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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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版的相关内容,深入了解其主要条款和意义,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解。

二、总体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是对以往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完善。

新版法律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海洋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在具体内容上,该法规包括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1.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新版海洋环境保护法强调了“预防为主、治理结合”的原则,提出了加强源头控制、提高环境法规执行力、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等重要举措。

这些原则的提出,有助于强化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推动相关工作的持续推进。

2.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新版法规加强了对污染源的监管和控制,强化了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的要求,提出了相关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处罚措施。

这些举措有助于减少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3. 海洋生态保护新版法规还对海洋生态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禁止破坏珊瑚礁、禁止非法捕捞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推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在应对突发海洋环境事件方面,新版法规提出了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要求,包括建立海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等内容。

这些要求有助于保障海洋环境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灾害事件的损害。

5. 社会监督新版法规还强调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社会评估等方式,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环境,促进可持续海洋发展。

以下是对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解读:
法律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中国管辖的海域,涵盖了海洋环境的保护、监测、评估、修复、管理等方面。

环境保护目标:该法律明确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恢复和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目标。

它强调了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海洋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倾倒等。

管理和监测措施:该法律要求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和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

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该法律规定了对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监管和管理海洋污染源、制定和执行海洋污染应急预案、加强溢油事故应急响应等。

法律责任和处罚:该法律明确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

这些解读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需要参考实际法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文章来源:/Content-3970.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文章来源:/Content-3970.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章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概述在当今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海洋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我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以环境保护工作为重要议程,特别是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并于202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深入解读1. 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是针对当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而进行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资源的日益紧缺,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

进一步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2. 主要内容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做了丰富和完善。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进行了明确定义,强调了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新增了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监管机制,包括海洋环境监测评估、海洋污染防治、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责任追究,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度。

三、个人观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工作者,我对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表示充分的认同和支持。

这一法律的修订不仅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我们从事相关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我也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积极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参与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四、总结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回应了当前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和挑战,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完善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
生态平衡破坏
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受到严重干扰,某些物种过度繁殖或缺乏天敌,导致生态系 统的失衡。
海洋资源过度开发
渔业资源枯竭
过度的捕捞和非法捕捞导致渔业资源严重枯竭,很多鱼类和 贝类面临灭绝威胁。
海砂资源乱采滥挖
不规范的开采和乱挖海砂导致海底地形改变,影响海洋生态 系统和船舶航行安全。
03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政策
河口生态修复
针对河口地区的特点,采取截污治污、河道整治、生态补水等措施 ,改善河口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河口生态系统的健康。
海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海洋资源保护
加强海洋渔业、矿产、能源等资源的保护,采取休渔制度、资源增殖放流、海域使用管理 等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洋能源开发
积极推进海洋能源开发,发展海洋风电、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结构的 优化调整。
02
中国海洋环境现状
海洋污染现状
近岸海域污染严重
由于工业、农业和城市污水大量排放,近岸海域的水质恶化,污染严重。
海洋垃圾问题
塑料垃圾等不易降解的废弃物大量进入海洋,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 生严重影响。
海洋生态系统破坏
生物多样性减少
由于过度捕捞、污染和生境破坏等原因,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很多物种濒临灭 绝。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中国海洋环境现状 •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政策 •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实践 •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全球海洋环境现状
全球海洋环境受到日益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包括气候变化、 海洋酸化、海洋垃圾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所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于2023年正式生效,对中国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一)强化海洋环境保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环境保护责任归于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三方面。

国家将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健康。

地方政府则负责海洋环境管理,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保护海洋环境安全。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环境污染行为严厉打击。

(二)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原则和措施。

法律提出了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任务,包括保护珊瑚礁和海草床等关键生态系统。

同时,法律还强调了海洋环境修复的重要性,规定要加强污染源治理和推动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并建立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追究污染者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的要求,包括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培养环境生态文明观念。

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和负责相关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非法捕捞等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四)加强海洋生态监控与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建立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对海洋生态系统、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同时,法律还规定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海洋环境和资源状况的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海洋环境变化和保护工作的进展。

此外,法律还要求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

(五)加强海洋环境执法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了加强海洋环境执法和监督的要求,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的简要介绍和对照表: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内容简要介绍: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为后续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

2.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加强了海洋环境监管体制和能力建设,提高了海洋环境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3.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新增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内容,建立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4.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完善了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减少了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5.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新增了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内容,提高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

6.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修订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监管措施,加强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

7.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强化了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8.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完善了船舶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内容,提高了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9.第九章监督管理:新增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了海洋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10.第十章法律责任:修订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内容,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11.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保障。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的简要介绍和对照表。

修订后的法律更加完善、严格,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国家层面的一项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

通过该法律,政府部门可以对于那些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并且可以加强管理与监督,以推动海洋环保的工作,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1.该法律确立了海洋环境的管理原则,强调应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并利用海洋资源。

2.海洋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科学性、可行性、综合性、可持续性的原则。

3.海洋环境保护应该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道德安全,且地球是人类居住的共同家园。

二、污染物控制4.禁止向海洋排放不符合规定的物质,包括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

5.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意外事故所引发的污染。

6.要求建立监测和预警制度,及时发现污染,并采取措施遏制和消除污染。

三、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7.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以保护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

8.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应该经过相关程序,必须符合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性的原则。

9.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禁止破坏、非法捕捞或者开发利用此地资源。

四、监测和评估10.建立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物排放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11.监测和评估应该定期进行,成果应该向社会公开,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持。

五、法律责任12.对于污染海洋环境,非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及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13.禁止各类行业和企业在未得到相关审批的情况下非法污染海洋环境,对于这些违法企业和个人应该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且进行行业监管。

14.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完善和保护,政府可以采用财政、税收等各种手段支持和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海洋环境的关键措施。

通过实行该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海洋环保制度,政府部门可以更好的保护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使海洋成为一个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8.23•【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1982年8月23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锡铭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立法目的我国大陆海岸线有1万8千多公里(不含岛屿岸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陆架宽广,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和水产资源、矿藏资源、海洋能源、海滨风景游览资源和优良的交通航运条件,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已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损害,在一些入海河口海区、港湾、内海和沿岸局部区域,环境污染相当严重,每年直接排入近海的工业和生活污水有80亿吨,其中排入渤海、黄海的污水近21亿吨,石油、汞、铬、镉、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范围很广。

长江口、杭州湾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开始危及到我国最大的渔业基地舟山渔场。

海水污染对部分海域已造成渔场外移,鱼群死亡,鱼体内残留毒物增加,许多滩涂养殖场荒废。

污染问题已引起广大渔工、渔民的严重忧虑,有的甚至失去生计,成为一个不安定的因素。

随着海洋事业的发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航行、石油勘探开发等活动的外国船舶、外国企业公司日益增多。

因此,必须加强对外国船舶、平台、航空器等排污和倾废的监督管理,以维护我国权益。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做了一定工作。

1974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并在内部试行。

1977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渤海、黄海海域保护领导小组,对渤海、黄海海区的石油污染进行了治理,收到初步效果。

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的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开展了一些监测工作。

但是,总的来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

我国保护海洋的措施

我国保护海洋的措施

我国保护海洋的措施保护海洋是我国面临的重大任务之一。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破坏和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我国加强了海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海洋法律法规是保护海洋的重要法律保障。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海洋环境问题。

我国加大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

我国设立了海洋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海洋环境保护项目。

通过投入资金,我国开展了海洋生态修复、海洋生物保护等一系列保护行动,努力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三,我国加强了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保护海洋并不意味着放弃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而是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我国制定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措施,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我国积极发展海洋经济,推动海洋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第四,我国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行动的重要手段。

我国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片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海洋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学校和社区的海洋环境教育,培养青少年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我国加强了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海洋。

海洋是全球公共资源,保护海洋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保护组织和合作机制,推动国际合作,共同解决海洋环境问题。

同时,我国还与周边国家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共同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

保护海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投入力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国际合作,才能真正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海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皓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现行法”)实施16年来,对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海洋事务的发展、变化,使得现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强化海洋环境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

为此,九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八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于1995年开始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对现行法作了较大修改,草拟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和附则,由现行法的8章48条,修改为10章102条,其中“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章为新增加的内容。

现将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首先,从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状况看,由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工农业废水大量排海,赤潮、溢油、病毒、违章倾倒以及养殖污染等海洋环境灾害发生频率持续增加,加上其他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活动,使得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在不断加剧,海洋资源基础条件破坏严重,主要表现在:海域生态系统退化,局部生态系统失衡,向低质结构演变;近海海域污染程度日趋严重,污染区域不断向外扩展,污染范围日趋扩大;海岸及海岛自然景观环境破坏严重,海岸线环境变异,海岸侵蚀加重;沿岸功能降低,部分海域功能丧失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4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4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章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第七章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我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措施

我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措施

我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措施海洋环境与陆上不同,一旦被污染,即使采取措施,其危害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

因为治理海域污染,比治理陆上污染所化费的时间要长,技术上要复杂,难度要大,投资也高,而且还不易收到良好效果。

所以,保护海洋环境,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这应该说是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策略。

保护海洋环境,不仅需要有正确的海洋开发政策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还需要有一整套科学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尤其是抓好污染源的管理,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海洋的自净能力也是一种资源,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海域的自净能力,以利于降低治理“三废”的成本,发展生产,同时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入海量,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

许多年来,我国在工农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积极治理工业“三废”,大搞技术革新,广泛开展综合利用,为消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很大成绩。

在广泛地调查研究和积累许多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实践证明,这也是搞好海洋环境保护的正确方针。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要把保护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结合起来。

加强计划性、科学性和预见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

要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力求避免或减少开发后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及对环境的影响。

在工、农、林、牧、渔、盐、副业、养殖以及海洋资源开发的布局上,除注意原料、动力、水源、交通等条件外,还需考虑地质、地形、海洋水文、气象条件以及生物资源的特点,要综合研究,权衡利弊,协调统一,反对各行其是,不能只顾生产,忽视环境保护,既要注意短期的效益,又要充分估计到今后可能会带来的长远影响。

不能只顾利用,不顾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2)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害”与“利”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害”是由生产中的“废”所造成的,“废”与“宝”又是一对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也可以相互转化,促进这个转化的条件,就是综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23年正式出台,这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法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和加强。

在此之前,中国已经制定了多部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它们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有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的加剧,保护海洋环境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因此,出台《海洋环境保护法》正是为了填补现有法律中的空白,并确立全面、系统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

该法的重点是对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

根据该法,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管理,制定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并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责任,并规定了污染排放、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这一举措将有效推动各方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水平。

此外,该法对海洋环境保护决策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划、评估和管理,确保各项决策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权利和方式,强调了公众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这一举措将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共同责任感。

该法还加强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根据该法,留有一定生态功能的海域将得到保护,禁止在这些海域进行破坏性开发和污染性活动。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特定生物物种的保护措施和限制,以确保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保护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此外,该法还特别强调了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该法,具有污染风险的活动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对于已经发生的海洋污染事件,该法规定要进行紧急处置和恢复工作,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8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明确提出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2022年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成立由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牵头,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参加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和起草小组抓紧工作,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赴福建、江苏、辽宁、浙江、山东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形成修订草案稿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机构、沿海省级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草案。

一、法律修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

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洋生态环境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全社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

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海洋环境的保护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国纷纷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探讨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作用。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海洋环境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海洋环境,我国成立了专门的海洋环境管理机构。

其中,国家海洋局是我国负责海洋环境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各地的海洋环境管理工作。

此外,各个沿海省市还设立了海洋与渔业局或海洋与渔业管理处,负责本地区的海洋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

三、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的建立为了及时了解海洋环境的变化和状况,我国建立了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

该体系包括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网、船载观测设备、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能够全面、科学地监测海洋水质、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气候等方面的指标。

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海洋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治理。

四、海洋环境保护科研与技术创新科研与技术创新在海洋环境保护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增加对海洋环境保护科研的投入,加强对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相关领域的创新发展。

例如,利用遥感技术对海洋污染进行监测和预警,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等,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五、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我国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海洋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海洋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海洋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有以下几个亮点:
1. 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

该法明确了海洋环境的保护目标和原则,并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2. 加大对海洋环境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

该法规定了对于海洋环境破坏行为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力度,如对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追责和处罚,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这为打击海洋环境破坏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 强化对重点海域和敏感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根据该法,国家将划定特别保护区域和禁渔区,禁止破坏和捕捞等活动。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敏感海洋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措施,如限制建设和开发等,以确保这些区域的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性。

4. 加强油污染应急和处理能力。

该法对油污染应急和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责和措施,要求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装备设施和技术支持等,以提高应急和处理能力,有效减少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亮点主要集中在加强了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和监管力度,强化了对重点海域和敏感海洋
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加强了油污染应急和处理能力。

这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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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章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

在鱼蟹回游通道>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八条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九条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

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

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十条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动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十二条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油料,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准排放入海。

第十三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

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五条海上试油时,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防止污染海洋。

第十六条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止漏油事故。

第十七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

发生井喷、漏油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十八条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

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消灭病原体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二十一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第二十二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沿海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在岸滩弃置、堆放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依法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

第二十五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二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八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二十九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第三十条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仓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第三十一条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排放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三十三条造船、修船、拆船和打捞船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

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四条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或有毒、含腐蚀性货物落水造成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登轮检查处理。

经港务监督授权的政府有关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登轮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港务监督处理。

第六章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第三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

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四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其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但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五)“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六)“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现行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均以本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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