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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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9月27日法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1999]28号)、《国家“十五”计划期间

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法发[2001]15号)、《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法发[2002]4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加强审判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进行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包括通信系统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图像系统建设,以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的辅助管理法院工作的系统建设。

第三条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应当在保证网络畅通、功能完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法[2002]24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第五条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在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下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一章通信系统建设

第六条通信系统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内部通信、本地和长途通信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专网通信。通信系统是保证人民法院内部和对外工作联系的重要工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通信系统的改造、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至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级专网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组织实施。现有64K数字专线通信网将于2003年底之前完成扩容改造,先期租用3条2M数字电路,建设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的综合数字通信网。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一级专网的专线租费,根据网络需要确定两端设备功能、型号、数量。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端设备的购置费用。

第九条一级专网采用数字中继方式联网,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配置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要求的程控交换机,确保法院通信信息安全、保密、可靠传输。法院一级专线电话可配置专网交换机,也可接入采用DID、DOD中继方式的程控交换机,但不得接入电信商用网、虚拟网的程控交换机。不符合一级专网技术要求的专网通信系统必须于2003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第十条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高级人民法院至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通信系统的建设,建设方案应当紧密结合所辖法院广域网的建设进行。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或指导中级人民法院至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通信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全国法院专线电话高质量传输,充分发挥通信设备的先进功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选用具备数字信令联网功能的程控交换机。

第二章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局域网是本院审判信息管理等各项基础业务应用系统和管理系统流转的平台,是组成全国法院专网的节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局域网的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建设规划实施,并严格执行内网和外网物理隔离的规定。

第十四条局域网的建设规模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条件、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要保证满足本院审判信息管理的需要,满足开庭审判的需要,满足接入法院广域网的需要,满足联入法院专网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数据交换的需要。局域网建设所需设备,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功能需求和本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3年底前完成本院局域网的建设,同时做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二、三级网络建设规划;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中级人民法院,局域网建设应当在2004年底前完成;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差的中级人民法院,局域网的建设应当在2005年底前完成;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基层人民法院,局域网建设应当在2005年底前完成;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尽早完成本院局域网的建设。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局域网建设完成后,应当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积极推进审判信息管理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不断规范法院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网络的功能。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内部网站的建设应当与本院局域网建设同步进行,栏目设置应当健康、向上,并满足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交流、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在网络条件满足时,下级人民法院的内部网站可以链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内部网站上,实现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全国法院计算机广域互联是实现人民法院综合信息交换和共享

的重要基础。广域网络的组网模式要适应现代通信技术及其发展,应当充分考虑法院工作中的专线通信和视频传输的需要,优先采用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的传输信道,建设综合通信网,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分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级专网建设。一级专网建设将在2003年底前完成,并逐步实现诉讼档案、司法统计、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公文等信息的网上交换和内部网站的链接等。接入一级专网的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一级专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03]105号)的有关规定配置视频及有关网络设备。

第二十条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法院二、三级广域网的建设和管理。高级人民法院至所辖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二级网络建设应当在

2004年前开始实施,并于2005年底前完成。中级人民法院至基层人民法院的

三级网络建设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实施,或由中级人民法院在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建设、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三级网应当在2005年底前初具规模,以后利用1-2年的时间,逐渐完善所辖法院之间的广域网互联。

第二十一条广域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数据库。数据库将包含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审判、执行等诉讼信息。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数据库的开发和利用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本院及所辖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应当遵照《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满足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需要。除审判流程管理外,要结合法院自身的特点,逐步开展案件管理、法官管理、行政办公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审判信息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的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在选择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单位时,应当要求其具备开发法院审判等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成功经验;能够正确理解《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和司法统计接口中的有关概念和要求,能够实现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自动生成、档案管理开发利用和满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数据传输的要求;了解上下级人民法院网络建设的一些具体要求,并能够对建设要求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及时响应。

第二十四条视频会议系统是法院间图像信息交换的重要手段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至各高级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分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应当在 2003年底前完成。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确定两端设备功能、型号、数量,各接入法院负责本端设备的购置费用;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法院间视频会议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至中级人民法院的视频会议系统应当在2005年底前完成,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通。

第二十五条庭审图像系统是指在审判法庭内安装的,独立于法庭监控系统的,用于记录、传输庭审活动的高质量图像系统。庭审图像系统建设应当和视频会议系统同步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数字图像系统,与会议电视系统配合,逐步实现人民法院远程诉讼、异地开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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