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业务经营主要要遵循哪些规则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保值和收益率,同时兼顾证券市场价值发现、流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信托、公益信托、特定目的信托、授权运作信托的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开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和信托资产的性质、目的、期限、风险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并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证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制度。
第六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实行分散化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作。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记录、规范运作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优先考虑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
第八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充分研究和分析证券市场、公司基本面、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明确的投资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如止损、平仓等方式,及时处理市场风险。
第三章投资行为第十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法合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证券市场和投资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进展、风险情况,确保投资者权益。
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资本管理,确保信托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信托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资本充足;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本充足,抵御风险,维护信托公司及投资者利益;3. 流动性原则:保持资本流动性,满足业务发展需要;4. 效益性原则: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本构成第四条信托公司资本构成包括:1.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2. 辅助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特种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第五条信托公司资本充足率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 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定期计算资本充足率,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第四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七条信托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资本管理:1. 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资本充足;2. 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3. 加强风险控制,降低风险资本占用;4. 严格执行资本金管理制度,确保资本金真实、足额到位;5. 加强资本补充,通过多种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
第五章资本补充第八条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补充资本:1. 增加实收资本;2. 提取盈余公积;3. 利用留存收益;4. 引进战略投资者;5. 通过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融资。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资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1. 检查信托公司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要求;2. 检查信托公司资本构成是否符合规定;3. 检查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措施的有效性;4. 检查信托公司资本使用效率。
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一月十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doc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doc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访谈总结项目解剖框架产品流程分析营销策略报告目标责任书开发详细计划分解服务体系市场渠道商业计划书营销规划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06。
05,【颁布日期】2002.06.05【实施日期】2002。
06。
05【法规分类】部门规章【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经济发展生态报告经营管理分析报告营销人员能力评估商业计划书行业咨询研究报告期权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投资企业年度综合考评市场分析与营销思路市场信息收集与汇报制度管理制度分册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系统方案建议书生产管理制度分册访谈总结项目解剖框架产品流程分析营销策略报告目标责任书开发详细计划分解服务体系市场渠道商业计划书营销规划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类单一信托及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类单一信托及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一、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类单一信托业务1.单一信托的定义单一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单独设立、管理、运作的一种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与受益人之间通过信托协议的签订订立信托关系,在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中,信托公司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包括信托资产的筛选、购置、配置、处置,以及资产收益的分配等。
2.单一信托的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单一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依法依规经营: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2)募集资金用途明确:信托公司应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在信托协议中明确约定。
(3)信托资产的筛选和管理:信托公司应按照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对信托资产进行筛选和管理,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4)信托资产的配置和处置:信托公司应依据信托计划所关联的市场环境和投资机会,采取适宜的投资策略和配置方案,并对信托资产的处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收益率和资产安全。
(5)信息披露及回报方式:信托公司应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情况,并以合适的回报方式进行资产收益的分配。
3.单一信托的风险控制由于单一信托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1)风险评估和货币资产比例控制:信托公司应将风险评估作为信托计划的前置工作,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信托资产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特别是对高风险投资进行严格控制。
另外,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货币资产比例的上限。
(2)资金跟踪和动态调整:信托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跟踪信托资产的市场变动和投资运作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配置方案,以应对市场波动和投资风险。
(3)风险敞口控制和风险基金设立:信托公司应合理地控制信托计划的风险敞口,设立或投入风险基金,以防范意外风险发生,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会受到不可调和的损失。
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了解行业的规范与标准
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了解行业的规范与标准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了解行业的规范与标准信托公司作为金融行业中重要的一环,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和信托服务。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性质和风险敏感度,信托公司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本文将介绍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以及行业所遵循的规范与标准。
一、监管机构与职责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作为最高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职责涵盖了企业准入、风险审查、资本充足、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
其监管工作旨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并协助银监会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其监管工作有助于保护投资者、防范市场风险。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从事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业务的监管工作。
其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准入审核、业务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等方面,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规范与标准1. 准入要求为了保证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风险可控,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准入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金、持股比例限制、高管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企业才能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并成立信托公司。
2. 资本充足信托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要求,以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承担相应的损失。
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并进行定期报告和评估,确保其资本实力符合监管标准。
3. 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有效地控制风险。
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风险分散、风险提醒等措施,以预防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4. 信息披露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发布财务报告、业绩评估报告等,并确保相关信息对投资者公开透明。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信托业协会关于有关行业自律规则
我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信托协会”)是我国境内信托行业的行业组织,旨在促进信托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并维护信托公司、信托产品投资者和信托行业的整体利益。
信托协会不仅负责信托行业的信息披露和规范制度的建立,还具有监督和指导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的职责。
根据我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信托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业自律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托公司的准入条件1. 客观审慎评估:信托协会要求信托公司在申请注册前,必须经过客观审慎的评估,并符合相关的准入条件。
这些准入条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评估。
2. 风险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在申请注册时,还需证明其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信托公司的业务稳健和风险可控。
3. 专业资质和合规经营:信托公司需要证明其管理团队具有专业的资质和经验,且从业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二、信托产品的规范发行及运作1. 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信托公司应当依法、按规定披露信托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提示、收益预期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2. 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托公司在设计和发行信托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3. 资金使用和风险管控:信托公司要合理规划和使用信托资金,确保资金投向合法、合规的领域,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防范信托产品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三、业务经营行为的规范1. 诚实守信原则: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材料,不得从事与信托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2. 内部合规制度:信托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业务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法违规或者损害客户利益。
3. 客户权益保护:信托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要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信息优势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客户利益。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集中于信托业务。
为规范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信托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保护信托受益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信托公司的设立和登记(一)设立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章程、董事会和经理人职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3.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和适当的净资本额;4.具备从事信托业务的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
(二)登记机构信托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三、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一)经营范围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信托计划的设立、管理和资产受益人代为管理;信托资产的有效投资和运作;信托产品的销售和推广等。
(二)风险控制1.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履行风险管理职责;2.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隐患;3.与合格的托管机构合作,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四、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一)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信托公司所在地方政府的监管机构,协助国家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五、信托公司的合规经营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切实保障信托受益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公司,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结语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机构,其规范管理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可编辑)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可编辑)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行业规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行业管理,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信托行业规矩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信托业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诚信原则:信托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受托义务。
(三)安全稳健原则:信托公司应当确保信托财产安全,防范信托风险。
(四)公平公正原则:信托公司应当公平对待信托当事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托业务规范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
第五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信托公司应当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信托期限等基本要素。
(二)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信托财产的合法合规。
(三)信托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信托合同,明确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监督机制。
(五)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信托当事人披露信托财产状况,接受信托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章信托风险管理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风险管理体系,对信托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信托风险识别制度,对信托业务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二)制定信托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责任。
(三)建立健全信托风险处置制度,确保信托风险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四)加强对信托业务风险的监督检查,确保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四章信托信息披露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业务信息。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等。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资质、业务范围、管理人员等。
(三)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包括投资方向、收益分配等。
信托公司的合规和内控要求
信托公司的合规和内控要求在当前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背景下,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重要形式,肩负着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营的责任。
为了确保信托公司的合规性和内控性,有效管理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信托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合规与内控制度。
合规要求合规是信托公司运营的基础和前提,其核心在于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规避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以下是信托公司合规的几个关键要求:1. 法律合规:信托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法、公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等。
公司须在业务操作中确保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信托产品风险、收益预期、投资方向等,以提供投资者参考。
3. 内部控制: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流程顺畅、监测风险、防止内部欺诈等。
内部控制是信托公司自我监管的重要手段。
4. 反洗钱措施: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和落实反洗钱工作机制,规范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调查等,旨在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内控要求内控是信托公司实施合规的具体手段和方法,以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提高公司运营稳定性和经营效益。
以下是信托公司内控的几个要求:1. 风险管理: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措施,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 业务流程管控:信托公司需确立并遵循严格的业务流程,通过流程管控提高内部流程效率,确保业务活动合规、规范、高效进行。
3. 人员管控:信托公司应注重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和内部控制意识的提高,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方式确保人员遵循公司规则、法律法规。
4. 内部审核:信托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业务操作、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等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结语信托公司的合规与内控要求不仅是行业监管的要求,也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者保护的基础。
只有建立起健全的合规和内控制度,信托公司才能在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绩,赢得市场的信任和投资者的支持。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信托财产安全,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信托投资”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规则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限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
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开展业务。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的固定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章信托财产与管理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核算、管理和运用。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受托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罚则第十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信托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治理是保证其正常运作和发展的关键。
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透明原则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透明原则,即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机制、业务运作、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让相关方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增强信任度。
二、责任原则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责任原则,即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其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长远发展。
他们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保持忠诚,避免利益冲突,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三、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即董事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受到第三方干扰和操控。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独立判断能力,不受利益关系的影响,做出符合公司利益的决策。
四、风险管理原则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即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
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激励约束原则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激励约束原则,即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激励机制可以包括薪酬制度、股权激励等,约束机制可以包括问责机制、监督机制等。
六、合规原则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合规原则,即信托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合规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以上是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治理关系到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透明、责任、独立、风险管理、激励约束和合规等原则,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以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信托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信托公司”字样,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或者变相设立信托公司。
第三章业务经营范围第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第八条信托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第九条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非自用固定资产。
第十条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二)将同一信托财产进行拆分转让;(三)利用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管理第十二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业务委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信托业务委托管理,保障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业务委托管理,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风险可控原则;(四)独立自主原则;(五)专业谨慎原则。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信托业务许可证;(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三)有符合信托业务要求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信托业务需要的资金、财产和设施;(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委托人第六条委托人是指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财产合法、真实、有效;(二)委托财产权属明确;(三)委托财产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委托财产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信托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委托人身份证明;(二)委托财产权属证明;(三)委托财产评估报告;(四)信托合同;(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委托财产权属证明;(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三)不得擅自变更信托合同;(四)不得擅自提取信托财产;(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银监办通[2004]265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现就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与固有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同时,根据《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为信托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信托资金开立单独账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按某一集合信托计划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计划开立单独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开立专户的情况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将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情况向直接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经营管理,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信托公司、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信托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信托合同约定。
(二)安全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降低信托业务风险。
(三)收益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努力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四)流动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确保信托财产的流动性,满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需求。
二、信托公司治理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三、信托业务管理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信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信托业务范围、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业务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业务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业务实行合规审查,确保信托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对信托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信托财产管理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实行独立管理,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管理制度,明确信托财产的保管、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对信托财产进行盘点,确保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五、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业务信息。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托业务报告,包括信托财产管理情况、信托业务风险状况等。
六、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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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业务经营主要要遵循哪些规则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的业务是从事投资,而从事投资的资金主要是客户的资金,由客户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投资,从投资中收取服务费用,那么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业务经营主要要遵循哪些规则?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业务经营主要要遵循什么规则《信托投资公司管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三十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第五十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应遵循一定的经营规则,以保障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
第一,分业经营规则。
信托投资公司除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以外,还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二,禁止性规则。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5,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关系人是指: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6,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7,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的,但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依据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此限。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业务经营主要要遵循什么规则”问题进行的解答,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业务经营主要要遵循的规则包括分业经营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个。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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