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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重要

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得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得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就是关于立法宗旨得规定。

(一)广告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得产物,广告业得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得水平。

我国广告业得发展就是与我国得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得。

建国后直至党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得影响与集中统一得计划经济体制得束缚,我国得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得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得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得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得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得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有利得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得广告业取得了长足得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得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得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得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与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得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得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得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得模式向力求以完善得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得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得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得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与新材料;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的出台旨在促进健康、公正、诚信的广告环境,达到广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目标。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合法、无误导性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广告效果等不实内容。

此外,广告还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内容也应当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广告法还规定了广告的目标群体。

广告不得针对未成年人进行低龄化宣传,不得对不具备判断能力的人进行误导性宣传。

此外,广告还应当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不得诱使消费者盲目购买或浪费。

广告法还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媒介进行了管理。

广告应当采用清晰、明确的字号、色彩、声音等表达方式,确保广告信息的传达准确。

广告还应当标明广告的真实身份,不能擅自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宣传。

广告发布者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广告媒介进行宣传,不得利用虚假广告、不合法广告手段进行竞争。

对违反广告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广告法的实施,呼吁广告从业者加强自律,注重社会责任,促进广告行业的规范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诚信市场的宏观目标。

该法的出台不仅对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也对广告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了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不断地经过修订和完善,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有序、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

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商品和服务的推广起到重要作用,也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

因此,广告法的出台对于调整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的基本原则,即真实、准确、合法、无误导性原则。

广告发布者必须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夸大宣传效果、吹嘘产品性能,也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宣传手段。

广告法-详解

广告法-详解

广告法-详解(重定向自广告法规)广告法(Advertising Law)如果您要了解的是法规条文,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目录•1什么是广告法[1]•2广告法的立法目的[1]•3广告法的调整对象[1]•4广告法的适用范围•5广告法的主要法规[1]•6参考文献什么是广告法[1]广告法是调整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美国早在1911年就颁布了《普令泰因克广告法案》。

1975年,美国广播事业协会订立了《美国电视广告规范》,为行业自律规范。

英国很早也制定了广告法规,主要有《广告法》、《医药治疗广告标准法典》、《销售促进法典》等。

法国于1968年制定《消费者价格表示法》、《防止不正当行为表示法》、《禁止附带赠品销售法》等有关法律,对广告活动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了严格限制,使广告活动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1963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此准则在丹麦、希腊、瑞士等国家作为法律依据而执行。

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较早发布了各类广告法规,以台湾省为例,截1980年,已有各种广告法规40个以上。

在我国,广告法规起步较晚,广告法规的建立健全则是近十几年的事情。

1982年6 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并于1995年2 月1日起施行。

从而使我国的广告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广告法的立法目的m《广告法》属于广告界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出现,使我国广告业的发展真正达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与以往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行关法规构成完整的广告法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自2001年11月,广告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与完善。

本章主要介绍广告法的历次修订内容。

第二章广告主体广告法第二章主要围绕广告主体的规范进行修订。

1. 阐明广告主体的范围2015年修订后,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广告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强化广告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保护广告受众的权益,广告法规定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

同时,广告主体还需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得误导、欺骗或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章广告内容广告法第三章主要围绕广告内容的规范进行修订。

1. 规定广告内容须真实合法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的信息。

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法律责任。

2. 禁止特定广告行为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特定广告行为,如使用不符合事实的宣传手法,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此外,禁止利用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并规定了违法广告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广告发布广告法第四章主要涉及广告发布的规范。

1. 强化广告发布者责任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负责。

同时,广告发布者还需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的广告。

2. 完善广告监管机制广告法修订后,加强了对广告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规定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广告监督检查,对违法广告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广告促销广告法第五章主要关注广告促销活动的规范。

1. 强调广告促销的合法性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促销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不得虚假宣传或搞虚假降价等诱导消费行为。

2. 加强广告促销的监管广告法规定广告促销活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对于违法违规的广告促销行为,将追究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条第三顶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条第三顶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作为连结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一方面是一种促销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渠道,具有引导消费者的作用。

因此,本法第三条、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要求广告必须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作虚假的宣传。

但同时,广告毕竟不同于商品和服务本身,它只是介绍商品和服务的一种形式,在介绍过程中,必然会使用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文字。

按照本项的规定,广告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最高级的用语。

最高级的用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最高级的形容词,如“最好”、“最强”、“最佳”、“最棒”、“第一”等,另一种是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

由于广告具有很大的引导作用,所以不能使用最高级的用语。

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免于遭受欺骗和误导之害,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利。

广告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广告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广告法律法规》第一章广告法的概述【第一节:广告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广告法的概念:狭义上的广告法,即是指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它是国家为了规范广告活动的,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时常中的积极作用而制定的,有关调整广告管理、广告审查、广告经营发布活动处理广告纠纷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广义上的广告法则是指以《广告法》为基本法,相关广告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广告法的特征:(1)兼有私法属性的公法。

现代法学通常认为,涉及公共权益、公共关系的法为公法。

而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为私法。

(2)兼有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

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属于典型的实体法。

程序法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发展性和变动性。

★广告法的调整对象所谓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某部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或所规范法律行为。

第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管理各种广告活动中发生的广告监督管理关系。

第二,广告审查机关在依法审查各种商业广告中发生的广告审查关系第三,广告活动主体之间的广告经营法律关系。

第四,广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法律救济。

在广告活动中,行政之间和市场主体之间因行政监督和法律救济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同样需要广告法来调整。

★广告法的作用(1)有利于广泛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2)有利于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催化剂(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文明建设★广告法的效力范围(1)广告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指广告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广告活动主体;二是行政执法主题;三是其他相关主体,如在广告中推荐产品的单位、社会团体、产品认证机构等。

2020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2020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2020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2020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

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2、广告打“养生牌”行不通!3、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亿。

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4、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责任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

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5、网页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现行广告法出台的时候,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

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

6、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重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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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海 无涯
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 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因此,本 法 所称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而不包括非营利性广告。
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广告定义的规定,商业广告的特点是:第一,广告的目的是为了介 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介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介绍,也可以是间接介绍。 “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商业广告区别于其他非商业广告的本质特 征。第二,它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广告宣传的;第三,商业广告是有偿的,广告的费用必须由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
学海无涯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广告基本原则的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广告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一些广告不真实、不合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损害了广告 业的声誉。因此,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本条规定广告的基本原则,即: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 品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建国后直至 党 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 ,我 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 广告被 彻底否定。1979 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 10 家,报刊、杂志、 广播、电 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1979 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 过去全部 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 也发生了重 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广告法解释

广告法解释

广告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同时,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此外,法律还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进行了规范。

对于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等不良行为,该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母婴行业重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母婴行业重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以下条款适用所有商品:1、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汇:最高级(最X)、国家级、最佳、顶级、顶尖、极品、第一、第一品牌、绝无仅有、万能、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2、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图案,如下图:3、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4、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6、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8、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条款:1、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图案,如下图:2、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广告法解释全文解读

广告法解释全文解读

广告法解释全文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广告法解释全文。

你知道吗,这广告法就像是一个守护我们的卫士!
比如说,广告里不能有虚假宣传吧。

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老板说这东西超级无敌好,结果你买回去根本不是那回事,那你得多生气呀!广告法就是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的。

还有啊,广告不能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这就好像给你指了条错路,让你白费力气跑冤枉道儿!
不得贬低其他竞争对手,这多重要啊!总不能为了抬高自己就把别人踩在脚下吧,这可太不地道啦!就跟比赛一样,要公平竞争呀。

“广告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想想看,如果广告都让我们稀里糊涂的,那我们岂不是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广告法不就是为了让我们消费者能明明白白消费嘛!它保障了我们的权益,让那些不良商家没法乱来。

我们在享受各种广告带来的信息时,也有了
法律的保护,多安心呀!这广告法解释全文可不是随便说说的,那是真的有大用处呢!它让广告市场变得更加规范、有序,我们也能更放心地去面对那些花花绿绿的广告啦!所以呀,我们都要好好了解了解这广告法解释全文,让自己的消费更有保障!。

广告法--综述概念和本质目的、任务和作用对象效力体系

广告法--综述概念和本质目的、任务和作用对象效力体系
整理ppt
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广 告活动没有独立出来,成为一 种“产业”。
广告由生产者、经销者共同完 成,没有委托“第三方”的 “广告专业组织”完成。
如果没有一定量的商品、消费 和市场经济模式,广告业不可 能形成规模,也不能有广告管 理和广告法规的建制。
整理ppt
清末的广告活动及管理
鸦片战争之后,古老中国进入近代时期。 向西方学习,“传统-现代”的中国转型。 1907《政治官报》,改变朝廷官报不登广告
为的总称。 主要特征:社会危害性;违反法律、法规;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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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违法行为的构成
主体是广告活动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客体上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 是一种具体的行为。(虚假广
告、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发 布行为、伪造或变造审查批准 文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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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身败名裂
神财富。 广告的法律关系:管理关系;审查关系;协作关系;处罚
违法与解决纠纷关系。
整理ppt
广告法的任务和作用
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 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
用。
整理ppt
广告法调整的对象
商业广告(商业广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第二条第二款
最有可能给公众、社 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是 商业广告
整理ppt
如何区分商业广告
一个基本特征+四个构成要素 一个基本特征:以盈利为目的。 四个构成要素:广告主;广告信息;广告媒
介;广告费用。
整理ppt
分析下列广告作品
整理ppt
广告法的效力
效力——生效范围。 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 在地域上的效力范围;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其

广告法的重点知识

广告法的重点知识

•广告法定义:我国的广告法,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主体,以一系列涉及广告法内容的其它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广告治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点性法规、规章等。

•广告法的性质:广告法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手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广告法规既是我国广告治理机关进行广告治理的要紧依据,又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差不多原则。

特征:目的性、规范性、概括性、强制性、稳定性•《广告法》的局限1.《广告法》作为部门行政法,缺少国家对广告业进展差不多方针的表述;缺少对广告活动主体差不多权利的表述;缺少国家支持、促进广告业进展的差不多政策措施的表述。

2.《广告法》中的内容所调整的对象侧重于商业、服务性广告,实际上是一部商业广告法,缺少了对社会性、公共类广告予以规范的法律条款3.《广告法》并未对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广告法》,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4.《广告法》关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条款过轻,尤其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未能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款,这使得这部广告大法的法律效应降低了许多5.《广告法》中未能对网络广告、移动电视广告、手机广告等新媒体广告活动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使得国家执法机关对上述媒体中的违法传播行为在处罚时无法可依,无形中加大了执法难度,同时也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广告行政监管的特点:权威性、法制化、综合性、强制性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及其职能:监督职能、检查职能、操纵职能、协调职能、服务职能、规划职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广告法规治理1.废除伪法制,建立新的治理法规和机构。

地点性的监管法规颁布,恢复广告业进展;2.整顿私营广告业。

政府及行政治理机关直接治理和利用同业工会进行行业治理;3.媒体治理,接管敌伪媒体,开办广告业务;4.组织领导广告行业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

广告法修订重点条文解读

广告法修订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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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四、对广告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涉及条文: 第31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 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对公司影响: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 正当竞争,这就要求公司在进行产品推广或通过产品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 宣传时,避免被认为不正当竞争。
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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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六、明确互联网广告规则
涉及条文:广告法43、44、45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 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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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八、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的处罚责任—广告法第55/70条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 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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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七、补充完善部分广告准则
涉及条文:广告法16、21-26条(具体条文参见法条) 涉及医药及医疗器械、农药兽药、教育、酒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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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全文2020

广告法全文2020

广告法全文2020
律师法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的,是对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律师职业活动提供监督管理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规。

根据律师法实施办法,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在开展律师职业活动中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律师职业活动。

2. 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本着公正、公平、廉洁的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严禁以言语、文字、行动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公正司法,不得参与和煽动非法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职业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3. 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与当事人承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律师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承揽或者转承接科属单位的案件,不得承揽与自己工作单位委托的案件相冲突的案件。

5. 律师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挪用委托人的财产,不得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名收受未经批准的财物。

6. 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当地律师协会的规定,履行报备、登记和备案等法律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执业严谨、廉洁,以保护法律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宗旨,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广告法发条分析

广告法发条分析

广告法发条分析广告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

在广告宣传中,存在着许多不合法的行为和违规操作。

以下是广告法中的几条重要规定。

一、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无误导性地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性能等相关信息。

广告宣传中不得故意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或隐瞒产品的不足之处。

广告主必须确保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误导消费者。

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广告宣传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侮辱、诋毁他人的名誉和形象。

广告中不得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广告主必须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尊重自愿原则广告主应尊重消费者的自愿选择权。

广告宣传不得强迫、欺诈、胁迫消费者,不得利用隐蔽、模糊或误导性的表达方式获取消费者的同意。

广告宣传中的价格、折扣等信息必须真实、明确,消费者能够理解并自愿接受。

四、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原则广告宣传中对未成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影响力要特别关注。

广告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的弱势地位进行欺骗或误导。

广告宣传不得故意使用暴力、恐怖、淫秽等内容,不得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五、安全和环保原则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广告不得宣传或推广未经批准的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品,不得宣传或鼓励危险、有害的行为。

广告宣传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信息必须真实可行。

六、提供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原则广告宣传必须遵守与商品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告主应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符合承诺。

广告宣传中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消费者对质量和服务的合理期望。

广告法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广告主应遵循以上原则,在广告宣传中做到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理性甄别广告信息,保护自己的权益。

广告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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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使我国的广告业在质量上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第三,广告法制建设和广告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1982年和1987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大量的配套规定,将我国的广告业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同时,广告的行政管理也从过去分散的、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关的状况,发展到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广告业的局面。

第四,广告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促进了企业产品的销售,促进了体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等。

(三)由于我国的广告业起步晚,底子薄,所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当前一些企业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贬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广告中夸大产品、服务的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甚至有悖社会善良习俗,损害社会公德。

二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行为不够规范,在广告活动中出现许多违法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广告业的声誉,妨碍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0年起开始着手起草《广告法》,几经修改,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修改。

1994年8月12日,国务院正式将《广告法(草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34号主席令,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法》全文共六章49条,于199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共五款,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关于本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陆地领土、领海、内水和领空四个部分。

按照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有关规定,所谓“陆地领土”,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所谓“领海”,是指“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所谓“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海域、江河、湖泊等;所谓’领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领海和内水的上空。

因此,本法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关于广告的定义。

广告可以有许多种的分类。

如按广告的形态来分类,广告可以分为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电影广告、户外广告、妇女广告、儿童广告、老年广告等。

如按广告活动的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来分,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广告和营利性广告两类,非营利性广告也称为公共服务性广告,如社会保护广告、节日广告、社团活动广告、个人启事广告等;营利性广告也称为商业性广告,其中又分为商品及服务广告和文化娱乐广告两种。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因此,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而不包括非营利性广告。

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广告定义的规定,商业广告的特点是:第一,广告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介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介绍,也可以是间接介绍。

“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商业广告区别于其他非商业广告的本质特征。

第二,它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的;第三,商业广告是有偿的,广告的费用必须由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

(三)关于广告活动主体的范围。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活动,在这个活动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三个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一,关于广告主。

所谓“广告主”,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这一规定,广告主必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需要进行广告宣传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谓“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法律上还没有专门的定义,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其他经济组织;所谓“个人”,是指自然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某些情况下也按个人对待。

第二,关于广告经营者。

所谓“广告经营者”,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这一规定,广告经营者自己本身并不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只是在受广告主委托的情况下从事广告的设计、制作或者代理服务。

但是,如果广告经营者也进行介绍自己服务的广告活动,那么此时其也就成为广告主了。

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因此,广告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过核准登记,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广告活动,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第三,关于广告发布者。

所谓“广告发布者”,按照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发布者,主要的是人们所称的“广告媒介单位”,即利用自身拥有的媒介手段发布广告的单位,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介组织,这些单位一般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广告部门统一负责广告发布业务。

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此外,还有一些拥有其他广告发布手段并办理了广告业务登记的单位,如有户外广告牌的单位。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基本原则的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广告业有了迅速的发展。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一些广告不真实、不合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损害了广告业的声誉。

因此,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本条规定广告的基本原则,即: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关于广告的真实性。

所谓广告的真实性,是指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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