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海自由原则_兼评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第87条_袁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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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 公海自由 无主物 共有物
作者简介:袁娟娟,攀枝花学院法学教师,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70-01
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 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但公海自由并不意 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按照国际法的精神,公海属于全人类 共同继承的财产,所有国家都可以和平平等的使用,公海不属于 任何国家的领土,任何国家都不得将其视为己有对其进行占领, 同时也不得对其主张所有权和管辖权。《奥本海国际法》中也指 出,“公海自由”一词表示公海不属于并且永远不能属于任何国家 主权这样一个国际法规则。
◆学术前沿
论公海自由原则
2011 · 02(上)
——兼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源自文库 87 条
袁娟娟
摘 要 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但关于公海自由的法律依据却一直存在着争议,作者
首先从公海自由的法律依据谈起,分析了公海自由的法律意义,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7 条关于公海自由的规定谈了
均有权在公海自由进行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这些都说明 了公海自由对世界各国的重要意义。
第一,公海不是任何国家的财产,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任 何国家不能对公海享有主权或管辖,不得把公海的任何部分作为 它的领土而置于其主权之下。
第二,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各 国均有平等地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 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 关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 [2]周忠海,等.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3]周忠海.国际海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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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而不应该把公海变成进行军 事活动、侵略和战争的场所。
三、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7 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7 条规定:“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 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 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 言,除其他外,包括:(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铺设海底电 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Ⅵ部分的限制;(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 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Ⅵ部分的限制;(e)捕鱼自 由,但受第 2 节规定条件的限制;(f)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 VI 和第 XII 部分的限制。2.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 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 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 第一,从 87 条第一款可以看出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 为沿海国或内陆国。这条强调了公海自由的普遍性原则,同时承 认了在公海上内陆国和沿海国享有相同的权利。 第二,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 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而该条所列举的各项自由的行使也是 要受到一种或若干种情形的限制。说明公海中每一项具体自由 的行使都与该公约中支配这些自由活动的条款中所规定的条件 要互相并存。该条中“除其他外”说明公海的自由并未完全列举 全面,还有些自由没有包含进。自由的行使不仅要遵守《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而且要在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条件下行使。 第三,第二款明确规定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须适当顾及其 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不要妨碍其他国家的自由活动,这 说明,任何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海洋大 国还是别的国家在行使公海自由的时候都是互相平等的,任何国 家都不能优于其他国家享有权利。
一、公海自由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虽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是关于公海自由的 法律依据却一直争论不休,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公海属于无主物。无主物最初是罗马法关于物权 的一个概念,罗马法认为无主物分成二种:一是从来没有所有者 的物,如动物、鱼类等;一种是目前没有所有者的物,如丢弃的动 产、土地等。从上述概念可以得知罗马法关于无主物指一物体未 曾被任何人占有,或者即便被人占有而原先的所有权人已经放弃 了其所有权的物体。对于无主物,国家可以先占方式取得所有 权,如果我们认为公海属于无主物,那各国都可以对公海以先占 方式取得部分所有权,这样势必会引起世界各国对公海的划分, 这显然与我们的国际法精神和原则不符,因此用这种理论解释公 海是不适宜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海属于共有物,应该为全人类所共有。笔 者赞同此种观点,共有物在罗马法中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但众 人均可使用的物体,即一个物,为全人类共同所有,但不得为私人 所有,而为所有人所使用和享受。如阳光、空气、水皆属于共有 物。著名的国际法大师格老秀斯也曾将共有物的概念运用到国 际海洋法中,他认为海洋应属于全人类共同使用,任何特定的个 人和国家都不能占有海洋。实际上,无论是从 1958 年《公海公 约》还是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公海性质的规定都可 以看出,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公海主张管辖和支配。比较得知上述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现代意义上的公海概念,现代各国基本上都以 这一理论解释公海自由。 二、公海自由的意义 按照国际法原则和精神,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 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1958 年《公 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 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 规定上述自由外,还增加了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 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 时,应合理地照顾到其他国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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