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

基于此,朱熹对“德”“刑”关系的论述,对刑罚作用的强调,为“明刑弼教”思想从“默默无闻”走向“历史舞台”畅通了渠道,其代替“德主刑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也就是必然的和合情合理的了。

(二)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的影响上已述及,朱熹的刑罚观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除此之外,朱熹的刑罚观还深刻的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

概括的说,在朱熹刑罚观的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的“重刑化”倾向更加明显。

笔者认为,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程度的必然性。

(1)朱熹本人就是重刑的推崇者,主张恢复肉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主张“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作为封建社会后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他的主张自然会影响许多统治者的治国国策。

(2)“明刑弼教”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而“明刑弼教”往往与重刑主义有着联系。

因为首先“明刑”的目的是为了“弼教”,刑罚的运用获得了道义上的支持。

既然如此,只要是有利于“弼教”,刑罚过重也是合理的,元明清时期肉刑的复活,凌迟刑成为法定刑罚,便是有力的证明;其次,“明刑弼教”为君主维护其政治独裁与思想专制提供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借口,明清时期“文字狱”的盛行便是明证,君主往往打着“弼教”的旗帜,对挑战其专制统治的文人,滥用法外酷刑,甚至株连九族。

宋代以前,“重德”的立场对重刑有很大的抑制作用,所以,虽然各朝代刑罚总体状况仍然偏重,但是从秦汉至唐代,刑罚仍然呈现出由重到轻的趋势,尤其是唐律有“得古今之平”的美誉。

但是宋代以后,由于受朱熹的刑罚观的影响,不管是立法实践还是司法实践,都有十分明显的重刑化倾向。

参考文献[1]刘勇编数字电路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4[2]马淑华编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7[3]嗨茶网编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15[4]杨子文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6[5]王法能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科学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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