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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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养护 实施方案

珠海 养护 实施方案

珠海养护实施方案珠海市养护实施方案。

珠海市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西南端,是中国大陆最南端的城市,也是中国四大一线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具有现代化城市特色的城市,珠海市的养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良好状态,我们制定了以下养护实施方案。

一、道路养护。

1. 定期检查道路面的平整度和平整度,及时修补路面裂缝和坑洼。

2. 清理道路两侧的垃圾和杂草,保持道路整洁。

3. 检查和维护路灯、交通标志和护栏,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二、绿化养护。

1. 定期修剪树木、修整花草,保持绿化带的整洁美观。

2. 检查并修复绿化带内的喷灌系统,确保植物的正常生长。

3. 加强对绿化带内有害生物的防治,保护植物健康。

三、建筑物养护。

1. 定期检查建筑物外墙和屋顶,修补漏水和裂缝。

2. 清理建筑物周围的杂草和垃圾,保持建筑物周边环境整洁。

3. 检查并维护建筑物内部设施,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等系统正常运行。

四、设施养护。

1. 定期检查和维护市政设施,如下水道、供电设施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检查并修复公共设施,如公园长椅、公共厕所等,保障市民的基本需求。

五、环境卫生养护。

1. 加强对市区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整洁。

2.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清扫工作,清理垃圾和污水,保护市民的生活环境。

六、应急养护。

1. 建立应急养护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提高城市的应急响应能力。

以上养护实施方案,是为了确保珠海市的基础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我们将严格执行以上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为珠海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珠建园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园规〔20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质量安全责任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26日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保障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协助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24)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24)

引言概述:
正文内容:
一、保护自然资源:
1.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重要性。

2.制定合理的园林保护区划,保护珠海经济特区的自然景观和独特植物物种。

3.推动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恢复,加强湿地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1.园林绿化条例的制定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作用。

2.鼓励植被覆盖率的提高,增加城市的绿地面积。

3.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水生态系统的建设和改善。

三、促进经济发展:
1.园林绿化项目的引入和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2.支持园林景观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打造珠海经济特区的绿色经济品牌。

3.鼓励公众参与园林绿化,在城市发展中实现利益共享。

四、提高市民生活品质:
1.提供良好的城市绿地和休闲设施,满足市民的休闲需求。

2.制定合理的绿化规划和建设标准,确保园林绿地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3.加强公园管理和维护,提高市民对园林绿化的认可和满意度。

五、加强法规实施与监督:
1.健全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3.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园林绿化条例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总结: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自然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园林绿化工作,珠海经济特区将能够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并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加强条例的实施与监督,可确保园林绿化工作的有效落地,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行业管理养护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行业管理养护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行业管理养护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珠府办[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行业管理养护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1号)香洲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珠海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行业管理养护经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十日珠海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行业管理养护经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珠海市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方案》(珠字〔2006〕18号文)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经市城管委、市区两级财政、市建设局及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部门反复研究和测算,现制定新的城市管理养护经费方案。

一、经费核定的原则(一)以《珠海市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方案》为指导思想,并依据我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二)由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和香洲区建设局等部门申报,以市建设局、市城管委核定的养护工作量和人数为计算划拨经费的依据。

(三)以重新核定的养护标准为计算日常养护和专项机动业务经费的依据。

(四)以市、区原定的财政体制支出渠道和现行文件规定及上述标准确定划拨总额。

(五)经费划转按市对区的财政体制办法执行。

(六)涉及到主城区横街小巷的管理由属地政府财政承担。

二、养护量及养护标准的核定(一)市政行业。

市政行业年经费总额1,606万元,均为香洲区管养业务。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香洲区负责业务。

道路部分:市政道路日常养护面积693万平方米(含南屏科技工业园),单位养护标准从原来的1.24元/ m2 /年(1999年标准,区已逐年增加投入至1.47元/ m2 /年)提高至1.8元/ m2 /年,年经费约1,247万元。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他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珠海市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环境中心”)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设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养护、养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非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设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养护、养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第四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管理协调责任)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1•【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环境保护、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目标、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珠海市生态示范区建设。

第三条市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和大气、水、土地、海洋、山体、森林、植被、野生生物等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实施资源保护、利用与增值并重的政策,切实执行珠海市环境保护“八个不准”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发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

第五条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区)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保部门可以在其他区设立精简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市政府作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决策以及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对环境影响进行论证,采取有效的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对策和措施。

第七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划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的排放控制方案,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补充标准。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的通知(珠建城规〔2020〕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高质量、高标准、高品质建设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景观效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1日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高质量、高标准、高品质建设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景观效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保修养护期满、移交管养前,应开展景观效果评价。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

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实施。

第五条市、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对景观效果评价结果进行实时信息共享。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如遇台风、海啸、泥石流、山洪等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经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参与景观效果评价。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组织成立项目景观效果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5名,由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人员和园林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园林专家可从珠海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专家库抽取。

第八条景观效果评价必须严格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景观效果评价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务实。

珠海市高新区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作方案

珠海市高新区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作方案

珠海市高新区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作方案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3.07
【实施日期】2012.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高新区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作方案
为提高我区城市绿化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作会议和市政府七届200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实施绿色发展和生态惠民战略,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进一步在重点区域优化森林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强化生态功能,加快推进绿化美化生态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林业生态产品的需求,有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二)坚持依据现有、整合资源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营建、统筹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的原则。

三、主要任务
营建生态景观林带,形成“山清水秀增华繁,两江一海促斑斓”的森林景观,构建“结构好、健康好、景观美、功能强、效益高”的生态格局。

根据《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2011-2020年)》,我区建设范围为二线公路沿线。

(一)2012年6月前基本完成14号生态景观林带主要路段、节点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珠府办[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6〕1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城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十三日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公众园林绿化及环保意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负责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或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本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珠海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园林处)负责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国土、林业、财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四条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公共绿地。

具体范围由市园林处划出,列出名单,供认建认养人选择。

第五条认建认养内容:(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六条认建认养形式:(一)申请人可以选择第五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认建认养城市绿地。

珠海绿道管理办法

珠海绿道管理办法

珠海绿道管理办法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利于绿道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所,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和设施。

第四条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

绿道网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网络状绿色开敞空间系统。

第五条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部门,是本市绿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维护、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把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第七条本市绿道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属地建设、分区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绿道管理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绿道管理长效机制。

第九条鼓励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旅游开发、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绿道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市政园林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绿道网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文自然条件。

其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因形就势、因陋见巧,选线应当依托山边、水边、林边,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性、游憩性、经济性,成效应当体现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

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年)

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年)

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规划文本规划文本目录第 1 章总则199第 2 章规划目标与指标201第 3 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201第 4 章主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结构203第 5 章主城区生态健康游憩系统规划(康体绿道)203第 6 章主城区绿地分类规划204第7 章主城区防灾避灾绿地规划207第8 章树种规划207第9 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208第10 章城市水土保持规划208第11 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209第12 章主城区分期建设规划210第13 章规划实施措施212第14 章附则214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规划文本第 1 章总则第1条为了适应城市的发展目标,加强珠海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与可持续的人居环境,把珠海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国家级滨海生态园林城市,增进市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等文件编制此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对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专项规划的深化和完善,作为珠海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第3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全国生态保护纲要》●《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设部[2004])●《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建设部,建城[2000]106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建[2001]192号)●《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GDPG-003)●广东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GDPG-004)●珠海市城市相关规划文件●《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珠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珠海市珠港新城总体规划》●《珠海市城市生态规划》●《珠海市绿地系统规划(1993-2000)》●《珠海市唐家湾地区分区规划(2005)》●《珠海市金湾区整合规划与研究(2004)》●《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2005-2020)》第4条规划范围与期限●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主城区两个层次。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23
•【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施行日期】2020.11.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经2020年10月23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姚奕生
2020年11月23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园林公园绿化养护管理策略

珠海园林公园绿化养护管理策略

珠海园林公园绿化养护管理策略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十分严重。

因此,为了营造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珠海园林美化工程正逐渐受到重视。

通过合理规划植物群落的布局,使植物群落的布局能够在最大化其生态功能、提高城市生活质量的同时,通过合理规划植物群落的布局,使珠海园林绿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珠海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植物养护技术进行阐述。

关键词:珠海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植物养护随着现代城市建设的需求,珠海园林绿化建设范围扩大,例如住宅小区、学校、企业等开展绿色工程,已成为生活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珠海园林绿化建设不仅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环境要求,在施工的过程中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随着国民储蓄资源的调用,需要工厂维修,在种植和维护技术尤为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的重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珠海园林绿化得到更好的推广。

1.珠海园林绿化中植物种植与养护的相互关系绿化植物的种植和维护是珠海园林绿化建设的一个整体,也是影响珠海园林绿化质量的关键。

绿化植物种植和维护工作主要是幼苗的选购,标准化的植入土壤、植物存活率统计和检查,等,相应的维护主要植被的植物生存下班后,一系列的护理工作,日常维护的主要内容、期刊管理和针对具体工作的三个链接。

对植物浇水、除草、清洁等日常护理;定期管理是固定间隔时间的维修工作,主要包括除草和除草。

链接的最后一部分是处理各种灾难并预防它们。

植物种植工作与绿色植物的存活率有关,必须重视,而养护工作则与绿色植被的后期质量效应有关。

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前提,两者都要认真对待,以保证整个珠海园林绿色植物的整体效果。

2.分析珠海园林绿化中植物种植珠海地处广东南缘,珠江口西岸,面对南海。

珠海有丘陵、平原和广阔的海面,众多的岛屿,东与香港隔海相望,南与澳门陆地相连。

珠海属南亚热带气候,日照充足,雨量充沛丰富,年平均气温2.4℃,适应各种热带植物生长。

斗门区全民绿化运动实施方案

斗门区全民绿化运动实施方案

xx全民绿化运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决定》,掀起我区造林绿化建设新一轮的高潮,全面提升城市绿量和生态质量,确保我区生态环境持续良好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美化斗门,服务市民”为宗旨,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进一步夯实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达、生态良好、社会公平的富裕安康美丽新斗门。

二、总体目标根据《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和《珠海市斗门区城区分区规划》的要求,通过3年的时间,调整全区绿地生态系统结构,突出山、水、城有机统一和滨海花园的城市特色,建成以森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各类公园、平原防护林网构成的绿地系统;建成以城市道路系统、防护林带、滨河绿带等组成的绿色生态长廊;建成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相融的城市景观,使斗门成为一个绿树成荫、花团锦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园林城市。

并围绕市拟定的三个国家级目标开展相关工作:2009年,顺利通过国家园林城市复查(2009年5月前)。

2010年,创建国家生态园林xx。

2011年,创建国家森林xx。

三、工作原则(一)规划先行,法制保障。

规划是前提和关键,要坚持规划先行,先谋而后动,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保障绿化工作科学发展。

抓紧编制斗门区林业生态建设规划。

同时,要加强绿化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绿,实现绿化规范管理。

目前,我区绿化政策法规比较欠缺,应尽快研究制定绿化管理办法、修订《珠海市斗门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法定义务植树费征收管理办法、闲置空地绿化管理和奖励办法、个人自发绿化财政补助办法、捐助绿化减免税办法、财政绿化资金投入标准、政府部门绿化工作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统筹城乡,全区一体。

统筹城乡绿化是推进城乡生态建设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要创新发展思路,把城市园林艺术引入农村,统筹抓好城乡绿化,全面实现城乡绿化水平的整体提升。

珠海草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草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珠海市草坪的管理,规范草坪建设、养护和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珠海草坪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草坪的建设、养护和使用。

第三条草坪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节约资源、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珠海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草坪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坪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草坪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草坪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草坪管理工作。

第二章草坪建设第七条草坪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草坪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草坪建设质量。

第九条草坪建设应当选用适宜的草种,保证草坪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第十条草坪建设应当注意保护地下管线、树木、文物古迹等设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一条草坪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局报告,并接受城市管理局的验收。

第三章草坪养护第十二条草坪养护应当根据草坪的生长特点和季节变化,制定合理的养护计划。

第十三条草坪养护主要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四条草坪浇水应当根据土壤含水量、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控制浇水量和浇水次数。

第十五条草坪施肥应当根据草坪生长需求和土壤肥力,选择合适的肥料和施肥方法。

第十六条草坪修剪应当保持草坪的整齐美观,避免影响草坪的生长。

第十七条草坪病虫害防治应当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合理使用农药。

第十八条草坪养护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草坪养护技术。

第四章草坪使用第十九条草坪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草坪上堆放杂物、搭建临时设施;(二)不得在草坪上焚烧垃圾、野炊;(三)不得在草坪上放牧、养禽;(四)不得损坏草坪设施;(五)不得在草坪上开展影响草坪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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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钟世坚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最适宜居住的海滨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城市公共设施构成威胁。
(四)树木抚育更新需要。
上述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迁移树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市财政投资的公园、风景区,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其它城市公共绿地除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城市绿化专业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沿街绿地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协助管理门前绿化的责任。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各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对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检查考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应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同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增加城市绿化总量建设。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相关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等的绿化和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本市城市绿化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的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二)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30米;海岸线、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70米。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2008年08月11日 15时53分 81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环境保护
“城市绿化”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七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居住小区内需要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需要确需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三)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标准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归口的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按规定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住宅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安全间距,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本市林业用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植树、栽花、种草、育苗等兴建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活动。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区、镇城市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经费,应不低于本级当年城市维护管理总费用的15%,并应当随公共绿化面积及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规划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以及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已建成绿地。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涉及城市绿化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的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审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经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向归口的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确需砍伐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城市公共设施构成威胁。
(四)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第二十三条 本市每年的公共绿化建设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当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5%。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法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设施安全完好,并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三十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赞助、认建、认种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和履行植树的义务。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
(六)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防护林带。
(七)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
(八)工业区、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九)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5%。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植物或绿地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赔偿费。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的行道树进行恢复时,应当用同品种同规格的树木。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省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由收取费用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五)树木抚育更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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