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述-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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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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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概述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经管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经管关系(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经管关系3. 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国家监管的严格性5、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要素。

6、建设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包括行为和事件。

7、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8、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1、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4、建设法规的构成: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经管,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述
④合同须依法成立,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基本原则:
①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守信原则
⑤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
5、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务】+【行为】+【非物质性智力成果】
(主体和客体均是法律关系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3、法律事实
(1)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
(2)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行为:主题依据其意志事实的行为(订立合同、交纳管理费);
事件:不依主体意志而发生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灾害、法律变更)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次要部分或少数部分委托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转包或违法分包
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需要自己将这节通读一遍)
1、遵循的原则:①公开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需“淘汰并通知”;通过的,“获得招标文件”。
(3)施工招标编制标底的,其编制过程和表弟必须保密。若泄漏,属违法、违规。(一个工程一个标底)
3、投标
(1)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共同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
(2)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改正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 03893 学习指导1.1 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几个主要的建设法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建造工程法律制度、市政建设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者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见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工程建设主体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责任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4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共分五个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规划、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阶段。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普通构成要件:有伤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伤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转承责任。

2.1 工程报建概述2.2 城市报建与城市规划法规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二、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文件国际条约三、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四、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它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完全、限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权利、民事法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2)主体的改变2)客体变更:(1)客体范围的变更(2)客体性质的变更3)内容变更:(1)权利增加(2)权利减少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即时生效和约定终止条件3)违约终止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5.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形式合法;六、代理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整理资料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整理资料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1、建筑法概述2、建筑许可法律制度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5、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与原则;建筑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难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有关各类许可证的获取资格及重要性;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索赔;监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课时安排:第一节建筑法概述一、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1、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二、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4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3、法治原则1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自考06936建设法规大纲

广东自考06936建设法规大纲

附件6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设法规》(课程代码:06936)课程考试大纲目录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二、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第1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1.1建设法律制度概述1.2建设法律关系1.3建设法律责任第2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2.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概述2.2城乡规划的制定2.3城乡规划的实施2.4城乡规划的修改2.5监督检查第3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1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3.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3.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4耕地保护3.5建设用地第4章建筑法律制度4.1建筑法律制度概述4.2建筑许可4.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4建筑工程监理4.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4.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5章招标投标法律制度5.1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5.2招标5.3投标5.4开标、评标和中标第6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6.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6.2房地产开发用地6.3房地产开发6.4房地产交易6.5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7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7.1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概述7.2环境监测管理7.3保护和改善环境7.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8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8.1合同法总则8.2建设工程合同三、关于大纲的说明与考核实施要求附录:题型举例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建设法规》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该课程主要研究建设领域内的法律问题。

明确要求学生掌握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建设领域内的重要法律制度,使学生具有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依法办事的能力。

本课程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二)课程的设置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熟悉并掌握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规定。

具备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依法办事的能力。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针对执法人员作出
主刑: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事责任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一、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承担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 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 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事故,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相应的责任。
结局:走上法庭
法官判定: 1.自来水公司对此事件负主要的责任,负 70%的责任 。 2.由于司机是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这起 事故,所以由其所在单位负30%的责任。
§1-3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产生:合同 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
更 解除:自然解除: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违约解除:一方违约或由于不可 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例分析
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
被告: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乙方)
2006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 术措施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2007 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技措费和 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 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 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和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 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公司设立分

法规1-4章(2)

法规1-4章(2)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规概述第一节工程建设法律概述一、单选题1、工程建设法除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如政策性、经济性以及(A)。

A.行政隶属性B.客观性C.复杂性D.时效性二、多选题1、工程建设法行政隶属性的调整方式包括(ABCD)和免除、确认、计划以及撤销。

A.授权B.命令C.许可D.禁止第二节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一、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C)。

A.法律关系的主体B.法律关系的客体C.法律关系的形式D.法律关系的内容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只能是(B)。

A.公民B.法人C.个体工商户D.其他社会组织3、以下不属于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是(D)。

A.施工单位B.勘察设计单位C.工程监理单位D.房地产经纪机构4、下列不属于法人的是(A)。

A.公民B.事业单位C.教育局D.法院5、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进口钢材签订合同前甲得知乙新到一批采用最新技术生产的进口钢材于是决定改购买这批新品种的钢材。

甲乙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属于(B)。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权利变更D.义务变更7、主体变更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B)。

A.合同转变B.合同转让C.合同变更D.合同终止8、参加或者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A)。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关系的内容D.法律关系的标的9、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

A.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B.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C.可以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D.能够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资格二、多选题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具有(BCD)特征。

A.授权性B.综合性C.复杂性D.协同性2、下列属于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ABD)。

A.法律关系的主体B.法律关系的客体C.法律关系的形式D.法律关系的内容3、法人存在应具备如下要件(ABCD)。

建筑工程法规 简介

建筑工程法规 简介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和立法现状: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
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
1、决策分析阶段 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3、建设实施阶段 4、竣工验收阶段与保修阶段 5、终结阶段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构成与法律地位; 2、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3、理解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归责。
重点与难点:
重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构成与法律地位。 难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案例分析
第五章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案例分析+合同样本
第八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掌握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2、了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3、掌握施工图文件的审查。
重点与难点:
重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难点,施工图文件的审查。
案例分析
第九章 建筑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了解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2、理解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3、掌握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4、理解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 5、熟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了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招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2、掌握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形式及其优缺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3、理解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 4、熟悉工程招投标各方的法律责任的归责。
重点与难点:
重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联合体投标、中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的修改与补充;废标的情况;中标的法律责任。 难点,废标的情况、中标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特征:
1) 以民事义务为基础; 2) 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 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4) 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0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①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 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点: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 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31
继续履行
(1) 概念: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 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 构成要件: 1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行。
4 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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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
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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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 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 违约责任的条件。 1 不可抗力
2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 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第1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学习要求】掌握建筑法的一般原则和适用范围,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的“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消防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0·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税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引导案例】张某与某省第一建筑集团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可以第一建筑集团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挂靠期间为三年,挂靠期内每年须上缴管理费1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张某以第一建筑集团的名义承接了不少工程,但三年期满,第一建筑集团才共收到管理费共计12万元人民币。

第一建筑集团多次催要,张某不予支付。

第一建筑集团遂将张某上诉,要求张某缴清管理费。

你认为第一建筑集团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吗?请说明理由。

答:不能得到满足。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

案例中第一建筑集团与张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而第一建筑集团收到的12万元管理费也是非法所得,应被收缴。

·1·1.1 建筑法概述1.1.1 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1.建筑法的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筑法的体系我国的建筑法体系即广义的建筑法,是以《建筑法》为龙头,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建设部等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为补充。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论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建设法律制度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特征:(1)经济性(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③禁止④许可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

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⑦计划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律制度的含义 法律制度有多种含义,从广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总 和;从狭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们所要了解的是狭义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按照划分方式不同,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但多数都以法律部门 为依据来建立法律制度,如企业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 等。在一个部门法中,还有许许多多不同的具体法律制度,如在宪法制度中 包含有政党制度、议会制度、经济制度等;在诉讼法制度中有回避制度、两 审终审制度等;在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中有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招 标投标制度、许可证制度等等。 二、法人制度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条件 (I)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经营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 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 关系的结果。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 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综合性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是由工程建设行政法律、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和工程建设 技术法规构成的。这三种法律规范在调整工程建设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合 运用的。 (二)复杂性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建设 活动.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关系中有纵向的关系, 横向的关系,也有纵横交错的关系。

建设法规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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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概述1.建设法的概念:建设法是调整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活动的划分:横向:三建三业(城市、村镇、工程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共事业);纵向: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后评价以及立项、计划、筹款。

3.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都有合同关系。

4.建设活动的特点:周期长、耗资大、技术难点大和人员流动性强。

5.建设法的基本原则:①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原则②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③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⑤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6.建设法的作用(了解):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7.建设法的关系☆概念: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制约性。

9.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①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公民、社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②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③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1.城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乡:规模,性质,发展方向,布局2.城乡规划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3.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①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②符合国情,勤俭建国4.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①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②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④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⑤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或者①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远景②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④合理用地,节约用地(PPT)5.城乡规划作用:建设城乡、管理城乡的基本依据;保证城乡土地合理利用开发的基础;综合发挥城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6.城乡规划种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分区布局)、分区规划(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高度、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等)7.城市新区开发: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建设法规 整理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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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概述第一节建设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建设法的概念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二、建设法的基本原则(一)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三)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P2二、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综合性(二)复杂性(三)协同性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国家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2)行政机关: 1)国家计划机关、2)国家建设主管机关、3)国家建设监督机关、4)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

2、社会组织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当为法人。

(1)建设单位;(2)中国建设银行;(3)勘察设计单位: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①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②工程设计企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4)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建设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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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概述第一节建设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建设法的概念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二、建设法的基本原则(一)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三)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一) 综合性(二) 复杂性(三)协同性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国家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2)行政机关: 1)国家计划机关、2)国家建设主管机关、3)国家建设监督机关、4)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

2、社会组织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当为法人。

(1)建设单位;(2)中国建设银行;(3)勘察设计单位: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①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②工程设计企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4)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建设工程法

建设工程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 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
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
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 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企业 类别
等级
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范围(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例)
特级 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
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
合条件的,不许施工,施工许可证收回,待具备条件后,建设
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四节 工程承发包制度
• 一、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 二、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则 • 三、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则
一、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 (一)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义 务
料的规定 • 四、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 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
一、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 (一)项目批准文件 • (二)城市规划 •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四)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五)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
应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二、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 (二)不得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承揽工程
• (三)不得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也不得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四)分包工程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节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 一、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 二、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 三、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采用新技术、新材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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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2)建设法律制度的特征
经济性 技术性 行政性 综合性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3)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交易关系
及其他民事关系。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2 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2)法制统一 (3)责权利相一致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
地方性 法规
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力,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法规
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
行政 部门规
规章

次于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 建设部以部长令形
构制定
式发布的规章
地方性 低于行政法规,低 规章 于同级或上级地方 性法规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 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 ,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 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 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 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 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 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 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 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 ,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 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
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建设工程法规
课程概述
课程学习的目的和意义 • 了解有关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政策,拓宽知识面;
• 熟悉建设活动中的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法、合同法 等所涉及的法规及分类,并能在实践中逐渐加深对其理解和 选用。 • 明确建设法规在我国建筑活动中地位、作用和如何实施, 并能及时掌握我国新颁布的相应法律、法规。 • 更好为建设活动服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工程索赔、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体本身); • 市场经济与用人单位的要求以及学生的培养目标。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3 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基本建设活动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之一, 它为各行各业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环境。完善合理的建 设法规体系可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使建筑市场有序 运转,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国家增加积累,使人民安 居乐业。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3 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4 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 (1) 建设行政执法 (2)建设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 (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5 建设法律制度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
(1)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 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补充: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
地位和效力
制定部门
例举
宪法 法律
最高 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大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 建筑法、商标法等 会制定
行政法规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 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 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时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2 建设法律关系 3 建设法律责任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1 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 建设法律制度通常称为建设工程法规或建设法规,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 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 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 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法规的总称。
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
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总结特征:
法律
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
行政法规
表现为《XX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表现为《XX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表现为《XX管理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表现为《XX技术规范》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补充: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课程概述
学习方法
• 听课学习 • 灵活领会 • 案例分析 • 注意与其他课程的联系 • 尽可能多掌握建筑工程相关知识
课程概述
课程概述
主要教学内容
课程概述
教学要求
• 教材:《建设工程法规》,佘立中主编,华南理工大学出 版社出版。 • 教学参考: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 学时:40学时 • 教学方法:自学与课堂教学结合 ,讲述与案例分析结合。 • 考试方法:课程考试70%+平时考核30%(包括考勤、课 程作业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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