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精选word文档 (27页)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可靠、优质、节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等活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优质、节能等特点。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术条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条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监督部门应当履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土地利用、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实用、经济、美观等特点。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具有可读性、完整性、准确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公示,并经建设单位核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建筑工程竣工前及时修改完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优质、节能等特点。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公开公正、透明,选用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完成有关手续,取得有关许可证,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注重现场管理,保证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记录,制定工作日志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为了保障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加强其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人民的生活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法》,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验收、勘察、咨询等各个环节中的质量管理。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以人为本,注重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科学设计,优化工艺,保障施工质量,重视工程验收,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各个环节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验收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等,均要肩负起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建设工程实现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贯彻节约型、环保型、可持续发展型理念,注重科学施工、管理、监理,保证建筑物品质长久稳定,延长使用寿命。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方面的监管和督促,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勘察单位、咨询单位等都应该参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中。
不同的单位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分工: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总体规划与设计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工作,而验收单位则是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最终的评估和鉴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在建设的不同阶段,加强质量监督和控制,确保建筑物的任何一个环节不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_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_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2.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协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坚持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
4.坚持责任明确,风险防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绩效评价,激励机制,良性竞争的原则。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项目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前期论证,明确工程需求和工程目标,编制勘察规划、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管理。
3.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4.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质量问题处理1.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责任人应当接受处理,保障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和违法违规处理。
3.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安全性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全面推进质量强度、工程安全、节能环保、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指导施工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各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综合施工法规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制定施工方案,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并承担施工工程质量控制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招标投标文件中还应包括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酉阳县人民政府2018/3/27 来源:本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此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测。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质量奖惩第八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应当给予嘉奖和奖励。
第九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后期运营的重要环节,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建设工程!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各方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 __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__2000年1月30日按xx年10月7日《 __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 __ __令第687号)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__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维护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健康发展、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方针,倡导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的施工理念。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三条国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管理考核。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受到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方。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可行、美观”的原则,注重工程技术和质量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等,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监督施工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三章质量控制标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把关和全面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质量验收与评定第十二条完成建设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应包括技术资料、材料使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的质量评定,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质量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单位、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吊销或暂停其相应的资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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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并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提升的方针,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质量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并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相互协作,形成联动监管机制,共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工程或者擅自简化根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9日,国务院“十三五”规划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2019年4月1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建筑、水利、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电力和其他基础设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装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性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落实责任,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第四条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活动。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建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活动;(二)建立质量规划,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策略,并实施质量跟踪;(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保障安全生产;(四)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做好社会责任管理,促进当地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
第三章质量文明施工第六条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责任,建立施工行为规范体系,实行安全行为规范记录、综合惩戒加强责任追究,积极落实文明施工行动推进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和整改;依法控制施工施工人员数量和组卷,采取事前安排、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质量记录管理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保存制度,记录建设工程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与反馈等信息,维护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章排查及处置第八条对建设工程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排查和处置,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综合措施,杜绝存在质量暴露性风险,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国家标准或业主要求的质量指标。
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确定了非常重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落实起来是对国家资源,国家生态环境,以及建设工程用户的行为责任和管理责任的要求。
未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更安全、更可持续的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
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佩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30日由总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本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7号的修改,于xx年10月7日生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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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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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