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审批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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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受理通知书

最低生活保障受理通知书

最低生活保障受理通知书尊敬的受助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关注。

根据您之前的申请,我们已经审核核实了您的个人信息,并确认您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

特此通知您,您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已经受理成功。

根据相关规定,您将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保障标准,并在每个月的指定日期,按时领取救助金。

我们将会根据您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将救助金直接打入您的银行账户,请您务必确保提供的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请您在每个月规定的领取日期前,准时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进行领取。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到场领取,请提前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积极协助您解决问题。

为了确保申请的公平公正,我们将定期对您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请您在接到我们的通知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以保持您的资格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

如有发现您提供的信息不实,我们将有权取消您的救助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请您注意保管好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避免信息的泄露和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如有变更,请及时向我们提供更新的信息,以保证救助金的正常发放。

最后,我们真诚地希望您能够通过我们的帮助过上更加稳定和优质的生活。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更多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日期:尊敬的受助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关注。

根据您之前的申请,我们已经审核核实了您的个人信息,并确认您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

特此通知您,您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已经受理成功。

首先,我们非常重视您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您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将严格保密,并且仅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发放救助金。

我们将尽一切可能确保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请您放心。

根据相关规定,您将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保障标准。

根据您所在地的居住情况,救助金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生活费用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们将在每个月的指定日期,按时将救助金打入您提供的银行账户,请您务必确保提供的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低保协查函

低保协查函

低保协查函
尊敬的XXX,您好:
我是XXX社区的工作人员,目前正在进行一项低保协查工作。

根据我们的资料,您在我社区居住已有一段时间,我们需要进一步核查您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为了确认您的低保资格,我们需要您提供以下一些相关材料和信息:
1. 住房证明:提供您的住房合同、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等证明您居住在我社区的文件。

2. 家庭成员资料:提供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以证明您的家庭情况。

3. 收入证明:提供您及家庭成员的工资证明、退休金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任一种收入证明文件。

4. 财产证明:提供您及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房产证明、车辆证明等财产证明文件。

5. 其他支出证明:提供您及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支出证明,如水电费、医疗费用等。

我们希望您能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将以上资料和信息尽快提供给我们进行审核。

您可以将这些材料带至社区办公室,或者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们会尽快安排上门核查。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感谢您的合作,并希望能够尽快核实您的低保资格,为您提
供相应的帮助。

再次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XXX社区工作人员敬上。

城乡低保规程

城乡低保规程

城乡低保规程柞水县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为规范我县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柞水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柞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及中、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条件城市低保:持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拥有本县农业户籍并长期在农村居住,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申请程序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填写《柞水县城乡低保申请表》、《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和《诚信承诺书》。

1、与原件核对后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与原件核对后的下岗证、残疾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疾病诊断报告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4、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三、审查受理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也可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审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调查核实镇政府(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柞水县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审核审批表》,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

1、入户调查。

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日常开支,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

2、邻里访问。

通过申请人左邻右舍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家庭日常生活状况以及相关情况。

3、单位取证。

根据需要,应到涉及需调查的相关部门调查申请人家庭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工资收入等。

城市低保入户调查表中调查意见及结论

城市低保入户调查表中调查意见及结论

城市低保入户调查表中调查意见及结论该户确实困难,请有关部门给予低保办理。

只要你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官方认可你的困难,你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你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一、城市低保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

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

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低保审核结果公示范文8篇

低保审核结果公示范文8篇

低保审核结果公示范文8篇低保审核结果公示范文【篇1】经个人申请,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评议,镇村入户核实南公营子镇__ 村以下各户为新审核认定低保户。

名单如下:1组 __ 2人 2组 __ 3人 __ 1人 3组 __ 1人从5月26日至5月30日止公示5天如有异议举报电话:438____ 138_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5月25日低保审核结果公示范文【篇2】__镇人民政府拟享受农村低保人员名单公示根据《__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和 __县民政局《农村低保公示制度》,现将我镇__村拟享受农村低保人员公示如下,__村__等 8 户 11 人、__ 村__等 15 户 19 人、__村蔡__等 23 户 25 人、__ 村__等 26 户 29 人、__村__等 9 户 10 人、__村 __等 7 户 12 人、__村__等 10 户 15 人、__村 __等 10 户 15 人__村__等 14 户 15 人、如有意见或问题,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午 8∶00―12∶00,下午 2∶30―6∶00) ,向镇政府、民政局反映。

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

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

之后上报民政局审批。

公示时间:10月15日至10月21日监督电话:镇政府:__民政局:____镇人民政府10月15日低保审核结果公示范文【篇3】__城乡低保对象名单公示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我县2023年2月在册城乡低保对象名单进行长期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3年2月10日起。

二、公示内容:全县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名单、领取保障人数、领取保障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

三、公示单位:郁南县民政局;本单位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如有错漏,请及时向本单位反馈意见。

电话:__。

附:郁南县2023年2月城乡低保对象名单:略低保审核结果公示范文【篇4】经我街道办低保评议领导小组评议,认为曙光社区以下居民符合低保条件,拟上报,现予以公示:付x、李__、周x、贾__、郝__、罗x、马__;公示时间:12月2日—12月8日;如果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拨打举报电话:迎泽街道办事处:__旗低保办电话:__迎泽街道办事处__月__日低保审核结果公示范文【篇5】关于申领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公示__,性别__,__年__日__月出生,__级残疾,居住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特申请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生活补助金,现予以公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本政办发[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1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供暖办《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为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相对贫困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救助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通过合理界定城市低保边缘户,实施重点项目救助,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在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冬季取暖等方面的突出困难。

(二)救助原则。

从实际出发,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实现城市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救助水平基本平衡。

二、救助对象持有本市非农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20%(按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20%),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享受专项救助后城市低保户的城市居民家庭,确定为城市低保边缘户。

当城市低保标准和低保配套政策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范围。

三、救助政策(一)医疗救助。

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纳入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体系,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户救助标准的60%,救助比例按政府与个人6:4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40元(两县为30元),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000元(两县为1000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沪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4年9月2日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四条(申请条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4.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伊民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伊民规〔2017〕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扎实有效开展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补齐短板,兜住底线,织密编牢社会救助保障网,布民政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请各县(市)、区按照《意见》要求,做好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伊春市民政局2017年4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开展有效常规救助,已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亟待补齐的短板。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巩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成果的基础上,扩大临时救助覆盖面,攻坚克难,尽最大努力做好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兜住底线,编密织牢社会救助保障网。

鉴于国家专项资金缺口和伊春市低保边缘群众家庭生活困难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稳步推进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援助相结合,与其他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重点围绕解决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等造成的支出型困难,突出''救急难”特性,严格遵循《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1523号)、《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规〔2016〕14号)、《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实滋方案》规定的救助条件、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执行。

(一)抓好制度配套实施,保障基本生活。

要积极探索建立救助制度,完善救助办法,保证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享受到固定常态救助。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0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五章民主评议第六章审核审批第七章资金发放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并民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并民发〔2020〕2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50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意见》),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认定办法》和省、市《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认定作了全面规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认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一)特困人员身份认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认定办法》和省、市《实施意见》,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1、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认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城市“三无”人员,按照审批流程,完成新申请对象审核和审批工作。

3.对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特困人员,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补贴。

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

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

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镇(街道)。

为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覆盖面低、对象不够精准、审核审批周期长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权责相对统一,使得审批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城乡低保制度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增强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满意度。

二、申请审批程序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后,各镇(街道)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步骤为:群众申请->镇(街道)受理家庭情况调查信息核对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城乡低保执行。

(一)群众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作为户的基本单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

支出型贫困家庭中产生刚性支出的困难群众本人和重残(含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城乡低保申请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材料和致贫困难相关材料。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明。

(二)镇(街道)受理申请人书面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必须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受理后须让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延政办发〔2021〕7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延政办发〔2021〕7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认定精准率和救助及时性,高效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精神,现就下放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审批权下放承接经县(市、区)政府授权,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委托下放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动态调整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按月将审批对象资料及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审批权下放后,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运行机制不变,乡镇(街道)每月将救助对象发放台账报县(市、区)民政局汇总,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提交同级财政局审核,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安全封闭运行。

二、明确工作职责(一)县(市、区)民政部门职责1.负责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市、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2.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吉民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0〕46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低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城乡困难家庭。

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按户予以保障,不得按人保障。

各地在认定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

第三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在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城市居民。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困难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厦府办〔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9日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新修改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低保工作原则㈠保障基本生活;㈡属地管理;㈢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㈣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㈤公平、公正、公开。

二、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的管理工作,同级发改、财政、人社、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符合条件的居民提出低保申请,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民主评议、公示和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低保范围㈠凡本市户籍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

城乡低保不予批准通知书[精选五篇]

城乡低保不予批准通知书[精选五篇]

城乡低保不予批准通知书[精选五篇]第一篇:城乡低保不予批准通知书城乡低保不予批准通知书__________同志:经审查,你户因存在(填序号)_______ 情形,不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对你的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不予批准。

特些通知:具有以下情形的,低保申请不予批准: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依法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4、家庭拥有正在使用贵重非生活必需消费品;5、家庭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谋利的房产或不动产;6、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7、家庭成员吸毒、赌博且不思悔改;8、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不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9、其他原因:(此处注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年**月**日第二篇:城乡低保审批通知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存根)()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住址:申请日期:家庭年总收入元,人均年收入元。

未批准原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号:你于年月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调查核实,由于你户,不符合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

特此通知(公章)年月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通知书(存档)()号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住址:申请日期:家庭年总收入元,人均年收入元,家庭月人均补助金额:元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通知书()号:你于年月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调查核实,你户有人共同生活,上家庭总纯收入(含合有关规定,批准你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月人均补助金额,从年月起执行。

2022低保审核三篇

2022低保审核三篇

2022低保审核三篇2022低保审核一一、总体要求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精神为指导,按照寿政办发〔2022〕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确和强化我街道的农村低保审核主体责任,贯彻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通过全面核查,力求符合条件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出保障范围,以切实规范我街道农村低保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从6月8日至7月29日,利用52天时间,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核查工作。

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一)第一步(6月8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自查阶段。

1、6月8日至12日,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宣传发动、调配人员并成立核查小组、组织培训等。

由各工作片牵头包村干部负责组成若干调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

2、6月13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材料上报。

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1)各村(居)对低保对象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切实查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状况,填写《市农村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分别签字确认。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日内,各村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包村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村(居)委会陈述低保家庭基本情况,介绍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情况;参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家庭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享受低保进行评议并填票。

包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争议较大的低保对象,必须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进行核实。

3、7月1日至9日,整理上报材料。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哈民政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各区、县(市)民政局:为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制定《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2013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的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工作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公开受理服务窗口,受理低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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