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公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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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规范、严谨、高效的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按照**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公文(包括传真、电报),是集团公司在公务来往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体式规范的文书,是维持集团公司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综合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和指导所属各企业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规范,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集团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议,适用于集团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决定重大事项,部署集团公司全局工作;(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情或重要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所属企业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所属企业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所属企业办理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要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批准所属企业请示的重要事项(不同意用“复函”);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部门请求批准。答复所属企业一般审批事项的请示可以用“复函”;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决定事项。

第六条集团公司向上级机关行文,常用“请示”、“报告”和“意见”。请求需答复的事项,必须用“请示”;汇报无需上级答复的事项,应用“报告”;回复对一般问题、事情的看法,可以用“意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集团公司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可标明“秘密”;

(二)紧急文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由发文单位全称加“文件”二字,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四)发文字号应包括企业代字、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五)上报的请示,必须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最后写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性文件使用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除会议纪要外,其他公文须加盖印章。联合上报公文,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公文,联合发文单位都加盖印章;

(九)成文时间,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领导签发的,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一般信函、传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十三)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1999)执行;

(十四)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八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行文,原则上只发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第九条集团公司向上级机关、单位正式行文,不得直接主送或抄送其领导和业务处室。公文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请示”应一文一事,应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使用“报告”文种的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综合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对外正式行文的部门;其他部门可行文向对口业务部门洽谈工作。转发上级机关、单位的文件,不必再抄送上级机关、单位。

属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集团公司向省国资委行文;属于公共管理的事务,集团公司向相关政府部门行文,同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条公文的编号规则:

(一)董事会决议

按董事会任届编总序号,“×届××次”,并加编年度序号;决议后应有参加会议董事签名;均用“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文件”专用纸印发;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按年度顺序及会议时间编“[2×××]第×期”。用“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的专用纸印发;(三)工作会议纪要

按年度顺序编“[2×××]×号”。用“工作会议纪要”的专用纸印发;

(四)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正式文件发文字号为“**投集[2×××]×号”;一般函件发文字号为“**投集函[2×××]×号”,均用“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专用纸印发;

(五)中共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

发文字号用“**投集党[2×××]×号”。用“中共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专用纸印发;

(六)中共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发文字号用“**投集纪[2×××]×”号。用“中共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专用纸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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