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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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经济法研究生柯斐斐
请归类到“法学研究”栏目
摘要: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在方便了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和利用的同时,也使得非法复制泛滥成灾,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现象中,一方面是侵权者常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随心所欲地侵权却逍遥法外,另一方面则是权利人对权利的被侵犯而无能为力、“望网兴叹”。

本文从网络著作权切入,分析合理使用知道,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制度
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新的挑战,需要重新确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以适应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使用者利益平衡的需要。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
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

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

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

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

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情况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
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二、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第107的称谓;英国对此是“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称谓为“权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其中“无偿使用”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其显著特征,是“合理使用”区别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其他对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重要标准。

(二)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
区别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关键在于使用是否“合理”。

而合理与否是一个不确定的主观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没有对合理使用的实质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34567 协议2 第十三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标准为:“全体成员均应将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的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即所谓的“三步检验标准”。

在立法史上,美国版权法先引入了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四条判断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
质;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这四条标准因其相对较好的可操作性,已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参考。

综上,我国著作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并不缺乏,不但有著作权法的列举规定和‘WTO协议的三步检验标准可供援引,还可参考美国的四条检验标准。

但由于上述几种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均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导致合理使用在认定时较多地依赖自由裁量。

三、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构建
著作权立法的双重目标造就了其利益平衡的基本特征,现代著作权法始终在保护作者权利和促进信息传播方面两点之间寻找着平衡点。

网络作品既不能免费传播,又不能为著作权人所绝对垄断,成为其专有权,而主张将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直接适用网络者也大有其人,但是网络的公开性、交互性,让合理使用制度的切实可行性大打折扣。

目前,在飞速进步的网络空间内的作品传播的现状,虽然还存在大量的免费传播,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使著作权持有人和网络用户能够直接进行著作物交易的著作权市场,而且要在由网络扩展开来的电脑空间内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尚需克服诸多障碍。

但是,今后网络中作品的商业性提供将会继续发展。

所以,面对不断加深的网络商业性利用和著作权障碍的矛盾,可以采用以契约为媒介的市场模式,使技术、商业流通和著作权的共生变为可能。

在由技术设备保护起来的网络世界里,使用者不可能以其在有形世界的方式进行合理使用,其主
要方式应该是授权破解。

总而言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形成虽然还未成熟,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它正在不断接近真正的作品交易市场。

在未来的进程中,会有新型的作品交易形式问世,而且支持促进其发展的技术会得到开发,但无论如何发展,都不应改变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始终是著作权法不可或缺的平衡器。

即便是考虑新技术的出现可能需要对现行法律作适当的修改,但是在对法律进行修改时,除了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飞速发展的技术变化对法律的可适用性带来的挑战外,如何保留最根本的法律原则而不让其成为经济和技术压力下的牺牲品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如果说当著作权扩展到演绎作品时,著作权保护和权利限制原则之间的关系已经很难处理。

那么,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权利限制原则的关系就更加微妙复杂。

大量网站和数据库面对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不得不增加技术限制手段限制公众自由获取信息。

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

合理使用这项相对作者绝对权利限制的措施几无施展之地。

新增的网络传播权和合理使用等传统权利限制手段力量强度对比的严重失衡,再次激活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复兴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并配合法定许可等多种强制限制形式对于网络传播的作品绝对权利进行限制,在保证激励作者创作的前提下,保证网络信息的合理共享。

兼顾作品创作传播的各个环节,在对作者和利益激励和满足公众需求的利益损失之间寻求,符合合理使用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标准的最佳边界。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2.伯尔尼公约第九条之二:“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政党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3.吴汉东。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陈传夫,叶建国。

网上信息获取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

图书情报知识,200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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