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2. 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3. 职责
3.1质量管理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施监控管理,行使药品质量的确认权、不合格药品的处置权。
3.2采购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退货等处理。 3.3 保管员负责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存放。
4. 内容
4.1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4.2不合格药品的范围
4.2.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4.2.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该种药品的;
4.2.3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4.2.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需批准而未经批准
生产、进口,或必需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4.2.5 变质的;被污染的;
4.2.6 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需取得批准文
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
4.2.7 所标明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2.8
未注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
4.2.9 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4.2.10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4.2.11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4.2.12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4.2.13 经抽样检验,其内在质量不符合药品标准的;
4.2.14
外包装严重破损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4.2.15 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
量
公告中不合格的。
4.3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4.3.1对不合格药品由质量管理员发出药品停用通知,并及时收回所有问题的药品
4.3.2不合格药品属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原因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并联系退货事宜,。
4..3.3 对不能退货的药品,经质量管理小组审批、签字后,退回药库,由药库人员填写《药品报损单》并进行统一销毁,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