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2017版
散杂货港口费收
散杂货港口费收
内贸改革给外贸装卸费带来的问题
卡
车
上下车
、
起落驳费
驳
船
等
港
船
区
库场 船边
船 船边
船舱 舱
库 场
边
船
舱
1、外贸出口货物需卸车或起驳进入库场;进口货物卸进库场,提货时需装车或落驳,
应按内贸计收上下车费或起落驳费。
2、外贸货物实行包干时,将上下车费或起落驳费与外贸各项费用相加。
3、根据部规定,按内贸包干费的50%计入外贸包干费,其结果导致外贸包干费过高。
一、引航费、移泊费
1、基本引航距离为10海里。(0.50元/净吨) 2、超出10海里部分,其超出部分加收0.005元/海里。
引航费= [ 0.50+(S-10)×0.005 ]×净吨 3、超出引领点的船舶,其超出部分按基价加收30%。
引航费= [ 0.50+(S-10)×0.005+0.50×30%]×净吨 4、因船方原因不能按时起引,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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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货港口费收
货物费用:
一、货物港务费 1、凡经港口吞吐的外贸货物,按规定计收货物港费。 2、货物港务费免征范围: 使馆及联合国物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
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等,免征货物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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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货港口费收
二、堆存费 货物存放在港口的仑库、场地,港口按货物的种类、数量、
船舶具体费用:
1、船舶进出港引航费、港内移泊费 --------- 引 航 站 2、使用港口拖轮的拖轮费 ----------------- 拖轮公司 3、使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的停泊费 ------ 港区复兴 4、船舶在港口发生的系解缆费 ------------- 港区复兴 5、船舶发生的开关舱费 ------------------- 港 区 6、根据货物交付条款计收的货物装卸费 ----- 港 区 7、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杂项作业费 ----------- 港 区 8、为船舶加水发生的水费和供水劳务费 ----- 港 区 9、船舶港务费、吨税 --------------------- 海关等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港口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政策文件等。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港口规划:规定港口的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规模等,明确各港区的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
2.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包括港口项目的审批、评估和监管等工作。
3.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使用要求和管理制度,保障港口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4. 港口环境保护:规定港口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包括对水域、土壤和大气的污染防治等措施。
5. 港口航道管理:规定港口航道的疏浚、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船舶安全通行和港口的通航能力。
6. 港口收费管理:规定港口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包括港口资源使用费、船舶费用、货物装卸费等。
7.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港口企业的经营范围、权责和管理制度等。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动港口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港口经济的繁荣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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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建设费征管的风险防控管理
的缴 交 情况 , 因此存 在漏 征风 险 。 此外 , 港建 费的征 收系
统是 一个 独立 的系统 , 与其他查验 机构 的数 据共 享方面 目 前仍 是空 白, 港建费征 收过 程 中需认 定 货物 的内外 贸属 但 性、 中转/ 税货 物数量 等 , 保 由于 目前 无法取得其 他查 验机
境和 文化(r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i t n l n i n n n u ue、实际操 og n ai a e vr me t dc l r) z o o a t 作(rci ) pa t e。 c
1 个人因素导 致的风 险 .
港建 费的专用票 据第 四联 ( 核联 ) 稽 是经 过 防伪 处理 的,
与《 港口 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 “ 规程”)
对 此 类 货 物 的征 收 规 定 有 冲 突 。体 现 在 : 法第 十二条 办
( ) 四 款明确规 定 “ 国外进 口未提离库场 , 又装船 转为 国内 出口的货物 ( 包括船 过船 作业 的货物 ) 只计 征一次国外进 ,
( ) 一 客观 因素
货物 申报单/ 货物清单上记 载的货物 品名为准 , 舟载 并且 目 前并 无相 关规定 对 免征 、 征货 物的品质鉴 定机 构、鉴定 缓
1政 策冲突导致 的征收风 险 . 本节 提 出的政 策冲突主 要是指 《 口建设 费征收使用 港 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办法”) 中对 中转 货物 的征 收规 定
是要 随船 保 存的 , 但在 实际操 作 中, 很难 将稽核 联 随船 带
走。 尽管办法 中规定在 船舶 离港前按 照预配舱 单 的数 量收 取 港建费并 开具 发票 , 清结 后再进行 补退 清算 。 实际 在 但 操作 过程 中, 为减 少征 收人 员工作量 和 国库 退费 的繁 琐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经批准”是指经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港澳航行或两岸直航船舶的港口。
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范围的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见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三篇)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为规范港建费征收行为,加____收管理,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____《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___通知及征收管理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征收管理l、代收流程:进港船舶:船舶到港前,根据船自白进港舱单或提货单等录入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准确录入业务类型、船名、航次、泊位、到港时间、装货港口、提单号、托运人、收货人、货物名称、货物类别、箱号、重量、箱型、曾缴情况、中转状态等信息,报送海事机构:货主提货前,根据舱单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开票,在确认款项已缴并开票后,给予办理提货手续。
出港船舶。
船舶开始装货前,由货物持运单或装货单缴纳港口建设费,办理装货手续,在船舶离港____小时内,根据船舶实际装载货量向海事机构一次性报送出港船舶电子舱单信息并开具专用票据办理收费手续。
遇有实际载货数量与报送的出港电子舱单数据不一致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海事机构,重新报送清洁舱单,并提请海事机构办理退费或自行办理补征手续。
2、特殊情况过境免征货物。
在报送的进口舱单中涉及到的过境免征货物需由相关代理机构提交货物的《转关运输货物海关施验封记录》等证明材料,在审核确认并向海事机构报告备案后,给予免征。
相关证明材料存档两年留存,以备查验。
保税货物。
在报送的舱单中涉及到保税货物的需由相关代理机构提交货物的进库和出库的证明材料,在审核确认并向海事机构报告备案后,予以免征。
相关证明材料存档两年留存,以备查验。
二、票据管理1、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管理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实行专人、转账、专柜管理。
应确立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账,专用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业务室根据需要从财务部领取、开票、并全部交回财务部。
2、严格按照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的使用范围领用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专用票据。
3、应定期对专用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账与票据实际使用、结存情况相符,若有不符、或遗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单位主要领导及票据主管部门报告。
国际主要航运国家港口建设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比较
国际主要航运国家港口建设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比较盛进路1,万一阳2航运在世界物流网络与国际贸易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先导地位,是国家对外贸易的基础与经济发展命脉。
其中,港口及航道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是保证贸易区域枢纽作用与供应链运输效率的关键环节,更是直接体现国家社会效益与经济实力的宏观建设项目之一。
但航运基建与维护具有投资力度大、运营周期长、收益见效慢、资金回拢困难等诸多特点,主要矛盾是资金投入的供需失衡。
因此,世界各国在国家财政直接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动员民间资本大力参与,意图发挥其资本体系的市场机制作用,带动社会自治效益。
各国均采用不同的名义与税收标准来征收港口与航道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费用。
我国自1985年颁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以来,于实践中吸取诸多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制度与相关征用标准,并于2011年颁布《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在充分考虑民生原则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又于2021年颁布《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全面停征港口建设费,减轻企业的财税负担。
DOI:10.16831/j.cnki.issn1673-2278.2021.05.005盛进路,男,山东烟台人,博士,教授,重庆交通大学海事安全与环境工程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海事安全与环境工程、智慧港口与数字航运、智能船舶,系全国安全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航海学会机电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类工效学会管理工效委员会委员。
曾获中国航海学会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各1项,长江航务管理局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
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2部、教材4部。
(1.重庆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重庆400074;2.重庆交通大学航运与船舶工程学院,重庆400074)SHENG Jin-lu1,WAN Yi-yang2(1. School of Traffic and Transportation, 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74, China; 2.School of Shipping and Naval Architecture, 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74, China)摘 要:港口建设费是筹措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工程的主要资金渠道之一,对国家航运事业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提高港口管理效能,促进港口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港口建设费代收是指港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收取港口建设费的行为。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代收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建设费的正常代收和使用。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应遵循政府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预算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港口用户和船舶。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标准由国家或省级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当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并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
第七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实行先征后用的原则,即先收取港口建设费后用于港口建设和管理费用。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周期为一年,每年均应重新进行代收和使用。
第三章港口建设费的代收程序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港口建设费代收实施办法,并向港口用户和船舶公示。
第十条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实施办法应包括代收时间、代收地点、代收方式、代收人员等相关内容,并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批。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费代收实施办法的公示至少提前一个月,并通过港口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费的代收由港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代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
第十三条港口建设费代收应当采用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等方式,代收人员应当发放完整、准确的收据,并及时进行相应数据记录。
第四章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港口建设费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优先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升级和维护,确保港口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费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排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港建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建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港口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港口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建设费(简称港建费)的征收和使用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
规范港建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的运行,提高
港口建设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港建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港建费征收管理
1. 港建费的征收范围
港建费适用于涉及港口建设、改建、扩建、维护、管理和运
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并根据港口的规模和产值等因素进行征收。
港建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批
后执行。
2. 港建费的征收方式
港建费的征收方式可以包括一次性征收、分期征收或根据港
口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征收。
具体征收方式由港口管理机构根据所
建港口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并在公告和通知中明确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3. 港建费的交纳和管理
港建费的交纳由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缴纳,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港口管理机构将收取的港建费进行专项管理,用于港口建设、改建、扩建、维护和管理等用途,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公开。
三、港建费使用管理
1. 港建费使用原则
港建费的使用原则是依据港口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保证港口建设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使用港建费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及时使用。
2. 港建费使用范围
港建费主要用于港口的建设、改建、扩建、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购置、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人员培。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港口事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对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
物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行为。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
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征收标准与程序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港口的规模、设施、服务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调整。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应包括:船舶或货物的申报、审核、计
费和缴费等环节。
第六条船舶和货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
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港口建设费应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编制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港口建设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十条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二)港口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
(三)港口技术研究与创新;
(四)港口服务功能的提升;
(五)港口从业人员培训与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本 办法 由财政 部 、工业 和信息化
应 扣 回相关 奖励 资金 ,情 节严 重 的 ,按 照 《 财政 违 法行 为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 国务 院 令 第 47号 ) 2 规定 ,依 法 追究有 关 单位 和人 员责 任 。 ( )提 供虚 假材 料 ,虚报 冒领 奖励 资金 的 ; 一 ( )转 移淘 汰设 备 ,违规 恢复 生产 的 ; 二 ( )重 复 申报淘 汰落后 产 能项 目的 ; 三
港 口建设 费 的征收 对象 为经对 外开
放 口岸港 口辖 区范 围 内所 有 码 头 、 浮筒 、 地 、 锚 水 域 装卸 ( 含过 驳 ) 的货 物 。 第六 条 港 口建设 费 的义务 缴 纳人 ( 以下 简
和其他 内河港 口在本 办 法 第 八 条 、 九条 规 定 征 第
收标准 的基 础上减 半征 收 。
查。
第 十六条
各 级财政 部 门应结 合 当地 实 际情
况 ,可采 取先淘 汰后 奖励 、先 制定 职工安 置方案
后安排资金 、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 式 ,加强资金监督管 理,确保奖励 资金的规范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
性 、安 全性 和有效 性 。
财政 部组织 对 地方 落后 产能 实际 淘 汰 、奖 励 资金 安 排使 用 等情 况进行 专 项检查 。 第十 四条 对有 下列 情形 的 ,各级 财 政部 门 第 十七条
( ) 内 出 口货 物 每 重 量 吨 ( 换 算 吨 ) 一 国 或 4 元; 国外进 出 口货 物每 重量 吨 ( 或换 算 吨). 56元 。 货物重 量 吨和换 算 吨 的计算 方法 , 照 国务 按
港建费征收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港建费征收管理制度第一、为规范港建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本制度适用大榭信业码头有限公司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政务公开制度1、根据国家对于政府性收费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港建费公示收费标准为:散杂货收费标准精品文档.2、根据海事局要求,业务部部托收港建费开票点必须张贴海事港建费委托代收证明,并按照委托证明上的有效期限及时更新。
第四、港建费征收岗位及职责为确保港建费征收的管理操作规范化、秩序化,指定专人负责港建费的征收工作,港建费征收人员岗位及职责如下:海事机构征管文件及要求的传达由业务部副经理负责;及时将海事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到相关部门及操作人员,并开展相关规定制度的教育培训工作,检查征收人员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港建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出口预配舱单、进口清洁舱单、出口清洁舱单报送及港建费收费、开票由业务部费收员负责;确保港建费征收系统操作的及时性、时效性,以进出港货物的进口舱单、预配清单及货物交接清单为依据进行审核,核实相关单证中货物的品种、数量、货主信息,单证核实无误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开具港建费征收专用收据,做好港建费台账登记工作,按类别整理归档;精品文档.资金解缴、票据汇缴及登记缴款单等事宜由财务部专职会计负责,审核业务部提交的相关单证与实缴金额是否一致,做好港建费专用收据的领用收发工作;第五、舱单报送制度1、国外进口舱单报送第一次申报应在船舶抵港前,考虑到短溢卸、退运等实际情况,首次申报可不进行审核直接上报;第二次申报应在船舶离港72小时内进行清洁舱单申报,且必须与相关单证核对无误后再行上报。
两次申报均由业务部费收员负责。
2、国外出口舱单报送应在船舶装货前向海事报送出口预配电子舱单,并确保预配舱单的相对准确性,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与相关单证核对后及时报送出口清洁电子舱单,由业务部费收员负责;3、出口国内舱单报送参考出口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并具体指导 、监督 下一级 海事管理机
构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 办法 自印
发之 日 起 施 行
《 规 定 》建立 了防止船舶污 染水域承
诺 、不良信 用记 录、黑 名单 、不 良行 为公示 、行 为劝阻、业务指 导等 多种
综合治理方式 ,设置 了船 员协会 、船
机 关开展船舶 登记 的业务范 围由中国
案执行情况检 查 近期 ,交通运输部
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
执 法责任追究适用此规定 . 规定所称
国海事局 负责港 口建设 费征收工作的 组 织和实施 直属海事局 负责辖 区内
港 口建设 费的征收工作 港 口建设 费
对检查 中发现存在 未报备运价或 未按
报备运价执 行违法违规经 营行 为的1 4
中 国海 事 局 印 发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 登记 管理 ,规 范船舶 登记行 为,中国海事局对2 0 1 5 年颁 布的 船舶 登i L s - 作规 程 》进行
了修订 ,并于2 月…日印发实施 规程
信息 中国海事局统一 负责全国海事
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管理 工作 各
中国海事局印发 《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
工作 ,进一步规 范征收行 为 ,中国海
公众参与治理方式,强化社会监督,
拓 宽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 渠道 ,为公
众依 法 、高效 、便利地参与 防止船舶 污染水域治理工作提供 了法律保障
( 编辑 :刘艳 利 )
事局对2 0 1 1 年印发的 《 港口建设费征
事故发生 ;深入开展隐患排 查 台 理, 抓好 源头管理 ;加 大现场监督检查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收费改革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外贸稳定增长和港航事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特别是要加快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将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公示范围,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29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实行交通部明电传真1994年1月18日)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t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t计收港口费用。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3.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kg)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单或将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kg计算,超过10kg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重量和体积为准。
货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0.01元计算,不足0.01元时四舍五入;每一计费单位的港口费用起码收费额为0.10元。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一、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
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请参照下表)货物重量换算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第四条规定)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30英尺以下(含30英尺)按照20英尺算,30英尺以上按照40英尺算。
(三)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标准第(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标准第(一)、(二)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五)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1。
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2.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3。
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4。
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6.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根据《关于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要求,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
三、根据《关于统一部分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对以下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酒糟、米糠参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粮食的征收规定执行;(二)粘土、制瓷器及砖瓦用高岭土、制陶器用陶泥及陶土、建筑及农业用火山灰(不包括工业原料)、建筑用红土(不包含矿产资源)、磷矿粉,参照《办法》有关砂土的征收规定执行;(三)石灰石参照《办法》有关石灰粉的征收规定执行;(四)建筑用海沙(砂)、湖沙(砂)、河沙(砂)及江沙(砂),参照《办法》有关黄沙的征收规定执行;(五)煤灰、煤渣、炉渣、脱硫石膏、打砂废料、砖渣、电石渣、硫酸渣、柠檬酸渣、淤泥、泥浆、泥岩、砖瓦水泥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海水、淡水、磷矿渣、水渣、水渣粉,参照《办法》有关低值货物的征收规定,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三篇)
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是指港口管理机构委托港口经营企业代收港口建设费的一种组织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港口建设费是用于港口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资金来源,由港口使用者缴纳。
在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下,港口管理机构通过与港口经营企业签署协议,委托其代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应缴纳港口建设费的港口使用者收取相应费用,并将这些费用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方式上缴港口管理机构。
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港口经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简化了政府部门的收费过程,减少行政成本和人力资源消耗。
同时,也加强了港口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港口设施的良性发展。
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二)1. 建设费代收目的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工作,确保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和使用港口建设费,促进港口建设和发展。
2. 港口建设费代收范围和标准港口建设费代收范围包括所有使用港口设施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港口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公告中明确公布。
3. 港口建设费代收主体和责任3.1 港口管理机构作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主体,负责收取港口建设费,并按照相关规定上缴相关部门。
3.2 港口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代收港口建设费的财务核算部门,负责管理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和支出。
3.3 港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港口建设费的代收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港口建设费的使用情况。
4. 港口建设费代收程序4.1 港口管理机构根据收费标准,编制港口建设费收费表,并向使用港口设施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告。
4.2 港口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收费窗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收取港口建设费,并提供发票和收据。
4.3 港口管理机构应对港口建设费的收入进行专门的账务核对和登记,并在相关系统中进行记录。
5. 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5.1 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主要用于港口建设和设施更新、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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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征管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围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并公布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围。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港口建设费征稽职能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站点,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的地址、联系、监督等信息。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贸货物)等单位可根据《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代收港口建设费,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签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Word文档并向其签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经委托的港口经营人负责代收其所经营港口围装卸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经委托的船舶代理公司负责代收其所代理船舶承运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经委托的货物承运人负责代收其所属船舶承运的贸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对代收围需要调整的,由代收单位向原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属直属海事局辖区围的调整,由直属海事局负责,跨直属海事局辖区的,由相关直属海事局协商一致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予以明确。
第九条代收单位应在货物办理提货或装船手续前代收港口建设费,并向缴费人出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代收单位管理制度,负责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可暂停委托代收协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终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
终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外公布,并收回《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票据、印章等。
第十一条为便利代收工作,提高港口物流效能,对于代收单位代收围的货物,经代收单位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海事管理机构可与代收单位签订协议实行延期结算,授予相应的延期结算额度,允许未缴讫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办理装船或提货手续。
但单票货的延期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不得跨年度。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费征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国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Word文档(二)国出口集装箱和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照20英尺的收费标准征收;30英尺以上(含30英尺)的非标准集装箱按40英尺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十三条除《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免征货物外,对客滚运输暂免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四条长江大桥以上长江干线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和其他河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在《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第十五条国出口货物,装船港是长江大桥以上长江干线和其他河的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且卸船港或转运港是沿海和长江大桥以下长江干线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或转运港在《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六条对以保税方式进口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收(发)货人在进境时办理有效担保手续。
转关运输、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或复运出境的货物,收(发)货人应当申请办理核销及终止担保手续。
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缴费人应当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及时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十七条国外进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一)国出口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按照国出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装船港是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征收(代收)单位在首次办理卸船手续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征收港口建设费。
装船港和卸船港均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缴费人未按规定在装船港缴纳港口建设费的,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向缴费人按装船港和卸船港的征收标准择高计征港口建设费。
Word文档(二)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第一装船港按出口国外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第一装船港是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征收(代收)单位在首次办理中转卸船手续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按出口国外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三)国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国出口的第一装船港按照国出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国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第一装船港是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由征收(代收)单位在首次办理中转卸船手续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按国出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出口国外时,再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出口货物征收标准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
(四)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五)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其他港口的货物,征收(代收)单位在换单港口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六)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为国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第一次转运港口按国外进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第十八条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以提单记载的数量为计费基数,出口国外货物港口建设费以装货单记载的数量为计费基数,国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以运单记载的数量为计费基数。
没有提单、装货单、运单的,以船长签发的船舶载运货物舱单(见附件1)记载的数量为计费基数。
发现提单、装货单、运单、船舶载运货物舱单上货物数量与实际装卸货量有差异的,以实际装卸货物数量为准。
第十九条缴费人应以纸质或电子方式如实向征收(代收)单位报送货物的品名、数量、中转情况等缴费信息,并向征收(代收)单位缴纳港口建设费。
Word文档第二十条缴费人未按规定报送缴费信息或缴纳港口建设费的,缴费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缴费人或代收单位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且能够按要求报送《港口建设费缴纳确认信息单》(见附件2)的货物,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视作已缴讫港口建设费给予办理装船、提货手续。
如发现少缴、漏缴港口建设费的,由缴费人或代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国出港货物信息,缴费人或代收单位不得迟于船舶预计抵达下一港之前报送。
第二十二条货物进出港(口)时,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装卸作业信息;船舶代理公司或船方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载运货物的舱单。
第二十三条缴费人、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船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电子信息符合管理要求的(见附件3),可不再提交相应纸质单证。
第二十四条已经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国外出口货物需更换承运船舶的,缴费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船方应及时向相应的征收(代收)单位报送承运船舶更改信息。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可按照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缴费人、代收单位及其它有责任配合港口建设费征缴义务的单位实施诚信管理。
具体的诚信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征收专用章”及“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见附件4)作为征管印章,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相关印章制度进行管理。
因征管工作需要,经直属海事局同意,征收(代收)单位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征收专用章用于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用于提单、提货单、装货单、运单、货物交接清单、港口建设费缴纳确认信息单、舱单等单证材料。
Word文档第二十八条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包括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盖有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的提单、装货单、运单等单证材料、港口建设费缴讫电子凭证、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港口建设费缴讫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相关纸质单证材料的保管期限为五年,保管期满后由直属海事局按规定组织销毁。
第三十条缴费人在办理货物装船或提货手续时,应主动出示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船方应予以核对,发现缴费人未缴讫港口建设费或无法提供有效缴讫凭证的,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船方不得办理货物装船或提货手续。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缴费人可向原港口建设费征收(代收)单位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申请退费:(一)由于征收人员或缴费人的原因造成多缴港口建设费的;(二)已缴纳港口建设费的货物不再出港或变更目的港而需要退费的;(三)属于政策性因素需要退费的。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汇缴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金额的1%向委托代收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
代收手续费列入海事部门预算。
海事管理机构、代收单位不得在代收收入中直接截留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低值货物的名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广泛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缴费人意见的基础上,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核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直属海事局应建立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工作机制,实施征收、审核相分离。
征收(代收)单位应及时将减、免、缓征货物信息录入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
第二节水转水运输货物征收管理Word文档第三十五条水转水运输货物,是指通过水路运输进港(含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且未提离港口库场,又通过水路运输到国、外其它港口的货物,包括进出港时包装形式发生变化的货物。
第三十六条水转水运输货物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但在转运港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的,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转运港重新计征港口建设费。
第三十七条对国外进口水转水运输货物,缴费人应在第一次转运港办理卸船手续时,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口建设费,该货物在其他转运港口均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三十八条出口国外、国出口水转水运输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应向装船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口建设费,该货物在其他转运港口均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
其中,装船港是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第一次在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卸船时, 缴费人应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三十九条中转信息包括货物在水转水运输全过程中的各转运港、中转数量及目的港,中转集装箱应在舱单中进行中转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