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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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
一、国家是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 国家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和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为国际民商事 交往制定规则,并管理着交往秩序;二是国家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参与到国际民商事往来中,作为主体方出现。 国家作为主体放特殊性表现在: 1、国家作为主权者享有豁免权,国家豁免权是国家主权 的体现。在国际关系关系中,任何国家都是平等的,任 何其他国家不能以国家参与了民商事活动为由来限制或 剥夺其豁免权。 2、国家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主体也具有民事能力。但 与自然人的不同。 3、国际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承担无 限责任。 4、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商事交往时,其行为时 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 1、绝对豁免论 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绝对国家豁免原则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国家机器财 产都享有司法豁免权,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权。 弊端: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国有企业等,绝对豁 免原则处理国家与外国私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纠 纷经常会导致此类问题上升为国家之间的外交纠纷,这对于维护国家 的对外关系的稳定是不利的。绝对豁免原则的立场容易导致与国家进 行交易的私人对自身利益的可靠保证产生怀疑,从而限制了货架对外 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2、限制豁免论:国家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国家及其财产是否享 有豁免权,要看它从事的是哪一类行为,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 使统治权享有豁免权,如果是商业活动则不享有。 3、废除豁免论 三、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坚持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原则。在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没有过以外 国国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案例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一)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 (二)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 (三)住所地主义 (四)准据法主义 (五)实际控制主义 (六)复合标准说 (七)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因为对于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法人,我国一般都承认 其已取得的国籍,而不问该外国适用何种确定法人 国籍的标准。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 规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
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对于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一般分为本 国人和外国人加以区分。 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 法关系主体,一般不加限制,而外国自然人 只有在内国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法律地位时, 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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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 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 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 1、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3、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 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 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不具有中国国籍。该法第1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 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以其有最密切关系的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 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可以申请批准加 入中国国籍。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如未定居,适用住所地法律。 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籍的 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住所或者经常 居住地的,以该自然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自然人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同事又有外国国籍的,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为其本国法律。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国家豁免问题 一、概述 包括行政豁免、司法豁免和税收豁免等。司法豁 免包括 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 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 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 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 要求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 执行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而同意在他国 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 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仍不得对其财产实行 强制执行。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住所就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 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借 以表明一个人的民事身份,以及其权利 与义务应受该地法律管辖。 居所 惯常居所 (二)住所的种类 1、原始住所 2、选择住所 3、法定住所
(三)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四)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以 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 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 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 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如果其中一个住所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域内,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其住所地 法律;如果两个以上住所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则 以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的 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 自然人住所地不明确的,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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