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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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规范的补充适用: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 后,对于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的处理,需要补充 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 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漏洞填补:在道路交通 安全法施行后,对于道 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需要填补法律规范的漏 洞,以保障案件的公正 处理。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 后,对于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的处理,需要明确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
法律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和解释,包括对法条的解释、适用范 围、法律原则等
法律推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推理和 分析,包括因果关系、责任认定、赔偿责任等
法律适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适用, 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
法律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原则性 处理,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等
预防和减少道 路交通事故的 发生
保护道路交通 参与者的合法 权益
提高道路交通 管理的效率和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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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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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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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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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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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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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确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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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确定车辆状况
事故发生后, 立即报警
保护现场,防 止破坏
协助警方调查, 提供证据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1⽇起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现在的车辆越来越多,那么对于这些来说很容易造成⼀些交通事故的出现,为此我们国家也⼀直在完善相应的⼀些交通制度,那么对于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1⽇起施⾏,很多⼈都不清楚,那么店铺⼩编就为⼤家提供⼀下。

为进⼀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作,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1⽇起施⾏。

对⽐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贯彻党的⼗九⼤精神和以⼈民为中⼼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15项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放宽了当事⼈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为了给当事⼈申请复核提供更⼤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三、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复核委员会的规定,⼴泛吸收⾏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员参与,提⾼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取消交通事故进⼊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民法院、⼈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的停车费⽤,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领取,当事⼈逾期未领取产⽣的费⽤除外。

⼆、对需要进⾏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证据属性定位模糊、责任认定标准不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取舍,当事人的权益救助无法保障。

理论上也颇有争议,存在种种弊端,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民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将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制作的主体以及载明的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在相关条文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意义与旧交通安全法的完全不同,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公安机关承办人对事故所做的记录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评估,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仅仅是一份证据,其证明力由法官依据证据采信规则做出采信、不采信或部分采信的选择。

其次,现行交通法律法规删除了当事人对有异议的认定书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使当事人仅能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证加以反驳,丧失了权利救济途径。

再次,目前尚无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位,致使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产生不少法律困惑,在理论界也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并直接导致人们对事故认定书救济途径的普遍质疑。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该法的立法设计不合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该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主要是讲就该争议如何解决的两种法律途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目的还是为了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可以顺利快速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希望一下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民事案件列举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列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件概述民事案件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合同纠纷案件;2. 侵权纠纷案件;3. 物权纠纷案件;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6.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 劳动争议案件;8.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9.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0. 其他民事案件。

以下将对上述各类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简要列举。

二、合同纠纷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规定:(1)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2)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侵权纠纷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侵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1)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物权纠纷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 物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当事人因物权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1)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交通事故证明”下法院如何划分责任

“交通事故证明”下法院如何划分责任

“交通事故证明”下法院如何划分责任【核⼼观点】交警部门对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双⽅的过错⽆法判明,也⽆法确定事故的责任时,⼈民法院应当审查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材料、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查明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的基本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综合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分析交通事故发⽣的主客观⽅⾯的原因,评判当事⼈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

进⽽对交通事故发⽣的事实及当事⼈的过错进⾏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当事⼈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证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的责任,并送达当事⼈。

”之规定,可知,在道路上发⽣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现场勘查、调查、认定事故基本成因、划分事故当事⼈责任的职责。

然⽽,对⼀些事故因客观证明灭失、科学技术⼿段等限制,不能对事故的基本成因调查清楚,也未能划分当事⼈责任,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法查清、成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当事⼈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之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得到的事实,对事故发⽣的基本成因不进⾏分析,也不划分事故当事⼈的责任。

⼆、实务判例▇案例1:2018年4⽉15⽇16时许,于某某驾驶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当车辆⾏驶⾄X市Y镇荣裕⼤道与贾徐村交⼝时,遇警⽰标志未减速慢⾏未确保安全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碰撞,造成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规

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被侵权⼈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提出相反证据⾜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的,不论机动车⼀⽅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被侵权⼈)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于交易⽬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一、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1、受理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而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

二、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及受理范围的界定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只是笼统规定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刑事诉讼是一个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集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为一体的庞大系统工程,因诉讼当事人的不知情、不懂法或者钻法律空子,在一审开庭前甚至在二审程序中才提起,就给法来诸多不便。

为了规范司法活动,我们认为应当将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至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立案阶段前;自诉案件在自诉人提起控诉的同时就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但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可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案件宣判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列齐全,只有部分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诉讼,被通知的人在接到通知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告诉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第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遗漏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被遗漏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拒绝追加,应视为对被遗漏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案件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以期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案件的核心在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货物等财产损失。

4. 行为人具有过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1. 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护理费:根据受害人护理需求、护理人数等因素确定。

(4)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就医的交通费用、陪护人员交通费用等。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住院时间、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身体状况、营养需求等因素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8)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2. 财产损害赔偿(1)车辆损失赔偿:根据车辆损失程度、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

(2)货物损失赔偿:根据货物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3)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根据其他财产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无保险)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无保险)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无保险)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一、案情概述[简要陈述事故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交通方式等]二、事实依据1. [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三、受害者损失及责任认定1. [受害者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保险驾驶属违法行为,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法律依据1. 《道路交通安全法》2. 《保险法》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六、证据清单[相关证据清单]七、案件处理程序1. 本案属普通财产损害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2. 原告已按照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并支付了诉讼费。

3. 原告请求法院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八、法定代理人声明本人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郑重声明:1. 本起诉状所述事实和要求属实,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2. 本人已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并愿意为原告提供合法维权的支持。

九、其他事项1. 本案属重大民事案件,原告请求法院给予高度关注。

2. 原告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

3. 祈请法院尽快受理本案,并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

十、附言特此诉状,请法院受理。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范本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范本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范本【题目: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范本】原告:张三被告:李四诉求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向法庭提出以下诉求:一、要求判决被告李四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二、要求被告李四承担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费用;三、要求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的精神损失费;四、要求被告李四支付案件受案费用及原告张三的合理费用开支。

事实和理由:一、起诉事实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分别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

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地点为XX路XX号路口。

当时处于交叉路口时,被告李四驾驶一辆XX牌号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的红灯禁止通行规定,闯入十字路口,与原告张三驾驶中型货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造成原告的财产和人身损害。

二、证据支持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附件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清晰地展示了事故发生地点,车辆状况以及交通标志。

2.交通事故认定书:附件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李四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3.相关医疗证明:附件三:原告张三的医院会诊证明,证实了原告身体受伤情况,以及因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4.交通监控录像:附件四:交通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并证明了被告李四违反红灯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的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根据附件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四违反了该法律法规,无法承认其负有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已经支出或者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张三的医疗费用是因为被告李四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故被告李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李四违规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被告应当对其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流程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流程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流程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因车辆行驶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的事件。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其家属可能会选择
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将介绍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
流程。

首先,当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

同时,受害人应尽量保留现场证据,如拍摄事故现场照片、保留医
疗记录等。

其次,受害人应及时向交通事故责任方索赔,要求对方赔偿医
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如果责任方拒绝赔偿或赔偿金额不
合理,受害人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接下来,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法院将受理案件,并依法组织调解。

如果调解
不成功,法院将进行庭审,并最终作出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受害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和造
成的损失。

律师将代表受害人进行辩护,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
辩护意见。

最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责任方将根据判决结果进行赔偿。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总之,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途径,受害人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责任方也应尊重法律,尽快妥善解决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道路上由于交通参与者的过失,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威胁到公共安全的事件。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涉及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往往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责任和进行赔偿。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是判决赔偿的前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机、行人、乘员等都有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并对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四种情况。

1. 全责: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完全负有责任。

造成事故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并给对方造成损害,将被认定为全责。

全责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主要责任:指交通事故中一方负有较大比例的责任。

造成事故一方在交通规则上存在违法行为,但对方也存在过错,双方共同造成事故的,将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别负担责任。

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3. 同等责任:指交通事故中双方都负有相同比例的责任。

双方都存在过错,各自过错程度相当,将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比例分别负担责任。

同等责任方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4. 无责任:指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没有过错。

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造成,将认定为无责任。

无责任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直接支出费用;被扶养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营养费等间接费用。

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2.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修理费、残值、财产折旧、丧失收入、停工期间损失、附带损失等。

赔偿金额要根据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修复费用来确定。

3.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情况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可以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

诉讼请求的概念在外国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从广义上讲,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

3、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诉讼请求不明确的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发生。

表现在:“请求法院依法公断”、“请法院明察”;甚至有的当事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是多久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4、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三、关于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由整理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的相关内容。

诉讼请求主要围绕着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以及导致无过错或者少过错的当事人的损害进行要求赔偿。

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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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规定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

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物损的,要求赔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告谁,谁是被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1条规定,当事人应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3. 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

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

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交通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的帮助。

来源:(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法规/jt/200781.html)精彩推荐:公安部印发《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立法参考要点》的通知/jt/256165.html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jt/256164.html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做好今冬明春全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jt/256162.html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jt/256161.html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失效]/jt/256160.html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办法/jt/256158.html撞死人判缓刑再撞死一人还判缓刑/jt/256157.html发布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等13项交通行业标准和核子密湿度仪等4项交通/jt/256155.html哪些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jt/256152.html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jt/256151.html道路设工或者道路毁损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jt/256149.html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步骤/jt/256148.html交通事故连带赔偿交通事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jt/256146.html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jt/256145.html交通事故责任分类/jt/256144.html公安部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jt/256142.html交通事故双方未报案致现场被破坏应负同等责任/jt/256140.html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公布我省2017年二季度核准为交通方面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jt/256138.html 酒驾死亡责任谁负/jt/256137.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批/jt/256136.html 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重要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进行的访谈/jt/256134.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失效]/jt/256133.html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jt/256132.html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贸委,省交通厅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jt/256130.html 转发市公安局在全市开展打击盗窃自行车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jt/256129.html工人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jt/256127.html交通事故现场取证案例[事故责任认定]/jt/256126.html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调整泥岗路东往西方向大型货车限行范围的通告/jt/256125.html对《驾车人未领取驾驶证驾驶车辆是否属无证驾驶的请示》的答复[失效]/jt/256123.html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是多少/jt/256121.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申请放宽大客车学习驾驶年龄的答复[失效]/jt/256119.html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jt/256117.html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问题的答复[失效]/jt/256115.html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jt/256113.html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jt/256112.html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jt/256111.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如何理解的答复[失效]/jt/256109.html高速路上撞上石头公路管理者担责三成/jt/256108.html公安部治理超载违章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失效]/jt/256106.html机动车挂靠可能产生的五种责任形式/jt/256104.html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做好2017年高考学生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jt/256103.html成都市机动车使用喇叭管理规定/jt/256102.html搭乘“醉车”出事故乘客自担部分责/jt/256100.html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南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jt/256099.html 交通事故赔偿首次实现城乡同命同价/jt/256097.html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摩托车环保生产监督管理事项公告/jt/256096.html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证据效力/jt/256094.html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jt/256093.html对等责任多赔40万元公交公司败诉交通事故诉讼/jt/256091.html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贯彻2017年全省治超工作要点实施意/jt/256090.html 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咋办/jt/25608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按照国家经贸委二00二年第49号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jt/256087.html游客境外闯红灯丧命当事人负主责旅行社负次责/jt/256085.html公安部印发《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科技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jt/256083.html到酒店住宿或吃饭,车辆免费停在酒店指定的地点后丢失,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jt/256082.html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jt/256080.html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jt/256079.html海南省交通厅印发《海南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规程》的通知/jt/256077.html交通事故中无法认定责任怎样赔偿/jt/256076.html印发《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的通知/jt/256074.html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如何认定/jt/256072.html公安部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失效]/jt/256071.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上因特殊情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责任的答/jt/256069.html 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jt/256068.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复[失效]/jt/256067.html公安机关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jt/256065.html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2017修正)/jt/256064.html行人横穿铁路被撞火车未停承担半责/jt/256063.html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jt/256061.html交通事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jt/256060.html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jt/256058.html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我国生效的通知/jt/256057.html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jt/256055.html做好2017年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通知/jt/256054.html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送达规定/jt/256052.html 公安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抓紧做好小型客车装备安全带工作的通知/jt/256050.ht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有哪些/jt/256048.html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化工部,劳动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进一步加/jt/256047.html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实施公安部,财政部,/jt/256045.html 男子酒驾撞死行人获刑十月/jt/256044.html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村村通客车工作的通知/jt/256042.html四川出台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明年元旦实施/jt/256041.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泰国国际航空公司司机杨宝忠所涉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的复函/jt/256040.html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jt/256038.html批转市计委《加强特区内免税进口自用车辆使用管理报告》的通知/jt/256037.html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jt/256035.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jt/256034.html 福州“3.18”交通肇事案责任认定/jt/256032.html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护生/jt/256031.html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jt/256030.html公安部交通部整顿公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节录)/jt/256028.html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jt/256026.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架上不打印底盘型号和出厂编号的车辆不予核发牌证的通知/jt/256025.html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相关知识/jt/256023.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拖拉机牌证由谁制作问题请示的批复[失效]/jt/256022.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jt/256020.html宠物当街被撞死法院判车主无责/jt/256018.html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修正)[失效]/jt/256017.ht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认定/jt/256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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