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模板
停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模板1. 背景和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停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确保安全、合法、精准明确地管理和使用停止妊娠药品,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安全,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外包员工等。
3. 定义•停止妊娠药品:指已经经过合法注册并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可用于停止妊娠的医药产品。
•管理人员:指在企业内具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包含高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等。
4. 停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管理4.1 全部关于停止妊娠药品的采购活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停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采购的药品真实、有效并符合规定标准。
4.3 停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记录应完整、准确,并保管至少3年。
4.4 管理人员应确保停止妊娠药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环境符合药品的特殊要求,保证其品质和有效性。
4.5 停止妊娠药品的库存应定期检查,确保库存的合理和安全,避开过期或失效的药品使用。
5. 停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程序5.1 停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由需要使用的员工向其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使用原因、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间等认真信息。
5.2 管理人员在收到员工的申请后,应立刻进行审批,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3 批准的使用申请必需由医疗专业人员进行具体的引导和监督,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和正确性。
5.4 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任何意外情况或不良反应,员工应立刻上报给直接上级和公司医疗专业人员,并依照引导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6. 保密和维护员工权益6.1 全部与停止妊娠药品相关的信息,包含员工的使用申请、医疗引导和监督记录等,必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6.2 管理人员应保护员工个人隐私,不得将员工的使用情况与其他员工或外部人员共享。
6.3 停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属于员工个人的隐私权,不得以此为由进行任何鄙视或对员工产生不公平的评价或对待。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药品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终止妊娠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1);(2);(3);(4)注射液。
4、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5、施行终止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注射液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或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10、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1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
12、药剂科不定期对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十三、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2、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科拒绝发药,否着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5、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促排卵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
2.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实行终止妊娠手术项目的卫生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3.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一月一盘存。
任何人不得擅自领取和借用此类药物。
4.终止妊娠药物由妇产科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剂科统一购进验收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5.终止妊娠药由药房负责统一领取,妇产科定期到药库领取一定备用数,并签字。
6.妇产科详细记录终止妊娠药物使用情况,孕妇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引产原因、孕周、引产方式和药物名称,经主治医师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7.非法销售擅自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规定旨在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和人身安全。
二、适用范围2.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终止妊娠药品分类及许可3. 终止妊娠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
4. 产权部门根据药品的性质、疗效和风险,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分类管理。
5. 终止妊娠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
6.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使用要求7. 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妇女应当经过医生确诊,确定怀孕并符合药品使用条件。
8. 医生应当根据妇女的健康状况和药品的适应症,科学、合理地选择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方法和剂量。
9.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时应当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服药时间,不得私自调整剂量和用药频次。
10. 妇女在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期间应当密切关注自身身体变化,并及时就医咨询及处理出现的不适症状。
11.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妇女不得自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监护人或医生指导下进行。
五、质量监督12. 终止妊娠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药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
1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抽检,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14. 对发现药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妇女的用药安全。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15. 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相应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16. 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经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企业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将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监督与管理18.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销售的检查和日常监督。
19.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05〕17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含个体诊所、民营医院)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三)超声诊断人员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乡镇可以由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只能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服务项目设有孕环情监测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三)超声诊断人员和染色体检测人员必须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
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还必须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孕环情监测以外的临床诊断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2、本店负责人是终止妊娠药品和紧急避孕药管理的责任人,应负责在店堂醒目位置悬挂内容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警示牌。
3、验收人员要严把进货关,发现本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向药店负责人报告.
4、切实加强紧急避孕药的销售管理。
对于销售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除单片包装10mg的以外,属于处方药的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不得用登记的方式代替);对购买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消费者,驻店药师应提示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使用。
5、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禁止两非条例
河南省禁止两非条例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三)有具备执业资格的操作诊断人员。
河南省两禁条例
河南省两禁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 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三 ) 有具备执业资格的操作诊断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分别报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
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1、2、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3、4、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5、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6、7、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8、促排卵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2008〕2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2008〕20号省直参保单位、省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河南省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省直实际,现将《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省直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法“治”失衡的性别天平——《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草案)》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和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止 妊 娠 的规 定 》 对 非 法 性 ,
成冲击 , 性犯罪增多。 “ 无粮社会不 稳, 容易理解。 缺少女性的社会 , 会不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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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禁 j 学 要 儿 别 定 选 性 人 终 妊 条 草 ) 议 记 河 省 止} 需 胎 性 鉴 和 择 别 工 止 娠 例(案 》 侧 医 审
一本刊记 者
李 东方
“ 据 我 省 出 生 人 口性 别 比 严 根 重 偏 高 的状 况 , 台 禁 止 ‘ 非 ’ 出 两 行 为 的地 方性 法 规不 仅 十 分必 要 , 且 而 非常 迫切 ’
此 严 重 , 因何 在 ? 全 国 人大 教 科 文 原
重要 工作 日程。省计 生部 门提前着
手 ,决 定 走 法 律 规 范 的路 子 。 20 03 年 ,河 南 省 计 生 委 向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责任 , 们一丝不 苟, 他 一字一句 斟酌
着。
卫 委 员会 曾 对 此 专 门调 查 ,结 果 显 示 : 法 的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及 选 择 性 别 非 的流 产 、 引产 是 出 生人 口男女 性 别 比 偏 高 的直 接 原 因。 为 保 持 出 生 人 口性 别 比 结 构 的
河 南的出生 男女性别比持续升高 , 属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 《 人
将《 条例 ( 草案 ) 正式提请省 人大 》
母 人 大建设
2 6 第7 总 9 期) 0 年 期( 第1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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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终止妊娠药品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郑食药监[2007]4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1.27
【实施日期】2007.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终止妊娠药品
行动方案的通知
(郑食药监[2007]4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市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实施《河南省禁止非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加强对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现将《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终止妊娠药品行动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集中整治终止妊娠药品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河南省禁止非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加强对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特制订本方案。
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06-06 00:00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将《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口和计生委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五)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条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获得终止妊娠药品生产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终止妊娠药品。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
获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在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时,要提供由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资质证明。
第六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1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与督查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与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如需的胎儿性别鉴定与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拟定《***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与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2(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六)获准生产与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管与督查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本单位采购药品。
第五条设立购买、验收、入库相关的记录,相关的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务必在本院医生指导与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3。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范文妊娠是人类繁衍后代的重要过程,但某些情况下,进行妊娠终止可能是必要的选择。
为了保障女性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是指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使用、存储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益,同时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二、终止妊娠药品的分类根据药理作用和使用方式,终止妊娠药品可以分为内服药和外用药两类。
内服药包括口服药和阴道给药,常见的有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
外用药包括各类药物的局部涂抹和注射,例如甲促性腺激素。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医生会选择合适的终止妊娠药品进行治疗。
三、终止妊娠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要求为了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合理使用,购买和使用该类药品需要遵守以下要求:1. 需要医生处方:终止妊娠药品属于处方药品,患者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医生会根据患者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适合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2. 法定年龄限制: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的年龄限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而定,通常要求患者年满18周岁。
未成年人需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3. 必要的检查和咨询:在购买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之前,患者需要接受必要的身体检查和咨询。
医生会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和妊娠情况,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是安全和适当的选择。
四、终止妊娠药品的存储和运输管理终止妊娠药品属于特殊药品,需要特别的存储和运输管理措施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具体要求如下:1. 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终止妊娠药品需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存储,以防止药物的变质和效力下降。
一般要求存储温度在2-8摄氏度之间。
2. 禁止存放与其他药物混合:终止妊娠药品应与其他药物分开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和药物相互作用。
3. 专门的药品储存设施:医院、药店等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应具备专门的药品储存设施,确保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
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豫人社医疗[2015]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4.23
【实施日期】201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
(豫人社医疗〔2015〕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委托管理行业单位: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药品品种和名称进行了变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92号)的要求,现对《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医保目录,下同)中部分
药品进行调整和规范,请各统筹地区遵照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
可证》的公告
河南九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向我局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洛阳本草堂天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上述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名单见附件)。
联系人:张伟东刘启波
联系电话:**************************
附件:注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2021年5月18日
附件。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文件及相关工作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文件及相关工作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豫食药监通﹝2004﹞200
号文件及相关工作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16号)和省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清理原则,省局就废止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文件及相关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宣布废止,停止执行。
二、药品零售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及变更、换证等遵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执行,现场检查验收标准遵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13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执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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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06-06 00:00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口和计生委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五)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条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获得终止妊娠药品生产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终止妊娠药品。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
获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在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时,要提供由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资质证明。
第六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九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具备生产、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及终止妊娠手术服务机构的档案,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