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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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5)转出学生需向原校交回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

(6)对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8、凡因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人责任的,经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家长书面申请,并持接收借读学校证明,经同意后,学校可办理借读手续。

9、我校学生因故需要在本区其他学校办理借读,经过两校同意,准予借读。凡办理借读手续的学生应办理相应借读手续,并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备案,对于外地或外校到我校借读的学生办理手续参照上述第7条规定执行。

10、外出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后可以延长。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校,但借读学校应对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品德表现进行评定,对学科成绩和体育成绩、操行进行考核,并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如实记载。借读期满,借读学生将临时档案移交回学校。

11、借读学生,其学籍由寄读学校负责办理,借读应与正读生一视同仁。

12、在我校借读学生可随在籍学生一起登记参加毕业会考。对于借读学生参加会考的毕业成绩通知单或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学生交回原学校。

13、转学、借读手续一般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办理。

三、休学、复学

14、在校学生因病(尤其是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时报经区教育局审批,由学校发给休学证。

15、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六周仍不能到校上课,应办理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核准,并报教育局审批,可继续休学,

但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对休学期已满未能及时返校复学又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要向家长发《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其返校复学。

16、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休学原因消除,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即可复学。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学习进度编班(但已读过毕业年级的复学学生,只能编入毕业年级学习)。复学学生有补考学

科的应随所在年级参加补考。

四、毕业、结业、肄业

17、凡取得学籍,有统编学号的学生,学习期满,德育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结业和毕业学年必修课各科合格(含补

考合格)、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18、学生《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并加盖学籍专用章后,由学校颁发。

19、毕业班学生在德育合格、体育合格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发给校发《毕业证》。

(1)毕业会考语文、数学两科不及格经学校补考合格;

(2)毕业会考科目中任意三科不及格,经补考后合格;

(3)非毕业学科有四科不合格,经补考后合格;

学校发放毕业证,应先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发给学生。否则无效。

20、毕业班学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1)毕业年级操行等级不及格者;

(2)毕业年级经补考后必修课目成绩仍不及格者;

(3)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21、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

五、学籍管理资料、学生档案、学籍核对

22、学校健全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逐步建立电子学籍档案资料。

学籍资料包括初中《入学通知书》存根、初中录取审批名册、报名册、学籍名册、成绩册、点名册、转学联系表(及存根)、借读申请表、转

学证明(及存根)、休学证明(及存根)、肄业证明书(及存根)、结业

书(及存根)、毕业证书(及存根)。在校学生情况统计表、九年义务

教育统计表、辖区内(外)借读学生名册。

23、学生转学由学校提交《中学生素质教育评价手册》。

24、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修业期间,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在毕业(结业)后学籍资料由学校资料室保存。

25、学校教务处务必于每年3月初、6月中旬、9月底、12月底按时到教育科核对学生学籍。核对学籍时,对学籍的更改,必须有学籍变动手续,转入、转出有转学联系表,休学有休学证明等。

26、在招生范围内的“三残”儿童、少年进行摸底,建立台帐。切实做好“三残”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落实措施,健全制度,确保“三残”儿童、少年顺利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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