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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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知识讲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知识讲解

中医执业医师笔试中医执业医师笔试是中医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考试,对于执业医师的资质和能力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中医执业医师笔试的考试内容和要求,以及如何备考和应对考试。

中医执业医师笔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基础理论、临床知识、诊断方法和治疗技术。

其中基础理论部分包括中医基本理论、经络学、五脏六腑学说等;临床知识部分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原则和方法;诊断方法包括望、闻、问、切等中医四诊方法;治疗技术包括针灸、推拿、中药等治疗方法。

备考中医执业医师笔试首先要熟悉考试大纲,了解各个考试科目的重点和难点。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教材和辅导资料,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各个科目的知识点。

同时,还应该注重实践,通过实习和临床实践,提高自己的临床经验和技能。

在应对中医执业医师笔试时,首先要认真审题,理清思路,准确回答问题。

在回答选择题时,要仔细阅读题目和选项,排除干扰项,选择正确答案。

在回答问答题时,要全面回答问题,给出具体的例子和解释,展示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

除了理论知识,中医执业医师笔试还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多做一些模拟题和真题,培养自己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还可以参加一些培训班和辅导课程,听取专家的讲解和经验分享,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在备考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时间,制定学习计划,做到有计划地学习和复习。

要注意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饮食,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和学习效果。

此外,还要保持积极的心态,相信自己的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应试能力。

中医执业医师笔试是一项对中医执业医师能力的全面考查。

只有通过执业医师笔试,才能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合法执业。

因此,备考中医执业医师笔试是每个中医学子必经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学习,才能取得优异的成绩,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医执业医师。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规总的原则和基本规定的总纲。

它是整部法规的灵魂。

总则中的条文,一般不宜放在对某一方面的具体规定之中。

总则与其他各章的关系总的说来是:总则统率其他各章,而其他各章的规定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呼应。

举例来说,总则第二条将特种设备的销售环节纳入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为落实该规定,条例在第二章第十条专门细化了销售单位的义务。

因此,学习和贯彻本条例,应当将总则与其他章节的规定紧密结合,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的本意。

本条例的总则部分共有6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政府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管理体制以及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进行理解:首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历年来,各地因上述特种设备爆炸、泄露、坠落、倒塌等原因发生的灾害性事故时有发生。

我省是经济大省,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也比较多。

据统计,目前全省特种设备共计37万余台。

这些特种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对其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首先,特种设备包括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严重危险的设备和其他设备。

条例对这些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旨在保证其安全使用。

其次,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用户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他们需要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同时,条例还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和检验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运行做出更加严格的监管。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壳体、安全标志、技术资料的保存及备份,以及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有关内容。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总的来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加强了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有利于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促使他们更加重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希望各方能够切实落实条例要求,共同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颁布的法律法规。

因为特种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都可能产生严重危险,对于这类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状况的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解读这部条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其内容及意义。

一、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范围特种设备包括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严重危险的设备和其他设备。

对于这些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鉴定、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维护等。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PPT 67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PPT 67页)
严格准入制度; ——增加了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和能效状况的
要求。
第6章 新增“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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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改的内容
第7章法律责任 共27条,修改13条。 ——增加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设计文件违规的处罚; ——增加了对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有
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增加了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以及充装单位的法
则 鼓励技术创新、安全和
节能投入、保险制度 1. 节能内容的增加标志着
保安全促发展的双重目 标真正得以体现
问题 遗留了压力管道设计、
安装、使用环节的安全 监察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1. 关于非承压设备承压使 用(土锅炉、土容器) 的设备是否属于监察范 围产生了新的歧义(第 83条与第99条)
第2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共13条,修改9条。 ——规定了生产单位的应履行的义务,新增对特种设备能效
指标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 汰的特种设备; ——新增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义务的 相应要求。
第3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共18条,修改6条,删除1条。 ——新增了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
作用 提出安全经济双重目标
问题 缺少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
使用环节的规定;
确 立 了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缺少对场车的规定
督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 缺少对特种设备材料的规定;
建立了安全工作新格局 统一了承压类与机电类
缺少对事故处理主体规定; 缺少对责任保险的鼓励政策; 缺少对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
察、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统一领导、社 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领域中用于特定目的的设备。

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四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凡在山东省境内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本省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正确使用特种设备。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维修保养,并按照规定备案登记。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应当及时向设备制造或安装单位或者有关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向使用人员告知,保证设备持续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操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保证设备操作安全。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二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十四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监测,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档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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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 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 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 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 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 过程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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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 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立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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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 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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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 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 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 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对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关键词:安 全技术规范、安全性能、能效指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与安全监察条例不同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与安全监察条例不同
对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制造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பைடு நூலகம்管理部门。
新条例规定停用重新启用前告知,旧条例规定重新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告知。
不同8
第十四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新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别强调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旧条例未体现移动式压力容器和车用气瓶。
新增加6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解析,以便更全面地认识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2. 特种设备的定义和分类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压力容器类:如锅炉、罐式容器等;•电梯类:如乘客电梯、货物电梯等;•起重机械类: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压力管道类:如燃气管道、石油管道等;•大型游乐设施类:如过山车、旋转木马等。

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在监察和管理上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和运行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和运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对于特种设备的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相关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在设备的运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3.2 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监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监测,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检验和监测的内容包括设备的结构完整性、使用环境的安全性、设备运行参数的合理性等方面。

检验和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依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3.3 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修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修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设备的维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维修设备。

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3.4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报废和更新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09.01.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内机动车辆等,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涉及公众生命安全。

特种设备的“特殊”性体现在:一是特种设备的生产属于特种过程;二是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特殊;三是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事故危害性大,使用中会因已知或未知原因发生事故。

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也就越来越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关注的安全、健康、环境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2003年,国务院第373号令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

该《条例》规划了“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督促协调,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确立了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大基本制度,使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并进入了创新发展阶段,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里程碑。

这部《条例》实施至今五年多来,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剧增加,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又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差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分类标准等做出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节约能源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陆续出台,非常有必要对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5月1日,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这对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升质监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集中修改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规定,二是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

此外,一些重要的修改还有: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新《条例》共修改变动61 条,其中新增加的条款一共是14 条,删除的条款是3 条,修改的条款是44条。

新《条例》———赋予新内涵指明新方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6月1日实施。

在近6年的时间里又进行一次较大的修改,主要是基于安全工作、节能管理、依法行政、有效监管、强化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从2002 年底到2008年底,特种设备数量从292万台增加到605 万台,翻了一倍多。

其安全管理问题和节能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而且监管力量不足与设备数量快速增长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

因此新《条例》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新工作目标。

这次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

它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从单纯的安全性改变为安全性与经济性的高度统一,赋予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新的科学内涵。

二是完善了特种设备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场(厂)内机动车辆没有纳入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

特种设备材料管理、锅炉水处理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无损检测管理、土锅炉查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许可工作证后监管等内容也未在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解读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解读一、条例修改的立法目的和背景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做了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为什么要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乃至世界第一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奠基之法。

这部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

自2003年实施以来,这部条例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同时,实践中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这两部法律、行政法规,有必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

(二)条例修改的背景(好事多磨、来之不易)条例于2006年启动修改,总局刘兆彬司长宣讲时指出,此次修改有四难,首先是立项难度大,施行时间较短;其次是修订难度大,涉及条款多,专业性强;第三是协调难度大,内容敏感,涉及部门众多;第四是审议难,六上五下,最终顺利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释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 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监察职责, 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 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 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督促、 (一)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 问题及时予以协调、 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铁路机车 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 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 铁路机车 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 即火车头。承压铁路罐车、 即火车头。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海上设施 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 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 海上设施 指海上作业的设施, 海港、 台。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 整的范围。 整的范围。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 指煤矿矿井井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井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 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 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煤矿 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 的范围。 的范围。
•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一)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 )、使用 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 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 (二)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 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 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 铁路机车、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其中机械 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 备范围内,由原七类特种设备修改为八类特种设备。按照 新条例第99条规定,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 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 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纳入目录的场 内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工厂厂区内用于生 产作业的专用车辆,如搬运车、牵引车等;另一类是在旅 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运输车辆。我们对 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应严格按照目录及相应的安 全技术规范进行。
一是总则第5条、第8条规定了两项节能制度:1、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生 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全面负责;2、根据节能 减排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持的特点,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特种设 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 技术创新和应用,并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 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节能投入。 二是第二章的第10、12、13、20条设定的生产单位在 节能方面的四项责任义务:1、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特种设备 的能效指标(目标值和限定值)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 指标要求及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2、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 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3、对特种设备新产品、 部件及材料,在进行型式试验的同时,必须进行能效测试; 4、高耗能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后,施工单位应向 使用单位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能源利用效率的最高能效 和最低能效)
下面,简单说一下条例修改过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自03年颁布施行后,我们在安全监察的实践工作当中遇 到了一些新问题,原条例对此尚未规范,因此,总局在05年 未就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条例的立项申请,但当时我们 条例修改的内容是很少的。在条例修改稿的起草、调研过程 中,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为适应新的要求,条例修改的 内容也随之逐步增多。因为条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间职能 交叉多,通过长期的、艰难的部门之间立法协调,到了08年, 这个条例的修改稿基本定稿。但在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的过程中,我们这部条例经历了坎坷历程,5次排上国务院常 务会议议事日程,却因各种紧急情况没能上会审议,5次拿下, 这在国务院审议行政法规工作中也是很少见的。在今年1月14 日第六次上常务会,终获审议并通过。好事多磨来之不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解
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向登记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并且要提供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等并需要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 则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 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 职责;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 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和节能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 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讲义】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方面的 义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 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主要责任者, 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 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 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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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协调、解决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 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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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及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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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 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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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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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
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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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 动的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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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 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保证特种设
证件齐全是指,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工商营
业执照、制造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应当具有的设
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 验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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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依据方面,制定本条例是基于加强我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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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
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 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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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 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 应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
售、使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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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划为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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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也明确规定,由国家质检总 局和县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实施许可。据此, 《山东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机动车辆为特 种设备,规范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检验等行为, 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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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 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
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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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
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
计、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进入使用领域,而违法设计、
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往往存在着大量安全事故隐患;二 是可以有效预防应当报废、淘汰的特种设备重新进入使用
环节,或者在一使用单位存在尚未消除的安全事故隐患的
特种设备,流入另一使用单位继续使用而引发事故,危害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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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主要在于有效 控制所销售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即制造单位取得了相应 的行政许可,符合法定要求(例如具有制造许可证),其 产品的制造过程经过有效质量控制,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
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对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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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与 义务不清,严重制约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别是隐患治理 工作的顺利开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 相干、公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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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 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
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者
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 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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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特 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 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合法性负责,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和检验检
测机构的安全责任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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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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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的总则部分共有6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 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 全工作中的政府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管理体制以
求(例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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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销售台帐制度。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制度,主要在于有效控制
所经销的特种设备的流向,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特别是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能够进行追踪,及 时监控和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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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证件齐全。
律、法规、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五、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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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
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鼓励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是
为了切实保障受到特种设备事故侵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使
其不因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状况受到影响。而且通过第三 者保险能够更进一步监督使用单位强化安全管理,提高使 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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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 进行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文件需要鉴定或者产品需要 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在鉴定或者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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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得到根本治理;新建压力管道缺少监督检验埋下了大量
先天隐患;常压设备承压使用;违法流动气瓶充装、报废 的特种设备不能及时进行报废处理;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许 重影响着我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 全,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平安山东建设,
一定程度上也使基层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风险在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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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我省实践中发生的事故表明,批量制造的特种设备存 在同一安全缺陷的,往往是一台特种设备发生了重大、特 大事故,另外的还在继续使用,严重威胁着同时使用的多 个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 《山东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我省实行问题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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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
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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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必要性
二、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
增加的内容
三、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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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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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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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使用
本章共15条。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 用单位的有关义务,涉及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
位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建
立并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 种设备缺陷消除和定期检验以及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压 力管道安装改造告知和申报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停用、 出租、出借、转让、报废及处理等内容。
因此,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一部关于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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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主要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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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检验的安全监察 2003年出台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将 场(厂)内机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的范围,但中央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 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76号)中,明确把场(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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