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肢体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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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教程
肢体残疾人
主讲
徐凤建
中国肢残人协会主席
第一节概述
各位学员,大家好!这一讲,我们将给大家介绍与肢体残疾人相关的知识。
首先我们来学习什么是肢体残疾人,哪些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的内容。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常见肢体残疾及致残原因
肢体残疾致残原因
三瘫一截偏瘫脑血管意外,脑损伤,脑肿瘤,病毒、细菌等脑部感染性疾病,中毒等致脑内病变所引起。
脑瘫
妊娠期病因
宫内感染,孕妇自身疾病,用药不当,中毒或有毒环
境影响,遗传因素等导致婴儿脑损伤
分娩期病因难产,早产,新生儿窒息等导致婴儿脑损伤
出生后病因
婴儿核黄疸,脑部感染,头部外伤,高热等导致婴儿
脑损伤
截瘫
外伤性脊髓
损伤
交通事故、工矿事故、高处坠落、运动损伤、暴力行
为中直接或间接外力作用造成脊髓结构与功能损害非伤性脊髓
损伤
肿瘤、结核、畸形等造成脊髓结构与功能损害
截肢严重外伤,动脉闭塞性疾病,肢体严重感染,肢体肿瘤,肢体严重畸形和发育异常
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儿麻后遗症)经消化道感染脊髓灰质炎病毒致脊髓灰质炎所留后遗症,可引起肢体不对称性弛缓性瘫痪,以影响下肢运动功能为常见。
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裂手裂足,抗维生素D佝偻病,重症肌无力,周期性麻痹,脊柱裂人类遗传物质(染色体与基因)发生异常,导致胎儿在出生时或出生后出现机体结构和功能异常的疾病。具有家族性,先天性和终身性。
大骨关节病,地方性高氟肢
体残疾
与所在地方土壤,水质作物中某种物质缺少或含量过高有关麻风病肢体畸形残疾由麻风分支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侵害肢体导致
一级肢体残疾人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截至2012年,我国有肢体残疾人2472万人,占残疾人总数29.07%。
在上面一段,为大家介绍了肢体残疾的定义,那么有的学员就会问既然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为什么看到有的肢体有残缺的人却不能构成肢体残疾呢?还有的人已经经过了工伤鉴定,认定为伤残但在残联办理肢体残疾人证时不能通过相应的医学鉴定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小于75°的驼背或小于45°的脊椎侧凸。
按以上标准鉴定肢体残疾时,一些肢体结构存在缺陷或在工伤鉴定或道路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伤残的人员,就不一定符合发放残疾人证的标准,这是基层工作中经常遇到且容
易被前来办肢体残疾人证的人员误解,甚至产生矛盾的情况。还有就是,现在有些地区将低保、动迁补贴等政策与残疾等级捆绑在一起,不同残疾等级给予的待遇不同,使得一些残疾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要求给残疾等级定得高一些等等,都是基层常遇到并容易产生矛盾的问题,这就需要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不仅要熟悉肢体残疾的定义、鉴定标准(这些在《残疾人概述》一课中会有详细介绍,这里不多说),还要了解相关的知识,比如工伤鉴定等与发放肢体残疾人证标准之间的差别等,将问题解释清楚,避免误解和产生矛盾。
第二节肢体残疾人身体、心理特点
肢体残疾人不仅有残疾程度的区别,致残年龄、致残原因和身体残疾部位也存在很大的差别,而这些差别会最终影响到他们的康复需求、身心发展、个性形成、回归社会方式等。比如侏儒症和袖珍人身体在活动能力上比儿麻、截瘫、偏瘫的肢体残疾人限制要少。这种不同的身体特点,使他们在生理障碍上、社会活动范围及社会关注度层面上会受到不同的限制和影响,从而使得其心理特点既有相同点,又有不
同之处,甚至存在很大的差别。下面我们以年龄阶段为分类指标对肢体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做一个总体上的了解。
一、身体特点
1.婴幼儿期:肢体残疾婴、幼儿多是先天性的残疾。轻度肢体残疾儿童的身体只是部分失去功能,其他肢体器官还能发挥功用;而重度肢体残疾儿童会出现全身瘫痪的症状,失去一切活动能力。一般来说,肢体残疾婴、幼儿的生理发育还是和正常婴、幼儿一样,只是残疾部位不能发挥正常功用。
2.儿童期:轻度肢体残疾儿童的身体发育在这一阶段一般与正常儿童一样,在智力、思维、语言方面没有明显的缺陷,他们的学习是在教师指导下的认知或认识活动,这些活动要逐渐度过直接经验阶段,以间接经验为主。他们的思维初步过渡到抽象逻辑思维,逐步具备思维的完整结构。不过,部分中重度肢体残疾儿童由于身体虚弱,精力有限,感知会受到一定影响。
3.成年期:大部分肢体残疾青年身体除残疾部位以外,其他部位都能正常发育,他们都会经历身体的快速增长与心理发育相对迟缓的矛盾期,除部分脑瘫患者及伴有综合残疾
的肢残人以外,其他肢体残缺的青年大脑发育正常,智力发展速度和正常青年基本一致。
4.中老年期:中老年期的身体的认知活动产生退化,身心都有逐渐衰退的表现,各器官出现老化现象,更加容易出现退行性病变。
5.老年期:老年期肢体残疾人,行动上更加不便,社会交往减少,处处需要家人的帮助,老迈感会逐渐产生,以往性格上偏执的人会更加固执己见,性格也会变得多疑,容易发脾气,容易“上火”。
二、心理特点
1.婴幼儿期:肢体残疾婴、幼儿一般仅有肢体上的残疾或缺陷而心理上并无明显缺陷,他们在感知、注意、记忆、思维等认知过程方面与正常婴、幼儿并无明显的区别,只是在个性特征方面存在着不同于正常儿童的突出特点。肢体上的残疾,给他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困难,在这样的困难面前,肢体残疾幼儿会感受到自己的特殊,接触外界的机会相对减少,缺乏与人交流、沟通的机会,心理上会出现矛盾,既想和同伴玩耍,但是自己又没有能力,不能从那里获得快乐,由此而产生自卑感,行为拘谨,感到处处不如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