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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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与原因【摘要】本文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检察院职能的历史发展入手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两大法系检察职能的差异及原因,再结合谈我国现有的检察院职能应从中借鉴和完善之处。
【关键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及原因虽然英法两国仅隔着一道英吉利海峡,有着近乎相同的地理位置、气候和物产资源,但是因政治文化、社会历史传统等方面差异,两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设置迥然相异。
一、英美法系检察机关职能
英国的起诉制度是土生土长的,但由于历史上的英国资本主义萌芽使行政区域划分越来越小私权壮大,犯罪可以由在区域内的警察和教会处理消化,警察负责侦查起诉,无需检察官参与或只侦查少数重刑案。直到1984年《皇家检察官规则》和1985《犯罪起诉法》颁布,统一的中央检察机关皇家检控署设立,起诉权才从警察手中移回检察官手中。
美国检察机关分三级。联邦检察院是美利坚合众国公共利益代言人,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向总统和军队首长提供法律咨询;干预民事诉讼即对“涉及合众国利益”的民事案件追究民事责任。州检察官职能是调查和起诉违反州法律的犯罪行为。市镇检察官起诉违反市镇法律的犯罪行为。
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职能
法国检察机关有着独立的地位和超然的权利。检察官不但拥有
侦查权和起诉权,还能指挥司法警察,决定是否上诉或抗诉,即使是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必须由检察官启动,就算被害人不主张,检察官也可以继续追诉。法国检察院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还有诸多监督权。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有权参与任何阶段的审理工作,有权监督任何人任何事。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检察机关职能包括:监督特定机关人员执法情况;监督特定机关及人员遵守人与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情况;监督侦查审讯及其他调查机关执法情况;监督司法警察执法情况;监督负责刑罚与法院裁定的强制措施执行的行政机关。另外,检察长对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和法庭审理都有追诉权。
由此可见,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的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首先,英美法系国家检察院主要履行公诉职能,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主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次,大陆法系检察院职能范围较英美法系国家检察院较广。最后,英美法系国家检察院履行职能时的行权力度较大陆法系国家检察院要大。
三、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各国家历史发展时期具体国情和国民性不同。笔者认为,一国的法律制度必是与一国历史文化、国民性格相适应的。各国检察官职能对比就是典型的例子:坚毅却残忍的日本人从军国主义走来,“菊与刀”的国民性诠释了为何日本人会崇拜权力忠于天皇。这衍生了国家追诉主义,起诉由代表国家追求正义的检察官垄断。
多情浪漫的法国人容易在庭审中掺杂感情而不能创有章可循中规
中矩的判例法,于是纸张法律监督权监督法官适用成文法的检察官应运而生。而严谨刻板的英国人有一套缜密得无懈可击的判例法,至高无上的法官造法不允许有凌驾他之上的监督者,这样英国检察官只剩下公诉权。所有种种,都是适应各国在各个历史发展时期的,有国家特色的检察官职能制度。
(二)检察官制度产生的起源不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发源于法国。12世纪,法国领主在地方分权,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国王代理人这就是后来的检察官。除了代理国王的私人事务,国王代理人还要到地方领主的土地上监督,其监督内容繁琐,按照判例法就会无章可循。按法律条文判案由检察官去监督法官会简单许多。法国实行的是法的下行,案件直接适用法条,再由检察官去监督这种适用法律的行为。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发源于英国。英国自1066年被威廉公爵征服后,法制统一的任务就由王室法院的法官们通过巡回法庭审判作出的判例法实现。巡回法庭到人民当中去解决诉讼纠纷,实行的是一种人的下行,法的上行。英国检察官的原型虽然也是国王代理人,自产生之日起,国王就无意让他对抗或削弱法官权威。
(三)诉讼模式方面的原因。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代表公权力的法官不是消极仲裁的角色,他在诉讼处于中立的地位,对于有无罪轻重罪两方面都要收集证据。检察官和法官一起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追诉犯罪。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检察
官只是一方当事人,抗辩式的诉讼模式要求检察官在庭上与被告地位是对等的。他只提出指控并证明所指控的事实不承担提出有利于辩方事实或证据的义务。这样的诉讼地位设置使检察官不可能有凌驾于法官律师之上的监督职能。
四、我国的检察机关职能与完善
现实工作中,我国检察机关职能有明显的诉讼职能偏向,而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相比之下显得比较薄弱,学界呼吁检察院职能从“诉讼型”转向“宪政型”①。
1、借鉴大陆法系,将检察院定位为狭义的国家法律监督者。借鉴英美法系,尊重审判,理清检察院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界限。吸取前苏联的经验教训,“一般监督”和“广泛监督”是没有出路的。在英美法系,出于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在法官之上不设监督者。以此为鉴,笔者认为应该界清检察院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在检察院内部分设公诉部门和监督部门,消除“竞技者与裁判同一人”的尴尬。当检察院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时,要把自己放在平等主体的地位,公平对等、公开透明地有序推进诉讼。当检察院作为监督者身份监督诉讼进程时,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执行阶段,至于审判阶段,一定要给予法官绝对的尊重。
2、与国际同步,赋予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参与公益诉讼的职能。人民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它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对于损害某部分不特定人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或行政纠纷,检察院应介入。要忠于人民检察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公益
诉讼中需要帮助的群众维权。这不仅是因为检察官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更因为这是检察官所代表的国家利益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检察官这一神圣身份的肯定。
3、辅助性地履行预防违法犯罪职能。我国检察院的职能应该包括对违法犯罪进行预防这样的司法外职能。当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检察院履行社会综合治理的功能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相比,还是本职工作最重要,不能本末倒置反客为主,否则与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不相符,而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预防违法犯罪只能在检察院职能体系建设中应合理配置,只起补充性、辅助性作用,以配合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实现。
注释:
①吕涛《论我国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五期。
【参考文献】
[1]宋英辉,朴宗根.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周欣.欧美日本刑事诉讼[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03)
[4]包宇翔,董书关. 论检察职能的准确界定与进一步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