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废行动2019省级挂牌督办事项(苏环函〔2019〕128号)整治情况信息公开表

合集下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苏建函城管〔2016〕272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苏建函城管〔2016〕272号各省辖市城管(市容市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城管局: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以及日常监管中了解到的各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现将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1.已建设施情况。

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及对各地设施投运情况的掌握,到2015年底,全省共有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9座(其中,卫生填埋场56座,焚烧厂32座,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1座),处理总能力 6.13万吨/日。

2015年全年新(改扩)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1座,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7510吨/日。

2.设施运行情况。

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2015年全省城市(县城)共清运处理生活垃圾1667.4万吨,无害化处理1663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74%。

各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各类设施处理垃圾情况见附件1、2。

3.在建设施情况。

根据各地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及日常监管情况统计,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有7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在建(见附件3),其中,卫生填埋场1座、焚烧发电厂6座;总设计处理能力6010吨/日,其中卫生填埋310吨/日、焚烧5700吨/日。

目前,宿迁市(二期)以及滨海阜宁、宝应、高邮、泗洪等县(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有部分项目已准备开工。

2019年10月苏州市环境信访热点问题处理情况信息公开

2019年10月苏州市环境信访热点问题处理情况信息公开
14
常熟市
反映金鹤印染废气扰民,多年受害。
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陆市村,主要从事涤纶布的生产,产生废气的工段主要有印花、定型、烫光、蒸化等,都配套有废气处理设施。公司自建有一个1200万大卡的燃煤锅炉,配套建设有氨法脱硫+SNCR脱硝+布袋除尘烟气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两个车间各有2台定型机在生产,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厂区周边未感觉有明显异味。委托第三方按照排污许可证上的监测项目要求对该公司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非甲烷总体、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有组织工艺废气(甲苯、二甲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共7个排气筒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都达标。9月底该公司淘汰燃煤锅炉,使用滨江热力的蒸汽供热,定型机、印花机等采用天然气直燃,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加装水喷淋。
15
常熟市
常熟市梅李镇塘桥建材经营部,噪音扰民
常熟市梅李镇塘桥建材经营部,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常熟市梅李镇塘桥村,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主要生产原料是石子、黄砂、水泥。经查,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 3 个料仓、1 个搅拌机、1 辆铲车、4 个筒仓、输送带及若干辆混凝土运输车等,生产设备是间歇使用的。石子和黄砂于场地上堆放,用防尘网覆盖,堆场上设置了水喷淋设施,水泥于筒仓内存放,输送带采取了半封闭措施,厂区南侧和北侧安装了防风网,场地和周边道路使用洒水车洒水抑尘。该单位南侧紧邻居民区,由常熟市环境监测站对厂界敏感点噪声进行监测,在铲车使用的情况下,噪声检测值为61分贝。检查发现该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常熟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政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2002年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一次修正,2011年省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正)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附件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医疗抢救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丧葬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苏财资环〔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
的通知
苏财资环〔2019〕3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支持全省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15号),现将2019年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预算下达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列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素法切块下达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11亿元,由各市县统筹用于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入库项目;下达响水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
亿元,由响水县统筹用于“3.21”爆炸事故环境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二、请你们及时分配并拨付切块资金,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具体分配方案。

三、请你们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19年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预算汇总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2日。

1.此自查评估报告根据《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

1.此自查评估报告根据《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

7
表四:主体工艺装备建设情况
1、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
表 4.1-1 主体工程 丙环唑生产线 产品名称 丙环唑 建设项目产品方案一览表 建设规模 515.176t/a 年运行时 数(h) 2160 备注 每年生产 284 批
2





企业报送的自查报告中所有内容及数据真实可靠,如有作假,由 此产生的后果全部由公司承担。 企业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企业环境管 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保证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稳定运行,确保 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企业今后杜绝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 主动公开企业各类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做诚信守法企 业。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承诺书进行适当调整, 但应包含 以上内容)


1.此自查评估报告根据 《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 设项目的通知》 (苏环委办[2015]26 号)及《关于全面落实环境保护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扬环委办[2015]32 号)制 定。 2.本报告中表一至表十一由建设单位填写,表十二由所在地管 委会,表十三由审查组填写,表十四由登记部门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封面页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企业承诺书需要法人代表签字, 自查结论建设单位需要加盖公章。 5.本报告一式 4 份,由建设单位报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6、各表格中需要提供的附件(不含附图)另行装订成册。
6
表三: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
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1号令)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 》 (苏政办发 [2013]9号) 、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 》 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 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 (发改产业 [2013]892号) ,本项目不在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之列。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现 行的国家产业政策。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鲁环函〔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环函〔2019〕10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爆炸重大事故教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全力防范和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治理范围本次排查治理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环境风险源企业。

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二、排查治理重点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产、批建不符等环境问题。

2.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情况。

检查是否按环评和审批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暗管偷排、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3.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废水进入清净下水管网偷排、清净下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稀释排放等环境问题。

4.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

结合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检查危险废物是否全部落实有效处置途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利用、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问题;废气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

检查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按要求实现废水、清净下水、废气的全覆盖,是否全部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维护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扰乱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等环境问题。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

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19日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2019年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2019年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2019年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0.12•【文号】环办执法〔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对2019年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57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4月以来,我部组织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卫星遥感等方式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固体废物堆存、倾倒和填埋等情况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发现的疑似问题逐一交办问题所在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督促开展现场核查。

经各地现场核实和我部审核确认,共发现1262个问题。

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其中40个(类)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见附件1)、11个(类)问题交你省挂牌督办处理(见附件2)。

有关要求如下:一、我部挂牌督办问题的督办要求请你厅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做好如下工作:一是限期整治。

对堆存的固体废物,抓紧组织清理处置,防控环境风险。

2019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对于堆存数量特别巨大、处置难度大的问题,应在2019年10月底前制订整治方案,报送我部。

二是溯源调查。

及时研判固体废物属性,尽快查明倾倒废物来源。

三是依法查处。

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是信息公开。

公开挂牌督办问题清单、督办要求及整治情况等信息,直至整改完成。

二、交省级挂牌督办问题的督办要求请你厅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参照我部“限期整治、溯源调查、依法查处、信息公开”等四项督办要求组织整改,并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完成整改。

三、其他要求相关部级挂牌问题整治达到督办要求后,由你厅向我部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我部将借助统筹强化监督组织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整改不力、进展迟缓等问题比较突出的,将视情况采取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将予以表扬。

江苏省苏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

江苏省苏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

类别
重点工作
主要任务 实施排污许可
钢铁超低排放
完成时限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砖瓦行业深度治理
陶瓷行业深度治理
铸造行业深度治理
产 业 结 构 工 业 源 污 染 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调整
治理
玻璃行业深度治理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9 年 6 月底前
— 76 —
类别
重点工作
主要任务
完成时限
运输结构 调整
强化移动源污 染防治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 舶污染防治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2018 年 12 月底前
建筑扬尘治理
施工扬尘管理清单
施工扬尘监管
扬尘综合治理 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用地结构 调整
码头堆场扬尘治理
实施降尘考核
加强秸秆焚烧管控 秸秆综合利用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种植业 控制农业氨
排放
畜禽养殖业
全年 2018 年 9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0 月起 全年 全年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 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 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做好流通领域 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坚 决予以查处。
苏州港实施船舶驶入排放控制区换烧低硫油(≤0.5%m/m)。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1)(1)(1)(1)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1)(1)(1)(1)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填写说明: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危险废物产生规模:分为1吨/年以下、1(含)-10吨/年、10(含)-100吨/年、100(含)-500吨/年、500(含)-1000吨/年、1000吨/年及以上共六个等级。

(2)贮存设施数量:仓库×处,储罐×处。

仓库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

(3)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仓库×平方米,储罐×升。

仓库面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建筑面积之和,以平方米计;储罐容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容积之和,以升计。

(4)厂区平面示意图:绘制厂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厂区每一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1 —厂区的相对位置。

(5)危废名称:列出企业实际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名称。

(6)危废代码:危险废物对应的八位码。

(7)环评批文:公开企业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评情况。

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批复文号,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无”。

(8)产生来源:指危险废物产生环节或产生工序。

(9)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贮槽等设施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

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根据经营许可证,填写编号。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效期:根据经营许可证,填写许可有效期。

(3)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能力:根据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内容,列出企业收集、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方式与能力。

(4)次生危废种类和数量:指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名称、代码和数量,其中,数量根据管理计划、上一年度次生量估算,以吨/年计,可清洗回收利用的包装容器以只计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27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刻汲取省内外事故惨痛教训,巩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成果,深化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建国70周年大庆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19﹞6号)要求,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为抓手,深刻吸取我省和全国其他地方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通过严密的安全监管、严格的执法检查、严厉的安全处罚,切实推动风险自识、隐患自治、平安自保,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意识提升,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建国70周年大庆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

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二、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减少经济价值低、处置难度大的危险废物产生量。

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不能合法处置的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以下不再单独列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二)严控涉危项目准入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全市区域范围内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解除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问题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解除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问题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解除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1.14•【文号】环办执法函〔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解除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问题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19〕63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关于对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11号)要求,你局督促相关地方和企业按照限期整治、溯源调查、依法查处、严肃问责等要求进行整改。

奉贤区星火开发区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区龙泉港入海口、金山区金山卫镇上海崇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山区金山卫镇三井化学功能复合塑料公司、金山区吕巷镇寒圩村狗獾浜原垃圾填埋场、金山区山阳镇上海尚禾实业有限公司对面荒地、金山区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金山区沪杭公路5999桩号南侧(杭州湾北)、浦东新区祝桥镇金星村六灶港等9个点位固体废物问题的整治基本达到督办要求。

你局向我部提交了解除挂牌督办的申请。

经现场核查,决定对以上9个问题解除挂牌督办。

请你局督促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巩固整改成果,举一反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进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积极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1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关于对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11号)要求,你厅督促相关地方和企业严格按照限期整治、溯源调查、依法查处、严肃问责等要求进行整改。

南通市苏通园区江海村22组(综保区B区北侧)、泰州市兴化市兴东镇白涂河和戴窑镇车路河、无锡市江阴市东外环路东侧祁山中心河道、无锡市滨湖区鸿山镇寺湾里、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溇金村马家桥鸿山垃圾中转站西侧、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乔梓村西砂料场北侧、扬州市仪征市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芳纶实验车间内、扬州市邗江区城北乡原扬州市运顺新型建筑材料厂拆除区域内、扬州市高邮市八桥镇光明化工厂、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六里村东三河加油站附近、镇江市高资港老船山矿码头段长江南堤附近、镇江市京口区原垃圾填埋场、镇江市扬中市西来桥镇东进村农作物秸秆贮存点、镇江市丹徒区孟家港码头等14个点位固体废物问题的整治基本达到督办要求。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10.24
•【字号】鲁环函〔2019〕350号
•【施行日期】2019.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
的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鲁环函〔2019〕350号
莱西市、淄博市淄川区、东营市东营区、利津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

排查发现,部分县(市、区)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问题突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展缓慢。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请有关县(市、区)按照督办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问题整改,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

整改工作完成后,请及时报送解除挂牌督办书面申请。

我厅将适时对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联系人及电话:固废处陈阳,0531—66226691
督察办刘斌,0531—66226357
附件:督办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24日。

江苏环保督察典型案例

江苏环保督察典型案例

江苏环保督察典型案例一、江苏镇江长江岸线清理整治推进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2022 年 3 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江苏省发现,镇江市长江干流岸线清理整治推进不力,生态破坏和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基本情况长江岸线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长江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

镇江市拥有 293 公里长江岸线,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生态地位重要。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查清长江干流岸线利用现状,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占用岸线行为,切实保护长江岸线资源。

主要问题1、长江干流岸线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少报漏报按照国家清理整治工作要求,镇江市列入清理整治的项目共142 个。

督察发现,镇江市对违反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占用河道的项目未全部纳入清理整治清单,存在少报漏报问题。

现场抽查发现,长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仍有 19 个项目未取得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其中 9 个为环境风险较大的化工项目。

扬中市有关部门以水利设施名义立项建设的西沙湾星空酒店位于长江河道内,毗邻长江(扬中市)省级重要湿地和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督察组现场督察时该酒店正在营业。

扬中市明知该项目违法,但在上级排查时仍将其报告为水利设施。

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物近 4 万平方米,填高滩地,改变河道原貌,影响行洪安全。

镇江晶晶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天辰新材料有限公司、镇江惠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和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化工企业邻江而建,侵占长江河道,厂区内大量废弃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对长江生态环境安全形成较大威胁。

2、部分项目清理整治不严不实镇江市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 142 个项目均于 2020 年 6 月底前上报完成整改,但部分项目清理整治不到位。

位于丹徒区的镇江市安丰船业有限公司和振兴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侵占江滩问题2019 年底上报完成整治,但督察发现两家企业目前仍存在用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填占江滩侵蚀江面问题,填占面积约1.8 万平方米,岸线生态遭到破坏。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配合做好江苏省重点污染企业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配合做好江苏省重点污染企业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配合做好江苏省重点污染企业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配合做好江苏省重点污染企业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动态监控管理,提升环境监管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决定在全省开展重点污染企业基本信息采集工作,请各地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采集范围采集企业范围包括江苏省 2012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 860 家企业和44 家30万千瓦以上电厂。

企业名单根据《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2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苏环办[2012]44 号)和《关于部分 2012 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申请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审核意见的函》(苏环函 [2012]232号)确定)采集内容现场采集内容包括企业经纬度坐标、大门照片和废水废气排污口照片,由省厅工作人员现场采集;资料收集内容包括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及验收批复印件、环评报告书(表)电子件或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厂区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请各省辖市环保局整理提供。

时间安排本次数据采集工作从8月27日开始(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附件: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基本信息采集时间安排表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基本信息采集时间安排表地区时间南京市10月22日- 10月26日无锡市10月29日- 11月2日徐州市8月27日- 8月31日常州市10月22日- 10月26日苏州市11月5日- 11月10日南通市11月12日- 11月16日连云港市9月24日- 9月28日淮安市9月17日- 9月21日盐城市9月10日- 9月14日扬州市10月15日- 10月17日镇江市10月16日- 10月19日泰州市10月8日- 10月12日宿迁市9月3日- 9月7日——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废行动2019省级挂牌督办事项(苏环函〔2019〕128号)整治情况信息公开表
1、对涉事场地的一般工业固废依法依规清理处置。

2、对涉事场地的土壤、水、固废垃圾进行检测,了解场地污染情况。

3、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的长效监管机制。

整改时限
2019年12月底
整改完成
情况
孤山镇新联村老常家垈老西队违规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问题由靖江市孤山镇人民政府负责。

孤山镇人民政府根据泰州新佳源环保事务所有限公司初步调查方案和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建筑与环境工程系处置实施方案,于10月3日开始应急处置工作,分别委托江苏庆润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江苏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地表水、土壤(废泥)、固废垃圾进行检测,江苏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程监理,江苏京豫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阶段和总体验收。

至10月26日现场清理完成并通过工程项目验收,经项目结算审核,共清理一般工业固废1800吨。

根据泰州新佳源环保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初步调查报告》和江苏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水、土壤(底泥)、固废《检测报告》,该处工业固废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清理整治后,河塘地表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土壤(底泥)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风险筛选值。

孤山镇搭建了一般工业固废监管平台,招商引进专业处置公司,加强网格化日常巡查和溯源追查,确保一般工业固废规范处置。

备注
附:关于清废行动2019省级挂牌督办事项孤山镇新联村老常家垈老西队点位检测情况
清废行动2019省级挂牌督办事项孤山镇新联村老常家垈老西队点位检测情况
江苏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弃河塘内的固废、底泥取样进行实验室分析,检测结果如下:
一、河塘底泥
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农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参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共设置6个底泥采样点,按照0-0.2m、0.2-0.4m、0.4-0.6m、0.6-0.8m、0.8-1.0m深度分别采取柱状土样,每个采样点采集5个样品。

根据委托检测结果,河塘内底泥各项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二、固废
根据常州大学怀德学院环境工程系的调查结论,本次应急处置固废成分为废聚氨酯发泡物、废海绵、纺织物布条、砂轮片、废纸、废手套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

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浸出液污染指标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故该固废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三、地表水
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结果,废弃河塘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