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全民共同反贪污反腐败知识竞赛试题

全民共同反贪污反腐败知识竞赛试题

全民共同反贪污反腐败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下列每道题给出的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1、198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指出廉政工作要同建立各项制度结合起来,通过_____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

A、严厉惩治腐败B、加强行政监察C、法律和制度D、群众监督2、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_____,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A、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B、综合治理、依法治国C、两手抓,两手都要硬D、一靠教育,二靠法制3、1998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_____责任制的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A、干部任免B、工程招标C、党风廉政建设D、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1999年6月14日,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_____,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A、本单位资金B、预算外资金C、财政性资金D、账外收入5、200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要求在3年至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____。

A、公开选拔制B、任前公示制C、试用期制D、职务任期制6、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_____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B、直接责任人员C、分管领导人D、提名推荐人7、200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______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了乡镇政权机关的廉政建设。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是有⽴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是有回避制度的,司法⼈员要遵守回避制度,那么检察院回避有什么相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适⽤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检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提出回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检察⼈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等⼈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向⼈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1)根据回避适⽤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员回避制度与⾮司法⼈员回避制度。

司法⼈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司法⼈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书记员等⼈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根据回避⽅式的不同,可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本案的办案⼈员或其他诉讼参与⼈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探析

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探析

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探析作者:刘瑜李锦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摘要检察办案人员主要是负责对案件实施侦察、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而检委会主要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内部决定的形式,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做出决定。

检委会的组成、会议内容和决定文书不对案件当事人公布,但是处分了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因此如何保障检委会在缺乏外部监督的环境下公正司法是一个制度难题。

本文拟分析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价值和缺陷,提出完善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检委会委员回避内部保密性举证责任作者简介:刘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干部,助理检察员;李锦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34-02一、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价值(一)保障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检委会的法律定位是检察机关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检委会委员的决定,可以直接开始或者终止一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而处分刑事案件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以,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构建实施,对保障检委会制度程序正当性和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检委会的召开、内容和决定都没有告知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很难发现检委会委员是否遵守了回避制度,即使发现,此时的诉讼程序也已经向后流转。

此时,如果因为检委会委员违反回避制度而造成案件不公,则会引起案件诉讼程序的倒流,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

检委会回避制度将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提升案件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上诉、请求抗诉、申诉等现象得到减少,诉讼成本随之降低,最终形成司法资源降低、公众满意度提升的良好效果。

二、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缺陷(一)检委会具有内部保密性检委会具有内部保密性和非公开性。

但是由于过于强调保密性,忽视公开性,导致检察机关脱离了其提供“司法服务”应当具有的透明性和可信性。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制度名片这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实际运用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审判回避制度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务员法律法规

公务员法律法规
2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2.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3.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
11.关于对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1998年颁布
12.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公务员法律法规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
2.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1994年颁布
3.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
4.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14日颁布
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月29日颁布
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布
12.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5日颁布
13.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4.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7.人事部下发《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2002年2月21日颁布
18.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颁布
19.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01月04日颁布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试题及答案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试题及答案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D.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2.以下哪些人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A. 李某系某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利用假期到某基层法院实习B. 张某在某基层级人民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现已离开法院C. 担任法官多年现已退休的方某D. 在法院担任法警的江某3.某人民法院需要任免法官,根据《法官法》,下列哪些人不得担任法官?A. 某甲,自学法律多年,最终通过自考获得本科学位,曾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年,后因工作态度不好被解聘B. 某乙,系某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检察机关工作,因参与赌博被开除工作,至今已满4年C. 某丙,系某知名大学法学教授,曾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被曝光,近年来刻苦钻研,发表了不好高水平的文章D. 某丁,毕业于某大学法律系并在法院担任书记员5年,去年因车祸导致一只腿伤残,走路略为不便4.根据《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禁止?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为了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但是可以接受私人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从事非诉讼性的咨询活动B.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C.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D.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6.张浚是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下列有关她的说法错误的是:A.张浚不得担任事业单位的职务B.张浚的配偶不得与张浚在同一法庭分别担任庭长、审判员C.张浚的子女不得担任张浚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D.张浚作为女法官表现优秀,赢得百姓好评,被选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她当选后,更加努力的作好法官工作7.黄某系某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要免除黄某的检察官职务,必须经过下列哪个程序?A.由黄某任职地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B.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免除C.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D.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免除8.某人民检察院在例行的工作检查中,发现本院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因私人事务拖延办案,致使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在时间紧迫难以取得充分证据时,又对嫌疑人采取罚站、挨冻等办法逼取口供;当事人请客送礼后,又帮助当事人隐瞒证据;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常因证据不足要求补充侦查。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以人调发[1991]1号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以人调发[1991]1号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1991年1月13日人事部以人调发<1991>1号文印发)第一条为了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消除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单位中任职。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背景近年来,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些企业的领导人员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利益都具有重大影响力。

然而,一些领导人员因为利用职权谋求私利,导致贪污腐败问题频发,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还严重打击了人们对于国有企业的信心。

为了有效整治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任职规定的核心原则该规定的核心原则是选人用人公开、公平、公正。

依据这一原则,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命程序必须符合公务员法和企业法的规定,且无论是从企业内部选拔还是从外部引进,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和评估过程。

此外,规定还对领导人员的任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避免长期集中权力导致的积弊问题。

公务回避规定的内涵《规定》对于公务回避的范围和要求做出了详细说明。

首先,规定明确禁止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经商办企业,以避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其次,规定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利益冲突情形,要求领导人员在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明确回避,并进行相应的申报和公示。

最后,规定还对渎职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对于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

规定实施的效果和问题自《规定》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企业对领导人员进行的任职和公务回避管理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加强。

大量涉及领导人员的腐败案件得以侦破和查处,并且相应的违法行为减少了。

这一规定的出台给广大百姓带来了信心,增强了人们对于国有骨干企业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首先,规定虽然明确了领导人员的回避原则,但是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漏洞。

一些领导人员可能利用权力遮掩自己的私人事务,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制度和监督机制。

其次,规定仍然无法完全防范一些隐性的利益冲突问题。

在现实中,一些领导人员可能通过间接的方式获取利益,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加强检察内部监督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加强检察内部监督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加强检察内部监督[摘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它并未脱离检察权的运行范畴。

检察权的持续、健康运行需要加强检察内部监督,同样道理,检察机关要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做得更好、走得更远,也需要加强检察内部监督。

笔者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在考察我国当前检察内部监督的现状基础上,提出加强检察内部监督的对策,希望能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更加坚强的后盾和保障。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检察内部监督引言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出台,社会管理创新迅速成为当前全国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和检察实践的热门主题。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确实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但随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深入和推进,我们也逐渐发现到越来越多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的问题,例如,不愿参与、不会参与、违法参与等等,诸多的问题不仅仅指向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不完善,也更多地显示了检察机关在自身的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欲正人先正己,为了提高检察机关的威信,为了增加检察权自身运行的正当性,为了牢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后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加强内部监督。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加强检察内部监督的原因“内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系统内部纵向的自我监督,主要包括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监督、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相互之间的监督,以及组织系统内部专设机关的监督”。

①据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组织系统内部纵向的自我监督,主要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相互之间的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系统内部纪检监察的专项监督等。

检察内部监督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②其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检察内部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权自身的正当性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实践证明,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道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权也同样如此。

第三章 民诉制度

第三章 民诉制度

• •
• • • •
第六节 陪审制度
一、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 审判活动的制度。 二、 意义 1、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 2、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 行。 3、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 4、有利于普法教育。
2、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必 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是在案 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提出。 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同,决定其回避的人员 或组织也不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 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 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 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二审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合议庭的组成
• 1.第一审合议庭 • 2.第二审合议庭 • 3.重审、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审 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 案件
再审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 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一、任职回避的概念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

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

二、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

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血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上溯至父母、祖父母,下至子女、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

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皆为旁系血亲。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公务员之间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任何亲属关系,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务员在人事选拔、执行公务等方面排除亲情干扰,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但是,实际生活中,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范围非常广泛,一味强调排除任何亲属关系有时很难做到,也没有必要。

因此,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

根据本条规定,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关于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各中央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纪检组(纪委),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现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2012年2月4日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第三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一)隐匿、截留、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二)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四)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48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27【实施日期】1996.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事部近日印发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2000年7月17日高检发〔2000〕18号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四条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第五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4)企业领导班子、企业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任职回避的程序: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2)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3)需要任职回避的要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任职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特定的职务涉及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主要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特定的职务: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项是关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后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职务后行为: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技术职称评聘、发展党员、调资、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与党政机关任职的上述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
公务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任职回避处置方案

任职回避处置方案

任职回避处置方案概述任职回避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某些特定个人因与该情况有利害关系,不得在该情况内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规定。

在职场中,任职回避被视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可以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制定任职回避处置方案显得十分必要。

适用范围任职回避处置方案适用于所有从事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组织管理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领导干部、职工、工会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审计委员、检察委员等。

规定内容本处置方案规定任职回避的程序和标准,并制定适用人员、任职回避期限、回避事项、监督检查和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人员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处置方案。

任职回避期限任职回避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应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回避事项对于以下情况,必须回避:1.本人及其亲属具有特定人身利益关系的;2.本人及其亲属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服务或其他经济活动的;3.本人及其亲属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其他利益关系;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建立任职回避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任职回避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并及时核查工作人员的报告、申请和报批程序的合法性。

处理措施对于未按照规定回避的,应当依据工作性质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等处理。

结论任职回避处置方案是维护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重要制度,各单位应当认真制定本方案并严格执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和纪律意识,保障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2000]18号
颁布日期:2000年07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00年7月4日讨论通过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7月17日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
法行政人员;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四条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第五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

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九条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
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十四条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第十六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
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