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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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

算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

劳社呈[20XX]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二: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

算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

劳社呈[20XX]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三:工龄计算

第三部分

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

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

(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

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7.

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落户期间可否计算工

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8.

1962年(我市从1964年开始)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插队期间可否计算工龄?

根据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插队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79.

在“文革”期间,随同父母走“六·二六”和“五·七”道路到农村插队的在校学生,

在农村中学毕业后参加劳动时间和以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工龄?

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可待他们中学毕业或年满

16

周岁参加农村社队劳动起计算工作年限,也从这个时间起,同以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0.

在“文革”期间被遣送下乡和被动员下乡的城镇居民,被带下乡的子女,以后参加了工作,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

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他们在下乡时所带的知识青年、被带下乡的中学毕业生及年满16周岁后(指下乡时年龄小,待其满16周岁后)的子女,他们在农村参加社队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1.

1970年至1978年期间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当时称为工农兵大学生)的下乡知识青年,他们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文件规定,他们下乡插队的时间和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可

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2.

原系农村人口,后到城镇中学念书,毕业后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在农村劳动时间可否

计算工龄?根据省劳动人事厅吉劳人险字[1986]12号文件规定,他们属于回乡青年,因此,他们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83.

知青下乡政策调整后(1979—1980年),下乡回城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经批准到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当时称为知青厂、店,现在称为厂办集体)工作,以后又转为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其工龄从何时算起?属于下乡回城知青的,他们在农村插队参加劳动时间和在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

期间及转为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属于城镇待业青年的,从他们到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时起计算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79)劳总险字9号(1979年9月1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参军复员后的工龄问题的函》劳人险(1982)32号(1982年11月3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6号(1982年11月12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文革”中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和随干部下放劳动的临时工、集

体单位职工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42号(1982年11月23日)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受处分人员工资、工龄问题的复函》劳人薪局(1983)3号(1983年1月15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随迁重新安排工作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37号(1983年7月23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1983年2月28日)《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7)20号(1987

年6月27日)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劳险司函字(1989)19号(1989年9月30日)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1989年

10月5日)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第66号令(1990年11月22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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