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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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情况版)

2018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情况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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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2018“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2018“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2018“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

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接下来有关2018“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双软企业有两个证书:一个是软件著作权证书;一个是软件企业证书。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

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

因此,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

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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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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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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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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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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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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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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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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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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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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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全知道

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全知道

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全知道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了解这些新政策,才能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一网打尽”哦!税收优惠减免类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扩围与申报简化★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至75%★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了★政策内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及税务筹划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及税务筹划

一、软件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是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不包括单纯汉字化处理),均按17%税率(2018年5月1日起降为16%,2019年4月1日起降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注: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二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企业所得税(1)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注:新办企业的股东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5%。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若要申报重点软件企业,需考虑两点:①申报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税收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由税务机关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具体组织与实施核查工作,审核周期较长;②重点软件企业与高新企业减免政策只能选其一,不能重复减免。

如果按照高新企业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税率按15%计算;如果要申请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税率按25%计算,假设当年能够通过发改委的审核(不确定性较大),在年末汇算清缴时,税率再按10%计算,税金多退少补(第②条是向税务机关咨询的答复)。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的限制。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13个新政盘点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13个新政盘点

税政解析412018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政策,学习掌握好这些税收新政,对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红利,准确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醒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适用上述规定。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但由于其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其201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待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才能从其规定。

二、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2018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车辆,能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人认为,车辆既不是设备,又不是器具,不能税前一次性扣除。

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设备、器具只是一个概括性名词,无法直接对其进行正列举。

上述文件第二条明确,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这就没有争议了,车辆总无法确定为房屋和建筑物,这也就是说,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都是设备、器具。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文日期:2018年04月25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2.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以研发和技术创新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技术创新能力、人员构成、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具体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政策而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员工,员工所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 软件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技术为核心,从事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人员构成、研发投入、软件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软件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软件产品销售税收优惠: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增值税等税费。

6. 申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1)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研发投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1000万元。
文件衔接: 国税函[2009]98号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 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 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 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 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关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月份起始日的确认原 则问题(大国税函〔2007〕1号)
1、生产企业开始投料生产之日的月份 ,即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2、房地产企业应以首次取得房地产开 发经营项目之日的月份,为开始生产 、经营月份;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 发项目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之前, 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的月份作 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3、软件业应以从事软件的设计 、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 、咨询开始之日的月份,即为 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 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 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严格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 条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 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2018年至今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解

2018年至今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解

2018年至今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解发布时间:2019-02-20 09:45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020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六税两附加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适用对象: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个人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按规定办理税前扣除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暂定1年3、《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页岩气资源税纳税人优惠税种:资源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增值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5、《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增值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6、《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动漫产业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7、《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适用对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8、《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9、《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10、《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备案后享受政策有效期: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12、《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适用对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的科技人员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扣缴单位在扣缴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要求进行申报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起13、《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物流企业优惠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的方式: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政策有效期: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4、6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适用对象:所有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15、《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适用对象:购置挂车的车购税纳税人优惠税种:车购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16、《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17、《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8、《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9、《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2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1、9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0月1日起22、《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适用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3、《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境外机构(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24、《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适用对象: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武汉军运会参与者优惠税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1月05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25、《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利用废矿物油制造再生油品的消费税纳税人优惠税种:消费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26、《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招用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企业优惠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7、《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优惠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8、《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发文单位:江苏省总工会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优惠税种:工会经费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9、《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发文单位:国务院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30、《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适用对象:小微企业优惠税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优惠税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3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适用对象:印花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日起33、《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适用对象: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需在汇算清缴时履行备案手续)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34、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适用对象:江苏省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优惠税种: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1月04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35、《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适用对象: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优惠税种:车船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07月10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冬奥会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企业集团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9年02月02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部分政策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3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适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对象:中外合作办学纳税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转让耕地指标纳税人、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等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07月25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优惠专题课件 20190506

2018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优惠专题课件 20190506

(经总局令第42号废止)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 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 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追溯享受具有极大风险!
问8:纳税人2017年度未申报享受优惠,2019年可否重新申报追溯享受?
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 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 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办法》 实施后,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 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 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企业所 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 版)》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 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 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
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注:不同的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不同。
问1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相关 留存备查资料主要指哪些?
问1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 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 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 税率、税额抵免等。
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 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 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1.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
2.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 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 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 定的条件的,或者
3.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 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 定处理。

2018年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8年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8年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一篇:2018年所得税优惠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二、财政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二、优惠政策内容(一)基本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执行口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三、优惠享受方式(一)基本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以在季(月)度预缴时申报享受。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购进设备、器具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2.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二、优惠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8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8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8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云南省财政厅2019年2月编印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3)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6)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 (7)5.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8)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3)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14)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166)10.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18)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2)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23)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4)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25)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30)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36)18.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399)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42)2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33)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4646)2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51)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84)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85)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87)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88)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91)2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942)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94)3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98)3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99)3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104)3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106)3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107)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 (109)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110)38.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112)3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114)40.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4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 (116)4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8〕36号 (117)4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118)4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 (120)4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 (121)4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 (122)47.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8年第69号 (123)48.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172号 (125)4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14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8年至今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解

2018年至今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解

2018年至今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解发布时间:2019-02-20 09:45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020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六税两附加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适用对象: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个人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按规定办理税前扣除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暂定1年3、《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页岩气资源税纳税人优惠税种:资源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增值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5、《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增值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6、《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动漫产业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7、《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适用对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8、《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9、《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10、《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备案后享受政策有效期: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12、《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适用对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的科技人员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扣缴单位在扣缴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要求进行申报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起13、《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物流企业优惠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的方式: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政策有效期: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4、6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适用对象:所有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15、《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适用对象:购置挂车的车购税纳税人优惠税种:车购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16、《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17、《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8、《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9、《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2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1、9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0月1日起22、《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适用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3、《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境外机构(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24、《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适用对象: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武汉军运会参与者优惠税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1月05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25、《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利用废矿物油制造再生油品的消费税纳税人优惠税种:消费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26、《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招用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企业优惠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7、《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优惠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8、《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发文单位:江苏省总工会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优惠税种:工会经费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9、《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发文单位:国务院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30、《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适用对象:小微企业优惠税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优惠税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3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适用对象:印花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日起33、《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适用对象: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需在汇算清缴时履行备案手续)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34、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适用对象:江苏省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优惠税种: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1月04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35、《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适用对象: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优惠税种:车船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07月10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冬奥会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企业集团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9年02月02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部分政策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3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适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对象:中外合作办学纳税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转让耕地指标纳税人、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等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07月25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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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
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
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
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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