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结束,开始计算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2、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免除责任,也就不存
在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3、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主债务,债权人从未主张对债权人有利,因为这样不会有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因为一旦向主债务人主张了并约定了宽限期,那么从宽限期届满就开始计算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在没有约定宽限期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限一直没有届满,保证期间没有起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
在法律上,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一、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偿还债务,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或者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中断和中断事由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同。
这意味着,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了中断事由,保证期间将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期间继续计算。
但是,如果中断事由持续存在,保证期间将暂停计算。
四、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延长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延长。
例如,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至债务全部偿还之日。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总之,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签订保证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诉讼时效,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
年 4月最高人民法院 ( 发号) 关于审理经济合 同纠纷案件有 法 《
关保证 的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中就提及了保证期间, 该规定可 以说
是 保 证 期 间 的雏 形 ,但 是 该 规 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并 没 有 对 保 证 期 间 做 出 明 确 的
三 、 讼 时 效 与 保 证 期 间 的关 系 诉 ( 保 证 期 问 与 诉 讼 时 效 的 联 系 。保 证和 诉 讼 时效 期 间 均 一)
上 , 点就 诉 讼 时 效 与保 证期 间 的 关 系进 行 了探 讨 。 重 关键词 : 证期 间 诉讼时效 关系 保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 日益活跃, 交易 日趋迅捷 、 易主体 、 交 数 利行使 ; 在连带保证责任 中, 只要 求保证人履行保证 义务 , 对债
量 日趋增加, 保证制度更是成为各国债法 不可或缺 的内容之一 。 保证 期间与诉 讼时效期 间两者 作为保证 制度 中 的一 项重要 内 确保保证制度发挥增 强市场主体信用 方面亦起 着重要 的作用 。 特别是对保证期 间立法的不 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债权人或保证 人的保护程度 , 因为保证期 间既可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 又 可让保证人尽早摆脱替代 性的债务负担。对 保证 期间与诉讼 时 效期间关系 的的理解至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笔者就此 问题也 发表一些 自己的管窥之见 。
LL IUNZONGHENG
@吉林教育
傈 期 河 与 诉 讼 聪 效 曲 关 系 宄
吉林 司法警 官职业 学 院 刘婷婷
摘 要: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都是法律规 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 事实,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两者 分别处在保证 制度不 同的阶段 , 互衔接 , 自发挥着不 同的作 用, 究两者 的关系, 相 各 研 具有重要 的意义。分析诉讼 时效及保证期 间概念的基础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如今越来越多的⼈帮⾝边的亲朋好友进⾏担保借款,但担保本⾝就是⼀件具有风险的事件,在现实⽣活中,也有较多的⼈因此蒙受了损失。
那么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诉讼时效⼜是多久?店铺的⼩编在下⽂中将为您具体进⾏阐述,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担保期限切实关系到担保⼈的利益,以上主要阐述了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六个⽉。
同时本⽂延伸介绍了四种情况下担保⼈可以免除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当然每个⼈的担保情况不同,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的在线律师。
谈保证期间与保证时效
释) 第 3 ) 0条 、 3 条 、 3 第 3 第 4条的有关规 定与上述精神似乎 有很大出八 ‘ 担保法) 2 第 2条 、 2 第 3条分别规 定 了保证期
规定 . 保证期 间为 保证合 同的 必备条款 坦是 , 竟保 证期 究
间性 质如何 . 起止 时问及其 与主债 时效 、 证时效 的关 系叉 保
可行吗, 如真会发生此等 情形 , 么. 那 此处 的保证期间倒 不 如理解为 幕_ 正债务人膜行 债务期 间。因为< 解释) 3 第 O条规 定: 主台 司对主债务 履行期 限没 有约 定或约 定不明 的, 保证 期 间从债 仅人要求 债务人 履行义 务 的宽 限期 届满 之 f起 计 : t
l t t f d e m rr . h d l e l d.I t f e e i e mn 0 c c  ̄ ml k s e ue p te c d t】 h x mpr  ̄ i 帅 。 ,a t rt e p r , :eg a a t r c n a - v st q a  ̄ay¨  ̄i w c d fe h e i d o h u r o a k ole u r t * l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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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t n on a d ̄v r / u 1 ,teg e c ei  ̄ isi t e a 。 ted b i N rep r d』 b e _ ea q … h u - y p r l n h y a  ̄ d o n d 蛐 h e t s ' ei 】 en h¨ de ̄ g o 柚
屠 满之 日
[ 关键 词 ] 保证; 保证期间; 保证时效 ( 中圈分 类号 】I 2. [ ) 36 文献 标识 码 ]A [ 9 文章 编号 ]10— 5720)2 06 — 2 08 09(020 — 09 0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在保证债务关系当中,对于时间的限制,这两者限制的都是针对保证人的时间,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区别,我们从它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分析一下。
一、从相同点来讲,二者都是让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的目的。
1.所谓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在合同约定当中要承担自己保证义务的期间,在这个期间之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来行使他的保证义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没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来行使自己义务的,所以就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一种督促,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么就会对自己很不利。
2.而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样也是对于债权人来讲,只不过这是对于整个债务体系而言,与保证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总之,二者的核心目的就是让债权人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法院不予支持。
二、从不同点来讲,两者主要有两个不同。
第一,二者的客体不同。
1.保证期间,债权人能够催促的债权是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之内,他只能要求保证人来承担他的保证责任,具体的保证责任应当是已经规定在合同当中的,而不可以有其他的权利来要求别人做什么样的事情,这是保证期间的客体。
2.而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于这个债权来,如果债务人或者是保证人没有按合同来约定自己的义务的话,也就是属于违约行为,甚至可能造成侵权,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对整个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来提起诉讼,这个诉讼与之前的保证期间是不太一样的。
第二,两者的时间长短不同。
如果是保证期间的话,法律规定是合同当中约定了就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定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之内要行使自己的保证义务,而对于诉讼时效来讲,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就好,也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间。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从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对于二者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区分。
在保证合同当中由于涉及了保证人,也就是第三人的参与,所以在具体的行使权力过程当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缘起:《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知识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该答复第一项也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那么,商业银行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间是否也应约定为三年呢?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限,也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限。
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
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保证期间内,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是指在保证书中所承诺的保证期限,即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我国《担保法》中,对于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有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按照约定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按照约定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少于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书的法律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保证书中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默认为六个月。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法律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或者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债权人再向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是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法律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论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而 《担保法 》 第 22 条 规定 “保 证期间 ,债 权人 依法将 主债 权 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 证人在 原保证 担保 的范 围内继 续承 担 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 的按照约 定 。 ” 那 么该条 中 所说的保证期间 起始 期 日为主 合 同开始 生 效之 日 。第 23 条与第 22 条意义类似 ,而第 26 条和第 27 条 中的保证期 间 与第 25 条 所指 的意 义 类似 。 在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关于 适 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担 保 法〉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下简称 《解
个为自主合同履行期届满 ,保 证人开始承担保证义 务时起 , 直到保证人不再承担保 证责 任时止 ; 另 一个 为自附 有保 证 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时起 ,直 到保证 人不 再承 担保证 责任 时 止 。无论怎样 ,笔者 认为 , 在 一部法 律中 ,一 个专用 法律 术 语 ,却有两个涵义 ,不同 的起 算期日 ,显 得对 该名词 界定 模 糊 ,是十分不应当的 ,保证期间就专指债权人 与保证人之 间 存在的关系 ,即主合 同履 行期 届满 ,保证人开 始承担保证 义 务时起 ,直 到保 证人不 再承担 保证责 任时 止 。而附 有保 证 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期间则最好由另一词指代 ,诸如 “主合 同 生效期间” 。 这样适 用法 律时 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 二、 保 证期 间的 适用
( 一) 保证期间的长度
论担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 人清 偿债务 期限 的 , 保证期 间为 清 偿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没有约 定债 务清偿 期限 的 , 保 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中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 到保证人中 止 保证合同的书面通 知到 达之日 起 6 个 月 。 ”最 高额 保证 的 起算日期为债务清偿期 届满 之日 , 没有 约定 债务清 偿期 限 的 ,则起算 点为 最高 额保证 中止之 日或 自债 权人收 到保 证 人中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 。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王叶刚*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性质三、《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与诉讼时效起算一般规则的冲突四、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完善五、结语摘 要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规定,实际上是诉讼时效起算一般规则的具体化。
在一般保证中,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在债权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情形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这一规定与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存在不合之处,也难以明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对一般保证而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后,保证人予以拒绝的,即可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保证债权受到了损害,自此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关键词 保证 一般保证 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一、问题的提出保证之债作为债的一种类型,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对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保证债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保证债务长期存续,不当加重保证人* 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行为合法性研究”(项目号20CFX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张鹏:《我国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第536页。
的责任,从而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历来也承认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原《担保法》并没有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对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提出请求,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浅议
1保 证 期间 的概念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担 保法 》 1、 2 2 、 (52 、3
《 保法 司法解 释》 担 第三十 四条 规定 , 一般保 证的债 权人 于保 证 期 间届满 前对 债 务人 申请 诉讼 或提 出仲 裁 的, 从判 决, 裁 裁 仲 决 生效之 日起 , 始计 算保 证合 同 的诉讼 时 效 , 开 连带 责任保 证 的 债权 人当 保证 期间届 满面 前要求 保证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从债 权 人要 求保证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之 日起 , 开始 计算保证 合同 的诉讼 时 效: 第三 十六 条规 定 , 一般 保 证 中 , 主债 务诉讼 时 效中 断, 证债 保 务诉讼 时效 中断 : 一般 保证 和连带 保证 中 , 务的诉 讼时 效中止 , 债 保证 的债 务诉 讼时 效 中止 。 ( ) 证期 间与保 证债 务 的诉讼 时 效的 区别 三 保 1规 范 目的 、 质不 同 。 设置 时 效制度 , . 性 在于 尊重 久 已存 的 事 实状 态 , 即在于 维持 社会 秩序 。事关 社会秩 序 之维 持 , 决定 这
陷, 并对 缺 陷补救提 出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保证 期 间 一般保 证 边 带保证 诉讼 时效
,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 3 3一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1)6 5.2 10- 9 (000. 7 0 2 o 效 : 连带 责 任保证 于 合 同约定 或法 律规 定 的保证 期间 , 权人 对 债 未要 求保证 人承 担责任 的 , 证 责任期 间届满 的法律 效 果为免除 保
了它性 质 为强制 性规 范 , 当事人 不 能变 更 、 除时 效期 间或者 预 排
浅析《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新规定
浅析《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新规定引言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担保的内容,规定于《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以及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中。
保证是一种主要的担保类型,《民法典》除将《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的内容进行整合之外,还有一些新变化和新规定,本文即对该等新变化和新规定及对实操的可能影响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新变化: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改为按一般保证处理作为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保证方式有两种,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果,《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改变了《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突出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约定“连带”字样。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前提条件都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但实务中存在大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尤其常见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经笔者检索案例发现,比较典型的情形包括:1)保证人在借条或主合同上仅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但并没有明确其保证方式;2)仅约定债务人不偿还或没有按期偿还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责任;3)同时成立的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对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一致,或者既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又有承担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4)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仅有无条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偿还责任的相关表述。
一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
⼀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在2014年1⽉1⽇借了10万元给被告黄某,约定利息1分,借款期限为1年,担保⼈万某。
借款到期后黄某未按约还款,原告李某在2015年3⽉2⽇将被告黄某、万某诉⾄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在开庭前即2015年5⽉5⽇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万某的起诉。
故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归还原告的借款本⾦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在2017年5⽉26⽇原告李某以被告黄某不履⾏还款义务为由,重新起诉担保⼈万某,要求万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万某以其保证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抗辩。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保证诉讼时效起⽌时间。
第⼀种意见认为:债权⼈李某已经起诉借款⼈黄某并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就同⼀个借款合同法院已经审理完毕,根据⼀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对李某诉保证⼈万某承担。
第⼆种意见认为:债权⼈李某在2015年5⽉5⽇撤回对保证⼈万某的起诉,⼜在2017年5⽉26⽇起诉万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万某根据保证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进⾏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认可第⼆种意见,此案⾸先应确认被告万某的担保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万某未在李某与黄某的借条中约定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视为万某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原告李某第⼆次起诉保证⼈万某未违反⼀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本案的被告万某系连带保证⼈,原告李某可单独向其主张保证债权,原告向债务⼈主张的是债权,⼆者系不同的诉讼请求,虽双⽅的诉讼⾦额⼀致,但我们不能机械的适⽤⼀事不再理的原则,连带保证⼈的权利与义务,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中均有规定,尤其是债权⼈可单独起诉债务⼈也可单独起诉连带保证⼈,即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和保证⼈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且《担保法》第31条和《民法通则》第39均规定了保证⼈的追偿权。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法领域,保证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
其中,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保证法律关系的时间维度。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两者互为影响,互相作用,构成了债务追索权有效性的双重保障。
本文将对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二、保证期间概述保证期间,也称为担保期限或保固期间,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债务清偿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需承担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
若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清偿责任。
而当债务得到履行或者达到法定的宽展期限后,保证人的责任则随之消失。
三、保证诉讼时效概述保证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得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救济的时间期限。
超过该期限的,权利人的追索权将会失效,失去对法院进行诉请的机会。
在保证合同中,若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则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四、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一)相互影响1. 保证期间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在保证合同中,若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则该期间将直接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当债务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开始享有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同时也进入了诉讼时效期。
反之,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 诉讼时效对保证期间的影响:诉讼时效的存在也是对保证期间的一种补充和约束。
即使有明确的保证期间,但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债权人将无法有效主张其权利。
因此,两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
(二)共同作用1. 双重保障:通过设定明确的保证期间和合理的诉讼时效期,可以实现对债权人追索权的双重保障。
一方面,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即使超过保证期间,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期,债权人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自然人、法人、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从事民间借贷行为过程中,出借人为确保债权的充分实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又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本人基于保证责任形式的不同,结合审判实践,就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以及相关焦点问题予以阐述分析及探讨,以供参考。
一、概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中根据不同形式又细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保证责任承担事项,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明确的规定。
为便于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时人的选择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诉讼地位进行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保证责任的约定层出不穷,准确把握保证责任承担的责任形式、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对从事律师服务至关重要。
二、理解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及焦点问题探讨(一)担保责任形式不同,债权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顺位不同。
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顺位相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即可以同时将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单独选择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作为被告,在连带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作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放弃对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对应保证责任消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同异。
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但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却存在很大的区别。
首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情况的关系不同:对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会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因权利人起诉等法律事由发生中断、终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在一定条件下,保证期间可以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
就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既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就不能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失权期间、保证期间、异议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失权期间、保证期间、异议期间(1)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
并且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期间届满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
如《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例外情形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
如《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2)诉讼时效期间与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效果(3)诉讼时效期间与期间2 6(4)诉讼时效期间与异议期间的区别异议期间是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期间。
从法律效果上看异议期间最终限制的是买受人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承担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期间同属对于请求权的期限限制。
但作为或有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期间有如下区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法定期间;异议期间则允许当事人作出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与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和存续期限不同。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异议期间则具体区分为三种类型:a.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b.标的物的质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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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摘要: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比较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容易发生混淆,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正确区分两者,准确适用法律,对维护保证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关键字: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一般保证连带保证除斥期间
正文:
一概念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从《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来看,可以将保证期间界定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特征
(一)保证期间的特征:
保证期间的特点:第一,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二,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保证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
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四,从法律后果来看,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的特征有: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三保证期间以及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以及联系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的,依照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旦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就丧失意义,且如果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就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
小结: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不同的概念,却在某些程度上,两者有很大程度的相似。
我认为,保证期间主要解决的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问题,诉讼时效主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以及保证人之间的纠纷问题,在对象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同时,在诉讼以及仲裁过程中,保证往往只能解决一部分的问题,不能解决全部的纠纷,可以说是纠纷产生之后的补救措施,这就是与诉讼期间的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启江:《浅谈保证期间》,载《政法论丛》1997年第6期
3、杨洁、李洁:《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9期
4、崔建远:《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6日
5 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作者:作者:闵三宣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