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笔记
第一章考点1虚报出资、抽逃出资、另立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登记等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三章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汇总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一节证券经纪证券经纪业务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内容:证券经纪业务简言之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具体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即证券营业部)和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向客户垫付资金,不分享客户买卖证券的差价,不承担客户的价格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构成要素内容:证券经纪业务一般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1)委托人。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2)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3)证券交易所。
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交易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或交易的对象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内容: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如下:(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账户管理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如下:(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XXX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需采用承销团;2、关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关闭期,普通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近来3年继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影象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近来两年继续亏损。
6、以协议体式格局收买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买人必需在3日内向XXX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储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需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有: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近来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5.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0.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1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5.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50万的罚款。
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第一章证券是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东会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 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证券市场大体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四章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大体法律法规三色笔记汇总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擅自公布或变相公布发行证券的特点要点:擅自公布发行证券的特点内容:非公布发行证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布劝诱等公布方式要点:变相公布发行证券的特点(1)非公布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假设采纳广告、公告、广播、、、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布劝诱等公布方式或变相公布方式变相公布发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那么组成变相公布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布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组成变证券的特点相公布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组成变相公布发行股票讹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法组成要点:客体要件内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治理制度和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内容:(1)行为人必需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召募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需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若是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召募方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本钱罪。
必需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本钱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召募方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需达到必然的严峻程度,即达到“数额庞大、后果严峻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才组成犯法要点:主体要件内容:本罪的主体主若是单位。
自然人在必然条件下也能成为犯法的主体内容: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组成,过失不构本钱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召募方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踊跃为之者非法集资类犯法的犯法组成非法集资类犯法的犯法组成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法主体是一样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证券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方式 告知义务
要约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
协议收购
转让限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披露原则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连带责任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
告知义务
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保护
征集人
先行赔付 投资者保护机构
投资者保护
代表人诉讼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
国务院决定权 公共利益优先 突发性时间处理措施
主体包括: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
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政府的统一管理 行业自律管理
分业原则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对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八章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
实缴资本
全权委托禁止 保底承诺禁止 监管措施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非营利法人
存管权 专门账户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
服务原则 核准备案
禁止行为
证券服务机构
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社团法人
章程备案 理事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
监管原则 举报奖励
跨境监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诚信档案 民事优先
市场进入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股票的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管笔记: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汇总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管笔记: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法律: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
调整对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核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 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证券交易一般规定: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上市: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持续信息公开:内容、原则、方式、监管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交易的禁止行为禁止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禁止将当天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的证券又在当天将该证券再行卖出;不得违背客户的交易意愿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禁止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损益作出承诺;不得操纵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交易量;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或者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
上市公司收购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协议收购的程序收购活动的监管收购中的国有股从业人员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禁止综合类券商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经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调整的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核心: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法的内容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公司法颁布及修改时间: 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 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未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选出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做报告;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认;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设立和职权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 1 人为召集人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选出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5-19 人,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做报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认;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设立和职权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 1 人为召集人。
《证券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案例6.1 带头大 哥777
第三节 证券公司 的业务监管
第五节 证券业 协会
第四节 证券从 业人员管理
案例6.2 公司高 管黄某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交易市场
第二节 证券交 易所
第一节 证券交 易市场的特点
案例7.1 证券分 析师“抢帽子”
操纵证券...
第八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节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
第二节 证券服务 机构
案例8.1 周某操 纵证券市场在短 时间内牟...
案例8.2 “金股 之王”投资咨询 欺诈
第九章 证券投资信托
第一节 证券投资 信托的性质和特 征
第二节 证券投资 信托关系人
第三节 公开募集 的基金
第四节 非公开募 集的基金
第六节 基金行 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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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思维导图PPT模板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证券法
机构
公司
协会
教材
上市
监督
证券
证券市场
信息 内幕
管理机构
案例
证券交易
张某
基金
发行
服务
投资信托
01 序
目录
02 第一章 绪论
03 第二章 证券的发行 05 第四章 信息公开制度
04
第三章 证券上市与交 易
06
第五章 上市公司的收 购
第二节 证券诉讼
案例11.2 境内外 公司非法兜售原 始股
参考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内容提要
读书笔记
谢谢观看
5 案例3.2 公
司职员泄露内 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制度
2023年科科通新大纲—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三色笔记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考纲要求:了解)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考纲要求:了解)3.法律关系的概念: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考纲要求:了解)5.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不同法律部门划分: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2)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划分: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3)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划分: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4)按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5)按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
(考纲要求:了解)6.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I)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三类:自然人;组织;国家(2)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人格;精神成果;行为(3)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考纲要求:了解)7.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是以《证券法》为核心,以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为目的,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考纲要求:熟悉)8.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及效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效力由高及低。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2018新大纲考点)知识点归纳速记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2018新大纲)知识点归纳记忆1.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计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5万~50 万的罚款。
4.股票发行数字条件:(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2)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4)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5.债券发行数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6.股票上市的数字条件:(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7.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8.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证券经纪人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笔记第八章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经纪人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笔记第八章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实施。
1.调整范围
2.主要内容
3.2005年修订的内容:
(1)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3)加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4)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5)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
(6)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4年6月1日实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二、行政法规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保护客户资产方面的措施
2.防范证券公司帐外经营的规定
3.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5.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
6.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具体措施
3.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4.《处置条例》与《公司破产法》的衔接
三、部门规章
(一)《证券公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1.基本原则
2.适用范围
3.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
国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心得5篇
国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心得5篇国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心得1近日,学校开展了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在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后,对于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诚然,“规矩”在此可以理解为约束我们的法律法规。
法之所以能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主要是通过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方式来对社会起到规范作用,这是任何社会的法都具有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我们的生活也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单位组织开展的法制讲座和法制知识竞赛,我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1、要积极主动学法、懂法。
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规范我们自身的行为,而且有利于维护我们自身权利。
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学习了该项法规后在以后的日常出行中,就会主动参照该法律规范约束我们的行为,减少出行中出现的意外和伤害。
2、要做到自觉用法。
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公正,人人平等。
在学习一系列法律法规后不仅要“学法知法”,更重要的是学会“用法”。
比如面对突发事件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再者可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来处理所遇到的问题。
而当前建设生态文明也可学习和运用环境保护法和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来建设和维护我们的家园。
3、要规范自觉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学法懂法是前提,怎样用法是关键,而能够自觉守法才是真正完善地落实了这一活动。
“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活动,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为自己为单位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每一次身边小事做起。
自觉形成良好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地知法,用法,才能把守法落到实处。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只有学好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也为单位为社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证券法律评论(202x年卷)》读书笔记模板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经济社会学视野下的金融消费及金融消费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辨析 互联证券发行监管的美国经验及其启示 互联平台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探析 投资型众筹平台监管的日本模式及启示 论股权众筹与私募发行的关系及法律定位 互联金融控股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并购交易中盈利预测补偿机制的实施分析与问题研究
【证券欺诈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诱空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法经济学视野下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现状与完善 简论内幕信息受领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从光大乌龙指案看《证券法》有关内幕信息公开的条文修改 对执法实践中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方法的反思与修正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构成要件 论《证券法》操纵市场条款的修订 操纵证券市场的不法所得与录分析
【证券监管与立法 的基础理论与政策
取向研究】
【证券监管与立法 的基础理论与政策
取向研究】
【证券欺诈法律规 制研究】
【投资者保护 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证券期 货法律责任法 律制度研究】
【证券监管与立法的基础理论与政策取向研究】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证券市场穿透式监管的创新:综合监管机制 中国版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理论体系和立法框架 韩国资本市场法上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考察 论穿透式金融监管 论“信用” 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视角下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的法律分析 香港审计师监管制度改革评析 场外期权市场风险防控的法律路径初探
【证券监管与立法的基础理论与政策取向研究】
债券管理制度的独立性建构及其立法完善 新三板市场的法律定位 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定位及制度构建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法律规制现状及立法完善 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自动化交易最新监管政策进展及启示 社会企业资本市场制度研究 证券交易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监管路径研究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研究 英国“监管沙盒”项目对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启示
【证券】证券法规(完整版笔记)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大纲要求】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识,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二)特征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1.法的基本特征2.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确定了规则及标准,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规定了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人们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体现权利);(2)规定了人们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体现义务);(3)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体现责任)。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1.法的两种创制方式法的制定 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制定法”或“成文法”法的认可 国家对人们生活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或之前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赋予其普遍适用的效力,从而形成新的法律。
“不成文法”(比较典型的是“习惯法”、“判例法”)2.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最高的权威性。
(统一性: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各项具体法律规范的根本原则高度一致、各项法律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主体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得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2.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3.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权及相应职责。
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1.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法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强迫人们遵守。
《证券法》读书笔记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06年的分值为19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07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06年教材根据新《证券法》进行了100%的翻新。
2007年教材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新增了“首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等具体规定。
本章的复习思路:手写板图示0701-01第一节,证券法的概述;第五节至第八节内容比较多(适当了解),其中第二节至第四节重点掌握。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综合题主要集中在此节);第三节,证券的上市;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略)第二节证券的发行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P2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信息披露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P213)1.成立满3年的规定(1)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手写板图示0701-02(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手写板图示0701-032.注册资本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手写板图示0701-043.最近3年稳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股权清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独立性(1)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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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5.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0.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1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5.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50万的罚款。
17.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50万罚款。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
6.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7.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8.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
9.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0.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1.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12.擅自或虚假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机构从业人员与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8.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等违背客户真实意思,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s:罚款基本都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1.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字条件:①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②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4.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10~15年。
5.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后,随时提出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或未实行分账管理的,处5~5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7.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8.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款;没得或不足100万的,处以10~10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9.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返所募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所募资金1%~5%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50万罚款。
10.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以10~3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10万罚款。
1、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2、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3、客户融券卖出的,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人的资金。
4、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3年对自然人客户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年对法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6、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8、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10、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
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11、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①基本信息长期有效;②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人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12、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简称证监会)规定。
1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 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14、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5、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16、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17、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1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19、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0、客户融资买人、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21、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22、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23、根据《证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股东大会决议;④招股说明书;⑤财务会计报告;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