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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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4号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已于2020年10月11日起正式施行。

为做好制度衔接,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能源局2020年10月13日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0号5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8〕68号——结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地方、各单位高度重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仍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6年发生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筒壁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影响非常恶劣、教训极其惨痛,凸显电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依法理顺安全监管体制(一)明确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能源局统一领导全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电力建设领域相关技术标准;依法依规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电力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和监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代表国家能源局对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国家能源局审批或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8.21•【文号】国能发监管〔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重庆、四川、甘肃、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随着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主体类别、市场规则、交易品种呈现多样化态势,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议事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1月12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工程参建各方应支持配合电力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并保证真实、准确、齐全。对于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完成整改,并对整改结果 负责。
第十一条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和有关 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电力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 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建设工程、核电建设工程 (不含核岛)、装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水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 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建设工程、单机容量15 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建设工程、功率100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 量管理失控时,应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电力质监机构发现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 行政机关进行报告,由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调度机构为未按规定取得质量监督并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并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改正。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 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运行的发电、电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 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电力可 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国能发安全〔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示范文本见附件),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发改运行〔2020〕900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20〕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能源局: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能源转型发展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安全风险总体可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正常需要,并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形的冲击和考验。

与此同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底线思维,深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着眼应对我国能源供应体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着力增强供应保障能力,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强化能源安全风险管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二、大力提高能源生产供应能力(一)不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

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执法,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等要求的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4.15•【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已经国家能源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

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是落实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能源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把各项监管任务落实落细。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综合监管由监管司牵头负责,专项监管由局机关相关司、直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重点监管由相关派出机构牵头负责;牵头单位负责监管任务的统筹设计、整体推进、问题督促整改、监管报告编制等事项。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别由牵头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汇报,重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由监管司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二、编制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要根据《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制定具体监管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监管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成果形式,确保监管任务有序开展。

工作安排上可分为“启动部署、业务培训、监管对象自查、现场监管、督导整改、总结通报”等阶段;考虑疫情影响,在确保实现监管目标的前提下,时间安排可有一定弹性。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牵头单位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派出机构意见,派出机构制定的重点监管工作方案应抄报相关司或直属事业单位。

三、务求监管实效。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影响能源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集中监管力量,精准发力。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 EPEM 2018.3政策风向Policies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局2018年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巡查督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司和单位依其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18 EPEM 2019.1政策动向Policie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一)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二)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三)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二、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四)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五)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国家发改委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六)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七)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绐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2.18•【文号】发改体改〔2020〕234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体改〔20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经信局、工信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传批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2月18日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安全可靠和市场化改革原则,立足电力工业客观情况,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尊重规律、科学监管,加快推进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建立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建立电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为逐步实现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创造条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05•【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近年来,全国电力建设工程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种类杂,安全风险长期居高不下,当前已出现事故反弹回潮苗头,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一部署,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电力行业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管控一批安全风险,消除一批事故隐患,堵塞一批管理漏洞,提升电力建设工程本质安全水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二、专项监管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

三、重点任务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力行业事故事件教训,在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等阶段环节,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短板,重点对照《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检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的30个检查项目、145项检查内容开展排查整治,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基[1990]399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基[1990]399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5月12日能源基(1990)399号)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对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经1990年3月“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和再次修改完善,现将审定的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从即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能源部1990年5月)起草说明一、目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在施工企业内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保证和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一)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行发布的有关文件:国计施字〔86〕307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和国计施字〔86〕1695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二)建设部有关质量监督工作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三)能源部有关文件;(四)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五)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总结。

三、起草过程由于机构变动,在能源人〔1989〕599号文《关于明确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目前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对原水利电力部1986年制订的“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经1990年3月我部在上海召开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代表讨论,再次进行修改、定稿。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国能发资质〔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25日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xx]36号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质量监督中心站: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我部对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六条电力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

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㈠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程
【发文字号】国能安全[2014]206号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4.05.10
【实施日期】2014.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206号)
各派出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电力企业共同努力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效显著,保障了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与推进,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决定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行为,形成“国家能源局归口管理、派出机构
属地监管、质监机构独立监督、电力企业积极支持”的工作机制。

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近期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5•【文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电力工程质量,我局对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建立“专业质监站+质监中心站”的电力质监机构体系。

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专业质监站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国家电力试验示范工程、跨区域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火电工程、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2.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风力、光伏发电工程和电源、电网侧储能电站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可承担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

3.核电中心站更名为核电常规岛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国核电(核岛除外)工程质监工作。

(二)质监中心站1.南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南方电网区域内跨省电网工程质监工作。

2.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负责辖区内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可承担火力发电工程和风力、光伏、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工程质监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查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查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查的通知各电力质监机构: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对电力质监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提高质量监督水平,我局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通过开展督查,指导各电力质监机构树牢高质量发展理念,认真履行政府委托质量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参建各方全面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防范遏制各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二、督查范围在全国39家电力质监机构随机抽取部分电力质监机构,并根据情况延伸至所抽取电力质监机构的分站(项目站)。

三、督查方式和时间本次督查采取机构自查和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2022年3月至5月各电力质监机构开展全面自查,2022年6月至9月国家能源局督查组赴相关电力质监机构开展现场督查。

四、督查重点内容(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部门有关规章情况。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情况。

(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情况。

质量监督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和工具配备等情况;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信息化应用情况等。

(三)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情况。

质量监督覆盖率;质量监督计划执行情况;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情况;所监督电力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履行廉洁承诺情况等。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52号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根据工作计划,国家能源局定于今年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监管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鹏联系方式:************,66597462(传真)电子邮箱:zphus@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6月28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实际,立足于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在现场的监督落实,增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7号)要求和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监管,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剖析管理上的深层次原因,进一步落实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从施工风险管控、人员教育培训、特种作业监督、施工班组文化建设、分包资质及现场准入等方面“对症下药”,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较去年大幅下降。

二、专项监管范围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和输变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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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2020)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电力工程质量,我局对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
建立“专业质监站+质监中心站”的电力质监机构体系。

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专业质监站
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国家电力试验示范工程、跨区域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火电工程、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2.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风力、光伏发电工程和电源、电网侧储能电站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可承担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

3. 核电中心站更名为核电常规岛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国核电(核岛除外)工程质监工作。

(二)质监中心站
1. 南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南方电网区域内跨省电网工程质监工作。

2.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负责辖区内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可承担火力发电工程和风力、光伏、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工程质监工作。

3. 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蒙西区域内电网工程和内蒙古区域内电源工程质监工作(水电、核电工程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4. 华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中国华能投资的电源工程质监工作(水电、核电工程除外)。

5.贵州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受贵州省能源局委托,负责贵州省能源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电等工程质监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各电力质监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拒绝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符合质监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监申请,不得将质监工作委托给其他质监机构实施,开展质监工作不得收取质监费用。

未经核准(审批、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监申请。

未通过电力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于实施质监工作确有困难的电力建设工程,专业质监站可申请并经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原业务范围确定的质监中心站实施质监工作。

过渡期后,各电力质监机构严格按本通知明确的业务范围实施质监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已完成质监注册的电力建设工程仍由受理质监注册的原电力质监机构负责质监工作。

(四)2020年7月1日前,各电力质监机构将举办单位名称和本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当前业务范围、专职质监管理人员数量等信息书面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电话(略)电话(略)邮箱:*************)
国家能源局
2020年6月1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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