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出单位、接收单位为同一县市区辖区的,人社部门不用盖章。
2.接收地人社部门意见栏,由接收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盖章并签注日期。
3.本表格一式五份,调出单位、接收单位、备案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职工档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