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房字[2009]34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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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篇)

2024年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篇)

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尊敬的各相关方:一、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备案1. 所有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合同中必须包含租金、租期、押金及租赁物的损坏与维修责任等关键信息。

2.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至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保留至少两份原始合同副本,以备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争议。

同时,双方也可以在签署合同时选择自行约定的其他附加条款,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租金支付及调整1. 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并应当避免使用现金交易。

2. 租金的调整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如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或者发生合理的市场价值波动,双方可以协商进行租金调整。

三、居住房屋的维修及安全要求1. 出租方有责任保证居住房屋的基本设施运行正常,如供水、供电、供暖、通风等,并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 出租方还应当保证居住房屋的安全性能,如消防设施、电气线路、防盗门锁等必要配置应当到位,并保障承租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四、承租方权益的保护1. 出租方不得擅自进入承租方所租住的房屋,除非经过承租方的同意或者出租方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

2. 出租方不得随意提高租金,不得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额外费用。

3. 出租方应当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环境,不得扰乱居住秩序或干扰承租方的正常生活。

五、中介机构的责任1. 房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规从事居住房屋租赁。

2. 中介机构必须在房源推荐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3. 中介机构应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并确保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条款明确清晰。

最后,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一)尊敬的各位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赁条例》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我市决定对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进行一系列调整和规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温政办〔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与资金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实物配租第五章租赁补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建〔20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公租房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保障,规范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局为本市公租房保障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市区公租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适时调整市区公租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温政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1]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抓好调控政策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力度,建立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货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建立起多种类、多层次的具有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5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2011年我市建设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87万平方米共9960套。

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支持用工单位、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开发建设农民工公寓。

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成立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全面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轮候等制度,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行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实施范围1、本意见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纳入市级财政财务管理的市直各单位。

2、本意见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审批监督3、各单位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拟出租房产的招租方案(包括房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对已出租的房产,各单位应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制定出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4、对已经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管理运营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资产管理单位应与市财政投资中心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5、各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房屋维护与修缮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

房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7、房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招租流程8、各单位租赁到期后经批准可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房产,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租赁公务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房产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低收入认定审核工作。

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工作。

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和公示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市房产经营公司、五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55号令,进一步强化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局研究决定,依法将直管公房(含直管住宅、非住宅)全面纳入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管公房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

二、由市房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直管非住宅的登记备案,必须经市房产经营公司指派到各区的专人签字,并盖有市房产经营公司的公章,才能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在办理直管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时,应认真审核《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转租的须经市房产经营公司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直管公房租赁登记备案按湘价房字[1998]295号文件规定,向租赁双方当事人收取租金额2%的手续费,双方各半,市房产经营公司免收手续费。

转租房屋的,转租一次登记备案一次,并向转租人和新的承租人收取转租租金额2%的手续费,双方各半。

五、欠缴租金六个月以上或者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依法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其租赁的直管公房使用权。

六、委托各区房地局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参照此通知办理。

七、办理直管公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和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不得徇私舞弊、擅自变通;违者调离租赁管理工作岗位,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温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保障对象,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以租赁方式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时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第三条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局是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配合市房管局做好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市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建设、财政、税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实施本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规定,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纠错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函》(浙府法函〔2016〕422号)要求,我市对2010-2015年期间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公布如下:一、对《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第四条第二款“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委的业务指导”修改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

(三)第四条第四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修改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2002修正)《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有关定义(一)本通知适用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各直管房管理单位管理的非住宅性质直管房。

(二)本通知所称直管房非住宅公开招租方式是指各直管房管理单位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招租,或根据实际采取网络竞价、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化交易方式。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直管房非住宅物业存量资源优势,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管理要求(一)直管房非住宅出租原则上须参照穗财规字〔2016〕1号文和《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经〔2011〕14号)的要求实行公开招租。

如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公开招租制度,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形可实行定向租赁。

1.行政事业单位承租作办公使用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办公用房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和计收租金:(1)中央、省属行政事业单位承租直管房非住宅作办公使用的,由承租单位向直管房管理部门提出承租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直管房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租金参考(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9月1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和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房屋的出租登记、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居住房屋的消防工作法定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主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的建筑安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有关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人力资源,实行居住房屋出租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牵头组织排查整治居住房屋的出租安全隐患;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相关工作;依法对居住房屋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2014年9月24日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条本办法的准入条件及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规定,适用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依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 号)执行。

在市区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新居民,通过参与积分制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房源筹集、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资金使用、统一运营管理。

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八年八月八日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市、区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期解决。

第四条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工会、残联负责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家庭的认定工作。

各级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金融、税务、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拟定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居住或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第四条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县级组织、乡镇负责、部门共责、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责任制,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按照“一站多能”的格局模式,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基层机构(站点),充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办)。

综治办应当加强辖区社会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综合管理网格化管理机制,具体负责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按照“一员多能”的工作格局,统筹整合基层辅助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安监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等政府部门辅助人力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综合运用”的模式,人、财、物统一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依托原有网格划分和人员组成基础,将增加辅助力量科学分配每个基层网格,以驻村(驻格)干部为主,原有网格力量、新增网格辅助力量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登记备案、队伍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第七条专职管理队伍直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专职队伍的业务指导,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监督和考核工作。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doc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doc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报批。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租。

第二章出租的审批和招租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程序为:报批、评估、招租、签约、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拟新增或原租借到期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的,须在出租前或到期的3个月之前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出租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一)资产拟出租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出租资产的名称、使用状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方的行业要求等);(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三)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8]4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8]4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8〕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含城镇,下同)范围内的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套产权房出租给一户家庭居住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承担领导责任、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和出租承租双方承担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居住出租房信息共享平台,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整合辖区治保、物业等其他辅助力量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制。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题注】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直管国有房屋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的租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管理、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出租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登记。

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请登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租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二)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三)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条件的,主管机关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

主管机关自登记之日起30十日内,应将登记情况抄告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无房屋所有证或其他合法的所有权证明的;(三)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七)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自管、代管、托管公房的安全修缮实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自管、代管、托管公房的安全修缮实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自管、代管、托管公房的安全修缮实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自管、代管、托管公房的安全修缮实施监督管理的通知(1989年8月14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所: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关于“各级房管机关对公房修缮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督促各单位认真检查、修缮自管、代管、托管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自管公房),以保证城镇公房的住用安全,现将各级房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监督管理的范围。

凡位于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公有房屋,均属房管机关监督管理的对象。

其中50年代前建造的旧有房屋,特别是旧式平房和旧式楼房,应列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点。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要求:1.各级房管机关要认真宣传市政府关于“公房所有权单位,每年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加强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规定,采取发书面通知、召开动员会、组织人员培训等方式,促使各管房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的上述规定,积极做好房屋安全检查与维修抢修工作,并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各管房单位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给予必要指导,督促各单位将查房结果按规定时间汇总报告房管所,房管所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3.要掌握本辖区内自管公房的危房情况,对有倒塌危险的房屋要列出清册,上报区政府和市局,并及时督促危房所有权单位及时抢修,防止出现公房倒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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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34《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各房管所现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

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房产管理处沟通。

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主题词:公房管理租赁规定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4月10日印发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如下:一、加强直管公房产权产业管理工作。

龙湾分局和鹿城分局各房管所应根据我局[2004]36号、114号文件规定,受我局委托申请登记辖区直管公房所有权,并做好产业管理工作。

鹿城分局负责对各房管所直管公房产权登记和产业管理的督查工作。

局房产管理处负责直管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协调工作。

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009年7月1日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均应按照我局统一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文本式样附后)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证》(文本式样附后)。

以前发给承租人的《公有房屋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同时废止,并在订立租赁合同和发给《房屋租赁证》时予以收回。

合同期满或租赁期间合同(内容)变更(包括增减共同居住人)的,均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三、租赁期间,涉及租赁户名更改、分列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租赁户名更改。

若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的,由共同居住人书面协议确定承租人并向辖区房管所提出(共同居住人只有一人的,由该共同居住人直接书面提出),辖区房管所核实后应当给予办理租赁户名更改手续、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备案登记;没有共同居住人的,辖区房管所应及时收回该租赁房屋,并报分局备案。

若承租人另有住房迁出,要求将租赁户名更改给共同居住人的,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应书面协议向辖区房管所提出,辖区房管所核实后应当给予办理租赁户名更改手续、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

(二)租赁户名分列。

若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列租赁户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在市区均无其他住房;2、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户口在本处住房内已经分列;3、该承租房屋可以分间独立使用并有独立灶房间,分列租赁户名后各自可以独立出入;4、租赁户名分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户均不少于48平方米、同时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分列租赁户名后,辖区房管所应与之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

列入城市拆迁范围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列租赁户名的,按照本市有关拆迁政策执行。

四、租赁期间,住房互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管公有住房互换。

互换双方的承租人(包括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互换住房意向书后向辖区房管所提出。

辖区房管所经核实,对符合住房互换条件的给予办理互换手续,并与之订立租赁合同。

(二)直管公有住房与单位自管住房互换。

互换双方的承租人(包括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互换住房意向书后向辖区房管所提出,单位自管住房承租人应事先征得产权人书面同意。

辖区房管所经核实,对符合住房互换条件的给予办理互换手续,并与换入户订立租赁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住房互换条件,不予办理互换手续。

1、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即产权不清的房屋);2、产权来源为代管的房屋;3、尚未订立租赁合同和登记备案的房屋(即使用权有纠纷的房屋);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4、有欠租的房屋;(四)互换双方提出办理住房互换手续时,辖区房管所应告知其出具下列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和登记备案证明(直管公有住房为《房屋租赁证》);2、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互换的书面协议;3、互换双方签订互换住房意向书;4、互换双方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身份证、户口册;5、其他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

(五)互换的直管公有住房产权来源为“经租”的,在办理住房互换手续时,应上报分局核对、局房产管理处同意。

五、租赁期间,承租人需要将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转让的,除按我局[2008]4号《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外,对申请转租给房屋拆迁待安置家庭的,经核实可以同意其临时转租,但须签订转租合同并登记备案,转租人(即公房原承租人)还须书面承诺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在转租期间按市场租金(按不低于现行住宅租金标准的3倍核定)标准缴纳租金。

六、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辖区房管所应当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立案调查,并在取证后,发出书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面告知书。

需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的,辖区房管所应将立案调查的卷宗报分局,再由分局向市局法制处提出建议。

七、收回使用权的公有住宅,各房管分局(辖区房管所)要妥善保管,作为廉租住房储备房源,不得擅自处置。

八、鹿城分局负责各辖区房管所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监管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监管措施,定期进行检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行为。

九、《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由各分局按照市局统一文本式样负责印刷。

办理租赁户名更改、分列以及住房互换手续等,内部使用的审查表格表式,由各分局自行制作,各所统一使用。

十、《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中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是指户口在该处公房并实际居住的承租人直系亲属。

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时,辖区房管所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共同居住人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并核实。

历史上已经形成与承租人有共同居住关系且户口在该处公房的承租人旁系亲属,经承租人书面提出、辖区房管所核实,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仅限于第一次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时予以认定)。

今后,承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租人要求在租赁合同里新增共同居住人的,新增的共同居住人必须是承租人新增的家庭成员(指婚姻关系新增的家庭成员)并在该处公房已申报户口,由承租人书面提出并提供新增家庭成员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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