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存货处理探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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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
原准则:
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核算 中往往将采购过程中发生 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包装费、仓储费、入 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计 入当期损益。
新旧对比
新准则: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 用); 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 ,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这意味着商品流通企业的 存货成本构成不能再搞特 殊化。
目的是防止相关规定被滥 用。
适当引入公允价值
❖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 对于因债务重组而增加的存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
账面余额与受让的存货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债权人已对债 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 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 按照其公允价值计价,更加符合交易实质,从而使存货计价更加 可靠,更具相关性。
存货计价方式的变化
❖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各项存 货的发出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 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
❖ 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务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才可 以采用后进先出法。
❖ 并且原准则规定,如采用后进先出法,应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同时注明采用后进先出法与采用其它存货计价方法计算发出存货 成本的差异。
②借款费用 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存货计价方式的变化
❖ 这与修改过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是一致的。实践证明 这项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是合理的,符合我国的会计现实环境。
❖ 有观点认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通货膨 胀期间,能够避免虚计收益和成本,是一种较为稳健的存货计价 方法。
❖ 但是由于竟争激烈,许多行业产品价格不断下跌,已进入微利经 济时代。采用后进先出法会使得期末存货成本偏高,导致资产虚 增。这种人为粉饰财务经营成果的造假行为,极具危害性。
新会计准则下存货处理探析
计价方式的变化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构成 借款费用计入相关存货价值
适当引入公允价值
存货计价方式的变化
原准则:
①存货发出计价
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 法、后进先出法
新旧对比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新准则:
①存货发出计价
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允许借款费用计入相关存货价值
❖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 对于需要通过专门或一般借款,且存货需要长时间处于生产周期 中的企业来说,其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将有一部分转移到存货成 本中。
❖ 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 售的资产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 再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 款构建的固定资产。
适当引入公允价值
❖ 新准则规定,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增加的存货,只要满足以下条 件,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价,并确认相应的资产交易损益 。
❖ 当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而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 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新准则的规定恰当地反映了交易实质,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适当引入公允价值
原准则:
新旧对比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 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确定。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 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 存货资产不实。
新准则: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 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 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