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项目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项目重点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项目重点工程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关键性作用和高风险的工程,其完成质量和进度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
为保证项目重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机构1. 项目经理办公室:负责项目重点工程的整体管理和协调,保障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2. 专业技术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4. 财务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经济预算和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
5. 监理单位:负责对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建议和改进建议。
四、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指导重点工程的实施工作,制定相关计划和措施,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 技术负责人:负责重点工程技术方案的设计和优化,指导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持。
3. 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工程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确保施工安全。
4. 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重点工程的质量检查标准和程序,监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五、管理流程1. 立项阶段:明确重点工程范围和任务,制定工程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责任人员职责。
2. 设计阶段:对重点工程进行详细设计和方案论证,确保设计符合要求和标准。
3. 施工阶段:组织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按计划完成工程。
4. 质量验收阶段:对重点工程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 完工阶段:提交重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手续,保证工程交付使用。
六、管理要求1. 制定重点工程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合理安排资源和人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遵府办函〔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工作部门:《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确定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加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力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经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行政区域内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重大办)。
市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能源、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教体、卫生、林业、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日期:2000-4-27执行日期:2000-4-2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开工准备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洪府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4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大、项目为要、项目为王”理念,巩固提升全市上下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关键性、引领性和支撑性作用,推动南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里有关规定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督查机制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4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每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每年七月份开始征集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草案;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市重大重点项目工作绩效目标管理,牵头组织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评工作。
(四)负责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日常工作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范文(三篇)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____年将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关键一年。
为了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我们制定了以下____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是:1. 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2. 加强项目施工安全和环保工作;3. 提升项目投资回报率和社会效益。
二、关键措施1.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1.1 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2 加强项目规划和设计:做好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1.3 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权限,做好项目计划和进度控制。
2. 提高项目施工质量2.1 加强施工管理: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加大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2.2 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序,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2.3 推行精细化管理:优化施工过程,提高施工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生产成本。
3. 加强项目安全管理3.1 安全风险评估:在项目启动前进行安全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3 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 加强项目环保管理4.1 研究项目环保措施:根据项目特点和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执行和监督。
4.2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项目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4.3 推动绿色施工: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优化项目资金管理5.1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2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项目资金使用结构,加强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提高项目投资回报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0日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满足强首府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做好项目策划、储备;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市重大项目宣传、年度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和城建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统筹解决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市直各审批部门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报批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行政领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单位,也是相应行业市直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和有关审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抓好议定事项和整改措施的后续跟进落实工作。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松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松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赣10民终5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珺范宣王琳【审理法官】彭珺范宣王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松林;沙迪克·沙塔尔【当事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松林沙迪克·沙塔尔【当事人-个人】彭松林【当事人-公司】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迪克·沙塔尔【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松林;沙迪克·沙塔尔【本院观点】案涉工程由临建集团承建,但临建集团提供的沙迪克.沙塔尔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承诺书明确载明案涉项目由沙迪克·沙塔尔垫资施工,其实质是沙迪克·沙塔尔借用临建集团的资质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于沙迪克·沙塔尔因案涉项目产生的欠付工资,临建集团应当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定如下:临建集团提交的裁判文书并非生效裁判文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彭松林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办法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非财政性投资项目的重点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条市重点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1、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项目;2、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四条市发改委、规划局要会同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门,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认真做好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并由市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建立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具体运行办法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前期准备第五条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门,要依据储备库的重点项目,于每年的10月份,认真编制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意见书(包括项目内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等),项目概算编制要科学、真实。
在此基础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各分管副市长要按照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设意见书,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重点审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资金来源的平衡性,并于每年11月底将初定项目及会审意见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于每年12月中旬研究审定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向市委汇报,市人大、政协沟通制度)。
第六条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根据市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批文,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于次年1季度前完成重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报批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市重点项目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确保重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在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原则上免于征收。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重点工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工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都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成为了当前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本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提高工程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工作内容1. 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2. 加强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3.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能够协调配合,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问题。
4.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 加强对项目成本的控制,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工作措施1.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项目管理的高效运转。
2. 加强项目管理团队的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项目管理人员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
3. 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他们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工作。
4.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5.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项目技术要求的实现。
五、工作保障1.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2. 加强对项目资源的管理和调配,确保项目有足够的资源支持。
3. 加强对项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项目有足够的人力支持。
4. 加强对项目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项目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工作评估1. 建立健全的项目评估机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 加强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估,确保项目实施的效果符合预期。
七、总结本工作实施方案是针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所制定的具体方案,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我们相信可以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重大项目工程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项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境内外的所有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重大项目工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二)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三)科学决策,高效推进;(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重大项目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和修订重大项目工程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的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四)负责处理工程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前期工作第七条重大项目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合理、可靠、经济。
第十条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第五章工程验收与移交第十七条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约定进行。
重点工程审批制度管理办法
重点工程审批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重点工程审批制度管理,加强对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的监管,规范审批程序,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重点工程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工程、地方重点项目、特大型建筑、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重点工程审批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审批、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原则,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合法、按程序进行。
第四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坚持独立、中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发生。
第五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注重团队建设,提升审批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审批工作的领导,推动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确保审批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七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和监督有力。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调整。
第二章重点工程审批程序第九条重点工程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论证、项目评审等程序。
(二)项目申报阶段: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备案等程序。
(三)项目审批阶段:包括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程序。
(四)项目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实施监管、工程质量监测等程序。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资产评估等程序。
第十条重点工程审批流程应当合理规范,确保各环节衔接顺畅、信息共享协调、质量可控。
第十一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电子审批、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严格保密审批信息,做到公正公平处理。
第十三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各类风险和事故的发生。
重点工程交办督办制度范本
重点工程交办督办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对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技术难度较高,涉及群众利益较广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交办第四条重点工程项目的交办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重点工程项目的交办应当明确项目责任人、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六条重点工程项目的交办应当以文件形式下发,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项目责任人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件后,及时组织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督办第八条重点工程项目的督办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投资控制等。
第九条重点工程项目的督办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
第十条项目责任人和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督办工作,如实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考核与问责第十一条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对未按期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形,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制定单位。
第十五条制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实际应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制度
在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令》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规范在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施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施工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建项目的施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许可申请、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内容,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项目经理为施工管理的最高责任人,负责监督整个施工过程,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本施工管理制度。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供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并依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落实下列工作:(一)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人员安排和作业流程等内容。
(二)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测量,了解地质、地基等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三)编制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划书和施工现场质量检验方案,明确质量管理措施和检验标准。
(四)编制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周边设立警示标识,并设置安全警示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做好现场交通组织和途人保护,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类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合理划分作业区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安全生产。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施工标准和工序,明确每个施工工序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并实施施工现场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
重大在建项目库管理制度范文
重大在建项目库管理制度范文重大在建项目库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在建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运营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重大在建项目。
第三条重大在建项目库是公司重要的资产,必须按照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四条重大在建项目库的管理要坚持整体性、综合性、科学性原则,注重项目的整体效益。
第二章重大在建项目申报与备案第五条重大在建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向公司提交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投资规模、建设周期、运营方案等。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审批小组,负责对重大在建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审批通过后,返还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重大在建项目备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变动情况。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配备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九条重大在建项目的审批和备案文件应存档保存,便于查阅和复核。
第三章重大在建项目的投资管理第十条重大在建项目的投资应按照公司的资金计划和年度预算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编制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并及时报送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使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挪用和滥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的情况,如有超支或闲置资金,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与财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核算。
第四章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度管理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工期,并及时向公司汇报项目的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工期,组织项目团队进行施工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问题,应如实解释项目进度的延误和原因。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和解决方案。
第五章重大在建项目的质量管理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项目的施工和运营质量要求。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抚府字[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抚府字〔2008〕78号)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近两年来,我市紧紧围绕打造现代工业新城、文化生态名城的目标,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了一批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目前很多项目已竣工或完成了主体工程。
为了切实加强这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涉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环境、民生、接待条件、行政办公、城区道路等各个方面,对拉大城区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建好这些项目,市委、市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干部群众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
目前,大部分项目已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市中心城区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
但一些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竣工后,管理没有及时跟上,运行没有及时进入正常轨道,项目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切实加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运行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要明确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的管理主体竣工后的每一个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都要明确相对应的管理主体单位,由该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具体为:(一)梦湖公园的游步道、广场铺装、园桥等园林建筑和园林水体、水闸等附属设施,凤岗河绿地(含园林水体),文化公园的中轴绿化带、“文园曲苑”、文化广场、“二馆一院”公共绿地部分,体育休闲广场绿化硬化设施(不含地下溜冰场等经营服务设施),其它重点项目的对外公共开放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地,均由市建设局主管。
精品重点工程方案管理规定
精品重点工程方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点工程方案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点工程方案。
重点工程方案通常包括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工业工程等。
第三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重点工程方案编制第四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提高工程的可持续性。
第五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重点工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重要性确定编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八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调研、勘察、论证,提出符合工程要求的技术方案和创新性方案。
第九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应建立合理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应编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预算和工程造价,为工程后期施工和监理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程序公示。
第十二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对编制过程和编制结果进行自查、相互审查和专家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方案在各个阶段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方案的编制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第三章重点工程方案审查第十六条重点工程方案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
第十七条审查重点工程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审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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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实施的法定程序不变,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职责不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法定责任不变。
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变,区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安监、建设、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重点工程建设,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六个一”工作机制要求,成立相应的重点工程指挥部。
挂点区领导为指挥长,确定业主单位、责任人、目标任务。
由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指挥协调。
第七条建立重点工程信息网络和直接报告制度。
各业主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重点工程建设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每月15日、30日及时准确地将半个月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上报重点办,由重点办汇总、核实、编发《重点工程督查专报》。
第三章重点项目计划与立项第八条重点工程项目均应由相关单位编制好年度计划,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做好立项审批工作。
第九条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确定按以下程序:(一)重点办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建设要求,汇总提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并对不同分析论证意见作出书面说明;(二)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三)提交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区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并以区委办、政府办名义联合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并报重点办汇总,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进行立项审批。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区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和资金。
经上级部门立项批复后,编制好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送重点办备案。
第十条重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做好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不得随意更改。
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确需更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超过5%以上的必须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第十一条重点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二条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和批复。
由业主单位提出勘察、设计申请,经重点办审查并报区政府领导批准。
重点办审查时限为2个工作日;(二)委托勘察设计。
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区重点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和投资规模意见(如道路工程需提供工程范围、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等);(三)设计方案招标及论证。
投资比较大的项目,由业主单位会同重点办组织设计方案招标,提供3种以上设计方案。
由区政府领导牵头,聘请专家和相关领导、工程指挥部、重点办、业主单位共同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确定设计方案;一般项目由设计单位提供2种以上设计方案,由工程指挥部、重点办、业主单位等进行评审,确定设计方案;(四)设计会审。
方案确定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数据准确的勘察报告、完整的设计施工图,业主单位组织重点办、财政评审中心、行业主管等部门会审;(五)图纸审查。
施工图会审后由业主单位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专业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其他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国家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
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按上级行业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
第十三条重点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按照招标程序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提出意见,送重点办审核并报区政府领导批准。
对未经以上方式确定的勘察、设计费用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参考当前市场价,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的计取,抚州市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计费按国家标准的50%以下计取,委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计费按国家标准的45%以下计取。
对勘察、设计成果出现重大缺项、漏项和失误,影响工程总造价超过5%以上的(含5%),扣减其20%的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费按工程造价的1.5‰以下计取(勘察、设计费及图纸审查费的计费基价均按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在提交成果时最高付款比例为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
第五章工程预(结)算编制及审查评审审计第十六条重点工程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要另外编制工程预算的,由业主单位聘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预算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依据施工图准确计算工程量,防止漏算、错算,以致项目招标后,就出现增加工程量(资金)较大的现象;参考当地材料信息价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的同时,应认真考虑工程特性和工程施工环境,既不得人为抬高工程预算,又不得人为降低工程预算。
小项目原则上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5天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大项目原则上在10天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特大项目由区政府领导另行规定时限)。
预算编制完成后,由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材料一起送重点办审查,再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参考当前市场价,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项目预算编制费按省计委[2003]1177号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收费标准的50%计取,200万元以上部分按该标准的30%计取。
对预算编制单位提供的预算成果,经区财政评审,出现偏差超过10%的以上(含10%),扣减其20%的预算编制费。
偏差超过15%以上(含15%)的,扣减其全部预算编制费。
对一年中发生2次扣减的预算编制单位将列入区财政协审黑名单。
预算编制费在预算编制单位提供预算成果,并经区财政评审后一次付清。
第十八条参考当前市场价,工程预算费率计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房屋、桥梁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按省定额据实计取。
(二)市政道路、广场、园林工程直接费、规费及税金按省定额计取。
企业管理费、利润按以下标准计取:(1)预算造价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4.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2)预算造价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3.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3)预算造价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2.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三)其他工程的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按行业标准据实计取。
第十九条工程预算的材料单价应参考同期省、市、区建设造价部门发布的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材料无信息价或偏远地区材料以市场调查价为主要依据。
区重点办每两个月负责咨询重点工程的材料价格,会同区造价部门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结)算评审、审计的项目基本付费和核减额付费标准,按区审计部门、区财政评审中心相关付费标准执行。
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成果,经区财政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出现偏差超过5%的以上(含5%),核减额部分支付的费用全部扣减;出现偏差超过10%以上(含10%)的,扣减中介机构全部审核费用。
对一年中发生2次扣减的中介机构将列入区财政(审计)协审黑名单。
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经区财政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出现偏差超过15%以上(含15%),15%以外的核减额部分支付的费用全部由施工承包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重点工程结算程序。
项目竣工(交通等工程交工)验收后之日起15日内,施工方要组织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好工程结算书,并将结算审核的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建设指挥部(业主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业主单位)应在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报送重点办。
经重点办审查后,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评审后结算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结(决)算审计。
评审后结算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抽查审核,抽查审核项目数量不少于经财政评审数量的30%。
第二十二条工程预(结)算审查、审核、审计时限(从接到完整的工程预(结)算资料之日起)为:区重点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预(结)算的审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时限为: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7天内完成,1000-4000万元的项目5天内完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天完成。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审计)时限分别为: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个月内完成,1000-4000万元的项目2个月内完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个月内完成。
预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能进行招标,结算未经评审(审计)的项目不能进行结算支付。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评审中心、审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第64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抚府办发[2013]55号)和临川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