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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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对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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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与 义务不清,严重制约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别是隐患治理 工作的顺利开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 相干、公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
求(例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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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销售台帐制度。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制度,主要在于有效控制
所经销的特种设备的流向,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特别是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能够进行追踪,及 时监控和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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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证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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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 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 应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
售、使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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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使用
本章共15条。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 用单位的有关义务,涉及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
位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建
立并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 种设备缺陷消除和定期检验以及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压 力管道安装改造告知和申报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停用、 出租、出借、转让、报废及处理等内容。
因此,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一部关于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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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主要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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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检验的安全监察 2003年出台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将 场(厂)内机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的范围,但中央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 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76号)中,明确把场(厂)内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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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必要性
二、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
增加的内容
三、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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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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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对
能得到根本治理;新建压力管道缺少监督检验埋下了大量
先天隐患;常压设备承压使用;违法流动气瓶充装、报废 的特种设备不能及时进行报废处理;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许 可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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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 全,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平安山东建设,
一定程度上也使基层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风险在不断加大。
机动车辆划为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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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也明确规定,由国家质检总 局和县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实施许可。据此, 《山东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机动车辆为特 种设备,规范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检验等行为, 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和检验检
测机构的安全责任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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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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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的总则部分共有6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 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 全工作中的政府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管理体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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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 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
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者
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 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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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特 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 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合法性负责,
其不因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状况受到影响。而且通过第三 者保险能够更进一步监督使用单位强化安全管理,提高使 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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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 进行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文件需要鉴定或者产品需要 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在鉴定或者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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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五、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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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
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鼓励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是
为了切实保障受到特种设备事故侵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使
不得销售证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
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对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销
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制造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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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对从事特种设备销售活动的规定。 一、这是本条例对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补充。 实践证明,加强对特种设备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对 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十分必要。一是可以有效预防违法设
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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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 培训,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认真规范的 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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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 可、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 活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在相关法
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进行理解:首
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发展是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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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是本条例制定的直接
目的。
二、制定本条例的依据。 制定本条例的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 二是实践依据。 在法律依据方面,首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上位法依据。
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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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
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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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我省实践中发生的事故表明,批量制造的特种设备存 在同一安全缺陷的,往往是一台特种设备发生了重大、特 大事故,另外的还在继续使用,严重威胁着同时使用的多 个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 《山东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我省实行问题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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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 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
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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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
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
现实工作中的有些问题有的没有涉及,有的难以操作; 2、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不充分,执法依据不完备;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 越高,追责越来越严厉,新问题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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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举例: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安 全职责划分不清晰,导致特种设备的许可严重事故隐患不
并分别明确了问题特种设备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和使
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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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由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缺少对报废处 理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不但没有被及时做 报废处理,反而继续流通,造成了许多安全事故和事故隐 患。据此,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详细规定
了特种设备报废的范围、报废处理的主体及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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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特种设备的销售
国务院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时,鉴于特种
设备使用者多数是从制造单位直接购买,因此,未对特种
设备的销售环节进行规范。但在我省的实践中发现,由于 长期以来对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使用过的特种设备、应 当报废而未报废的特种设备的销售行为缺乏监督,导致大 量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严重危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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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依据方面,制定本条例是基于加强我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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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
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 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证件齐全是指,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工商营
业执照、制造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应当具有的设
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 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协调、解决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 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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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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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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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
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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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 动的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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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 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保证特种设
及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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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 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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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计、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进入使用领域,而违法设计、
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往往存在着大量安全事故隐患;二 是可以有效预防应当报废、淘汰的特种设备重新进入使用
环节,或者在一使用单位存在尚未消除的安全事故隐患的
特种设备,流入另一使用单位继续使用而引发事故,危害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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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主要在于有效 控制所销售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即制造单位取得了相应 的行政许可,符合法定要求(例如具有制造许可证),其 产品的制造过程经过有效质量控制,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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